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知其所以然:应当理解的7个家族(企业)治理实践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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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就家族而言,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最重要的路径就是家族(企业)治理,这不仅是重要的事,而且也是紧急的事!伴随着结构性工具的广泛运用,家族信托治理等结构性工具的治理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对于家族(企业)治理的忽视与误解必然会导致家族财富管理的方向性偏差。


家族(企业)治理到底有什么价值?为什么成为领先家族(企业)财富管理实践的核心内容?家族信托等结构性工具到底有什么价值?为什么结构性工具越来越成为家族关注焦点?知其所以然,有7个应当理解的实践观点:


观点1:基于家族特殊资产、家族涉入、利他主义及特殊代理的家族企业基本特征,以及家族成员在家族及家族企业内部不同的角色定位的必然差异,决定了家族企业中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平行治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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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2:在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中,家族规划与企业规划、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双重规划与平行治理可以理解为传统观点。而在实践中逐步发现,家族成员作为一个独立主体进行必要的系统规划也是非常关键的,进而在实践中应当奉行的是三层规划、双重治理的基础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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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3:一般认为,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应特别关注家族委员会与家族企业董事会这一组核心关系;而实践中会发现,家业与企业是存在极大区别的,除了经营性资产外,家族还拥有独立于家族经营性资产外的大量金融性资产、不动产等其他类型的家族资产需要管理,同时也存在大量的家族事务需要管理,由此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中通常应当对家族委员会与家族办公室、家族委员会与家族董事会两个轴进行同步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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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4:家族治理的重要价值在于提升家族效应及家族耐心资本。耐心资本是家族企业最重要的关键能力,是家族对股东经常性回报,长期战略价值,家族价值观与持续传承的平衡能力。正是这种耐心资本的无形价值才可能让家族企业得以做出长期投资决策,推进稳健的员工关系,并且为了长期的可持续的回报,放弃短期收益与短期流动性,更好地实现家族资本的平衡,即家族控制权、股东的流动性以及增长资本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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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5:家族企业的长寿基因之一就是合理且有效的所有权结构,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可以理解为家族(企业)治理的另一个维度。家族所有权结构有多个观察的视角,所有权结构所呈现的是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配置关系;同时,也可以从传承结构、保护结构及控制权结构进行考量;当然,家族所有权结构、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组织内部所有权结构多层次的梳理也是至为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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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6: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等法律结构是家族(企业)治理或所有权结构的重要工具。这些工具对家族的流动性管理、股权集中、风险隔离、控制权安排、财富传承等带来不同的功能价值与家族价值。基于家族信托强大的家族价值与功能价值,家族信托将会成为家族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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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7:家族委员会等家族治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依托确定的法律结构作为载体,可保障正式的家族治理的确定性和可靠性,这就是将家族治理融合于家族信托等法律结构的核心动因。尤其应当特别关注信托治理的家族治理价值。当家族信托作为家族顶层结构时,家族信托治理与家族治理可能是重合的;当家族信托作为承载特殊目的的法律结构时,家族信托治理事实上是家族基于特定目的的特殊治理安排;当家族信托针对特定资产进行安排时,家族信托治理属于对家族特定资产的特定治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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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在家族(企业)财富管理领域,对于家族(企业)治理的漠视,以及对家族信托治理等特定结构性工具治理的忽略,不仅会影响家族(企业)财富管理的效果,而且必然会误导家族(企业)财富管理的方向。对家族(企业)而言,应当实实在在地关注家族(企业)治理,这不仅是重要的事,而且也是紧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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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张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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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发现与未来同行的结构性力量——关于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的几点核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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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发现与未来同行的结构性力量——关于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的几点核心思考

世代微评


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已经进入高速成长的关键期。在家族办公室的坚守与创新、服务与运营中,本土力量、家族立场、家族力、能力价值、强生态及生态原则等一些核心问题与逻辑必须澄清。在辛丑年伊始,我们共同祈愿中国家族办公室行业能够在发展中发现与未来同行的结构性力量。


近些年参与到家族办公室服务领域的机构越来越多,关注家族办公室的家族也日渐增多。家族办公室可以理解为一种服务理念、一种服务模式、一种服务产品、也可以视为一种家族治理的工具。站在不同的角度与立场,家族办公室有着不同的演绎。当然,今天家族办公室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欣欣向荣的行业。


当我们站在不同的维度去观察和解构家族办公室的时候,会发现有非常多的核心问题需要去回答,当然,站在不同角度所提出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如果这些最基本的问题不能够得到澄清,未来的行业发展很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会出现一些大家非常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在辛丑年伊始,让我们共同祈愿中国家族办公室行业能够在发展中发现与未来同行的结构性力量。


家族·观点 | 发现与未来同行的结构性力量——关于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的几点核心思考


中国家族办公室行业从诞生起就是具有全球视野的。


我们会发现早期研究或实践中演绎的家族办公室的模式、样貌、结构与功能等,与今天领先的家族办公室的实际状况基本一致。中国家族办公室行业从发端时就努力与国际接轨,是对国际经验、国际模式的引入与借鉴,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今天有很多人会在中国家族的发展过程中去探寻类似于家族办公室的雏形,比如说“家宰”制度等。我们有机会可以深入探讨家宰制度与家族办公室的关系,但可以肯定地说,现代意义上的家族办公室就是来源于西方的。所以说中国家族办公室行业最不缺的就是全球视野。


那么行业缺乏的是什么呢?


基于各种原因,行业对于中国家族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从未真正深入系统性地去探寻历史上存在的中国家族的成功经验与治理模式,有的只是片段式的、故事性的或传奇性的演绎。而今天的研究,则更多集中于对近现代华人家族浮光掠影式的观察,尤其集中于刚刚完成一代到二代传承的家族。


同样,行业对于中国家族文化方面的研究也是非常不充分的。家族结构决定了社会结构,决定了家族文化,对家族文化的深入研究,对于理解中国家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中国家族文化缺乏必要的认识与把握,将是中国办公室行业发展中的核心路障,这随着行业的深入发展会逐步凸显出来。


行业需要本土力量,对于中国家族及家族文化的研究是需要长期积累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投机取巧,只能踏踏实实去做。从我们对中国家族及家族文化的初步梳理来看,这个文化遗产是一个非常值得挖掘的巨大宝库。本土力量的提升,需要学者、行业人士、包括中国家族的共同努力。


家族·观点 | 发现与未来同行的结构性力量——关于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的几点核心思考


家族办公室的核心本质是什么?


家族办公室是家族治理的中枢。既然是家族治理的中枢,那么首先会涉及到一个立场的问题,即我们始终不断强调的家族立场。


我们系统研究了行业发展过程中进入家族办公室行业,又快速退出这个行业的若干机构。这些机构之所以退出,之所以走了弯路,之所以失败,一个核心的原因就是对家族立场的丧失。家族办公室不是一个简单的投资机构,不是一个简单的金融服务机构,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化机构,它是具有家族立场和温度的。


家族立场指的是什么?是一个人的立场,一个家庭的立场,是一个家族支系的立场,还是整体家族的立场?毫无疑问,家族办公室应该是站在整体家族的立场去研究、服务和运作的,对于SFO而言当然如此。


对于MFO而言,家族立场问题一样突出。我们必须要面对家族成员、家庭、家族支系及整体家族的立场冲突,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去面对机构立场和家族立场的冲突。当机构立场与家族立场发生冲突时,如何去择取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


在坚守行业底线与原则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对家族立场的坚守无疑应当是优先的。若家族办公室行业丧失了家族立场,这个行业将会从根本上坍塌,甚至不可能真正存在。家族立场是值得特别强调的一个行业核心话题,是行业坚守与创新、服务与运营的出发点与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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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到底指的是什么?


我们将家族财富划分为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那么让这些资本相互作用的、有效的家族机制和家族结构是什么呢?这些机制、结构与资本结合在一起到底是什么?我们认为这个结合体就是家族力。这里的“力”指的不是力量,而是生命力,包括家族的生存力,发展力和价值力。家族力的整体提升对一个家族而言才是最终的真正目标。


家族财富管理保护的是什么?管理的是什么?传承的是什么?


家族财富管理可以从私人财富管理出发,也可以从家族(企业)顶层结构入手,但如果我们不关注家族力的整体提升,则不可能得到最终的答案。真正的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一定是对三者的完全打通。如果对这一点没有清醒的认识,家族办公室行业是很难构建起负责任的经济模式的。


家族力的核心是家族文化。这些年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家族在关注家族文化方面的发展,在家族宪法、家规、家训等方面做了很多尝试。但是这些真的能够落地吗?真的能够实现目标吗?结论不容乐观。


就家族宪法举例,我们看到的大多数家族宪法并不是家族真正的、深层次的共识,这样的家族宪法是不可能真正得到执行的。


然而,我们发现一些关注家族故事整理与挖掘、家族博物馆建设、特定家族政策制定等,更相信“背影的力量”的家族,他们确确实实收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些才是真实的、更有质感的家族文化的内容。当然,我们在这里并不是否定行业所做的努力,而是说在家族文化这个领域有更多值得去探讨、更有价值、更有实效的做法。


家族办公室关注的是家族治理与家族所有权结构,缺乏这个能力不可能成为领先的家族办公室。我们认为家族办公室不仅是家族财富管理机构,更应当是家族价值管理机构,这才是家族办公室及整体解决方案应有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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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是财富管理的3.0时代。


在财富管理的1.0时代——定义时代,看到的更多是市场价值的发现;在财富管理的2.0时代——工具时代,看到的更多是产品价值的变现;在财富管理的3.0时代,也是今天这个时代——生态时代,实际上更重要的是能力价值的力量。


每一个家族办公室都要有自己的核心能力,我们并不否认市场价值的重要性,也并不否认产品价值的意义所在,但是当我们缺乏能力价值的时候,很可能寸步难行。由于能力价值的缺失,几年前可能还活得很好的家族办公室,在今天则已经被行业所淘汰,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除站在特定家族办公室的视角外,也要站在家族办公室行业的整体进行思考。从财富管理的大视野来看,家族办公室行业的能力价值在财富管理生态中到底是什么?怎样才能让这样的能力价值在财富管理的大生态中发挥作用?如何才能为中国家族提供更好的服务?与财富管理生态中银行、信托等大机构相比较,家族办公室的力量是相对较弱的,目前离成为核心主导力量的距离还很远。


结论是确定的,家族办公室应当重视、打造并强化自身的专业能力,舍本逐末不可能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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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机构、每一个从业者进入家族办公室行业都依托于不同的基因,或金融投资的基因、或法律的基因、或税务规划基因,或家族文化研究的基因,有些则是教育的基因、移民的基因等等。这些基因恰恰形成了不同家族办公室的不同样貌,让家族办公室行业变得丰富多彩。


无论机构基于何种基因,都只能是一个重要的入口,客户需要获取的是财富管理生态的整体服务价值,这超越了任何机构服务能力的边界。没有生态力量的依托是很难满足家族整体解决方案的现实诉求的。那么谁是生态的中心呢?去中心化是生态的本质特征,谁是入口,谁就是中心。很多机构在努力尝试建立一个完整的财富管理内部生态,但最终我们会发现依然需要与外部生态的深度融合。


从我们的观察来看,在国内会逐步形成一些全国性的家族财富管理的强生态,也会形成一些区域性的强生态。对于家族办公室而言,如何融入到这些强生态之中,需要我们去做更深度的研究。当我们无法融入强生态的时候,从某种意义上讲,将会被市场所抛弃。


家族办公室不仅要有强基因,而且要持续的强化自身的基因;不仅要融入生态,而且应当融入强生态。这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具有强基因的机构,更容易融入强生态,更容易去发现一些相应的生态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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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生态,就必然会探讨生态规则,探讨我们在生态服务之下应当尊重或遵守哪些基本逻辑才能更好地融入生态之中。


市场格局而言,应当把自己的边界打开,以生态思维代替竞争思维,离开竞争,否则无法进入到生态之中;还应有足够的行业尊重,需要自我约束利益边界,在合作中互为主体,而非自我中心。


专业能力而言,必须要拥有持续成长的关键能力;就生态价值来看,利他增上、价值共创无疑是核心中的核心。不仅要共同合作创造更大的行业价值,同时也要去创造更大的客户价值。


价值主张而言,共生信仰和生态生长是极为必要的,这是与单一市场主体发展并不相同的价值主张;那么最重要的行为取向是什么?家族立场当然重要,长期主义也是至为关键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慢”的行业,用“快”的方式去做很可能会出现非常大的问题。“以慢成就快”可能是最合理的选择,行业需要积累,同时也需要沉淀。


我们始终认为,当家族办公室行业能够以对中国社会和家族关切的视野去研究和服务中国家族(企业)时,才能发现与未来同行的结构性力量,才能成为家族世代信任的同行者,才能真正和家族相伴而生,这个行业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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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架构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蒋松丞 

和丰家族办公室创始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财富管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持证人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  正式会员(TEP)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 钧、谢玲丽、蒋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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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通过设立公司转让股权形式转让资产的合同效力认定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通过设立公司转让股权形式转让资产的合同效力认定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通过设立公司转让股权形式转让资产的合同效力认定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通过设立公司转让股权形式转让资产的合同效力认定

世代微评

在综合考量交易风险、交易成本及交易效力三个方面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的交易目的更具商业合理性;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新设立或分立等形式将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特定的目标公司,然后完成特定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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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合同的条款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保证、特别约定等等,均是围绕转让标的展开约定的,该合同内容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方式,该合同内容及所确定的交易方式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已经废止,该条文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该合同属于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且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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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33号


2008年10月22日,京鼎公司(甲方)与紫星公司(乙方)签订《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其全资子公司‘浮华世家’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同意位于厦门市吕岭路1999号京鼎奥网城商业楼(三期)四层楼房,即厦门浮华世家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华世家)项下占地13537㎡,地上建筑面积25893㎡,地下建筑面积7004.6㎡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并随股权转让给乙方。3、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则甲方不再拥有浮华世家的股权、产权(即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其他收益,即转让后的浮华世家完全归属乙方所有……”


浮华世家于2008年6月6日通过厦门市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载明浮华世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投资人为京鼎公司。


在紫星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后,京鼎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注册成立浮华世家等事项的义务,导致讼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紫星公司认为京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案涉《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第一条关于转让标的的约定内容看,包括了京鼎公司将其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浮华世家100%股权转让给紫星公司,以及京鼎公司将其名下的案涉奥网城商业楼(三期)四层楼房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权益一并转让给紫星公司两大部分内容。合同的其余条款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保证、特别约定等等,均是围绕转让标的展开约定的。该合同内容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方式,即京鼎公司率先成立浮华世家,而后将奥网城商业楼(三期)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至浮华世家名下,最后再将浮华世家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紫星公司。


故《浮华世家转让合同》性质为股权转让,该合同内容及所确定的交易方式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情形,因此,判决认定《浮华世家转让合同》属于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且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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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公司或公司并购一定是基于交易双方特定商业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尤其在公司并购的场合,股权受让方通常是为了取得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等商业运营的关键资源能力而实施并购,这是基本的商业逻辑。


为了实现上述商业秘目标,交易双方通常以资产转让、营业转让及股权转让等交易模式的单独运用,或混合运用的方式进行实务操作。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有选择特定交易模式的动机和原因,简言之,无外乎交易风险、交易成本及交易效力三个方面的考量与平衡。其中,交易成本的考量会略微复杂一些,既要考虑本次交易的交易成本,也应当考虑本次交易对未来财务处理或未来交易带来的成本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成本筹划空间。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的交易目的更具商业合理性。同时,交易的目标往往并不是转让方全部资产、资源和能力。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新设立或分立等形式将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特定的目标公司,然后完成特定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比较通行的做法。


在上述特定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对应的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的法定权利人并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变动,交易双方也没有变动资产、资源及能力的意思表示目的,只发生特定目标公司的股权变动。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是理所当然的。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通过设立公司转让股权形式转让资产的合同效力认定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通过设立公司转让股权形式转让资产的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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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效应最大化的16条实战建议——如何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家族·观点 | 家族效应最大化的16条实战建议——如何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家族·观点 | 家族效应最大化的16条实战建议——如何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家族·观点 | 家族效应最大化的16条实战建议——如何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世代微评


家族治理的底层逻辑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要进行家族治理?这个问题如果回答不清楚,家族治理是很难受到家族重视并真正打开的。家族效应最大化虽然不是答案的全部,但一定是最重要的答案之一。


在当下的家族财富管理市场,对家族治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在很多场合对家族治理依然是概念性的宣示与传播,很难有落地执行的路径与方法,从本质上看主流市场并没有理清家族治理的基本逻辑。如果家族企业无法处理好家族治理这个问题,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事实上是无从谈起的。


家族治理的价值在于对家族效应的持续提升,而家族效应对于家族企业而言是长期需要的,这与家族企业的规模、发展阶段无关,是家族企业的一种“刚需”。家族企业中,股东这一群体的团结度与投入度,就是家族效应。家族效应是家族企业最大的竞争优势,而家族效应的消逝也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家族企业最大的不利条件。


从大原则上讲,加强家族沟通交流、培养共同利益意识、教育股东以及增强共同价值意识是家族效应最大化的4个基本路径。具体而言有16条建议可以供家族参考。





1、定期召开家族会议

2、开展股东教育项目

3、和家族成员共同回顾企业业绩

4、与家族成员就业务走势与战略展开讨论

5、与家族成员共同回顾股东价值的变化趋势

6、向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客户、员工、供应商及整个社区等利益相关方介绍家族企业社会责任

7、制定家族使命声明

8、设立家族银行(家族基金),向家族成员提供流动性支持,并培养家族成员的创业精神

9、构建家族共同投资工具

10、组织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交活动

11、对家族历史进行研究,并完成编撰工作

12、举办家族庆祝活动,如创始日或创始人日活动

13、组织家族基金会,并开展家族慈善项目

14、构建家族委员会、家族理事会及家族办公室等治理结构

15、发扬并推崇意义深远的家族传统,并举行相应的典礼

16、制定家族价值观声明,并探讨如何在企业中彰显这些价值




上述建议中的部分内容是家族企业可以立即自力开展的,部分内容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与支持。我们的观点是先易后难,首先从家族力所能及的做起,坚持下去一定会真切感受到其中的价值,长此以往一定会更好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家族·观点 | 家族效应最大化的16条实战建议——如何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  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赖逸凡、胡 弯]


家族·观点 | 家族效应最大化的16条实战建议——如何保持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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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世代微评

在确定的交易模式之下,交易结构的细心打磨是至为关键的。在受让方取得大股东地位或公司并购的股权转让场合,如果同时涉及公司经营权移交的安排,必须就公司经营权的移交进行具体细致的实现方式及过渡性安排等方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转让方履行交付股权以外的其他义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同时设定相应的责任与后果,尤其应确定该义务与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关系。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一方转让股权取得对价,一方支付对价取得股权,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有移交目标公司经营权的内容,但如果该协议未同时作出若转让方不移交目标公司经营权则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转让款的约定,则其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16


2010年12月17日,彭某一和彭某二作为甲方与安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鹏兴公司股东彭某一、彭某二分别将个人所持的公司部分股权出让给安某某,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一亿元人民币。在合同后续履行中,各方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安某某上诉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将鹏兴公司的经营权和分红权移交给安某某,鉴于彭某一、彭某二并未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移交义务,彭某一、彭某二无权要求安某某支付剩余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法院裁判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根本特征是一方转让股权取得对价,一方支付对价取得股权,虽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有移交鹏兴公司经营权的内容,但该协议和《补充协议》并未约定若彭某一、彭某二不移交鹏兴公司经营权和分红权,则安某某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转让款。安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取得鹏兴公司40%股权后曾经对彭某一、彭某二未移交鹏兴公司经营权提出异议,且一审中亦未提出该主张。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和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彭某一、彭某二已经将约定的鹏兴公司40%股权转让与安某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安某某应当依照约定支付1亿元股权转让款。”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一方转让股权取得对价,一方支付对价取得股权,具体是由受让方支付对价和转让方交付股权两个法律行为组成的。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目的是行使股东权利,具体而言就是取得相应的管理者选择权、重大决策权以及资产收益权。

 

不同公司对于公司经营权的安排是有所不同的。经营权的取得不仅与股权比例有关,更受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影响。无论如何,公司的经营权都并非由某些股东直接决定,而应当通过公司确定的治理机制实现。因此,公司经营权的移交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更重要的是公司经营权的边界在实践中并不清晰,往往是由公司的董事会与经营层分享的,所以经营权的概括性移交是不可能的。

 

在受让方取得大股东地位或公司并购的股权转让场合,如果确实同时涉及公司经营权移交的安排,也必须就公司经营权的移交进行具体细致的约定,而且更应确定具体的实现方式及过渡性安排,并同时形成相应的支持性法律文件,否则所谓经营权的取得往往很难顺利实现。

 

在涉及经营权移交的股权转让场合,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设定经营权不移交或无法移交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没有约定与受让方支付股权价款关系与履行顺序时,在转让方已经履行交付标的股权的根本义务的情形下,支持受让方不予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转让方履行交付股权以外的其他义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同时设定相应的责任与后果,尤其应确定该义务与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关系。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世代微评

当事人为取得目标土地的开发权,以取得持有目标土地之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控制目标公司实现商业目的,是房地产领域并购中最为通行的做法。这种做法不仅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受让方通过控制目标公司的方式使用目标土地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相关交易安排也是以股权转让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及具体实施措施和方法为核心展开的,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相关安排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合同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当然,就具体合同安排而言,在合同中围绕股权转让行为对公司核心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准确、有效的协议安排,也是非常有必要、重要的合同技巧。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裁判规则


合同当事人通过控制公司股权的方式开发使用公司名下土地,属于商业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进行的约定,应当以合同及公司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审查。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相关安排予以禁止的前提下,该合同应当为合法、有效。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2010年4月7日,周某某以恒岐公司(系周某某自然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沙某一(已去世)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沙某一拥有恒岐公司及恒岐公司名下全部资产的100%股权,股权交割比例按照周某某收到的沙某一的转让费数额的增加而增加,周某某收到全部转让费后,沙某一获得全部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187388320元。


合同约定,恒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平安西街西侧、日月大道南侧,面积约93694.16平方米的土地交付沙某一使用,并办好所有土地的使用证书。


合同签订后,沙某一逐步履行合同,但周某某未履行合同,恒岐公司的股权未按比例交割至沙某一名下。


2011年10月6日,沙某一因原发性肝癌去世并未留有遗嘱。付某某、沙某二、王某某系沙某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至2013年9月付某某、沙某二、王某某额外替周某某及恒岐公司支付了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补偿费、设计费、管理费和土地使用税等约1800万元。现周某某及恒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拒绝返还沙某一因合同支付的相应价款及违约金和付某某、沙某二、王某某垫付的相应款项。


法院认为,沙某一欲通过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涉案土地,此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已经废止,该条文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规定予以判定,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合同中的条款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关条款合法有效。


此外,法院注意到,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周某某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2015)营刑二终字第0021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对此法院认为,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本案中已查明,沙某一欲通过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涉案土地,此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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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有特定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当事人依据效率、风险及成本几方面的诉求与偏好进行选择和安排,不仅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为了取得目标土地的开发权,以取得持有目标土地之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控制目标公司实现商业目的,是房地产领域并购中最为通行的做法,但现实中却存在不应有的争议。


相应的争议在于:首先,是合同效力的问题,存在认定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进而认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此否定合同效力的可能;其次,还涉及税的问题,股权转让与土地转让的课税种类与标准存在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也曾作出对持有土地使用权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并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型交易还存在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现实可能性。


在受让方通过控制目标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目标土地的情形中,作为民事主体的目标公司本身并未发生改变,目标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亦未有任何变动,这是显而易见的。究其本质,受让方通过控制目标公司的方式使用目标土地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相关交易安排也是以股权转让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及具体实施措施和方法为核心展开的,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合同及公司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审查。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相关安排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合同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同时,相应的刑事判决结果也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上述观点与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就具体合同技术而言,在以股权转让实现控制目标公司并取得目标土地实现开发权的情形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目的进行更准确的界定,在合同中更有效地围绕股权转让行为本身进行交易安排,将与公司核心资产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必要安排更清晰、更准确地设定为股权转让的具体实施行为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合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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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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