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声音 | 家族信托发展的关键问题——从37号文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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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家族信托发展的关键问题——从37号文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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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201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 37号)对“家族信托”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家族信托高速发展、信托机构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之际,承认“家族信托”并确定初步的规范和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规范”是家族信托长期发展最重要的保障,这是根本性问题。除法律、税务、登记、监管等诸多大的问题外,其中还有三个与家族信托有关的具体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关于股权信托的问题


家族越来越倾向于将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进行运用,希望置入的是家族控股公司的股权并实现整体财富系统的导入,而非仅仅是具体特定经营性资产的股权。


机构应当认识到二者在资产规模及未来的资产形态、合规要求、服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都会存在巨大差异,本质上这是“工具”与“家”的区别,逻辑与视角是完全不同的。


关于遗嘱信托的问题


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与遗嘱信托有关的判例,认定了遗嘱信托的效力;令人振奋的是,即将在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133条也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解决了遗嘱的缺陷,将“意愿”变成了“安排”,不可否认有很大的运用空间。关键的问题是,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是机构还是自然人。


如果是以机构作为受托人,应当如何操作?如何保证机构能够出任受托人并符合合规要求?出现机构拒绝出任受托人的情形如何处理?遗嘱信托如果无法成立如何进行托底安排?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同样也面临非常复杂的问题


关于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问题


自然人作为非营业性的受托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上面讲到的判例本质上也是司法实践对自然人受托人的认可。


对于资产规模不大、资产形态及家庭关系相对简单的家庭,自然人信托在成本与效率上的优势是有吸引力的。自然人信托当然也存在登记等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发展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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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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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声音 | 家族信托发展的关键问题——从37号文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