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声音 | 为什么是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家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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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家族信托的家族价值实际上就是家族信托的情感属性。从实践来看,家族信托有8个比较突出的家族价值。


包容性


家族信托可以包容所有的“财富”类型,家族信托可以包容现在的人,并给“未来的人”留有必要的空间。家族信托可以包容所有的“可能”与“挑战”,所有的“可能”与“挑战”在家族信托中都可以找到解决方案,作出合理的应对。


承载性


家族信托可以承载所有的“目标”,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人、公司、机构甚至动物。更为重要的是,家族信托在家族治理中的运用,使之可以作为家族文化与社会资本之载体,家族情感与人力资本之摇篮。


参与性


家族信托不是产品,构建中给予了家族参与其中的巨大空间,也给了家族充分的意愿表达空间,家族成员有“N种”参与的角色与可能。无论是“事前”的参与、还是“事中”的参与,对家族成员而言,家族信托已经不是冰冷的工具,而是温暖的归宿。


创新性


家族信托本身就是技术与制度博弈的结果,在这种制度中给予了意思自治最大的尊重。只要不突破已经确定的公知底线,在家族信托中可以创新各种“角色”、创新各种“权利”、创新各种“法律关系”,也可以创新各种“规则”。


组织性


家族信托是一个组织性的法律结构,既可以是权利的“主体”,也可以是权利的“标的”,能上能下。


基于其“坚固”,家族信托可以成为一所房子,更可以成为一个永久的家族之“家”。


成长性


家族信托不仅可以与时间相伴,更可以与家族世代同行、与财富共同成长,尤为重要的是,可以比家族成员更为长寿,见证一切。


情感性


家族信托的设立与存在本身就是一份承载着设立人巨大家族情感与责任的礼物,运营中更是能让家族的情感长久的凝聚在一起,让家族成员倍感温暖。


支持性


家族信托可以理解为对家族的一种长期支持,有了这种支持,家族成员才有保障,有了这种支持才可以让一切的美好变得可能,有了这种支持才会有家族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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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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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声音 | 为什么是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家族价值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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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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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在合同实务中解除权的行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益保全手段,但是的确也出现了很多滥用解除权的情形。合同是以促成交易及维护交易稳定为原则的,在仅发生一般性违约且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场合下,相应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此时所谓的解除权行使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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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受让方已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尚欠少部分未付清的,构成一般性违约,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已经发生重大改变,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转让方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判令受让方返还目标公司股权,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所以不予支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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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40号


2003年1月5日,曹某、张某等共同投资成立目标公司,其中曹某享有目标公司22.22%的股权。2004年9月30日,曹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曹某自愿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转让的价款为740万元。转让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40万元;第二次自股权转让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其余款项。如到期张某未付清全部款项,曹某有权选择依本协议索要相关款项或者继续行使余款的相应股权”。同日,张某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向曹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40万元,余款200万元未予支付。


最高院裁判认为“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为740万元,张某已经支付了540万元,尚欠200万元未予支付,应当构成一般性违约……因张某欠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亦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书》,由张某向曹某偿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经本院释明,曹某仍然坚持原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本案《协议书》,返还全部股权。因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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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退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前四种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进行分析,可以作出法定解除应当具备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大要素的基本判断。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显然属于根本性违约事由,而非一般性违约事由。申言之,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应导致合同解除。在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应当成为法律首先保护的社会价值。本案充分表明,合同解除诉讼确实存在较大风险,往往是一招不慎满盘皆输。因此,确定诉讼请求前围绕本规则进行价值判断和诉讼方向选择是必须要完成的准备性工作。


实务中,合同当事人为了严格合同责任促进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一般性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当约定的一般性违约事由出现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应否予以支持?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情形的处理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事由时也应遵循本规则进行设计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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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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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为什么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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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家族信托的功能价值很多,也有很多演绎的路径。


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强制执行之禁止、混同之限制、破产财产之排除、抵销之禁止及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这六个因素确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是家族信托功能价值的基础。


区别性


在家族信托中,事实上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管理权)及受益权的区别与分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功能价值。在四项权益的内部进一步区别与分离可能是当下信托实践的重点。


制度性


家族信托是一项久远的法律制度,可靠性是得到充分验证的;同时也是一项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具有跨越法域的能力。同时它是一项中国法引进的法律制度,这就意味着可以依托于此,在境内外很多场景中进行实践,而且得到最广泛的法律保护。


灵活性


在家族信托的框架下具有丰富的“自治空间”,只要在合规性及价值性范围内都是自由的,可以说“一切皆有可能”。这也意味着“技术”成为关键要素,技术可以充分打开这种可能,同时也能够管理好“边界”。


可靠性


合理的结构设计之空间,必要的机制安排之可能,让家族信托当事人变得更懂“规矩”,更有“方向”,也更为可靠。


稳定性


家族信托是法律制度下适格的法律结构,理论上具有先天的理性,较人而言更加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家族信托足够的“久远”,非因“法定事由”不可变动,这也决定了信托的稳定性。


跨越性


家族信托的安排可打通“生前”与“身后”,可跨越“时间”与“代际”,可跨越“空间”与“法律”。家族信托的跨越性与其他传统工具比较是意义非凡的。


执行性


家族信托是委托人自行定制的,一切尽在“意定”之中,不是简单的意愿,而是实实在在的安排。法律制度的设计已经排除了不确定性影响的干扰,所以说执行性与其他工具相比更强。

家族·声音 | 为什么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功能价值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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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外部融资——需要与底线的平衡

家族·声音 | 外部融资——需要与底线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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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精彩内容


当外部融资导致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变化时,很有可能会影响家族的控制权,最终甚至影响家族资产的整体安全。这不仅与资本的平衡相关,更是一个标准的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问题。


家族企业进行外部融资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能拿到资本,而在于是否能拿到合适的、安全的资本。家族需要梳理自己的战略规划和股东流动性需求,寻找匹配的外部资本来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时间长短和所起作用,可以将资本划分为运营资本、过桥资本、过渡性资本与战略资本,每一种资本需求都需要找到匹配的资金来源。


不同的机构、不同的资本有着不同的“基因”,这是家族一定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的。其中应当特别注意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有很多优势,可以优化家族企业的财务状况,保留举债的空间,也可以在战略、管理、合作等多方面给予家族企业以支持,甚至可以提供其他多种金融资源。


当然也有一种特别偏好和适合投资家族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家族办公室和财富家族也成为了活跃在私募股权界的重要力量,与其他的私募股权相比,他们更能了解家族企业的特点,投资期限相较而言会更长,家族之间的合力可以撬动更多的资源,产生更大的能量。这充分反映了目前中国财富家族之间合作发展的趋势。


关键问题是,私募股权基金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投资之前都会让企业签署一系列制约企业原股东而保障基金自身利益的协议。如果家族企业未能让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期限内以合理的回报实现退出,则可能触发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家族承担高额的财务损失,甚至导致家族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所以,不管是引入何种外部资金,家族企业都应通过所有权结构的安排及企业治理的优化来保持家族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守住自己的底线,在“需要”与“底线”之间实现平衡。

家族·声音 | 外部融资——需要与底线的平衡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


家族·声音 | 外部融资——需要与底线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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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魂而生法,法而赋形,文化到治理

家族·声音 | 魂而生法,法而赋形,文化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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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魂而生法,法而赋形,文化到治理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精彩内容


家族宪法一般包括家族声明、家族治理及家族企业治理三个版块的内容。


家族声明属于“纲领中的纲领”,核心内容是家族的共同使命与愿景、价值观、基本原则和精神等。家族声明是家族及家族成员判断与举止的依据,也是家族及家族成员选择与行为的指引。同时,也是对家族精神的高度概括。


家族精神是家族文化的灵魂,家族声明则是规则化的家族精神,而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则是具象化的规则。魂而生法,法而赋形,家族宪法正是从家族文化到家族(企业)治理中承上启下的关键。


家族治理是通过构建相应的家族内部结构与机制,妥善处理内部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人”与“权益”的关系。


一个适当的家族治理格局,可以集合家族全部的资源、能力和智慧,为家族(企业)提供强大的核心领导力与关键人力资源,有效管理家族事务,成为家族成员施展才华、交流合作、保障支持、冲突调解、情感凝聚、长远发展及家族力提升的保障。


家族企业治理与家族治理同样重要,也同样可以分别通过结构和机制进行考量。家族企业治理和一般企业表面上看是类似的,但核心的不同是家族(企业)会想方设法让家族价值观、家族精神和家族特殊资产融入企业战略中,并保证在家族企业中的持续实现。


家族宪法是从家族文化出发,具体化为家族的基本原则和实现路径。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中的基本结构和机制都应当源于家族宪法,并接受家族精神的指引。

家族·声音 | 魂而生法,法而赋形,文化到治理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家族·声音 | 魂而生法,法而赋形,文化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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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认定的考量因素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认定的考量因素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认定的考量因素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认定的考量因素

世代微评


股权转让合同中就特定义务的履行条件和履行期限的安排应当清晰明确,尤其在相应安排与股权转让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的意思表示或行动直接相关联时,更应谨慎,要特别注意相应条件或期限的各种现实可能性,避免履行及认定上的争议。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认定的考量因素

裁判规则


股东分红作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盈余和利润情况。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股东分红冲抵剩余股权转让款”,在公司多年未产生分红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受让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有损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款属于付款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约定而非履行条件的约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认定的考量因素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16号


2010年12月17日,彭某等作为甲方、安某作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彭某等将所持的目标公司40%的股权作价一亿元人民币出让给安某,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万;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万;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2500万。后双方于2010年12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以目标公司每年度的分红冲抵后两期股权转让款(5000万),乙方以股东分红冲抵甲方股权转让款,自2011年度股东分红时起至后两期股权转让款全部冲抵完止。


安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后,剩余5000万元依照《补充协议》中约定,应以目标公司每年度分红冲抵。然而目标公司至起诉时并未分红,安某并未支付所欠股权转让款,因此安某应当继续履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给付义务。本案中安某以“公司每年度分红冲抵”的付款条件不成就作为抗辩,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对《补充协议》中付款条款内容应当如何理解。


法院裁判认为“对于有争议合同条款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予以理解和解释。如果将补充协议约定理解为附条件的付款约定,当公司分红条件不成就时,安某得以免责,不负担付款义务,并不符合当事人本意,亦不符合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获取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受让人获取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的合同目的,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因此,……安某应当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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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附条件的履行或附期限的履行安排相对而言是比较复杂的,而且也是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实践中通常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出于合同法律技术欠缺等方面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对包括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在内的特定合同义务的履行条件或履行期限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

2.就股权转让合同特定义务的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的属性产生争议,股权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相关约定是履行条件,进而主张条件不成就时无须履行相应义务,而另一当事人主张相关约定是履行期限。

3.股权转让合同就特定义务履行条件或履行期限的安排,与股权转让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的意思表示或行动直接相关联,此时认定相关条款为特定义务的履行期限或是履行条件的争议更大。

无论出现上述何种情形,作为股权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而言都是被动的。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冲抵剩余股权转让款”的约定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股东分红作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盈余和利润情况。在公司多年未产生分红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受让方支剩余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有损于转让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为履行股权转让款义务的期限约定不明,而非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条件。

事实上,在股权转让的场合,以分红冲抵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也是较为多见的,其中,无法排除部分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是将分红作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作为一种对赌安排的可能性。但是,在股权转让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且无相应证据支持的情形下,将相应条款解释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更为合理。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认定的考量因素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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