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约方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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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可否主动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合同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不涉及合同解除条件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赋予的是非违约方的合同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合同是否履行的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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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必然意味着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履行的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及约定解除条件的前提下,违约方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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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92号


2013年4月8日,王某某(甲方)作为转让方、解某(乙方)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为:辽宁嘉德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辽宁沃源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硼铁公司)为甲方持有全部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嘉德公司董事会授权甲方欲将嘉德公司和硼铁公司(两家合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乙方愿意购买。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抵押担保,未被查封及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中还进行了过渡期约定,并对保证承诺条款、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有关费用的负担、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约定。双方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诉之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解某主张依据另案生效判决的认定,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经审查,解某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仍然要看案涉合同是否具有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


解某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乙方原因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投入及收益不予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其可以放弃目标公司的投入及收益并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而解除合同。从合同约定来看,该条款是对违约责任而非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在解某违约的情形下,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必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的解除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的补救方式,是否愿意继续受到合同约束的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


解某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案涉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应当解除。从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前提来看,其适用的债务种类为“非金钱债务”,而在本案中非违约方王某某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以获取对解某的金钱债权,解某对王某某所负的债务为金钱债务,故上述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解某的经济状况恶化与否并非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此为由阻碍非违约方主张合同权益。故解某主张合同已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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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合同解除之违约方的失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各类合同法律实务中,基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经济环境及利益趋向的变化,为了追求更大利益或避免更大的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并不鲜见,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


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是否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进行判断。如果不具备《民法典》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解除条件及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当然是应当严守的,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相对方当事人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将对合同中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解除作为单方主张合同解除的条件,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条件无论在约定目的及效果上均是不同的,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约定,不应混同。


就合同目的而言,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殊的交易目的,而不是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只是为了约束相对方的履约行为。就解除权的本质而言,合同的解除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相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的必要补救方式,是否愿意继续受到合同约束的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因此,合同的违约方在守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是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守约方接受对方当事人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案例,此时也只应理解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达成新的合意。


进言之,合同解除之违约方失权原则虽是当然解释可以得出的结论,但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作出当事人不应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等约定也可以视为一种谨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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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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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约方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