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8个家族治理的主要关注点


世代微评

家族成员往往身兼多重身份并负有多重责任,身份的多重性难免引起责任的冲突,家族治理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家族治理的关注点应放在本文所讲到的8个主要关注点,从实践经验来看家族当然应着眼于全局,但应当从最迫切或最容易达成共识的局部出发。


家族企业想要将成功延续多个世代,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然后在家族内部加以讨论——在问题真正出现之前将其解决掉。


但是哪些事项是家族拥有特权做出决策的呢?家族成员供职于企业,意味着他们具有多种身份——父母、首席执行官、子女、孙子孙女、董事、股东、管理者、受托人等——这就增加了确定家族整体角色的难度。本文将帮助家族确定这一角色,从而就企业所有者最看重的事项达成一致,并且给予家族成员一种可以超越他们企业所有者身份的认同感和使命感。


家族治理应该将重点放在下述8个主要的家族关注点,可以着眼于全部,也可以立足于其中的几个:


  • 制定家族政策

  • 明确阐述家族愿景与使命

  • 致力于家族组织的建设

  • 制定家族所有权政策

  • 在家族内部解决冲突,帮助有需求的家族成员

  • 加强家族教育与信息分享

  • 协调家族在民事、政治及慈善领域的角色

  • 保证家族运行


制定政策


很多家族都会制定政策来引导未来众多领域的决策制定与行动。这些方面一般涉及:我们将如何自我治理?我们将以什么方式解决冲突?面对有迫切需求的家族成员,我们应该做出怎样的反应?


在问题出现前将问题解决掉:


弗吉尼亚州的一位企业所有者将自己的两个儿子邀请进了自己的汽车经销店,他们讨论的主要内容就是家族政策。两个儿子中,一个是一家商业房地产公司的所有者,另一个是投资经纪人。父亲和他们用了一年的时间,和一位顾问共同商谈,针对与家族成员合作的诸多事宜探讨目标、职责及可能出现的情感问题等诸多事项,另外还涉及了权责划分、决策制定流程及问题解决方法。


因为两个儿子的妻子也参加了一些会议,所以两兄弟可以事先说出自己的顾虑,这样就躲开了很多绊脚石。接下来,父亲和两个儿子就调节战略达成一致,按照其中一个儿子的说法,这个策略让家族成员可以“在不涉及个人情感的情况下”处理好任何问题。


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可以在问题发生前将所有潜在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样就可以完全避免问题的发生。随着家族规模不断壮大,家族的领导和成员需要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


阐述家族愿景与使命


即使在企业创立的最初期,家族也会开始了解到,企业存在的意义并非只是一个雇用某个家族成员的工具,而是提供一个宝贵的机会,去共同建立一些有意义的东西,在社区彰显家族愿景。


很多家族发现,投入精力来阐述家族愿景与使命,能够教育与激励家族成员,并且让他们团结在一起。家族愿景是凝聚力和股东透明的基础。家族愿景向外部世界传达了一个有力的信息,提升对企业未来的乐观情绪。另外,它还为企业文化定下了基调,帮助管理者制定企业目标,并为员工聘任与激励提供帮助。企业愿景甚至可以巩固客户的信任感。


致力于家族组织的建设


家族组织形式可以是餐桌旁非正式的闲谈,也可以是更为讲求组织架构的家族理事会或其他治理团体。


随着家族规模不断壮大,家族领导者和家族成员所承担的组织职责也会有所区别。某些家族会将这种区别正式化,具体的方式就是组建家族理事会或家族委员会,由家族领导者或家族里的长者担任职位。


在大家族中,有可能成立几个常务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例如:


  • 负责协调/监督董事会的家族理事

  • 家族教育与发展

  • 家族雇用与职业规划

  • 家族传统与历史/档案

  • 家族慈善事业

  • 家族股东关系/家族股东与企业的联系

  • 家族社交活动/娱乐活动

  • 家族办公室或其他共享服务


没有一个家族会设立全部的委员会,不同的职能可能由不同的委员会承担,职能划分主要取决于家族需求和家族规模。每个委员会为家族成员提供机会来获取经验,以及为家族和企业提供领导力。


促进家族教育和信息透明


家族有责任让每位家族成员获知信息,并为了未来在家族和企业中的角色和作用而做好准备。


企业家族可以利用特殊机会来表达对于家族传承与功绩的自豪之情,也可以让孩子们洞察到家族企业所有权带来的回报与负担。很多家族都会有意识地向下一代成员传授价值观、所有者权利与责任,以及主人翁精神。


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家族需要了解向职业管理转变的价值。家族成员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目标,以及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所需要权衡的方面。家族还需要认识到,任何企业都有复杂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顾客、社区和股东。


保持家族传统和维护家族历史是家族教育的又一组成部分。家族中长者的演讲、家族历史书、家族新闻的剪贴簿,以及家族的族谱都能帮助家族成员更好地了解自己和企业,同时也有利于共同价值观与目标的制定。在回顾历史的过程中,很多家族都获得了宝贵的资源,为未来做好准备。


制定家族企业政策


家族职责之一就是为家族企业制定经营理念,其中涉及为企业设定目标、确定治理与流动性原则,设定宽泛的参数,指导企业的具体运营。


家族制定家族企业政策时需要考虑:


  • 指导企业对不同利益相关者配置资金的原则

  • 大致规划出大概的治理原则

  • 决定董事会席位和家族成员如何继承董事会席位

  • 企业与家族应该向世界展示怎样的形象

  • 决定谁应该持有股份


活跃所有者的角色


大多数企业家族都和管理层有着直接关系,因为某些家族成员同时会供职于家族企业。但是,一些没有任何成员在企业中就职的家族,形成了一种特别的角色,我们可以称之为“活跃所有者”。


这些家族的一些成员会采取警醒的态度,保持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即使他们本身并不在家族企业担任职务。如家族成员会出任董事会主席,即使他本身并非企业的全职员工。这并不意味着家族成员可以冲破界限,插手企业的管理工作。而是意味着家族成员可以借助在企业担任职务,以及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维持家族对企业事务的参与。


协调家族在民事

政治与慈善方面的角色


家族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事情通常在社区中是人尽皆知的,不管这是不是家族成员所愿意看到的。很多家族发现,在管理家族表现和曝光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是有帮助的。


整个家族是否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不是这样,选择这样做的家族成员是否应该遵守家族制定的指导方针?家族是否就某些政治原则或目标达成一致?家族就哪些慈善事业达成一致……


这些问题会影响所有家族成员,也会对企业产生影响。如果能够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慈善事业能提升家族荣誉感、加强家族凝聚力,并且增强成员对家族的投入程度。


阖家欢乐


最后一点,也是同样重要的一点,在一起欢笑能够让整个家族团结在一起,即使在最举步维艰的时期。


最简单的活动,如每年一次合家团圆或社交活动,在某个度假村或度假景点召开家族会议,或者整个家族一起偷闲,都能够让家族成员重新意识到家族的重要性,认识到家族是珍贵的宝藏与资源。在这些活动中进行交际活动,能加强参与者彼此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彼此就企业及家族问题的沟通。


一些家族还会买下农场、游船或具有独立产权的度假酒店,提供给所有家族成员使用。这种对家族娱乐的共同投资,有利于加强联系,并表达彼此的好意,对家族和企业都有好处。


[文章来源:摘自《家族企业治理:家族与企业的平衡和繁荣》,作者:克雷格·E·阿伦诺夫、约翰·L·沃德,译者:张晓初、张东兰、吴景辉]


张晓初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金融委员会信托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东兰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会员(Affiliate)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景辉

毕至咨询董事合伙人

HR转型突破工作室合伙人


家族·观点 | 知其所以然:应当理解的7个家族(企业)治理实践观点

世代微评


就家族而言,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最重要的路径就是家族(企业)治理,这不仅是重要的事,而且也是紧急的事!伴随着结构性工具的广泛运用,家族信托治理等结构性工具的治理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对于家族(企业)治理的忽视与误解必然会导致家族财富管理的方向性偏差。


家族(企业)治理到底有什么价值?为什么成为领先家族(企业)财富管理实践的核心内容?家族信托等结构性工具到底有什么价值?为什么结构性工具越来越成为家族关注焦点?知其所以然,有7个应当理解的实践观点:

观点1:基于家族特殊资产、家族涉入、利他主义及特殊代理的家族企业基本特征,以及家族成员在家族及家族企业内部不同的角色定位的必然差异,决定了家族企业中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平行治理的必要性。

观点2:在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中,家族规划与企业规划、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双重规划与平行治理可以理解为传统观点。而在实践中逐步发现,家族成员作为一个独立主体进行必要的系统规划也是非常关键的,进而在实践中应当奉行的是三层规划、双重治理的基础逻辑。

观点3:一般认为,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应特别关注家族委员会与家族企业董事会这一组核心关系;而实践中会发现,家业与企业是存在极大区别的,除了经营性资产外,家族还拥有独立于家族经营性资产外的大量金融性资产、不动产等其他类型的家族资产需要管理,同时也存在大量的家族事务需要管理,由此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中通常应当对家族委员会与家族办公室、家族委员会与家族董事会两个轴进行同步筹划。

观点4:家族治理的重要价值在于提升家族效应及家族耐心资本。耐心资本是家族企业最重要的关键能力,是家族对股东经常性回报,长期战略价值,家族价值观与持续传承的平衡能力。正是这种耐心资本的无形价值才可能让家族企业得以做出长期投资决策,推进稳健的员工关系,并且为了长期的可持续的回报,放弃短期收益与短期流动性,更好地实现家族资本的平衡,即家族控制权、股东的流动性以及增长资本之间的平衡。

观点5:家族企业的长寿基因之一就是合理且有效的所有权结构,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可以理解为家族(企业)治理的另一个维度。家族所有权结构有多个观察的视角,所有权结构所呈现的是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配置关系;同时,也可以从传承结构、保护结构及控制权结构进行考量;当然,家族所有权结构、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组织内部所有权结构多层次的梳理也是至为关键的。

观点6: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等法律结构是家族(企业)治理或所有权结构的重要工具。这些工具对家族的流动性管理、股权集中、风险隔离、控制权安排、财富传承等带来不同的功能价值与家族价值。基于家族信托强大的家族价值与功能价值,家族信托将会成为家族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工具。


观点7:家族委员会等家族治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依托确定的法律结构作为载体,可保障正式的家族治理的确定性和可靠性,这就是将家族治理融合于家族信托等法律结构的核心动因。尤其应当特别关注信托治理的家族治理价值。当家族信托作为家族顶层结构时,家族信托治理与家族治理可能是重合的;当家族信托作为承载特殊目的的法律结构时,家族信托治理事实上是家族基于特定目的的特殊治理安排;当家族信托针对特定资产进行安排时,家族信托治理属于对家族特定资产的特定治理安排。

毫无疑问,在家族(企业)财富管理领域,对于家族(企业)治理的漠视,以及对家族信托治理等特定结构性工具治理的忽略,不仅会影响家族(企业)财富管理的效果,而且必然会误导家族(企业)财富管理的方向。对家族(企业)而言,应当实实在在地关注家族(企业)治理,这不仅是重要的事,而且也是紧急的事!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张 钧]

家族·观点 | 应当把握的家族治理目标与关注要点——有效家族治理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在家族(企业)价值与财富管理中,家族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就特定家族而言,是否有必要开展家族治理,能否进行有效的家族治理,必须厘清两个基础性问题:一是家族治理的目标问题,二是家族治理的关注要点问题。若无法厘清,则家族治理的逻辑和路径将出现偏差,家族治理的落地更是无从谈起。

家族治理的总体目标是家族力的整体提升,家族应通过有效治理提升家族的生存力、发展力和价值力。就当下而言,只有通过有效的家族治理,才能实现8个具体目标:

1. 强化身份认同。家族身份认同是家族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不仅应当通过家族治理解决家族成员的身份认同问题,更要持续地、长期地强化这种身份认同,而且这种身份认同不因性别、代际及角色而产生本质差异。

2. 提升共识能力。家族治理首先要解决的是共识能力问题,除了充满家族情感的非正式沟通,家族还应当建立可靠的、正式的沟通机制和决策机制,使家族内部不仅能够达成初步共识,也可以有效达成核心共识,并形成必要的普遍共识。

3. 构建共同意愿。具有共同的目标,才能让家族持久地凝聚在一起;而共同的意愿才能有效平衡理念、情感、行为、价值、利益及控制等因素多层次冲突下的家族关系。因此,构建共同的家族意愿同样也是家族治理的重要目标。

4. 培育耐心资本。耐心资本是指有耐心长期投入家族企业的资本(包括金融资本、文化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是家族企业的关键竞争优势之一。对于家族而言,家族企业不仅具有“训练场”的价值,而且也是“共同体验”的最佳场景。毫无疑问,培育耐心资本也是家族治理的核心目标。

5. 相续特殊资产。家族企业有相同的共性,也有鲜活的个性或者基因。恰恰这些共性及个性的保有共同决定了家族的荣辱兴衰,这些“共性”与“个性”都是家族的特殊资产。特殊资产的相续是家族治理的重要任务。

6. 平衡社会价值。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坚守并引领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持续认可,实现家族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是实现家族安全的基本保障,更是家族治理必须特别关注的关键目标。

7. 完善顶层结构。从家族顶层结构的视野出发管理家族事务、家族财富及家族企业,实现保护、管理与传承的目标,必须有家族顶层结构的组织支撑,这也是家族治理应当率先实现的目标。

8. 实现保障支持。长久实现对家族世代兴旺的保障、对家族企业基业长青的保障,对家族成员生存、生活、成长与发展的保障,是家族治理的基础性目标。

家族治理受到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家族在多维度的交替与更迭、多层次的冲突及不确定下必然的选择。只有厘清目标,才可能发现有效家族治理的关注要点,才可能真正落地家族治理。

当下,家族治理应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 制定家族政策与规章。就重要的、紧急的、基础的及易产生纷争的关键家族事务制定家族政策,或是制定约束家族行为、行动或决策的协议或规章。

2. 明确家族愿景与使命。以适当的形式明确并表彰家族愿景与使命、家族价值观与原则,引导并激励家族朝着家族的共同利益并肩奋斗。

3. 建立家族组织与平台。致力于家族组织的建设,设定一个或多个平台,为家族成员信息交流、共同学习、分享决策和相互沟通创造条件。

4. 制定企业所有权政策。制定家族企业所有权政策,或者与家族企业相关的家族政策,为家族企业文化、目标与资本配置以及股东权利与责任提供有效的引导。

5. 制定财富管理政策。制定家族财富所有权政策(家族企业所有权除外)及管理政策,或者与财富管理相关的家族政策,为财富归属原则、管理路径、决策程序、投资方向、管理人权利与责任提供有效的引导。

6. 关注家族教育与交流。加强家族教育与信息分享,保证家族成员拥有必要的认知与能力,让他们可以胜任自己将在企业、家族及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7. 角色关系协调与管理。协调家族、家族成员及家族企业在民事、经济及慈善领域的角色,管理好家族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

8. 家族体验与共享管理。关注以家族为单位的整体活动或体验,强化家族成员关系与共同经历,支持家族项目,关注共同利益。

9. 解决家族冲突与危机。应当特别关注在家族内部如何有效预防并解决冲突,如何预防并及时处理家族危机,做好家族风险隔离。

当然,家族治理应当关注的要点还有很多,这里列明的要点只是方向性的。在方向确定的基础上,由家族根据自身情况去确定重要且紧急的事项,进而发现、择取必要的家族治理路径与工具,会更具有针对性,也更有可能形成可靠的家族治理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钧、谢玲丽]

家族·观点 | 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为什么将大行其道——把握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与价值

家族财富管理已经进入到整体解决方案的时代,各种财富管理工具的综合运用是一种常态。家族财富管理工具没有优劣之分,但从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需求与目标出发,我们一直强调结构性工具的价值与运用的必要性。

在财富整体解决方案的时代,市场对于家族(企业)的价值管理愈加关注。深刻关注家族力的整体提升,无疑要处理好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财富管理的平衡。而就这三者而言,缺乏结构性工具的支撑和承载落地是困难的。

有必要看一下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结构性工具,以及保险金信托、PPLI等一些金融性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

这些工具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结构,是一个拟制的“人”,对外的法律地位及内部结构与机制有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自然人”拉开了距离,或者说从某一个层面上可以摆脱“自然人”的束缚。

既然这些法律结构是一个拟制的“人”,就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利。责任是有限的,或者说是相对有限的,可以起到必要的风险隔离作用。当然,不同法律结构的风险隔离作用是有差异的。

法律结构可以起到集中的作用,将多个“人”的多个分散“意志”、多个分散“权益”集中起来,装到一个“房子”里。以结构化的意志代替分散的意志,以结构化的权益代替分散的权益。至于说这些“人”相互之间的事儿,在“房子”里自己去解决。

法律结构也是相对“稳定”的。这个所谓的稳定是与自然人相比较而言的,法律结构不会“喝醉”,不会出“车祸”,也不会“生病”,这是稳定的一个方面;同时,依法受保护的法律结构不仅具有受保护的“权利外观”,依法构建的内部结构与机制也有“规矩”可循,这也是法律结构的“稳定”之源。法律结构通常可以持久地存在,不受生命长度的限制,或者说生命长度可以由我们确定或决定,这也是一个层面的稳定。

这实际上谈到的是法律结构,或者说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及稳定性的三个核心价值。这三种基本价值对于家族财富管理而言意义重大。

从结构性工具内部做观察,会不会有新的发现呢?

法律结构内部一定有“人”或者“角色”,也一定涉及到“权益”。换句话说,法律结构内涉及“人”的关系与“权益”的关系。

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中,通常法律已经设定了特定治理模式,完全可以构成一个“人”的关系与“权益”的关系的“骨架”,确定了特定法律结构的价值底线。此时法律智慧代替了“人”的智慧;

同时,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中,通常法律又会给“人”以相对的自治空间,由“人”的智慧弥补法律智慧的“高冷”与空白,这又生成了法律结构的“血脉”,这种自治让法律结构有了“生气”与“灵魂”。

这二者的并行不悖使得不同的法律结构不仅相对“更可靠”,还可通过“定制”满足特定的“人”的诉求。

也就是说,我们从内部观察发现,结构性工具都具有“可靠性、定制性”的核心价值。

结构性工具也是一种“看得见”的安排,结构性工具对目标的实现是相对确定的,这是由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稳定性、可靠性与定制性所决定的,所以“确定性”也是结构性工具的核心价值。

所有财富管理的规划与安排都是希望能够战胜时间与人性,结构性工具的六个核心价值给这个目标的实现带来了更大的可能,这是确定无疑的。

结构性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基本逻辑

事实上,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主要结构性工具的核心价值能力是有先天差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结构性工具的稳定性、可靠性及确定性的差异理论上不应当太大。

必须理解,不同的结构性工具,特定核心价值能力是有区别的,而同一种结构性工具,在不同法域下其核心价值能力也是有差异的。同一种工具即使在同一法域下的不同历史时期,其核心价值能力同样也是有变化的。当然,不同结构性工具适用的财富形态与财富规模也是有所差异的。

不可否认,不同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等价值能力的差异比想象的要大。这里的差异是工具本身,而并未包括人的运用能力上的差异。工具运用及安排技术的“高”与“低”会对价值能力产生强化或弱化的作用。

1.就隔离性而言,家族信托与家族基金会有比较优势。这两个工具的隔离是非常彻底的,二者将结构内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做了更为彻底的区隔,不仅实现了工具与外部的隔离,工具内部的隔离也是更清晰的;

2.就集中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同样也具有比较优势。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工具由于隔离性相对较弱,会产生流动性的可能,因此集中性受到了弱化;

3.就定制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亦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较大的定制空间。其他结构性工具的定制性也是存在的,但基于可能存在的商业交易属性,法律允许的定制空间相对小一些。

比较下来会发现,在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上的比较优势,是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往往被作为顶层结构工具适用的根本原因。

家族控股公司也是我们在境内外一直倡导的,这个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都是具备的,不论经营性资产是否置入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境内外家族控股公司的构建都是必要的。

当然,在家族控股公司之内开一个“窗口”,与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对接,是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组合运用的必经路径。

家族有限合伙与家族控股公司是一个层面的结构性工具,二者的隔离性及定制性价值是比较接近的,但在集中性上存在差异,家族有限合伙似乎更易于进行控制权的集中。

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下一层面的结构性工具,基于特定的目的实现特定的功能或持有特定的资产。这种结构性工具的使用往往是为了持有、交易及退出的方便,当然也会考虑可能的风险隔离等因素。

基于这五种常用的结构性工具其核心价值能力存在的差异,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特定工具的特定运用场景,并逐步形成了家族信托及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及家族有限合伙,以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三个层次的工具格局,并进而形成了三个层次工具的组合运用。

实践中往往还会通过一系列公司、合伙企业构建完整的一个或多个家族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体系。这些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安排实际上就是家族顶层所有权结构之下的具体安排而已。

从目前实践来看,也发现了一些比如结构性工具标准化、结构性工具治理弱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财富管理服务中进行深刻反思。

张晓初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
大成金融委员会信托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赖逸凡、胡 弯]

家族·观点 | 家族效应最大化的16条实战建议——如何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世代微评


家族治理的底层逻辑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要进行家族治理?这个问题如果回答不清楚,家族治理是很难受到家族重视并真正打开的。家族效应最大化虽然不是答案的全部,但一定是最重要的答案之一。


在当下的家族财富管理市场,对家族治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在很多场合对家族治理依然是概念性的宣示与传播,很难有落地执行的路径与方法,从本质上看主流市场并没有理清家族治理的基本逻辑。如果家族企业无法处理好家族治理这个问题,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事实上是无从谈起的。


家族治理的价值在于对家族效应的持续提升,而家族效应对于家族企业而言是长期需要的,这与家族企业的规模、发展阶段无关,是家族企业的一种“刚需”。家族企业中,股东这一群体的团结度与投入度,就是家族效应。家族效应是家族企业最大的竞争优势,而家族效应的消逝也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家族企业最大的不利条件。


从大原则上讲,加强家族沟通交流、培养共同利益意识、教育股东以及增强共同价值意识是家族效应最大化的4个基本路径。具体而言有16条建议可以供家族参考。





1、定期召开家族会议


2、开展股东教育项目


3、和家族成员共同回顾企业业绩


4、与家族成员就业务走势与战略展开讨论


5、与家族成员共同回顾股东价值的变化趋势


6、向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客户、员工、供应商及整个社区等利益相关方介绍家族企业社会责任


7、制定家族使命声明


8、设立家族银行(家族基金),向家族成员提供流动性支持,并培养家族成员的创业精神


9、构建家族共同投资工具


10、组织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交活动


11、对家族历史进行研究,并完成编撰工作


12、举办家族庆祝活动,如创始日或创始人日活动


13、组织家族基金会,并开展家族慈善项目


14、构建家族委员会、家族理事会及家族办公室等治理结构


15、发扬并推崇意义深远的家族传统,并举行相应的典礼


16、制定家族价值观声明,并探讨如何在企业中彰显这些价值




上述建议中的部分内容是家族企业可以立即自力开展的,部分内容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与支持。我们的观点是先易后难,首先从家族力所能及的做起,坚持下去一定会真切感受到其中的价值,长此以往一定会更好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全权会员(TEP)
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赖逸凡、胡 弯]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2022年11月3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下称“二常会”)十五余次会议、审议历时近一年的澳门《信托法》,获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

二常会在第4/Ⅶ/2022号意见书中引介了政府在《信托法》法案中的理由陈述,在简要介绍了信托制度的特点及功能的同时,也表达了澳门社会对信托制度的需求,以及澳门社会缺乏相应法律制度对发展信托事业的掣肘情况:“澳门现行的民商法及其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无法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产所有权分割、财产独立及财产的连续管理。由于欠缺信托法律制度,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对信托在澳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信心不足,澳门金融机构对以信托形式提供财富管理服务亦存在不少忧虑,从而阻碍了澳门现代金融服务的发展”。因此,澳门基于葡萄牙大陆法系的传统,根据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信托法》明确了调整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

从澳门《信托法》内容来看,澳门《信托法》充分吸收了世界范围的信托法研究成果及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遵循了澳门民事法律制度。《信托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法案标的、信托的定义、信托的设立、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条件与义务、受益人的保障、信托的消灭等主要内容。

按照澳门《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托仅能“为受益人利益”而不能“为特定目的”,这将导致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缺乏法律依据,虽此立法因受限于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相应保障,且二常会主席陈泽武表示立法方向并不妨碍有公益信托,只要信托的目的合法及可以确定受益人的范围其实什么信托都能做,但后续澳门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的发展实践仍有待观察。

对于信托的设立,澳门《信托法》明确信托需以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其中合同信托以私文书作出即可,但对于不动产等需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可转移的信托财产,信托则必须采用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能设立。该设立规定系基于澳门私文书不能转移不动产的实况,可能增加设立信托的成本,故对于以不动产等置入信托需要更为谨慎的考量。

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相比于法案的最初文本,澳门《信托法》删除了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信托财产可由受托人代理诉讼的表述,通过“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且不承担其债务”、“信托财产仅对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从事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信托财产不纳入受托人遗产、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等表述承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又通过“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者,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受托人与第三人书面约定仅以信托财产承担者除外”的条文明确了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的无限责任,这深度借鉴了日本、中国内地和中国台湾地区债权人保护型的信托模式,也更有利于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在明确信托定义、设立条件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澳门《信托法》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进行了一系列设计与平衡。

对于委托人,凡能订立合同及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然人及法人,以及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设立信托。除依据设立文件的约定权利,以及申请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提出反对权、信托财产不当处分时的撤销处分行为请求权等法定权利外,澳门《信托法》还强调了除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需经全体受益人同意才可变更受益人或信托受益权或废止信托,但如受益人忘恩(因失格或其他合理理由而丧失或被剥夺继承权)则除外。

对于受托人,澳门《信托法》将其主体资格限制为金融机构(如特别法无其他规定,这排除了自然人受托信托的可能),同时明确了如谨慎义务、忠诚义务、无私义务、亲自处理义务、财产分立义务等诸多义务和责任,以及因过错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不得请求报酬等,同时如前所述其在处理信托事务时还需承担无限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受托人有权根据设立文件收取报酬,也可就废止信托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对于受益人,受益人基于信托受益权可行使请求信托利益的给付、按照设立文件或者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等权利。同时澳门《信托法》将信托受益权视为一般债权,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让与、可自由处分、可放弃、可继承,但也规定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按一般规定承担受益人的债务”,这意味着信托受益权可按照一般规定被查封,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澳门《信托法》并未对监察人和信托管理人作出规定,而是允许委托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设计,这毫无疑问增加了意思自治的边界,赋予了信托更多的可想象空间。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即使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和限制条件,澳门《信托法》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博采众长,初步确立了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为澳门信托服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石,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管理及运用其财产的需要提供了可靠工具。

澳门通过《信托法》是从零到一的尝试,必然还有可以逐步完善和细化的空间,相信通过《信托业法》等后续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信托服务生态的逐步培育,澳门的信托服务市场,尤其是财富管理服务市场,将会伴随着澳门特区经济多元化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在未来充满更多的可期待性。

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东兰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会员(Affiliate)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谭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梁嘉颖、张东兰、谭川]

延伸阅读:
家族·法律 | 澳门《信托法》立法进程及法案简评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信托 | 从零到一的信托法立法最新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细则性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