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声音 | 脱虚向实,逻辑之下技术、工具的运用和打通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
来源:妈妈手册(ID:jqfans)作者:蛋蛋妈
礼貌的孩子
到哪里都受欢迎
不打扰别人是一种善良的表现
我们会为你保守秘密
诚实的人会走得更远
暴力不能解决问题
拾金不昧
心怀感恩
浪费是可耻的行为
攀比不能让你更优秀
生命比什么都重要
家长应该这么做
奖罚分明
言出必行
以身作则
来源介绍:本文为妈妈手册(ID:jqfans)原创,400万宝妈关注的专业母婴公众号。作者:蛋蛋妈,育儿经验丰富的二胎宝妈,分享权威育儿知识、亲子教育经验、婚姻家庭感悟,陪千万父母共同成长。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裁判规则
在转让方存在先期违约的情形,对相关应付款数额因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前,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受让方已在付款截止日前按其自行计算的应付款数额向转让方支付了相应款项,其未按合同全额付款属依法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案例索引
(2015)民一终字第81号
2011年7月28日,中房合肥公司与海亮地产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相应资产转让给海亮公司。股权转让款分两次支付,即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将余下款项支付完毕。海亮公司在支付50%股权转让款并接收目标公司之后发现,中房合肥公司未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目标公司存在多处资产不实、大量债务未披露以及土地面积缺失等情况,致使海亮在接手后遭受相应的利益损失。海亮公司按照自己计算的相应价格进行支付,并致函中房合肥公司表示不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要求中房合肥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双方遂发生纠纷,均指责对方违约在先。
法院裁判认为“由于中房合肥公司违约在先,因此海亮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出现违约,则合同如何继续履行即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出现时,法律实务中,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存在争议时,选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请求司法的救济当然是正当合理的途径。但是,要想在诉讼中获得法院的支持,还需要对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自己一方的义务认真地对待。
本条是关于受让方在对支付股权转让款存在争议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的指引规则。
股权转让法律实务中,作为受让方,即使转让方先期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对应付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存在争议,但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要想确保自己一方不被法院认定存在违约行为,应当采取的做法是,先按自行计算的应付款数额向转让方支付相应款项,以实际行为表明自己一方严格履行合同的诚意。
本判例规则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其未按合同全额付款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也即合同法上的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情形,合法且有效。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裁判规则
1.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的目的是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转让方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的义务并非受让方给付全部转让价款相对应的义务。2.目标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的交付具有避免转让方滥用权利进而保护受让方以及目标公司权益的作用,属于《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的附随义务。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2009年8月11日,吴某等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5500万元全部转让给王某等,双方就股权及对应股权价款的给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一旦王某等人取得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吴某等不再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此后双方还就合同履行签订了数份补充协议,但对目标公司的公章及证照资料等均未作相应的约定。后双方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有关目标公司的公章及证照的给付问题亦在争议焦点之内。
法院裁判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系列协议中并无转让方交付公司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的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转让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目的以及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前后的实际情况,转让方应将公司的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交付受让方”。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等属于公司的财产,也是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与管理活动所必需的,理应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妥善保管与使用。事实上,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通常由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甚至直接占有,这虽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但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股权转让的场合,受让方的目的通常是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相应的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股权交付是转让方的主要义务,通常也是受让方给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对应义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目标公司妥善保管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是不言自明的。若目标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由转让方所占有和控制,该等财产的交付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出来的随附义务,也是避免转让方滥用权利,进而保护受让方、目标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当然要求,该义务并不因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与否而存在或消灭,这一点并不会产生争议。
问题的核心在于,一旦转让方怠于履行上述随附义务,应当依据法律作出何等判断?很显然,这一判断在实务中未必是统一和确定的。为了规避相应的争议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将转让方交付目标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的随附义务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示,进而明确该义务所对应的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直接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必要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股权转让法律文件应当作出的必要安排。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