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声音 | 家族信托发展的关键问题——从37号文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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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家族信托发展的关键问题——从37号文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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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精彩内容


201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 37号)对“家族信托”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家族信托高速发展、信托机构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之际,承认“家族信托”并确定初步的规范和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规范”是家族信托长期发展最重要的保障,这是根本性问题。除法律、税务、登记、监管等诸多大的问题外,其中还有三个与家族信托有关的具体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关于股权信托的问题


家族越来越倾向于将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进行运用,希望置入的是家族控股公司的股权并实现整体财富系统的导入,而非仅仅是具体特定经营性资产的股权。


机构应当认识到二者在资产规模及未来的资产形态、合规要求、服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都会存在巨大差异,本质上这是“工具”与“家”的区别,逻辑与视角是完全不同的。


关于遗嘱信托的问题


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与遗嘱信托有关的判例,认定了遗嘱信托的效力;令人振奋的是,即将在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133条也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解决了遗嘱的缺陷,将“意愿”变成了“安排”,不可否认有很大的运用空间。关键的问题是,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是机构还是自然人。


如果是以机构作为受托人,应当如何操作?如何保证机构能够出任受托人并符合合规要求?出现机构拒绝出任受托人的情形如何处理?遗嘱信托如果无法成立如何进行托底安排?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同样也面临非常复杂的问题


关于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问题


自然人作为非营业性的受托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上面讲到的判例本质上也是司法实践对自然人受托人的认可。


对于资产规模不大、资产形态及家庭关系相对简单的家庭,自然人信托在成本与效率上的优势是有吸引力的。自然人信托当然也存在登记等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发展是必然的。

家族·声音 | 家族信托发展的关键问题——从37号文说起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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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家法与国法,保证家族宪法的有效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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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家族都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存在,家族的理念也需要与社会的理念相契合,家族制定的文件与执行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底线——法律本身。


如果要真正实现家族宪法的效果,有三个问题必须把握好:


其一,家族宪法作为一个家族财富管理工具,其内容既可能是与法律制度相冲突,也可能是与法律制度的妥协。


在家族宪法中,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法律原则直接冲突的公然违法性约定是应当尽量避免的;同时,应明确自治规章的属性,特别宣示对于家族成员的法律约束力。总之要保证家族宪法在形式上是一份法律文件。


其二,家族宪法的内容应有配套法律文件的支撑,这无形中赋予了家族宪法更强的约束力。将家族意愿转化为结构性工具的治理安排就是一个比较有效的路径。


鲁伟鼎家族设立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通过信托内部的治理安排,不仅给家族特殊的安排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还为家族成员提供了成长与合作的平台,为家族事业的传承打好基础。


其三,要将家族宪法变成真正的“法律”,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家族意愿如何与企业制度规范有效衔接。


家族在制定家族宪法的过程中,应与家族企业的股东协议、章程等文件同步规划,并通过治理机制将家族宪法的内容转化为公司的相应规范。同时,也必须把握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的边界,避免两者之间的过度干预。


家族对家族宪法的制定,实质是一次重大的、历史性的家族治理事件,促使家族治理从非正式走向正式,从不规范走向规范。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家族宪法其实也是家族习俗和家族精神的凝结。

家族·声音 | 家法与国法,保证家族宪法的有效与执行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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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定制家族宪法是家族的一堂共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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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家族宪法的过程与内容同样重要。家族如果能真正贯彻执行每一个流程,那结果肯定是令家族满意的。制定家族宪法的流程分为准备、起草、批准、执行、评估和优化六个阶段。


第一步——准备阶段


家族领导人发起后,首先要决定哪些成员参与制定家族宪法。这一阶段的另一个任务是建立一个共同认可的决策模式,家族应事先就决策流程达成一致。


第二步——起草阶段


以过程的形式主导时间较长,过程多变;优点是每个问题都会得到成员的充分讨论,而这也是成员之间形成相互支持和相互谅解的过程。


对于诉求异常迫切的家族,往往偏向于以项目的形式主导。先组建工作小组进行准备工作,再由工作小组向整个群体提出建议,这种形式将大大缩短起草的时间。


第三步——批准阶段


这一阶段较为关键。采取哪种批准形式取决于家族考虑的重点,通常会采取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决议。公开投票形式应当是首选的投票方式。批准阶段算是制定家族宪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第四步——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最应关注的是效率问题。如果因执行不力导致时间拖得过长,家族对执行层成员的信任感将会化成泡影,共识和意愿可能难以再次建立。因此,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显得尤为重要。


第五步——评估阶段


随着家族不断经历新的挑战和事件,在这个过程中会不断总结出新的观点和经验教训。因此,应对现有的家族宪法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应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六步——优化阶段


制定家族宪法的过程,一定是发现问题的过程,这需要家族不断地制定修正方案,优化阶段是一个必经过程。


无论现阶段是否进入了优化程序,都要对未来的修正程序进行明确的约定,并把握好保证家族宪法的稳定与保证修正和优化程序灵活性之间的平衡。


家族宪法、家族规章制定的过程实际上是家族成员逐步参与家族管理与家族事务的过程,是家族共识逐步形成与奠定的过程,是家族成员的一堂共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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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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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为什么是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家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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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家族价值实际上就是家族信托的情感属性。从实践来看,家族信托有8个比较突出的家族价值。


包容性


家族信托可以包容所有的“财富”类型,家族信托可以包容现在的人,并给“未来的人”留有必要的空间。家族信托可以包容所有的“可能”与“挑战”,所有的“可能”与“挑战”在家族信托中都可以找到解决方案,作出合理的应对。


承载性


家族信托可以承载所有的“目标”,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人、公司、机构甚至动物。更为重要的是,家族信托在家族治理中的运用,使之可以作为家族文化与社会资本之载体,家族情感与人力资本之摇篮。


参与性


家族信托不是产品,构建中给予了家族参与其中的巨大空间,也给了家族充分的意愿表达空间,家族成员有“N种”参与的角色与可能。无论是“事前”的参与、还是“事中”的参与,对家族成员而言,家族信托已经不是冰冷的工具,而是温暖的归宿。


创新性


家族信托本身就是技术与制度博弈的结果,在这种制度中给予了意思自治最大的尊重。只要不突破已经确定的公知底线,在家族信托中可以创新各种“角色”、创新各种“权利”、创新各种“法律关系”,也可以创新各种“规则”。


组织性


家族信托是一个组织性的法律结构,既可以是权利的“主体”,也可以是权利的“标的”,能上能下。


基于其“坚固”,家族信托可以成为一所房子,更可以成为一个永久的家族之“家”。


成长性


家族信托不仅可以与时间相伴,更可以与家族世代同行、与财富共同成长,尤为重要的是,可以比家族成员更为长寿,见证一切。


情感性


家族信托的设立与存在本身就是一份承载着设立人巨大家族情感与责任的礼物,运营中更是能让家族的情感长久的凝聚在一起,让家族成员倍感温暖。


支持性


家族信托可以理解为对家族的一种长期支持,有了这种支持,家族成员才有保障,有了这种支持才可以让一切的美好变得可能,有了这种支持才会有家族的未来。

家族·声音 | 为什么是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家族价值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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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为什么是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家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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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世代微评


在合同实务中解除权的行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益保全手段,但是的确也出现了很多滥用解除权的情形。合同是以促成交易及维护交易稳定为原则的,在仅发生一般性违约且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场合下,相应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此时所谓的解除权行使一定要慎重。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裁判规则


受让方已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尚欠少部分未付清的,构成一般性违约,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已经发生重大改变,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转让方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判令受让方返还目标公司股权,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所以不予支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40号


2003年1月5日,曹某、张某等共同投资成立目标公司,其中曹某享有目标公司22.22%的股权。2004年9月30日,曹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曹某自愿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转让的价款为740万元。转让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40万元;第二次自股权转让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其余款项。如到期张某未付清全部款项,曹某有权选择依本协议索要相关款项或者继续行使余款的相应股权”。同日,张某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向曹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40万元,余款200万元未予支付。


最高院裁判认为“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为740万元,张某已经支付了540万元,尚欠200万元未予支付,应当构成一般性违约……因张某欠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亦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书》,由张某向曹某偿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经本院释明,曹某仍然坚持原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本案《协议书》,返还全部股权。因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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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退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前四种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进行分析,可以作出法定解除应当具备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大要素的基本判断。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显然属于根本性违约事由,而非一般性违约事由。申言之,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应导致合同解除。在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应当成为法律首先保护的社会价值。本案充分表明,合同解除诉讼确实存在较大风险,往往是一招不慎满盘皆输。因此,确定诉讼请求前围绕本规则进行价值判断和诉讼方向选择是必须要完成的准备性工作。


实务中,合同当事人为了严格合同责任促进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一般性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当约定的一般性违约事由出现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应否予以支持?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情形的处理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事由时也应遵循本规则进行设计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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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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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为什么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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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功能价值很多,也有很多演绎的路径。


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强制执行之禁止、混同之限制、破产财产之排除、抵销之禁止及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这六个因素确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是家族信托功能价值的基础。


区别性


在家族信托中,事实上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管理权)及受益权的区别与分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功能价值。在四项权益的内部进一步区别与分离可能是当下信托实践的重点。


制度性


家族信托是一项久远的法律制度,可靠性是得到充分验证的;同时也是一项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具有跨越法域的能力。同时它是一项中国法引进的法律制度,这就意味着可以依托于此,在境内外很多场景中进行实践,而且得到最广泛的法律保护。


灵活性


在家族信托的框架下具有丰富的“自治空间”,只要在合规性及价值性范围内都是自由的,可以说“一切皆有可能”。这也意味着“技术”成为关键要素,技术可以充分打开这种可能,同时也能够管理好“边界”。


可靠性


合理的结构设计之空间,必要的机制安排之可能,让家族信托当事人变得更懂“规矩”,更有“方向”,也更为可靠。


稳定性


家族信托是法律制度下适格的法律结构,理论上具有先天的理性,较人而言更加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家族信托足够的“久远”,非因“法定事由”不可变动,这也决定了信托的稳定性。


跨越性


家族信托的安排可打通“生前”与“身后”,可跨越“时间”与“代际”,可跨越“空间”与“法律”。家族信托的跨越性与其他传统工具比较是意义非凡的。


执行性


家族信托是委托人自行定制的,一切尽在“意定”之中,不是简单的意愿,而是实实在在的安排。法律制度的设计已经排除了不确定性影响的干扰,所以说执行性与其他工具相比更强。

家族·声音 | 为什么家族信托“火”了——信托的功能价值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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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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