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声音 | 为什么是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家族价值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声音 | 为什么是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家族价值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声音 | 为什么是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家族价值




裁判规则
受让方已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尚欠少部分未付清的,构成一般性违约,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已经发生重大改变,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转让方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判令受让方返还目标公司股权,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所以不予支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40号
2003年1月5日,曹某、张某等共同投资成立目标公司,其中曹某享有目标公司22.22%的股权。2004年9月30日,曹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曹某自愿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转让的价款为740万元。转让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40万元;第二次自股权转让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其余款项。如到期张某未付清全部款项,曹某有权选择依本协议索要相关款项或者继续行使余款的相应股权”。同日,张某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向曹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40万元,余款200万元未予支付。
最高院裁判认为“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为740万元,张某已经支付了540万元,尚欠200万元未予支付,应当构成一般性违约……因张某欠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亦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书》,由张某向曹某偿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经本院释明,曹某仍然坚持原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本案《协议书》,返还全部股权。因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退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前四种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进行分析,可以作出法定解除应当具备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大要素的基本判断。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显然属于根本性违约事由,而非一般性违约事由。申言之,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应导致合同解除。在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应当成为法律首先保护的社会价值。本案充分表明,合同解除诉讼确实存在较大风险,往往是一招不慎满盘皆输。因此,确定诉讼请求前围绕本规则进行价值判断和诉讼方向选择是必须要完成的准备性工作。
实务中,合同当事人为了严格合同责任促进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一般性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当约定的一般性违约事由出现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应否予以支持?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情形的处理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事由时也应遵循本规则进行设计与安排。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声音 | 为什么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功能价值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声音 | 外部融资——需要与底线的平衡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声音 | 魂而生法,法而赋形,文化到治理




裁判规则
股东分红作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盈余和利润情况。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股东分红冲抵剩余股权转让款”,在公司多年未产生分红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受让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有损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款属于付款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约定而非履行条件的约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16号
2010年12月17日,彭某等作为甲方、安某作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彭某等将所持的目标公司40%的股权作价一亿元人民币出让给安某,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万;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万;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2500万。后双方于2010年12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以目标公司每年度的分红冲抵后两期股权转让款(5000万),乙方以股东分红冲抵甲方股权转让款,自2011年度股东分红时起至后两期股权转让款全部冲抵完止。
安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后,剩余5000万元依照《补充协议》中约定,应以目标公司每年度分红冲抵。然而目标公司至起诉时并未分红,安某并未支付所欠股权转让款,因此安某应当继续履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给付义务。本案中安某以“公司每年度分红冲抵”的付款条件不成就作为抗辩,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对《补充协议》中付款条款内容应当如何理解。
法院裁判认为“对于有争议合同条款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予以理解和解释。如果将补充协议约定理解为附条件的付款约定,当公司分红条件不成就时,安某得以免责,不负担付款义务,并不符合当事人本意,亦不符合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获取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受让人获取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的合同目的,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因此,……安某应当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附条件的履行或附期限的履行安排相对而言是比较复杂的,而且也是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实践中通常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出于合同法律技术欠缺等方面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对包括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在内的特定合同义务的履行条件或履行期限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
2.就股权转让合同特定义务的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的属性产生争议,股权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相关约定是履行条件,进而主张条件不成就时无须履行相应义务,而另一当事人主张相关约定是履行期限。
3.股权转让合同就特定义务履行条件或履行期限的安排,与股权转让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的意思表示或行动直接相关联,此时认定相关条款为特定义务的履行期限或是履行条件的争议更大。
无论出现上述何种情形,作为股权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而言都是被动的。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冲抵剩余股权转让款”的约定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股东分红作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盈余和利润情况。在公司多年未产生分红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受让方支剩余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有损于转让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为履行股权转让款义务的期限约定不明,而非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条件。
事实上,在股权转让的场合,以分红冲抵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也是较为多见的,其中,无法排除部分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是将分红作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条件,作为一种对赌安排的可能性。但是,在股权转让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且无相应证据支持的情形下,将相应条款解释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更为合理。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认定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