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下称“《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有望于本年度完成修订。

本次《慈善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即为明确要求慈善信托应当设置监察人。监察人制度对慈善信托制度的完善、慈善信托应用场景的打开将起到推动作用。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探讨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包括监察人的设置及权利配置等问题,对于慈善信托实践而言是有必要的。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关于监察人角色的设置

笔者在过往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筹划的过程中,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信托当事人之外,在信托参与方角色的考量上,均会设置监察人或者类似角色。当然,在家族信托中,监察人的设置更多是为了满足家族对于财富与价值管理的特定诉求,实现一定程度的权利保留。而监察人在慈善信托中的设置同样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尤其对于慈善信托的治理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监察人这一角色的设置,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这也意味着2016年的《慈善法》关于监察人的设置采取了与《信托法》中不同的要求,由应当变为可以。笔者也通过“慈善中国”的公开数据关注到,目前登记备案的慈善信托中很多都未设置监察人。

从现行《慈善法》中“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再到《慈善法(修订草案)》中“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慈善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指定。”可以看到,草案中的调整,实际上基本采取了《信托法》第六十四条确定的立场。

监察人对于慈善信托的必要性在于能进一步实现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关系。目前运营中的慈善信托,部分因为慈善信托设立前已经选定受益人或相关慈善项目,所以在信托设立后可以快速能确定受益人,但还有部分慈善信托是在存续过程中持续地根据信托目的筛选慈善项目,从而确定受益人,这也符合大部分慈善信托慈善目的的实现逻辑。因此,在信托设立的时间节点上,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往往是缺失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间因为角色缺失而无法实现权利的现实平衡。

在慈善信托这个特殊的信托场景中,通过信托监察人的设立,即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由信托监察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并对信托运营进行监督,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监察人的价值所在。这不仅是信托治理平衡的必然选择,也是慈善信托合规运营的基本要求,再加上进一步完善的监管管理及行业治理的参与,相信可以更有效地保障慈善信托目的及多重价值的实现。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关于监察人的权利配置

事实上,在现有设立慈善信托的实务中,信托监察人,包括由多名监察人组成的监察人委员会,其角色安排与权利配置已经成为一个筹划重点。

信托监察人承载着信托治理平衡的重要功能,除了角色设置之外,监察人的权利及职责也是筹划的重点。不论是现行的《慈善法》还是《慈善法(修订草案)》,尚未对监察人的职责予以细化,更多是概括性且以事后监督的职责或权利为主。信托监察人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其法定的职责及权利应当不仅仅是事后的监督,更多可以是事前的主动参与。在信托筹划的实践中,有必要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对于信托监察人的权利配置进行个性化的细化或扩张,这将使信托监察人制度发挥更大的现实价值。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关于监察人资格的问题

通过慈善中国所公布的信托备案信息可以发现,除了没有设置监察人的慈善信托外,设置了监察人的慈善信托,监察人以个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主。

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慈善信托中很重要的一个角色就是担任监察人或者是监察人之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接受委托,指派在慈善及信托领域具有特定专业服务能力人士履行信托监察人职责,将会成为慈善信托发展中有序展开的一个重要服务场景。

那么,对于担任慈善信托的监察人是否应当有资格要求呢?如果属于应由民政部门指定监察人的情形下,民政部门应当如何选择?未来或许会设置基本的资格或资质要求,但同时需要考虑的是,目前很多财富家族设立的慈善信托,不论委托人是家族成员个人还是家族企业,监察人或者监察人之一往往是家族成员,针对这种情形,家族成员能否豁免相关的资格要求也应当予以开放空间。

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关于监察人豁免的问题

毋庸置疑,监察人的设置对于慈善信托体系与制度的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慈善信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疫情期间,很多与抗击疫情相关的慈善信托存在规模小、存续时间短的情形,信托目的实现后即终止。针对此类慈善信托,设置监察人的必要性相对弱化,监察人本身的职责发挥空间也非常有限,再进一步考虑可能产生的监察人费用,因此,针对特定规模之下或较短存续时间的慈善信托,应当予以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人一定的豁免权限,避免监察人的设置对于慈善信托的运行造成效率、成本上的不合理影响,期待立法对此能做出进一步的完善。

包括慈善信托在内的信托制度在国内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践先行,相信在慈善信托实务中将会进一步打开监察人制度的运用与筹划空间,从而使监察人这一角色在法律制度之下更加丰满,助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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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梁嘉颖、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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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关于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与权利配置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