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为什么要制定家族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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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为什么要制定家族宪法

世代微评

对于面对世代交替及所有权更迭挑战的中国家族而言,家族宪法的制定需要家族内部形成普遍共识,而制定过程本身也将推动共识的达成。促进家族企业的成功发展,维护家族企业所有者的团结、保障所有权集中的同时释放一定流动性,并且进一步巩固家族力量,这既是制定家族宪法的初衷,也是家族希望实现的目标。

持有企业的家族之所以会制定家族宪法,主要有几个原因。我们从3个主要角度和家族整体目的来出发,以探讨制定这种宪法的动机:

  • 促进企业成功发展。

  • 维持所有者团结与承诺。

  • 巩固家族力量。


家族·观点 | 为什么要制定家族宪法

家族·观点 | 为什么要制定家族宪法企业发展

一些持有企业的家族会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制定家族宪法。有些家族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宪法来管理领导层继任流程,因为这个问题已经到了不可拖延的程度了。

还有一些家族想要提前为顺利传承做好准备,针对还没有参与到企业运营中的下一代设定具体的入职与职业发展标准。还有一些持有企业的家族为聘请专业的管理层创造条件,或者确保企业建立合适的管制体系。

企业的角度



洛佩斯(Lopez)家族由三个支系组成。每个支系的第二代家庭成员都在企业担任董事会职务,他们的子女也在家族企业中工作。多年以来,他们从来没有开展任何专门的培训或职业规划,直到有一天,总裁(第二代家族成员代表)和首席执行官(非家族成员)宣布有意在5年之内卸任。到了这个时候,第二代家族成员才意识到,有必要针对如何选取下一任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以及第三代家族成员想要成为候选人应该进行哪些准备这两个问题达成一致。
奥布莱恩(O ’Brian)家族第四代家族成员共有35名,其中年纪最大的将要高中毕业。于是,第三代家族成员决定是时候建立共同规则,来约束子女在家族企业的就职、薪酬及职业规划问题了。
道尔凯克(Dorcäk)家族的首席执行官发现,公司正在遭遇一系列战略性挑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司的组织管理。他尤其觉得,有必要构建管理层人员的客观评价系统,面向家族成员及非家族成员;同时还要建立管理委员会,提升薪酬和职业升迁体系对外部管理人员的吸引力。他提出与家族成员分享自己提议的这些变革背后的原则与政策,因为这些变革将影响到参与在企业持股的5个家族支系中的8位成员。
贝利尼(Bellini)家族决定退出所有的管理岗位,将这些岗位分配给家族成员以外的高管人员。董事会需要明确地阐述清晰的业绩标准,这样不仅能让所有者有清晰的预期,同时也能确定管理层的问责制度。
埃尔斯顿(Elston)家族的高管人员愈发清楚地意识到,仅仅由家族成员本身组成的董事会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应对未来发展问题,他们认为有必要建立治理体系,使他们得以引入外部人才并在未来几年内将公司上市。他们认为持有企业的家族需要建立新的规则,来约束董事会构成与职能设置问题。


家族·观点 | 为什么要制定家族宪法所有权承诺

如果我们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也会发现制定家族宪法的背后存在很多具体原因。其中一个常见的目的就是制定规则(或修改现有规则)来约束家族内部和家族外部的股份转让,尤其是确保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引入家族成员以外的合作伙伴,从而保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另一目的则是建立一种内部市场,或者就股息政策达成一致,以满足股东的流动性需求。

有些时候,持有企业的家族需要明确如何理解向股东提供何种信息这一问题, 这样不仅能够增强沟通,同时也能使担任管理职位的董事与未担任管理职位的董事之间建立信任。家族宪法也会设立有关治理机构席位问题的规定,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并确保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家族契约还能让当前一代或未来几代的家族所有者共同弘扬自觉承担所有者责任的价值观与行为。也许,最为重要的是,家族宪法能阐明解决所有权冲突的具体流程。

所有权的角度



一家历史悠久的意大利企业由25位家族股东控股。在过去3年中,由于老一辈(第五代)的两位股东意外逝世及家族内部的其他股份转让,股东的数目从原本的6位激增到25位。5位家族股东在企业中就职,而20位非活跃股东中的14位对企业基本上一无所知。企业总裁认识到,有必要明确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并且共建制度来保护企业,以应对有股东希望抛售自己持股的情况。而新的家族企业股东则希望能确保在股东会议上获得足够的信息,并拥有适当数量的董事会席位。这就要求股东和董事会建立新的提名与职能设置体系。

一家葡萄牙家族企业共有6位股东持股,其中2名是创始人,还有4名是他们的子女。没有任何一位股东持有多数股权。这家公司共有3家子公司,从事不同的行业,包括酒业、房地产和旅游业。鉴于担任管理职位的3位股权所有者分管不同的业务,而且所有权转交给下一代家族成员时将变得更为分散,所以家族同意组建一家家族控股公司来掌管3个运营部门,并向3位子公司总裁分配其所管理公司的更多数量的股份。



家族·观点 | 为什么要制定家族宪法家族力量

家族也希望通过制定家族宪法来强调共同的价值观,并且为家族成员共同行动 创造条件(无论有些成员是否参与到企业的运营中来)。家族宪法还可以以向整个家族及每位家族成员或共有家族资产者提供财务及个人服务为目的。一些家族会资助下一代家族成员完成高等教育,还有一些家族设立了紧急基金,以帮助那些有需要的家族成员。

家族宪法界定了家族对企业的责任。家族宪法提供了培养未来所有者的有效手段,并且设定了将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关联起来的政策,如家族人员就业、婚姻合同、资助家族活动等,为下一代家族成员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点。

家族的角度



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中型企业由第二代的6位家族成员持股,同时,他们也是一家农业企业的股东。而这一家族第三代有20位成员,没有任何一位持有任何股份。6位家族成员,包括担任总裁的第二代成员和第三代的5位家族成员,都在企业运营中表现活跃。

总裁一直都获得了其兄弟姐妹的鼎力支持,但是下一代的问题让他担心不已,因为他觉得下一代成员可能缺乏共同的价值观。另外,企业未来也不能为所有股东解决就业问题。

并没有参与家族企业运营的第三代家族成员很有兴趣成为股东,也非常积极地想要为企业(作为非雇员所有者)和家族贡献力量。一些家族成员都在思考自己的子女有没有机会在家族企业中成就事业。他们满怀热情地接受了一系列家族会议的邀请,会议主题包括:针对如何弘扬家族价值观等问题制定原则与规定;保护上几代人的遗产;如何组织家族,从而为企业提供支持并帮助每位家族成员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在家族企业就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做好准备,以承担股东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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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为什么要制定家族宪法

[来源:摘自《家族宪法——保护与延续家族与企业的契约》,作者:丹妮拉·蒙特梅罗、约翰·L·沃德,译者:赖逸凡、张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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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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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境内家族信托的活跃,本文希望籍此重新探寻家族信托的真正价值以建立正见,发现并构建家族信托应有的逻辑,为中国家族运用信托工具提供可靠的实践路径建议。



总体而言,家族信托治理与所有权的设计与配置,家族信托应用场景的打开,信托文化的回归及信托教育的关注,这几个问题关乎到家族信托的健康发展,无论是从业人士,还是家族人士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下是构建或优化家族信托几条比较重要的实践路径: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路径1

处理好标准与定制的关系


标准化的信托逻辑目前是大行其道的。对于信托资产规模较小,财产形态单一,家庭结构简单,信托目的简单的家族信托而言未必是一件坏事。这如同精装修的房子,一定有适宜的人群。


但是对于信托资产规模较大、财产形态、家庭结构及信托目的相对复杂的家族信托而言,标准化的信托是无法满足家族诉求的。此时家族信托构建的合理路径有两条:


其一是家族在特定受托人提供的基础性信托结构之上,进行进一步定制化的结构优化与治理安排,进而成立并运行家族信托;


其二是家族构建好基础性的信托结构与治理安排,遴选适合的受托人以成立并运行信托。


两条路径当然都应当满足受托人的合规要求,并契合前文所涉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需要强调的是,家族信托绝对不是买的,而是家族作为主角依据条件、目的、风格与格调去设计和筹划的。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路径2
把握好合规、控制与创新的边界

合规是家族信托的底线,这涉及到家族信托的坚固问题,合规的突破或早或晚给家族和受托人带来负面消息。


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很多关于信托治理、信托所有权结构及信托应用场景的实践创新,这本身就是信托制度的魅力所在,但是这种创新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信托行业应当如何把握这个边界?特定的家族信托又应当如何把握这个边界?


对于控制权的关注是一种普遍的执着,其中存在非常复杂的文化及心理因素,控制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不同的实现路径又会产生哪些结构性的差异?


前文提及的合规性和价值性一定就是边界所在,但是这可能是一个知也难行也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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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3
关注立场冲突与受托人选择逻辑

家族信托中会存在家族立场与受托人立场的冲突,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家族有充满期待的各种奇思妙想、现实需求与认知局限;而受托人会关注信义义务边界与责任、合规要求、成本与效率等现实问题。事实上恰恰是这种立场冲突的存在,才真正保有了家族信托的价值。立场是需要理解和坚守的,而不是用来挑战或战胜的,这是家族信托实践必须面对的一个大前提。


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受托人,也可以是私人信托公司(PTC),在选择具体“谁”作为受托人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哪一种类型的受托人是最适合的。不同的受托人所面对的家族信托应用场景是有类型化特征的,不存在哪一种类型更好的问题,而是应当探讨哪一种类型更适合的问题。


在确定受托人类型后,才应当考虑具体选择“谁”作为受托人。合规能力、沟通效率、过往经验及稳定可靠是受托人选择的基本考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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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4
合理重视监察人/保护人安排

在海外家族信托中运用了保护人制度,在境内家族信托中大部分信托结构也借用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概念构建了类似的制度,但这个监察人的实质与海外信托保护人是接近的。当然也有部分境内信托结构直接引用了保护人的概念与制度。保护人制度安排对于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以及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关键的。


首先要考虑清楚保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边界在哪里,这是要把握的大前提;同时要考虑保护人与其他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冲突与平衡问题;其次才是选择“谁”或“谁们”作为保护人的问题;接下来才要考虑后顺位保护人或保护人的继任人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当下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实践中,存在忽视或缺失保护人制度安排,及无限扩大保护人权利边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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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5
进行家族信托的运行检视、优化与重构

家族信托的运行检视是很关键的,这里涉及到合规检视及目的检视两个层面。家族信托运行合规与否实际上对于家族信托结构性效果的影响是很大的;随着家族内部与外部环境的变化,家族信托是否能够更好地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也是需要检视的。因此,由信托顾问参与家族信托运行并进行必要的检视已经成为很多家族信托的选择。


检视之下,家族信托合规性也许会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家族信托的安排也许会显示出已经无法更好地实现家族目的,这个时候就不可回避地涉及到家族信托的优化与重构问题。


从目前家族信托的实践来看,对部分家族信托进行必要的优化,甚至重构是有必要的,是正当和合理的,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家族的充分重视。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路径6
持续关注家族信托教育问题

家族信托教育实际上是家族信托的基础性问题。此前提及较多的是委托人及保护人的教育问题,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关于受益人的教育问题实际上更为重要,家族信托毕竟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受益人将与家族信托长期共存。


让受益人成为合格的受益人可能是家族信托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当然信托教育不是孤立存在的,应当结合家族的所有者教育去实现,这样效果可能会更好。


家族信托的价值决定了家族信托制度与应用发展的必然,家族信托的逻辑决定了家族信托制度与应用应当具有的基本样貌,家族信托的实践路径必然会决定家族信托的制度效果与家族目标的实现程度。尊重并敬畏信托制度,避免无序野蛮发展,坚守理性与信托文化,关注全球信托应用与治理研究才是家族信托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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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钧、谢玲丽、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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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伴随着代际的发展、家族成员的增加,家族企业所有者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对于中国家族(企业)而言,重视所有者教育,从角色、权利及责任等维度开展所有者教育,让每一个家族企业所有者都成为高效的、合格的所有者,已经是当下非常迫切的课题。

家族·观点 | ​高效的家族企业所有者都具备哪些特点

以上卡通画中,主角是《儿童文萃》中的人物,这本杂志是美国哥伦布市迈尔斯家族第三代传人出版的一本杂志。这张卡通画言简意赅地说明了真正发挥效用的家族企业所有者和没有发挥效用的所有者之间的区别。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观察家族企业所有者。从观察当中,我们发现,表现最好的家族企业所有者拥有一些共同特征与习惯。

1. 他们对于家族企业怀有关切之情

在他们看来,家族企业是一个非常神圣的存在,这个存在对于社区具有难能可贵的价值,同时也是家族传承的一部分。对于家族成员来说,企业对于他们有重要意义,他们可以从家族企业中获得明确的人生目标。

2. 他们想方设法地为企业增值

真正发挥效用的所有者会努力达成一致,这样大家可以做到同声同气。他们会给予他人应有的尊重,包括对管理层、员工、董事、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人,因为这些人为家族企业的成功做出了贡献。他们对于自己的预期非常明确,而且会一直矢志不渝地坚持下去。他们的行事方式令人信服,因此其他人知道自己可以依靠他们。他们总是长此以往地投身到企业中去。

3. 他们为家族凝聚力做出贡献

他们会认真参与到家族中,会出席家族会议,会担任家族委员会职位。家族对他们来说有着重要意义,他们会通过具体的行动证明家族对于自己的意义与价值。他们可以从家庭当中收获欢乐。

4. 他们可以独立于家族

家族成员的财富往往因为家族企业的所有权而流动性受到影响,所以他们可能无法成长,一直依赖于自己的家族。明智的所有者会寻求实现独立,这也是所有成年人会做的选择。他们会找到其他收入来源,例如,他们另外开辟一项事业,从而避免自己对于家族企业股份分红的依赖性。他们真正看重的是自己的责任而不是自己的权利。因此,他们可能提出的问题是“我怎么做才能帮上忙?”而不是“我能得到什么?”

5. 他们重视自我教育

他们对知识孜孜以求。他们会找出整个企业或家族中谁才是真正的领导者,然后寻求对方的帮助,从而更好地了解企业。他们还会向企业的元老员工询问企业相关事宜。除此之外,他们还会参加投资研讨会,或者自修面向非金融管理者的金融课程。他们会阅读很多的商业书籍及关于家族企业的书籍。

6. 他们会做好准备,成为正面力量

真正发挥作用的所有者会寻求做正确的事情,并且将其他人的福利照顾得面面俱到,包括其他股东、作为机构的企业本身、员工及社区。他们会有意识地做出决定,成为具有建设意义的力量,并且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自己的所有权。例如,出席所有者会议时,他们会提出真正能帮得上忙的观点,并且就解决方案给出自己的意见;而不是只会抱怨,将别人苦心经营的成果表达不满,或者对别人的立场与观点冷嘲热讽。他们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会小心谨慎,凭良心处事,同时也会做好相应的准备。

7. 他们会居安思危

他们会让自己对家族企业情况了如指掌,并且警惕一切可能影响企业进程的事态发展。他们会重视自己作为所有者的责任。

8. 他们会找到自己的角色

家族企业内部的领导者通常无法同时兼顾家族的大事小情。在这种情况下,不在家族企业供职的所有者就需要在家族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他们可以加入家族理事会,甚至在家族理事会担任领导职位;他们可以出任家族委员会的主席,规划下一次家族会议,或者撰写公司的发展史。无论是家族还是企业本身,都需要有人来领导。

9. 他们会对薪酬加以了解

真正发挥作用的所有者知道,自己的兄弟姐妹在家族企业工作,作为员工应该得到自己的报酬,这部分报酬不应该与他们作为股东应该获得的股息混为一谈。通常情况下,家族企业产生摩擦的主要原因就是薪酬问题——主要是因为家族企业之外的家族成员对于自己所在行业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认识不足。这一信息一般通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资源都可以找到,应该在所有者会议上开诚布公地展开讨论。

10. 他们认可担任高管的家族成员为了家族所承担的负担

他们清楚地了解管理层所面临的挑战,对于管理者和管理活动表现出一种深明大义的尊重。他们知道,虽然管理公司是有所回报的,但是这其中涉及辛勤的工作,管理者不仅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还要承担责任。

11. 他们明白所有者的身份本身意味着一种特权

拥有家族企业会带来众多好处,这些好处可能是其他人可望不可及的。他们认同这种说法,同时也知道所有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份馈赠,但是他们需要通过扮演好管事者的角色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享用这份馈赠。

12. 他们有自知之明

他们清楚地明白自己的动机和愿望,也会开诚布公地加以表达。另外,他们还会想方设法地避免因为个人利益而践踏其他人的利益。他们会避免利用自己作为所有者的权利报复那些可能伤害过、激怒过或让他们失望过的家族成员。

家族·观点 | ​高效的家族企业所有者都具备哪些特点

以上特点与行为构成了真正意义上发挥效用的所有者应该具备的态度,这种态度不仅可以服务于家族企业,同时也会让他们的家族受益匪浅。尽管有些特征是那些不在家族企业中就职的所有者才有的,但大多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所有者。

家族·观点 | ​高效的家族企业所有者都具备哪些特点家族·观点 | ​高效的家族企业所有者都具备哪些特点

[文章来源:摘自《家族企业所有权——如何成为合格的股东》,作者:克雷格·E·阿伦诺夫、史蒂芬·L·麦克卢尔、约翰·L·沃德,译者:胡弯、马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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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近期家族信托,尤其是海外家族信托似乎引来了非常“异样”的关注,甚至有一些引发“怀疑论”的味道,这很有可能会影响或误导一些中国家族对境内外家族信托的认识与判断。本文希望籍此重新探寻家族信托的真正价值以建立正见,发现并构建家族信托应有的逻辑,为中国家族运用信托工具提供可靠的实践路径建议。

家族信托应当遵循一些最基本的逻辑,只有懂得这些逻辑才可能真正持久地保有家族信托的可能与温暖。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逻辑1
守住合法性的底线,把握价值性的边界

从某种意义上讲,家族财富管理就是战胜“时间”与“人性”的过程,战胜的是家族内部与外部持续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如果以家族信托作为实现路径,首先考虑的一定是信托的安全,“坚固”才能防止被“风浪”掀翻。这就涉及到家族信托的合规性与价值性问题。


“合规性”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行业的规范”等,是设计家族信托不可逾越的规矩。


只有合规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信托的结构效果或税务效果,这一点不难理解。通过合规性的把握确定的应该是家族信托的最大“边界”。


“价值性”指的是符合法律精神与社会价值,帮助我们把握未来变化的方向和趋势。


只有符合社会价值的事物才可能得到社会的长久认可与尊重。我们做的事情都应当符合社会的普遍价值判断,而且这个价值判断在不同的时代是有所变化的,从长远来看社会的普遍价值判断将决定法律的走向。也就是说,符合社会价值性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安全”!


在家族信托的设计中,“规矩”和“价值”二者同样重要。有可能被击穿的永远不是信托制度,而是逾越了特定“规矩与价值”的某一个信托,这个逻辑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适用的。


家族信托要做到“合规”并不容易:


其一是诉求之间的冲突。比如既要安全又要控制,这种冲突在信托种类选择不当或安排不周的情形下,不合规是大概率事件。


其二是技术能力的限制。比如国内一些机构在帮助家族设立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外国财产授予人信托)时,对监察人权利的安排很可能导致其被认定为“Owner”,这极有可能导致信托税务效果的丧失。


其三是规则意识的缺失。比如“为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独立性,委托人不得享有任意能够将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自己的权利,否则该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可以被用于向委托人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无论债务产生于信托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这一国际家族信托实践中通用的规则被很多家族信托突破了。


此外,家族信托的“创新”一定要遵循家族信托的“价值性”。信托制度确立以来,基本精神、价值判断和社会评价本身是明确的,甚至有大量的成熟实践经验供大家参考。


在“合规性”与“价值性”中,“合规是底线,价值是实线”。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合规性这一条线应当是“底线”,真正的家族信托边界并不应当在这里,而要与这条边界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价值性所确定的“边界”才是一条“实线”,这才是家族信托构建与运行过程中应当真正把握的边界。以合规性为“底线”,以价值性为“边界”,是解决家族信托安全的核心。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逻辑2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在家族信托中,无论信托如何设立,无论其中角色如何安排,都应当充分实现并满足合理的家族目标与诉求,这就是家族信托的“家族性”。若无法体现家族性,家族信托可能是“合规的”,但一定不是“合格的”。


对内而言,家族信托必须契合多类型当事人的关系,同时必须解决信托财产各项权益的关系,这涉及到家族信托的治理安排及所有权结构设计两个方面,本身就是复杂的系统性问题。


不仅如此,家族信托作为顶层结构工具,与意愿安排、家族协议、金融性工具及其他结构性工具的平衡与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要实现的是一个财富管理系统,没有这个思维作为基础,家族信托的构建很难成功。这就是家族信托的“系统性”。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父、母及儿子的“三口之家”,与父、母、儿子及女儿的“四口之家”的家族信托安排会有什么不同?也许有人会认为,区别仅仅在于后者的受益人名单里要多填写一个人的信息,事实上大多数家族信托也是这样做的。


如果父亲是这个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和监察人,保留着监督家族信托运行以及具体管理投资事务的权利,假设排除家庭外部人的可能,父亲身故后这个权利的继任人会是谁呢?


三口之家相对简单,一般会采用“子承父业”的安排,这也比较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但如果儿子年龄幼小要怎么安排呢?母子关系不融洽如何处理呢?


四口之家就更复杂,比如说如果采用“母子共同行使”的安排,这可能并不意味着母亲与儿子之间需要进行利益的平衡,而往往是母亲为了保护女儿而加入监察人行列,以确保儿子的行为不会损害女儿的利益。


不恰当的安排会为家族埋下隐患,多年后引发争议——当母亲追求稳健投资以确保得到定期定量的养老年金,而儿子追求更进取、更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时;当女儿长大,取得金融学位从海外回来,却发现自己在家族信托的投资方面没有任何话语权时;当女儿多次请求领取创业基金,而儿子却行使监察人权利事实上已限制信托进行分配时,冲突就会发生。


以上所有讨论还仅仅是基于对三口、四口之家委托人、监察人的监督权、投资管理权中某个方面的展开,并没有去讨论“受托人撤换权”、“受益人调整权”及“受益分配权”等其他重要权利,更没有去展开讨论信托治理的很多重要方面。现实中的家族信托会更为复杂。


归根结底,家族信托既要保有家族立场,又要运用系统性的思维。以家族性作为“价值立场”,这是世界观;以系统性作为“技术立场”,这是方法论。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逻辑3
保持柔软——“可适”以应变化,“持续”以致世代

奔腾入海的大江大河,经久不息,滋润着大地,拥有任何人无法否认的强大力量,这个力量来源于持续不断的流淌,以及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的柔软。显然,柔软同样也可以成为一种力量。


家族信托将陪伴家族走过漫长的岁月,并且面对各种来自家族内外的问题。一部分问题可以依当下的理性去安排和应对;另一部分问题却已超过当下思维所能抵达的边界。无论预见与否,始终保持应对的能力才是一个“对的”信托。这就涉及到了家族信托的“可适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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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在漫长时间跨度中信托目的的持续实现,信托的所有权结构设计与治理机制安排必须保持柔软,具有足够的调整能力;信托机制必须经受住长久持续的考验,对家族信托利益相关者的教育必须持之以恒,家族对信托的尊重和信心亦必须坚如磐石。家族信托从出发就应该坚持“可适性”,才能实现“技术与制度、环境的长期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家族信托价值的“持续性”。


具体而言,实现家族信托的可适性和持续性,有几个把握要点:


其一,家族信托的筹划要考虑得长远且周到,应当充分考量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以及各种可能的变化,并作出必要的安排与应对。


人只能在自己的认知射程以内去做事,而扩大射程最主要的途径是寻求外部顾问的支持。


其二,用当下的理性及能力解决问题是信托设立者的本分,不能因为安排的疏忽给家族带来麻烦。同时,给信托未来的“主人”留有选择的空间,让他们根据未来特定时刻的情况及意愿作出安排才是更为理性、更有智慧的。


今天煞费苦心地安排监察人的继任人及后续若干顺位的继任人,是否真的是最好的选择?


其三,家族信托必须定制,没有定制就不可能根据每个家族的情况去预留调整的空间,去保持所有权结构和治理安排的柔性。最重要的是,定制的过程也是家族信托教育的过程,未经过定制的过程,家族成员往往对家族信托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和尊重,将来容易引发家族信托内部的“战争”。


定制不仅是一个理念问题,其实也是一个技术问题。


其四,家族信托要设定必要的调整机制,明确调整的规则与流程,核心的关键是受托人能够在合规要求和信托目的范围内接受、配合或主动实施调整;同时避免信托陷入无序调整或信托僵局。


持续性与可适性解决的是家族信托的“柔软”问题。家族信托绝不是基于虚荣心的体验行为,更不是购买理财产品——买完就等着其发挥作用。家族信托是对一种更好的生活方式、财富规划与传承模式的选择。既然如此,它就值得家族花费心血去参与和经营。事实上,也唯有家族的参与和经营,才能锻造出真正“可适”“持续”的家族信托。


就本质而言,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持久的保有可能与温暖才是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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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钧、谢玲丽、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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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中国家族信托持续发展的三条路径——坚持家族立场、保有合规价值

家族·观点 | 中国家族信托持续发展的三条路径——坚持家族立场、保有合规价值家族·观点 | 中国家族信托持续发展的三条路径——坚持家族立场、保有合规价值家族·观点 | 中国家族信托持续发展的三条路径——坚持家族立场、保有合规价值我们始终认为民事信托的发展必须解决好四个核心问题:应用场景、信托治理、所有权结构及信托文化。在应用场景充分打开的同时,信托治理与所有权结构的回归与创新是至为关键的,这也可以理解为家族信托持续发展的三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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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之一:信托应用场景的充分打开


家族信托大类上可以划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依据治理及所有权结构当然也可以对信托进行大的分类,但不在本文展开讨论。


应用场景的打开是多方向的,根据委托人的生命周期展开可以区分为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根据信托目的可以区分为养老信托、监护信托、支持信托、慈善信托等信托类型;根据信托资产可以区分为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现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收益权信托等信托类型;根据委托人及受益人身份可以区分为FGT、NRT等信托类型;根据设立地可以区分为离岸信托、中岸信托及在岸信托等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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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应用场景不仅有很多层次的打开方式,而且每一个层次也有诸多细分的应用场景,而且不同的应用场景是可以叠加运用或打通的。


我们认为,但凡依托信任及资产独立性价值的场景都有信托应用场景打开的空间,这是信托场景打开的基本逻辑。


路径之二:信托治理的关注与回归

路径之三:信托所有权结构的配置与边界


信托治理的关注与回归是以信托中“人”的关系展开的,信托所有权结构的配置与边界是以信托中“权益”的关系出发的。二者是一体两面的,可以一并讨论。


首先要明确一个大前提:家族信托是一个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的工具,信托治理与所有权结构的回归与创新应当以合规性与价值性、家族性与系统性、可适性与持续性为核心展开。其中,合规性与价值性可以实现家族信托的“坚固”,是家族信托制度效果的根本保障;家族性与系统性是家族信托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体现的是家族立场与实现路径;可适性与持续性可以实现家族信托的“柔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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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才是创新的路径:多委托人、多受托人、多层SPV、多类SPV、新型信托参与人场景下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安排、所有权结构配置、信义义务边界的结构化厘清都是值得关注的创新路径。创新不是目的,而是民事信托回归的过程。让更多的家庭享受信托制度价值,并更好的实现信托制度效果才是目标。


家族立场与社会价值的平衡是家族信托制度效果的根本保障


家族信托需要实现的是家族财富管理保护、管理与传承的目标,家族才是信托的“主人”,对家族信托要有应有的尊重,这就是我们始终强调的家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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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信托制度的尊重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信托逻辑与制度之下开展信托行为是基础性要求。对信托文化的关注,对守正、忠实与专业的受托人文化的遵从尤为重要,这涉及的是信托对社会价值的尊重,是极易被忽略的必要性要求。就我们目前观察到的家族信托创新实践来看,边界与立场确实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最有效的规制必然是信托文化的价值约束。


毋庸置疑,坚守家族立场与社会价值的长期平衡,是实现家族信托制度效果的根本保障。


既要学会自由奔跑,也要学会自我约束。坚持家族立场,保有合规价值才是家族信托发展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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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 钧、张晓初、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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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下称“《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有望于本年度完成修订。

本次《慈善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即为明确要求慈善信托应当设置监察人。监察人制度对慈善信托制度的完善、慈善信托应用场景的打开将起到推动作用。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探讨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包括监察人的设置及权利配置等问题,对于慈善信托实践而言是有必要的。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关于监察人角色的设置

笔者在过往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筹划的过程中,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信托当事人之外,在信托参与方角色的考量上,均会设置监察人或者类似角色。当然,在家族信托中,监察人的设置更多是为了满足家族对于财富与价值管理的特定诉求,实现一定程度的权利保留。而监察人在慈善信托中的设置同样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尤其对于慈善信托的治理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监察人这一角色的设置,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这也意味着2016年的《慈善法》关于监察人的设置采取了与《信托法》中不同的要求,由应当变为可以。笔者也通过“慈善中国”的公开数据关注到,目前登记备案的慈善信托中很多都未设置监察人。

从现行《慈善法》中“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再到《慈善法(修订草案)》中“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慈善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指定。”可以看到,草案中的调整,实际上基本采取了《信托法》第六十四条确定的立场。

监察人对于慈善信托的必要性在于能进一步实现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关系。目前运营中的慈善信托,部分因为慈善信托设立前已经选定受益人或相关慈善项目,所以在信托设立后可以快速能确定受益人,但还有部分慈善信托是在存续过程中持续地根据信托目的筛选慈善项目,从而确定受益人,这也符合大部分慈善信托慈善目的的实现逻辑。因此,在信托设立的时间节点上,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往往是缺失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间因为角色缺失而无法实现权利的现实平衡。

在慈善信托这个特殊的信托场景中,通过信托监察人的设立,即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由信托监察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并对信托运营进行监督,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监察人的价值所在。这不仅是信托治理平衡的必然选择,也是慈善信托合规运营的基本要求,再加上进一步完善的监管管理及行业治理的参与,相信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慈善信托目的及多重价值的实现。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关于监察人的权利配置

事实上,在现有设立慈善信托的实务中,信托监察人,包括由多名监察人组成的监察人委员会,其角色安排与权利配置已经成为一个筹划重点。

信托监察人承载着信托治理平衡的重要功能,除了角色设置之外,监察人的权利及职责也是筹划的重点。不论是现行的《慈善法》还是《慈善法(修订草案)》,尚未对监察人的职责予以细化,更多是概括性且以事后监督的职责或权利为主。信托监察人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其法定的职责及权利应当不仅仅是事后的监督,更多可以是事前的主动参与。在信托筹划的实践中,有必要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对于信托监察人的权利配置进行个性化的细化或扩张,这将使信托监察人制度发挥更大的现实价值。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关于监察人资格的问题

通过慈善中国所公布的信托备案信息可以发现,除了没有设置监察人的慈善信托外,设置了监察人的慈善信托,监察人以个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主。

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慈善信托中很重要的一个角色就是担任监察人或者是监察人之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接受委托,指派在慈善及信托领域具有特定专业服务能力人士履行信托监察人职责,将会成为慈善信托发展中有序展开的一个重要服务场景。

那么,对于担任慈善信托的监察人是否应当有资格要求呢?如果属于应由民政部门指定监察人的情形下,民政部门应当如何选择?未来或许会设置基本的资格或资质要求,但同时需要考虑的是,目前很多财富家族设立的慈善信托,不论委托人是家族成员个人还是家族企业,监察人或者监察人之一往往是家族成员,针对这种情形,家族成员能否豁免相关的资格要求也应当予以开放空间。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关于监察人豁免的问题

毋庸置疑,监察人的设置对于慈善信托体系与制度的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慈善信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疫情期间,很多与抗击疫情相关的慈善信托存在规模小、存续时间短的情形,信托目的实现后即终止。针对此类慈善信托,设置监察人的必要性相对弱化,监察人本身的职责发挥空间也非常有限,再进一步考虑可能产生的监察人费用,因此,针对特定规模之下或较短存续时间的慈善信托,应当予以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人一定的豁免权限,避免监察人的设置对于慈善信托的运行造成效率、成本上的不合理影响,期待立法对此能做出进一步的完善。

包括慈善信托在内的信托制度在国内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践先行,相信在慈善信托实务中将会进一步打开监察人制度的运用与筹划空间,从而使监察人这一角色在法律制度之下更加丰满,助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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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梁嘉颖、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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