家族·观点 | 应当把握的家族治理目标与关注要点——有效家族治理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在家族(企业)价值与财富管理中,家族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就特定家族而言,是否有必要开展家族治理,能否进行有效的家族治理,必须厘清两个基础性问题:一是家族治理的目标问题,二是家族治理的关注要点问题。若无法厘清,则家族治理的逻辑和路径将出现偏差,家族治理的落地更是无从谈起。

家族治理的总体目标是家族力的整体提升,家族应通过有效治理提升家族的生存力、发展力和价值力。就当下而言,只有通过有效的家族治理,才能实现8个具体目标:

1. 强化身份认同。家族身份认同是家族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不仅应当通过家族治理解决家族成员的身份认同问题,更要持续地、长期地强化这种身份认同,而且这种身份认同不因性别、代际及角色而产生本质差异。

2. 提升共识能力。家族治理首先要解决的是共识能力问题,除了充满家族情感的非正式沟通,家族还应当建立可靠的、正式的沟通机制和决策机制,使家族内部不仅能够达成初步共识,也可以有效达成核心共识,并形成必要的普遍共识。

3. 构建共同意愿。具有共同的目标,才能让家族持久地凝聚在一起;而共同的意愿才能有效平衡理念、情感、行为、价值、利益及控制等因素多层次冲突下的家族关系。因此,构建共同的家族意愿同样也是家族治理的重要目标。

4. 培育耐心资本。耐心资本是指有耐心长期投入家族企业的资本(包括金融资本、文化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是家族企业的关键竞争优势之一。对于家族而言,家族企业不仅具有“训练场”的价值,而且也是“共同体验”的最佳场景。毫无疑问,培育耐心资本也是家族治理的核心目标。

5. 相续特殊资产。家族企业有相同的共性,也有鲜活的个性或者基因。恰恰这些共性及个性的保有共同决定了家族的荣辱兴衰,这些“共性”与“个性”都是家族的特殊资产。特殊资产的相续是家族治理的重要任务。

6. 平衡社会价值。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坚守并引领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持续认可,实现家族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是实现家族安全的基本保障,更是家族治理必须特别关注的关键目标。

7. 完善顶层结构。从家族顶层结构的视野出发管理家族事务、家族财富及家族企业,实现保护、管理与传承的目标,必须有家族顶层结构的组织支撑,这也是家族治理应当率先实现的目标。

8. 实现保障支持。长久实现对家族世代兴旺的保障、对家族企业基业长青的保障,对家族成员生存、生活、成长与发展的保障,是家族治理的基础性目标。

家族治理受到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家族在多维度的交替与更迭、多层次的冲突及不确定下必然的选择。只有厘清目标,才可能发现有效家族治理的关注要点,才可能真正落地家族治理。

当下,家族治理应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 制定家族政策与规章。就重要的、紧急的、基础的及易产生纷争的关键家族事务制定家族政策,或是制定约束家族行为、行动或决策的协议或规章。

2. 明确家族愿景与使命。以适当的形式明确并表彰家族愿景与使命、家族价值观与原则,引导并激励家族朝着家族的共同利益并肩奋斗。

3. 建立家族组织与平台。致力于家族组织的建设,设定一个或多个平台,为家族成员信息交流、共同学习、分享决策和相互沟通创造条件。

4. 制定企业所有权政策。制定家族企业所有权政策,或者与家族企业相关的家族政策,为家族企业文化、目标与资本配置以及股东权利与责任提供有效的引导。

5. 制定财富管理政策。制定家族财富所有权政策(家族企业所有权除外)及管理政策,或者与财富管理相关的家族政策,为财富归属原则、管理路径、决策程序、投资方向、管理人权利与责任提供有效的引导。

6. 关注家族教育与交流。加强家族教育与信息分享,保证家族成员拥有必要的认知与能力,让他们可以胜任自己将在企业、家族及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7. 角色关系协调与管理。协调家族、家族成员及家族企业在民事、经济及慈善领域的角色,管理好家族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

8. 家族体验与共享管理。关注以家族为单位的整体活动或体验,强化家族成员关系与共同经历,支持家族项目,关注共同利益。

9. 解决家族冲突与危机。应当特别关注在家族内部如何有效预防并解决冲突,如何预防并及时处理家族危机,做好家族风险隔离。

当然,家族治理应当关注的要点还有很多,这里列明的要点只是方向性的。在方向确定的基础上,由家族根据自身情况去确定重要且紧急的事项,进而发现、择取必要的家族治理路径与工具,会更具有针对性,也更有可能形成可靠的家族治理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钧、谢玲丽]

家族·观点 | 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为什么将大行其道——把握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与价值

家族财富管理已经进入到整体解决方案的时代,各种财富管理工具的综合运用是一种常态。家族财富管理工具没有优劣之分,但从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需求与目标出发,我们一直强调结构性工具的价值与运用的必要性。

在财富整体解决方案的时代,市场对于家族(企业)的价值管理愈加关注。深刻关注家族力的整体提升,无疑要处理好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财富管理的平衡。而就这三者而言,缺乏结构性工具的支撑和承载落地是困难的。

有必要看一下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结构性工具,以及保险金信托、PPLI等一些金融性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

这些工具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结构,是一个拟制的“人”,对外的法律地位及内部结构与机制有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自然人”拉开了距离,或者说从某一个层面上可以摆脱“自然人”的束缚。

既然这些法律结构是一个拟制的“人”,就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利。责任是有限的,或者说是相对有限的,可以起到必要的风险隔离作用。当然,不同法律结构的风险隔离作用是有差异的。

法律结构可以起到集中的作用,将多个“人”的多个分散“意志”、多个分散“权益”集中起来,装到一个“房子”里。以结构化的意志代替分散的意志,以结构化的权益代替分散的权益。至于说这些“人”相互之间的事儿,在“房子”里自己去解决。

法律结构也是相对“稳定”的。这个所谓的稳定是与自然人相比较而言的,法律结构不会“喝醉”,不会出“车祸”,也不会“生病”,这是稳定的一个方面;同时,依法受保护的法律结构不仅具有受保护的“权利外观”,依法构建的内部结构与机制也有“规矩”可循,这也是法律结构的“稳定”之源。法律结构通常可以持久地存在,不受生命长度的限制,或者说生命长度可以由我们确定或决定,这也是一个层面的稳定。

这实际上谈到的是法律结构,或者说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及稳定性的三个核心价值。这三种基本价值对于家族财富管理而言意义重大。

从结构性工具内部做观察,会不会有新的发现呢?

法律结构内部一定有“人”或者“角色”,也一定涉及到“权益”。换句话说,法律结构内涉及“人”的关系与“权益”的关系。

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中,通常法律已经设定了特定治理模式,完全可以构成一个“人”的关系与“权益”的关系的“骨架”,确定了特定法律结构的价值底线。此时法律智慧代替了“人”的智慧;

同时,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中,通常法律又会给“人”以相对的自治空间,由“人”的智慧弥补法律智慧的“高冷”与空白,这又生成了法律结构的“血脉”,这种自治让法律结构有了“生气”与“灵魂”。

这二者的并行不悖使得不同的法律结构不仅相对“更可靠”,还可通过“定制”满足特定的“人”的诉求。

也就是说,我们从内部观察发现,结构性工具都具有“可靠性、定制性”的核心价值。

结构性工具也是一种“看得见”的安排,结构性工具对目标的实现是相对确定的,这是由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稳定性、可靠性与定制性所决定的,所以“确定性”也是结构性工具的核心价值。

所有财富管理的规划与安排都是希望能够战胜时间与人性,结构性工具的六个核心价值给这个目标的实现带来了更大的可能,这是确定无疑的。

结构性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基本逻辑

事实上,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主要结构性工具的核心价值能力是有先天差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结构性工具的稳定性、可靠性及确定性的差异理论上不应当太大。

必须理解,不同的结构性工具,特定核心价值能力是有区别的,而同一种结构性工具,在不同法域下其核心价值能力也是有差异的。同一种工具即使在同一法域下的不同历史时期,其核心价值能力同样也是有变化的。当然,不同结构性工具适用的财富形态与财富规模也是有所差异的。

不可否认,不同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等价值能力的差异比想象的要大。这里的差异是工具本身,而并未包括人的运用能力上的差异。工具运用及安排技术的“高”与“低”会对价值能力产生强化或弱化的作用。

1.就隔离性而言,家族信托与家族基金会有比较优势。这两个工具的隔离是非常彻底的,二者将结构内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做了更为彻底的区隔,不仅实现了工具与外部的隔离,工具内部的隔离也是更清晰的;

2.就集中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同样也具有比较优势。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工具由于隔离性相对较弱,会产生流动性的可能,因此集中性受到了弱化;

3.就定制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亦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较大的定制空间。其他结构性工具的定制性也是存在的,但基于可能存在的商业交易属性,法律允许的定制空间相对小一些。

比较下来会发现,在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上的比较优势,是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往往被作为顶层结构工具适用的根本原因。

家族控股公司也是我们在境内外一直倡导的,这个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都是具备的,不论经营性资产是否置入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境内外家族控股公司的构建都是必要的。

当然,在家族控股公司之内开一个“窗口”,与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对接,是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组合运用的必经路径。

家族有限合伙与家族控股公司是一个层面的结构性工具,二者的隔离性及定制性价值是比较接近的,但在集中性上存在差异,家族有限合伙似乎更易于进行控制权的集中。

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下一层面的结构性工具,基于特定的目的实现特定的功能或持有特定的资产。这种结构性工具的使用往往是为了持有、交易及退出的方便,当然也会考虑可能的风险隔离等因素。

基于这五种常用的结构性工具其核心价值能力存在的差异,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特定工具的特定运用场景,并逐步形成了家族信托及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及家族有限合伙,以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三个层次的工具格局,并进而形成了三个层次工具的组合运用。

实践中往往还会通过一系列公司、合伙企业构建完整的一个或多个家族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体系。这些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安排实际上就是家族顶层所有权结构之下的具体安排而已。

从目前实践来看,也发现了一些比如结构性工具标准化、结构性工具治理弱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财富管理服务中进行深刻反思。

张晓初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
大成金融委员会信托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赖逸凡、胡 弯]

家族·观点 | 家族效应最大化的16条实战建议——如何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世代微评


家族治理的底层逻辑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要进行家族治理?这个问题如果回答不清楚,家族治理是很难受到家族重视并真正打开的。家族效应最大化虽然不是答案的全部,但一定是最重要的答案之一。


在当下的家族财富管理市场,对家族治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在很多场合对家族治理依然是概念性的宣示与传播,很难有落地执行的路径与方法,从本质上看主流市场并没有理清家族治理的基本逻辑。如果家族企业无法处理好家族治理这个问题,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事实上是无从谈起的。


家族治理的价值在于对家族效应的持续提升,而家族效应对于家族企业而言是长期需要的,这与家族企业的规模、发展阶段无关,是家族企业的一种“刚需”。家族企业中,股东这一群体的团结度与投入度,就是家族效应。家族效应是家族企业最大的竞争优势,而家族效应的消逝也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家族企业最大的不利条件。


从大原则上讲,加强家族沟通交流、培养共同利益意识、教育股东以及增强共同价值意识是家族效应最大化的4个基本路径。具体而言有16条建议可以供家族参考。





1、定期召开家族会议


2、开展股东教育项目


3、和家族成员共同回顾企业业绩


4、与家族成员就业务走势与战略展开讨论


5、与家族成员共同回顾股东价值的变化趋势


6、向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客户、员工、供应商及整个社区等利益相关方介绍家族企业社会责任


7、制定家族使命声明


8、设立家族银行(家族基金),向家族成员提供流动性支持,并培养家族成员的创业精神


9、构建家族共同投资工具


10、组织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交活动


11、对家族历史进行研究,并完成编撰工作


12、举办家族庆祝活动,如创始日或创始人日活动


13、组织家族基金会,并开展家族慈善项目


14、构建家族委员会、家族理事会及家族办公室等治理结构


15、发扬并推崇意义深远的家族传统,并举行相应的典礼


16、制定家族价值观声明,并探讨如何在企业中彰显这些价值




上述建议中的部分内容是家族企业可以立即自力开展的,部分内容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与支持。我们的观点是先易后难,首先从家族力所能及的做起,坚持下去一定会真切感受到其中的价值,长此以往一定会更好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赖逸凡、胡 弯]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2022年11月3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下称“二常会”)十五余次会议、审议历时近一年的澳门《信托法》,获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

二常会在第4/Ⅶ/2022号意见书中引介了政府在《信托法》法案中的理由陈述,在简要介绍了信托制度的特点及功能的同时,也表达了澳门社会对信托制度的需求,以及澳门社会缺乏相应法律制度对发展信托事业的掣肘情况:“澳门现行的民商法及其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无法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产所有权分割、财产独立及财产的连续管理。由于欠缺信托法律制度,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对信托在澳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信心不足,澳门金融机构对以信托形式提供财富管理服务亦存在不少忧虑,从而阻碍了澳门现代金融服务的发展”。因此,澳门基于葡萄牙大陆法系的传统,根据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信托法》明确了调整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

从澳门《信托法》内容来看,澳门《信托法》充分吸收了世界范围的信托法研究成果及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遵循了澳门民事法律制度。《信托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法案标的、信托的定义、信托的设立、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条件与义务、受益人的保障、信托的消灭等主要内容。

按照澳门《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托仅能“为受益人利益”而不能“为特定目的”,这将导致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缺乏法律依据,虽此立法因受限于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相应保障,且二常会主席陈泽武表示立法方向并不妨碍有公益信托,只要信托的目的合法及可以确定受益人的范围其实什么信托都能做,但后续澳门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的发展实践仍有待观察。

对于信托的设立,澳门《信托法》明确信托需以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其中合同信托以私文书作出即可,但对于不动产等需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可转移的信托财产,信托则必须采用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能设立。该设立规定系基于澳门私文书不能转移不动产的实况,可能增加设立信托的成本,故对于以不动产等置入信托需要更为谨慎的考量。

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相比于法案的最初文本,澳门《信托法》删除了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信托财产可由受托人代理诉讼的表述,通过“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且不承担其债务”、“信托财产仅对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从事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信托财产不纳入受托人遗产、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等表述承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又通过“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者,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受托人与第三人书面约定仅以信托财产承担者除外”的条文明确了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的无限责任,这深度借鉴了日本、中国内地和中国台湾地区债权人保护型的信托模式,也更有利于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在明确信托定义、设立条件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澳门《信托法》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进行了一系列设计与平衡。

对于委托人,凡能订立合同及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然人及法人,以及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设立信托。除依据设立文件的约定权利,以及申请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提出反对权、信托财产不当处分时的撤销处分行为请求权等法定权利外,澳门《信托法》还强调了除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需经全体受益人同意才可变更受益人或信托受益权或废止信托,但如受益人忘恩(因失格或其他合理理由而丧失或被剥夺继承权)则除外。

对于受托人,澳门《信托法》将其主体资格限制为金融机构(如特别法无其他规定,这排除了自然人受托信托的可能),同时明确了如谨慎义务、忠诚义务、无私义务、亲自处理义务、财产分立义务等诸多义务和责任,以及因过错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不得请求报酬等,同时如前所述其在处理信托事务时还需承担无限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受托人有权根据设立文件收取报酬,也可就废止信托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对于受益人,受益人基于信托受益权可行使请求信托利益的给付、按照设立文件或者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等权利。同时澳门《信托法》将信托受益权视为一般债权,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让与、可自由处分、可放弃、可继承,但也规定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按一般规定承担受益人的债务”,这意味着信托受益权可按照一般规定被查封,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澳门《信托法》并未对监察人和信托管理人作出规定,而是允许委托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设计,这毫无疑问增加了意思自治的边界,赋予了信托更多的可想象空间。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即使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和限制条件,澳门《信托法》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博采众长,初步确立了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为澳门信托服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石,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管理及运用其财产的需要提供了可靠工具。

澳门通过《信托法》是从零到一的尝试,必然还有可以逐步完善和细化的空间,相信通过《信托业法》等后续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信托服务生态的逐步培育,澳门的信托服务市场,尤其是财富管理服务市场,将会伴随着澳门特区经济多元化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在未来充满更多的可期待性。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东兰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会员(Affiliate)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谭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梁嘉颖、张东兰、谭川]

延伸阅读:
家族·法律 | 澳门《信托法》立法进程及法案简评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2022年11月3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下称“二常会”)十五余次会议、审议历时近一年的澳门《信托法》,获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

二常会在第4/Ⅶ/2022号意见书中引介了政府在《信托法》法案中的理由陈述,在简要介绍了信托制度的特点及功能的同时,也表达了澳门社会对信托制度的需求,以及澳门社会缺乏相应法律制度对发展信托事业的掣肘情况:“澳门现行的民商法及其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无法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产所有权分割、财产独立及财产的连续管理。由于欠缺信托法律制度,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对信托在澳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信心不足,澳门金融机构对以信托形式提供财富管理服务亦存在不少忧虑,从而阻碍了澳门现代金融服务的发展”。因此,澳门基于葡萄牙大陆法系的传统,根据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信托法》明确了调整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

从澳门《信托法》内容来看,澳门《信托法》充分吸收了世界范围的信托法研究成果及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遵循了澳门民事法律制度。《信托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法案标的、信托的定义、信托的设立、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条件与义务、受益人的保障、信托的消灭等主要内容。

按照澳门《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托仅能“为受益人利益”而不能“为特定目的”,这将导致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缺乏法律依据,虽此立法因受限于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相应保障,且二常会主席陈泽武表示立法方向并不妨碍有公益信托,只要信托的目的合法及可以确定受益人的范围其实什么信托都能做,但后续澳门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的发展实践仍有待观察。

对于信托的设立,澳门《信托法》明确信托需以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其中合同信托以私文书作出即可,但对于不动产等需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可转移的信托财产,信托则必须采用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能设立。该设立规定系基于澳门私文书不能转移不动产的实况,可能增加设立信托的成本,故对于以不动产等置入信托需要更为谨慎的考量。

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相比于法案的最初文本,澳门《信托法》删除了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信托财产可由受托人代理诉讼的表述,通过“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且不承担其债务”、“信托财产仅对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从事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信托财产不纳入受托人遗产、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等表述承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又通过“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者,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受托人与第三人书面约定仅以信托财产承担者除外”的条文明确了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的无限责任,这深度借鉴了日本、中国内地和中国台湾地区债权人保护型的信托模式,也更有利于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在明确信托定义、设立条件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澳门《信托法》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进行了一系列设计与平衡。

对于委托人,凡能订立合同及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然人及法人,以及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设立信托。除依据设立文件的约定权利,以及申请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提出反对权、信托财产不当处分时的撤销处分行为请求权等法定权利外,澳门《信托法》还强调了除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需经全体受益人同意才可变更受益人或信托受益权或废止信托,但如受益人忘恩(因失格或其他合理理由而丧失或被剥夺继承权)则除外。

对于受托人,澳门《信托法》将其主体资格限制为金融机构(如特别法无其他规定,这排除了自然人受托信托的可能),同时明确了如谨慎义务、忠诚义务、无私义务、亲自处理义务、财产分立义务等诸多义务和责任,以及因过错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不得请求报酬等,同时如前所述其在处理信托事务时还需承担无限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受托人有权根据设立文件收取报酬,也可就废止信托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对于受益人,受益人基于信托受益权可行使请求信托利益的给付、按照设立文件或者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等权利。同时澳门《信托法》将信托受益权视为一般债权,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让与、可自由处分、可放弃、可继承,但也规定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按一般规定承担受益人的债务”,这意味着信托受益权可按照一般规定被查封,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澳门《信托法》并未对监察人和信托管理人作出规定,而是允许委托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设计,这毫无疑问增加了意思自治的边界,赋予了信托更多的可想象空间。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即使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和限制条件,澳门《信托法》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博采众长,初步确立了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为澳门信托服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石,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管理及运用其财产的需要提供了可靠工具。

澳门通过《信托法》是从零到一的尝试,必然还有可以逐步完善和细化的空间,相信通过《信托业法》等后续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信托服务生态的逐步培育,澳门的信托服务市场,尤其是财富管理服务市场,将会伴随着澳门特区经济多元化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在未来充满更多的可期待性。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东兰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会员(Affiliate)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谭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梁嘉颖、张东兰、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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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财富价值管理时代下慈善信托的关键思考——价值平衡、信托治理与应用场景

家族·观点 | 财富价值管理时代下慈善信托的关键思考——价值平衡、信托治理与应用场景家族·观点 | 财富价值管理时代下慈善信托的关键思考——价值平衡、信托治理与应用场景家族·观点 | 财富价值管理时代下慈善信托的关键思考——价值平衡、信托治理与应用场景新时代,新实践,财富管理已经进入到价值管理时代。实现家族价值、企业价值、财富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是应当首先确立的财富管理目标,对此我们应当有充分的深刻认识。在家族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中,家族慈善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家族开始关注家族慈善,关注家族慈善的逻辑、路径、技术与工具,慈善基金会及慈善信托无疑成为最受关注的慈善工具,慈善信托基于其自身价值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知,慈善信托的蓬勃发展是一个必然趋势。

当下,慈善信托的发展速度、规模虽未必符合大多数人的期待,但其所能承载的社会价值及家族价值已经逐步显现;相关慈善信托的理论研究也日趋活跃,已经有关于慈善信托基本原理方面的专著问世;慈善信托的治理实践也日益丰富,在委托人、受托人及监察人等治理结构以及相应的治理机制上都已有了多层次的探索和创新。

慈善信托的发展自2016至今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慈善中国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26日,已登记备案的慈善信托为1000单,2022年已备案单数为227单;初始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为44.28亿元人民币,2022年新增财产规模为4.93亿元。

从慈善信托数量来看,截至2022年10月26日,浙江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达262单,名列第一;其次是甘肃144单,陕西78单。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所持有资产(股权、现金及金融资产)2020年6月末净值达141.79亿元,是目前国内资产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也是首个资产规模超过百亿的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显性制约因素非常突出,如信托登记、慈善信托账户开户、捐赠票据开具及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等等问题虽经多方呼吁,但始终未能如愿解决。随着相关管理机构及全社会对慈善信托等各类新型慈善工具及相应价值的关注与认可,相信相应政策的出台是可期的。

除了这些显性制约因素以外,我们认为还有多个与慈善信托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这些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的隐性制约因素。

关于慈善信托的驱动力问题——重新认识慈善信托的家族价值。

慈善信托所能彰显的社会价值是被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同时也是家族开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推动力量,就这一点是具有普遍社会共识的。但与此同时,伴随着慈善信托数量和规模的延续升势,单笔慈善信托大多存在规模较小的特点,尤其是诸多家族对慈善信托的浅尝辄止,表明慈善信托仍然欠缺内在的驱动力。

就家族慈善立场出发,慈善不应是出于对政府与公众的讨好,或者仅仅是对社会政策运动式的响应,更不应是哗众取宠的“作秀”。家族财富来源于家族的努力与福德,离不开时代所给予的机遇,更离不开社会与自然资源要素的广泛参与,家族只是特定化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与管理者,家族慈善应是出于家族对社会与自然使命般的深刻关切,同时更应出于对家族价值的贯彻遵从。

家族·观点 | 财富价值管理时代下慈善信托的关键思考——价值平衡、信托治理与应用场景

家族企业的研究表明,家族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长期平衡是家族企业最重要的三大长寿基因之一。家族慈善恰恰是家族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重要平衡器,是家族得以将自身内化的家族文化、理念、价值以及家族成员的活动,纳入社会价值观念与规则系统的重要方式。只有将慈善发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事业,在社会广泛尊重之下达成家族身份认同与家族普遍共识,家族才能永远地凝聚在一起。

家族慈善作为家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家族关键的“训练场”,对家族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及经济资本具有非常重要的、长久的价值。慈善信托因其慈善目的绝对公益性似乎无法给家族带来“看得见”的收益,因此很多家族无法准确认识慈善信托所蕴藏的家族价值,这是非常值得反思的。

当家族能够真正意识到慈善的家族价值时,真正地把慈善当成家族发展和传承的必然需要和选择时,包括慈善信托在内的家族慈善活动才会具有真正的、强大的内生驱动力,慈善才会在家族财富管理中占有一席之地,才可能会有必要的、合理的配置规模,才会是一项家族世代关注与共同投入的家族事业。

在慈善信托的发展中不仅应当突出社会价值,也要关注和强调家族价值,更应在制度设计及机制安排中充分尊重家族在慈善信托中关于家族价值的实现诉求,这才是激发包括家族慈善信托在内的家族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

关于慈善信托治理的问题——在慈善信托治理中充分合理体现家族治理诉求。

信托作为多当事人、参与人的法律结构,不仅涉及到信托财产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及受益权的配置问题,更涉及到如何在范围上及时间上实现延续委托人意愿与影响的目的问题,慈善信托治理问题的存在是必然的。

家族·观点 | 财富价值管理时代下慈善信托的关键思考——价值平衡、信托治理与应用场景

而当下对于信托治理的关注本身就是被严重忽视的关键性问题,如何构建必要的信托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如何配置信托的所有权结构,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深度研究与探索。

在慈善信托领域已经存在很多信托治理方面的创新与探索,而这些创新更多地来源于对于当前慈善信托实务路障的“博弈”,如现阶段关于委托人、受托人方面的创新大多源于类似的目的。相关创新中对于如何实现慈善信托有效的治理和长远发展,如何更充分地实现对家族价值的关注则相对较少。

慈善信托作为家族的训练场,家族的深度地、持久地参与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灵活性与主动性本身就是信托结构的本质特征,家族在法律容许的范围提出个性的治理诉求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家族往往将慈善信托作为家族治理实现的重要路径,期待慈善信托治理与家族治理的协同是肯定的,也是必然的。

在慈善信托治理中给予委托人合理的权利配置空间和意愿实现保障,通过必要的管理委员会设置与机制给予家族更充分的影响力,在监察人安排上从家族视角更为周到可靠,在慈善事务执行中保有家族更大的参与度,在慈善信托出现问题时让家族具有相应的决策权重,在保证公益目的、公益效果及保持完全公益性的前提下,这些相应的慈善信托治理取向应当得到必要的尊重和合理的实现。

值得强调的是,应当特别关注慈善信托的监察人机制安排问题,应将监察人机制的完善与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恰当履行作为慈善信托治理规范的两个核心“抓手”。当下有近48%慈善信托设立了监察人,但相应的监察人机制是否完善值得深度探讨。以确定的治理原则构建相应的监察人机制,不仅涉及到慈善信托目的、公益效果的实现,更有可能涉及到未来或有的慈善政策优惠资格的取得。

从当下实践来看,慈善信托本身以及在慈善信托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多数受托人对信托治理的关注度是不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多数受托人对慈善信托的认识与治理能力是存在较大提升空间的。这不仅抑制了慈善信托家族价值的实现,进而也影响了家族开展慈善信托的积极性。信托治理问题的关注与优化是慈善信托实质性发展的首要问题。

关于股权类慈善信托应用场景的问题——股权类慈善信托的关注与鼓励。

股权类信托是家族信托的重要场景,家族通过企业股权持有的经营性资产才是家族的关键资产,是家族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的核心标的。虽然法律供给的不足与一些实务路障制约了境内股权信托的发展,但股权信托所承载的信托财产权价值决定了股权信托的未来,这事实上已经被境内股权信托顽强发展的实践所证明。

只有当慈善信托活动与家族的核心资产——股权强关联时,才能真正实现一个更为持久的家族远大目标,慈善信托才会与家族世代同行。尽管股权类慈善信托设立后,股权的财产属性将由私人财产转变为目的财产,但通过合理的机制安排并不会影响家族对于经营性资产的运营与管理。股权类慈善信托不仅不会挤占家族的流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家族财富与社会财富真正意义上的共生,从某种意义上将家族财富置于社会治理之下带来的必然是财富的更大安全。

股权类慈善信托的应用场景包括三大类:

其一,家族可以将特定事业板块的全部股权置入慈善信托,将该事业板块完整改造为家族影响力投资平台,如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就是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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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家族可以将家族控股公司或家族实际经营的特定事业主体的部分股权置入慈善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和传承与家族慈善事业融合共生,这应当成为股权类慈善信托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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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家族可以将家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定的上市公司股票置入慈善信托,通过慈善信托资产的管理与运用实现更稳定的慈善资产价值,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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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从长远来看股权类慈善信托一定是未来的趋势。当然,股权类慈善信托涉及社会治理、家族治理、信托治理及企业治理的多层次平衡问题,如何让股权参与到慈善信托中来的同时,又不影响家族自身的流动性和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有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更开放性的探索与研究。

毋庸讳言,当前慈善信托的隐性制约因素本质上是慈善信托文化方面的路障,路障的排除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集行业之力在发展中逐步去克服和优化。随着慈善信托文化的真正回归与成熟,慈善信托一定会迎来真正的春天。

家族·观点 | 财富价值管理时代下慈善信托的关键思考——价值平衡、信托治理与应用场景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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