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战路径——从家族初步共识、核心共识到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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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一定不能纸上谈兵,前期难点是如何发现合理的起点,然后再逐步把事情先推动起来。事实上有两条线索是应当牢牢把握的,其一是家族诉求的迫切程度,其二是家族共识的达成水平,这二者往往决定了特定家族差异化的实现路径。但从实践来看,事实上存在一个次第展开且普遍适用的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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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深刻反思的几个家族财富管理问题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面对各种新的东西滚滚而来,如何鉴别和选择、吸收和利用呢?这要求家族要有自己的财富管理理念、逻辑与体系,才能让家族既不会盲目激动,也不会轻易慌张,从而保持自己的节奏。


在这个阶段,家族冷静下来对一些问题进行不断反思是很有必要的。


如何应对“转变”与“重构”的新趋势?


彼得·德鲁克曾经说过“动荡时代最大的危险不是动荡本身,而是仍然用过去的逻辑做事。”


用合理的安排和代价,坚决拆除过去留下来的“炸弹”,不留尾巴;按照当下的逻辑去优化当下的财富管理行为,不产生新的风险;顺势而为,做一些全球视野的、能够应对全面合规的结构性安排。


如果能做到这几点,今天的转变与重构对家族而言反而是一次巨大的机遇,家族应当义无反顾地抓住这个窗口期做一些有长远价值的事情,而不应当是见招拆招。


传承是不是家族财富管理的首要问题?


缺乏基本的安全与保障,没有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支撑,家族财富的传承就如同空中楼阁,根本无法实现。


家族的当务之急是风险隔离与保障支持,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打底”,是一种“守”;重中之重是所有权结构的重构以及资产形态的转化,这是为未来创造可能,是一种“攻”。


现在应当做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梳理家族面对的风险,对外部风险进行有效清理,强化家族内部的治理,同时为整体布局做好必要准备。做到攻守平衡,不仅是当下,而应当贯穿于家族财富管理的始终,是根本之道。


如何发现家族财富管理的真正起点?


越宏大的诉求与目标越难以推动,家族就是在宏大诉求与目标中反复徘徊,耽误了最佳的财富管理启动时机,最终连最基本的财富诉求都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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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共识的充分程度决定了家族事务的推动程度,在最迫切的诉求与最充分的共识之间平衡,才可以找到真正的起点。家族财富管理是一个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发现新问题的过程,有了好的开始,后续的推动是水到渠成的。


加强家族的情感管理与文化管理,凝聚共识是一个长期的家族任务,始终保持大方向认识的一致,逐步提升家族共识的深度和广度,应当永远处于进行之中。特别要避免因欲速则不达而导致的共识倒退,这对家族信心的损伤可能是致命的。


整体解决方案构建与落地的困难在哪里?


缺乏系统性思考的能力与清晰的价值判断,没有完整的逻辑框架体系,不可能突破“瓶颈”,无法构建能够落地的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


财富管理逻辑与财富管理层次的打通;境内所有权结构与跨境所有权结构的打通;财富管理逻辑、技术、工具与实操的打通;家族与财富管理机构的打通;“物”与“我”的打通。


这些“打通”是当下家族应当去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合家族之力,借专业之力才可能打开局面。


反思这四个问题,家族才能把握趋势、把握重点、把握起点并把握方向。一个家族如果能够用家族财富管理行为正确回答这四个问题,说明家族财富管理已经走在正确的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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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财富管理的实战推动路径


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有效的总体思路是:推动家族内部,尤其是核心家族成员先行达成初步共识,进而达成关键家族(企业)事务的核心共识,最终形成普遍共识。并根据家族意愿及共识水平次第推动不同层次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落地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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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按照下述路径推动:


1、对家族(企业)产权及路障进行系统梳理。对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归属及现状总体把握,对家族特殊资产及家族路障进行厘清,并与家族战略、规划及意愿进行比较。对产权进行家族确权,并对产权无法回归的资产制定过渡性方案。


2、在前期家族共识推动及产权梳理基础上,着手制定家族财富管理的原则性目标方案,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细化的、局部的或不同层次的解决方案;同时,针对紧急事项启动紧急解决方案,但应保留与整体解决方案的衔接。


3、以私人财富管理层次为入口,以家族领导人、关键人员、核心人员及其他家族成员为线索,确定重要及紧急财富管理事项,进行必要的安排;同时根据当下状况及家族意愿,进行家族成员身份配置的优化,为后续方案的确定与实施做好准备。


4、私人财富管理层次以“人”与“资产”双重风险隔离为考量要素和起点,先构建资产安全池,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确保家族成员不同层次的保障与支持。如家族选择以结构性工具安排为主导,可推动风险隔离与保障支持诉求的同步实现。


5、确定以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为核心的基本定位,着手构建家族控股公司,制定所有权结构优化与完善方案,以保护、控制与传承结构为视角,在家族及事业主体层面理顺所有权结构。在符合条件的板块或特定资产顶层尝试家族信托的运用,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家族信托的运用场景。


6、在家族所有权结构的优化与完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家族(企业)的治理问题,本着结构优先、机制协同的原则,搭建家族(企业)治理的初步框架,考虑设立家族委员会、家族办公室等家族治理机构,积累相应的家族(企业)治理经验。


7、在家族治理机构运作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步制定专项家族政策,如雇佣政策、保障政策、所有权政策等;同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逐步完善家族治理机制。条件成熟时,制定家族宪法,并逐步提升家族(企业)治理水平。


8、明确整体提升家族力的长远目标,以家族教育、家族慈善为抓手,整体提升家族人力资本、文化资本及社会资本的价值。尤其要重点关注家族文化的价值,从形文化、法文化、魂文化三个层面逐步养成和谐的、积极的、平衡的家族文化体系。


9、扎根家族情感,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完善的家族生态系统。以全球“人”、“财”、“事”布局为视野,以“在岸”与“中岸”为两个核心舞台,以“家业”与“事业”为两条主线,以“德法共治”为方向,以“尊严”、“从容”、“安宁”为目标,实现家族(企业)的基业长青。


如果家族(企业)能够遵循这个实战思路,辅以合理的逻辑、路径、技术与工具,实现目标肯定是有保障的。


[文章来源:摘自《逻辑重述——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作者:张 钧、张晓初、赖逸凡、胡 弯、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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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晓初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  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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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约方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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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可否主动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合同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不涉及合同解除条件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赋予的是非违约方的合同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合同是否履行的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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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必然意味着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履行的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及约定解除条件的前提下,违约方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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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92号


2013年4月8日,王某某(甲方)作为转让方、解某(乙方)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为:辽宁嘉德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辽宁沃源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硼铁公司)为甲方持有全部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嘉德公司董事会授权甲方欲将嘉德公司和硼铁公司(两家合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乙方愿意购买。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抵押担保,未被查封及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中还进行了过渡期约定,并对保证承诺条款、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有关费用的负担、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约定。双方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诉之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解某主张依据另案生效判决的认定,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经审查,解某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仍然要看案涉合同是否具有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


解某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乙方原因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投入及收益不予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其可以放弃目标公司的投入及收益并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而解除合同。从合同约定来看,该条款是对违约责任而非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在解某违约的情形下,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必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的解除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的补救方式,是否愿意继续受到合同约束的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


解某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案涉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应当解除。从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前提来看,其适用的债务种类为“非金钱债务”,而在本案中非违约方王某某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以获取对解某的金钱债权,解某对王某某所负的债务为金钱债务,故上述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解某的经济状况恶化与否并非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此为由阻碍非违约方主张合同权益。故解某主张合同已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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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合同解除之违约方的失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各类合同法律实务中,基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经济环境及利益趋向的变化,为了追求更大利益或避免更大的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并不鲜见,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


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是否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进行判断。如果不具备《民法典》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解除条件及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当然是应当严守的,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相对方当事人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将对合同中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解除作为单方主张合同解除的条件,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条件无论在约定目的及效果上均是不同的,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约定,不应混同。


就合同目的而言,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殊的交易目的,而不是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只是为了约束相对方的履约行为。就解除权的本质而言,合同的解除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相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的必要补救方式,是否愿意继续受到合同约束的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因此,合同的违约方在守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是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守约方接受对方当事人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案例,此时也只应理解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达成新的合意。


进言之,合同解除之违约方失权原则虽是当然解释可以得出的结论,但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作出当事人不应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等约定也可以视为一种谨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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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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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法与国法,定制家族宪法是家族的一堂共修课——关于家族宪法与家族规章的时代思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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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家族宪法是达成深度普遍共识的结果,魂而生法,法而赋形,家族宪法正是从家族文化到家族(企业)治理中承上启下的关键。如何定制一部家族宪法呢?为什么说不仅要关注结果的价值,同时也要关注过程的价值?家族宪法的美好如何落地、如何支撑、如何执行与保障呢?这是一堂家族的共修课,而不是领导人的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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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而生法,法而赋形,文化到治理


家族宪法一定要能继往开来。“继往”是对家族过往积累的总结与提升;“开来”是给家族带来方向和指引,面对未来,能够落地与执行。否则,家族宪法将丧失最基本的价值。


家族宪法一般包括家族声明、家族治理及家族企业治理三个版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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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明属于“纲领中的纲领”,核心内容是家族的共同使命与愿景、价值观、基本原则和精神等。有些人会觉得家族声明有点“虚”,但它恰恰表明了一个家族对于与自然、社会的关系,及对于家族内外各种关系的理解与共识,是至关重要的。


如同穆里耶兹家族的“每人每事”一样,看似简单,实则价值非凡。家族声明是家族及家族成员判断与举止的依据,也是家族及家族成员选择与行为的指引。同时,也是对家族精神的高度概括。


家族精神是家族文化的灵魂,家族声明则是规则化的家族精神,而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则是具象化的规则。魂而生法,法而赋形,家族宪法正是从家族文化到家族(企业)治理中承上启下的关键。


家族治理是通过构建相应的家族内部结构与机制,妥善处理内部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人”与“权益”的关系。


穆里耶兹家族有近800名家族成员,在家族宪法中设置了:家族联合会——几乎所有成年的家族成员都有平等选举家族顾问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家族顾问委员会——由家族联合会的成员选举产生,宗旨主要是确保家族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评价家族控股公司的战略决策是否可行,批准家族成员进入家族联合会;家族基金会——为家族成员的生活和创业提供充分的支持。


当下推崇的家族治理结构主要以家族大会、家族委员会、家族理事会等机构为核心权力机构,以家族办公室为主要决策及支持机构。


治理结构这架“骨骼”的运行需要“血脉”的支持,家族治理机制就起到了这一作用,其主要包括流程、规则及政策等内容。只有通过结构与机制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推动家族的内部治理。


一个适当的家族治理格局,可以集合家族全部的资源、能力和智慧,为家族(企业)提供强大的核心领导力与关键人力资源,有效管理家族事务,成为家族成员施展才华、交流合作、保障支持、冲突调解、情感凝聚、长远发展及家族力提升的保障。


家族企业治理与家族治理同样重要,也同样可以分别通过结构和机制进行考量。家族企业治理和一般企业表面上看是类似的,但核心的不同是家族企业会想方设法让家族价值观、家族精神和家族特殊资产融入企业战略中,并保证在家族企业中的持续实现。


以李锦记家族为例,其家族宪法就对于股权的继承和转让进行了特殊安排:要求股东必须都具有家族的血缘,股东退出的股份必须由企业统一购回;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家族委员会成员,董事会主席一职也必须由家族成员担任。


可见,家族宪法是从家族文化出发,具体化为家族的基本原则和实现路径。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中的基本结构和机制都应当源于家族宪法,并接受家族精神的指引。从这个意义上讲,家族宪法当然是家族最高的共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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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族宪法是家族的一堂共修课


制定家族宪法的过程与内容同样重要。家族如果能真正贯彻执行每一个流程,那结果肯定是令家族满意的。制定家族宪法的流程分为准备、起草、批准、执行、评估和优化六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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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准备阶段


家族领导人发起后,首先要决定哪些成员参与制定家族宪法。规模较小的家族,让所有家庭成员都参与讨论是最佳的模式;对于规模较大的家族,通常由家族委员会或者分属的专门委员会来推动。


这一阶段的另一个任务是建立一个共同认可的决策模式,家族应事先就决策流程达成一致。


第二步——起草阶段


最需要关注的是以什么形式起草家族宪法,通常分为以过程的形式主导或以项目的形式主导。


以过程的形式主导时间较长,过程多变,通常要花两三年时间才能完成。优点是每个问题都会得到成员的充分讨论,而这也是成员之间形成相互支持和相互谅解的过程。


对于诉求异常迫切的家族,往往偏向于以项目的形式主导。先组建工作小组进行准备工作,再由工作小组向整个群体提出建议,这种形式将大大缩短起草的时间。


这两种形式不是绝对的二选一,家族可以在起草过程中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


第三步——批准阶段


这一阶段较为关键。采取哪种批准形式取决于家族考虑的重点,通常会采取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决。公开投票形式应当是首选的投票方式。批准阶段算是制定家族宪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第四步——执行阶段


这个阶段包含四个层面:


1. 后续配套文件的起草和实施;

2. 持续修订和完善家族宪法的内容;

3. 不断调整和优化结构和流程;

4. 对家族宪法进行持续运用。


这四个执行层面需要同步推进。


执行阶段最应关注的是效率问题。如果因执行不力导致时间拖得过长,家族对执行层成员的信任感将会化成泡影,共识和意愿可能难以再次建立。因此,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显得尤为重要。


第五步——评估阶段


随着家族不断经历新的挑战和事件,在这个过程中会不断总结出新的观点和经验教训。因此,应对现有的家族宪法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应进行相应的修改。


评估可以围绕四个方向展开:


1.完成度:家族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完成情况;

2.一致性:家族宪法是否包含不适宜的内容并可能给家族或企业带来危害;

3.影响力:家族宪法能否真正影响行为,是否真正推动新的变化;

4.执行力:是否已经付诸行动是最具决定性的因素。


第六步——优化阶段


制定家族宪法的过程,一定是发现问题的过程,这需要家族不断地制定修正方案,优化阶段是一个必经过程。


无论现阶段是否进入了优化程序,都要对未来的修正程序进行明确的约定,并把握好保证家族宪法的稳定与保证修正和优化程序灵活性之间的平衡。


家族宪法的制定过程,同样可以用于家族规章的制定过程,二者的制定流程从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


家族宪法、家族规章制定的过程实际上是家族成员逐步参与家族管理与家族事务的过程,是家族共识逐步形成与奠定的过程,是家族成员的一堂共修课。最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大家团结一致解决问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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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与国法,保证家族宪法的有效与执行


家族历经重重的考验与磨难后,最终制定出一部与家族精神相契合的家族宪法,谁都希望这个家族成员努力的结晶能够代代相传,历久弥新。然而,每个家族都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存在,家族的理念也需要与社会的理念相契合,家族制定的文件与执行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底线——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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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宪法虽然也有一个“法”字,但与日常的法律并不相同,家族宪法中更多的是对家族成员共同意愿的表达,往往不会特别注意法律约束力。如果要真正实现家族宪法的效果,有三个问题必须把握好:


其一,家族宪法作为一个家族财富管理工具,其内容既可能是与法律制度相冲突,也可能是与法律制度的妥协。


在家族宪法中,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法律原则直接冲突的公然违法性约定是应当尽量避免的,这是一个大前提。


家族宪法除倡导性的内容外,赋权性及强制性内容应当明确责任与后果,同时应明确自治规章的属性,特别宣示对于家族成员的法律约束力。


总之要保证家族宪法在形式上是一份法律文件。


其二,家族宪法的内容应有配套法律文件的支撑,这无形中赋予了家族宪法更强的约束力。将家族意愿转化为结构性工具的治理安排就是一个比较有效的路径。


鲁伟鼎家族设立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就是一个把家族意愿真正落地的典范。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的治理安排主要由三个机构组成——董事会、受托人与监察人。其中由董事会决策、受托人管理、监察人监督。这无疑借鉴了公司制度的治理原则与安排,并通过设立董事会确保了家族在信托中的核心地位。


慈善信托中,由鲁伟鼎出任董事会的董事长,鲁伟鼎的儿子鲁泽普担任慈善信托的监察人,监察人与董事长还存在着继任安排,这不仅给家族特殊的安排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还为家族成员提供了成长与合作的平台,为家族事业的传承打好基础。


其三,要将家族宪法变成真正的“法律”,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家族意愿如何与企业制度规范有效衔接。


家族宪法中企业治理部分与企业制度规范很可能存在交叉竞合。因此,家族在制定家族宪法的过程中,应与家族企业的股东协议、章程等文件同步规划,并通过治理机制将家族宪法的内容转化为公司的相应规范。同时,也必须把握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的边界,避免两者之间的过度干预。


李锦记家族通过对家族宪法内容的巧妙安排,强化了对家族自身的约束,区分了家族成员、董事会成员、股东和高管的角色,明晰各自的权利与职责,在家族与企业之间建立起防火墙,防止互相越界和干预。而且,通过家族宪法把不同角色的权利与职责制度化、有形化、规范化,也是对家族的一种有效约束。


家族对家族宪法的制定,实质是一次重大的、历史性的家族治理事件,促使家族治理从非正式走向正式,从不规范走向规范。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家族宪法其实也是家族习俗和家族精神的凝结。


家族宪法作为家族重要的结晶,如果不能保证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将会是家族的重大损失。


[文章来源:摘自《逻辑重述——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作者:张 钧、张晓初、赖逸凡、胡 弯、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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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晓初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  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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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不是一种时尚,而是一种需要——关于家族宪法与家族规章的时代思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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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家族宪法点燃了家族的传承梦想,确实也是实现家族传承可靠的结构性支撑力量。但家族宪法一定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不仅是文字,更是要根植于家族成员的内心,流淌在家族成员血液里的东西,这才是真正的家族宪法。制定家族宪法需要什么条件?家族具备这样的条件吗?为什么说从家族规章出发遇见家族宪法可能是当下大部分中国家族的必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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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好高骛远

家族宪法不是一次“打卡”


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1.0时代——定义时代,财富家族就已经开始关注家族宪法。家族宪法在人们心中不仅是家族成功传承的经验,更是成功家族的标志,甚至在早期的一些家族财富管理市场活动中是以家族宪法的推动作为开端的。


最宏大的家族财富管理愿景,恰恰放在了市场萌芽阶段,好像有点可笑,但一定存在着历史的必然。试想,没有一个高远的目标与理想,如何才能唤起足够的关注与向往?其实每一个新鲜事物的导入都是这么开始的。市场觉醒后,反而产品和财技成为了主流,毕竟这些来得更实在一些。


从实践来看,很多家族已经着手布局财富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开始关注家族力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所以说现在讨论家族宪法正当其时,而且现在家族宪法的制定条件和技术已经基本成熟了。


换句话说,此前家族宪法的制定技术是不成熟的,主要有三个判断依据:其一,此前家族关于家族宪法的诉求不真实,并且缺乏必要的家族共识;其二,此前国内相应领域的研究水平相对较低,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匮乏;其三,此前并没有出现专注于研究家族宪法或提供家族宪法服务的机构。


这三个理由是客观的,也是有说服力的。当然今天也只是处于“基本成熟”阶段而已。


家族·观点 | 不是一种时尚,而是一种需要——关于家族宪法与家族规章的时代思考之一


家族宪法是家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族宪法的制定一定伴随着家族文化意识的觉醒,“基本成熟”是家族文化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正常现象,这不是悲观的判断而是乐观的预测。


家族宪法的制定过程是艰难的,家族的上一代往往很期待,下一代也积极参与,都希望家族宪法能够落地。但最终能够做到的却寥寥无几。家族宪法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家族的认识问题,也是一个能力问题,更是一个环境问题,还需要一点运气。


虽然目前家族开始意识到家族宪法的重要性,内部达成了“初步共识”,制定的技术能力也足够支撑,但依然存在很多挑战:


首先,家族仅仅形成“初步共识”是远远不够的,家族宪法必须立足于家族“广泛共识”和“深度共识”的基础上,这不仅困难,而且需要一些“助缘”;


其次,家族宪法不仅规制当下,更约束未来的家族成员或利益相关者,“预见未来”要求家族整体必须具备足够的决心与远见;


其三,家族宪法往往是“盛世”的产物,很多时候进程会被各种家族的意外打断。一旦家族失去“稳定”与“繁荣”的环境,家族宪法就很可能无法推进;


其四,家族宪法的制定往往需要一个强势的、正值盛年且极富家国情怀的领导者,有能力、有耐心、也有时间去推动、落实和优化家族宪法;


家族宪法一定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不仅是文字,更是要根植于家族成员的内心,流淌在家族成员血液里的东西,这才是真正的家族宪法。制定家族宪法确实不易。更为重要的是,形成文字上的家族宪法就是真正的家族宪法吗?能够被家族广为流传和遵守吗?


必须要提醒家族的是,不要好高骛远轻言家族宪法,更不要以家族宪法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起点,家族宪法不是一次“打卡”,也不是一种“时髦”。


家族·观点 | 不是一种时尚,而是一种需要——关于家族宪法与家族规章的时代思考之一

立足当下

从家族规章出发遇到家族宪法


为了避免与宪法的混同,有些人将家族宪法称之为家族宪章,其实大可不必,家族宪法的概念事实上在中国财富家族中已经深入人心了。


家族宪法在家族中的地位,就如同国家宪法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宪法确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也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家族宪法,同样也是家族在最普遍、最根本的共识之上,建立起的家族根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家族宪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不仅应当明确家族的价值观与最高政策,确定家族的基本制度安排;更概括了何为家族、何为家族事务;同样重要的是,它不仅规制现在,还约束未来。


正因如此,家族宪法其实是一个维持家族整体运作的庞大系统,它具有纲领性和复杂性。纲领性应当是家族广泛共识的达成,复杂性涉及到家族的方方面面,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


家族·观点 | 不是一种时尚,而是一种需要——关于家族宪法与家族规章的时代思考之一


从大部分的实践来看,多数家族所谓的“家族宪法”实际上并不究竟,不是真正的家族宪法,其本质是家族规章——往往针对某一类或某几类家族事务展开。


需要肯定的是,从家族规章的制定逐步积累、再到家族宪法的制定这恰恰是一件好事。这个过程不仅确定了家族最重要、最紧迫的一部分原则与规矩,更是一个积累共识、强化共识的过程。


相反,在不具备条件的家族中“跨越式地”制定家族宪法,达成“不真实的”所谓家族共识,虽然搞得轰轰烈烈,但最终无法执行,必将不利于家族的长远发展。


之所以赞成更多的家族在制定家族宪法时采用“集涓流以成川,集点滴以致大成”的方法,先从家族规章出发,原因有二:一方面,达成小范围的共识远比达成广泛的共识更容易,家族规章的达成相对更容易;另一方面,不同社会时期及不同发展阶段家族考虑的问题有所不同,如能在短时间内根据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家族规章,将形成“小步快跑”的格局。


目前实践也证明这样的效果会更好。与其长期纠结于家族宪法而裹足不前,倒不如尽快通过家族雇佣、保障支持、流动性管理及投资管理等家族规章解决当下问题。在家族内部,通过共同努力克服和解决的问题越多,家族共识也就越多;同时,这个过程中可以逐步养成家族充分沟通、共同决策的习惯,提升达成共识的能力。


这样看似慢了,实际上却是一个“以慢成就快”的过程。“从家族规章出发遇见家族宪法”,这可能是当下大部分中国家族的必然路径。


然而是不是每一个家族都需要家族宪法呢?


一些家族规模不大、财富规模有限,不拥有经营性资产,也没有太多“共”的主张与家族情怀,或者说“分”的趋势已经基本确定的家族,制定家族宪法的意义不是很大。这个时候用一些家族规章解决问题,确定必要的家规家训,也许更有效,也更有价值。


不是每一个家族都必须制定一部家族宪法。解决问题的方式很多,有时没有必要用“大炮打蚊子”。家族规章对于当下的许多中国家族而言是一个更切合实际的选择。最重要的是,对于家族规章的制定而言,家族马上就可以开始,而且很快会见到效果。


[文章来源:摘自《逻辑重述——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作者:张 钧、张晓初、赖逸凡、胡 弯、梁嘉颖]


家族·观点 | 不是一种时尚,而是一种需要——关于家族宪法与家族规章的时代思考之一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晓初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  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家族·观点 | 不是一种时尚,而是一种需要——关于家族宪法与家族规章的时代思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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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世代微评

投资并购通常以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模式实现,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不同法律适用可能涉及合同效力的不同判断、不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以及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不同法律责任。因此,在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交易中应更加谨慎,避免因合同技术安排不当而导致履行及认定上的争议。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合同。而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1号


2009年7月17日,中房合肥公司向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拟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通过设立一个国有全资子公司(即中房置业公司),将公司的房地产部分资产无偿划转至该全资子公司名下,再由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房合肥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该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经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中房合肥公司正式设立中房置业公司。


2011年9月8日,中房合肥公司(甲方)与海亮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合同签订后,海亮地产公司依约履行了首次付款义务,即支付了转让价款的50%。双方后续因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和相关转让资产瑕疵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中,海亮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实为房地产买卖合同,而非股权转让合同。中房合肥公司转让房地产资产的意识在先,设立中房置业公司在后,而设立中房置业公司的实质目的就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正常房地产资产转让的税收。合同实际转让的五个房地产项目。因此,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产权转让合同》性质,即该合同系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资产转让合同。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资产转让合同问题。所谓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的股东地位的合同。而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由此可见,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具体到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名称虽然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从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看,中房合肥公司系将其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海亮地产公司,海亮地产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从履行情况看,中房合肥公司已将其股权变更登记至海亮地产公司名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资产交割问题,但此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权转让合同》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一般特征,其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合同。”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及营业转让均是投资并购中的重要交易模式,但是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关于营业转让的法律制度安排,投资并购通常以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模式实现。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实现交易目的的成本、风险、效率及法律效果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性正是不同交易主体作出不同交易模式选择的原因。


理论上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在性质认定上不应有太大的争议,但实务中却成为非常重大的争议焦点。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不同法律适用可能涉及合同效力的不同判断、不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以及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不同法律责任。实务中,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双方当事人既有主张将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资产转让合同的情形,也存在试图主张将资产转让合同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


之所以存在上述不同主张,既有法律认识上和观点上的不同,也有合同技术安排不当的误导。不可否认,很多股权转让合同最终目的就是以投资行为取得目标公司有效资产的经营权,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均围绕特定资产而展开,甚至交易对价组成主要也是基于特定有效资产的价值确定,但无法回避的始终是交易目的的实现是以股权转让为路径的。


基于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巨大差异,以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三个角度综合判断合同性质并不存在太大的难度。实务中,既不要轻易以获取经营性资产的所谓“真实交易目的”为由否定合法的股权转让行为本质,更不应动辄就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视角出发去判断市场主体的合理交易筹划。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量的案例中已经多次明确了这样的判断规则,但各级法院在判决中的认识依然并不一致,这是在股权转让实务中要特别予以关注的。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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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世代微评

在综合考量交易风险、交易成本及交易效力三个方面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的交易目的更具商业合理性;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新设立或分立等形式将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特定的目标公司,然后完成特定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在转让方完成资产评估备案、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材料后才由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在该约定未履行前,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不予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99号


2011年7月19日,安联公司与安恒达公司就世纪中珠公司股权转让签订《交易框架安排协议》,同年7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北京世纪中珠置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的责任承担划分方案之协议》及附件。


《交易框架安排协议》第5.2条第二笔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5.2.1,双方确认,在世纪中珠公司51%股权过户至安恒达公司后,即按照“一次转让、分批过户、分期付款”的原则及以下规定办理世纪中珠公司49%股权的过户:(1)安联公司就向安恒达公司转让世纪中珠公司49%股权完成资产评估的备案;(2)安联公司与安恒达公司签署将其持有之世纪中珠公司49%股权并按照该协议规定分批过户给安恒达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办理工商登记之目的,安联公司与安恒达公司就世纪中珠公司49%股权分次股权过户还应签署单独的股权转让协议)。5.2.2,(2)双方同意,在2011年11月20日或之前完成以下工作,并于2011年11月30日安恒达公司向安联公司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a)世纪中珠公司51%股权已过户给安恒达公司;(b)安恒达公司已收到由收款方出具的第一笔交易价款的收款凭据;(c)安联公司与安恒达公司签署关于安恒达公司受让安联公司持有的世纪中珠公司24%股权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及世纪中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变更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并将全部原件交由世纪中珠公司保管。(3)双方同意,如在2011年11月20日前述规定的事项尚未完成的,则在该等事项全部满足后的10日内,安恒达公司向安联公司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


2011年8月,安恒达公司向安联公司支付了第一笔交易价款,世纪中珠公司51%股权亦过户登记至安恒达公司名下。


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安联公司与安恒达公司之间就《交易框架安排协议》履行问题发生分歧。期间,安恒达公司没有向安联公司支付第二、三、四笔交易价款。双方也未完成世纪中珠公司49%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裁判认为:“……安联公司与安恒达公司间签订的《交易框架安排协议》第5.2条关于‘第二笔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中约定安联公司应就涉诉49%股权完成资产评估的备案,而且约定安联公司与安恒达公司签署涉诉相应股权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材料后安恒达公司才向安联公司支付后续交易价款。因安联公司尚未按照上述协议完成资产评估的备案,也未签署涉诉49%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所以,安联公司主张安恒达公司应继续履行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亦缺乏法律依据。”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在股权转让的场合同样如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都有不同程度的适用余地。对此,合同当事人无论是在合同签订时,还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甚至在合同权益救济时,往往重视不够。


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分别是交付股权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同时,双方当事人可能还应承担多项法定随附义务或(和)约定的从义务。无论是主义务、从义务,还是随附义务,都有必要约定相应的履行条件、履行时间或履行顺序。如果对于特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必要的履行条件或履行顺序,那么,履行条件未成就或相对方的前序义务未完成时,后序义务并未进入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承担特定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相应义务。对此,理论与实务中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


因此,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当事人在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时,除应尽量全面明确和细化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外,还应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对相关的合同权利义务逻辑关系进行必要的梳理,合理设定特定义务必要的履行条件和履行顺序。合理的履行条件和履行顺序的安排,将大大提升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空间,这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技巧。


具体而言,在合同谈判及合同文本起草过程中,应当根据谈判内容及合同文本拟约定的内容对交易行为进行全程模拟,发现合同的不确定内容及合同漏洞,并评价重大交易节点的交易安排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格局是否衡平或本方是否有利,进而据此调整和完善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修改和完善合同文本。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交易流程的控制。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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