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声音 |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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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精彩内容


在家族信托中,无论信托关系如何安排,无论有多少角色进入,家族理应始终拥有主人的地位,充分实现并满足家族目标与诉求,这就是家族信托的“家族性”。若无法体现家族性,可能是“合规的”,但一定不是“合格的”家族信托。


对内而言,家族信托必须解决多类型当事人的关系,同时必须解决信托财产各项权益的关系,这涉及到家族信托的治理安排及所有权结构设计两个方面,本身就是复杂的系统性问题。


不仅如此,家族信托作为顶层结构工具,与意愿安排、家族协议、金融性工具等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的平衡与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要实现的是一个财富管理系统,没有这个思维作为基础,家族信托的构建是很难成功的。这就是家族信托的“系统性”。


父、母及儿子的“三口之家”,与父、母、儿子及女儿的“四口之家”的家族信托安排会有什么不同?也许有人会认为,区别仅仅在于后者的受益人名单里要多填写一个人的信息,事实上大多数家族信托也是这样做的。


如果父亲是这个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和监察人,保留着监督家族信托运行以及具体管理投资事务的权利,假设排除家庭外部人的可能,父亲身故后这个权利的继任人会是谁呢?


三口之家相对简单,一般会采用“子承父业”的安排,这也比较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但如果儿子年龄幼小要怎么安排呢?母子关系不融洽如何处理呢?不恰当的安排会为家族埋下隐患,多年后引发争议。


归根结底,家族信托既要保有家族立场,又要运用系统化的思维。以家族性作为“价值立场”,这是世界观;以系统性作为“技术立场”,这是方法论。只有这样才能建一所温暖而安全的房子。

家族·声音 |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


家族·声音 |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声音 |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

世代微评


股权的变动往往存在实际变动和形式变更两个方面时间不尽一致的情形。在股权变动的过渡期中,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方已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且已实际以股东身份对目标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根据实际变动规则认定受让方的实际股东资格,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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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目标企业在受让方己支付股权转让金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被政府关闭,但受让方己实际以股东身份对目标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认定受让方的实际股东资格。

2.目标企业被政府责令关闭后的补偿,属于目标公司资产。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作为目标企业股东或出资人无权直接拥有,双方应该参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解散清算以及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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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84号

 

2012年3月30日,雷某与王某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载明雷某同意将吼西煤矿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付清股权转让款后即接手吼西煤矿进行技改投入。

 

2013年8月5日,吼西煤矿被叙永县人民政府列为叙永县境内被关闭的煤矿之一,其关闭工作经叙永县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叙永县人民政府给付吼西煤矿奖补资金共计40762800元。雷某、王某二人均代表吼西煤矿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吼西煤矿印章。此后,王某与雷某因补偿款如何分配发生矛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认为:“王某交付上述股权转让金后,雷某并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直至吼西煤矿被关闭时,其仍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鉴于吼西煤矿已被政府要求关闭,现已无继续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必要,且王某在支付1536万元股权转让金后,实际以合伙人身份对吼西煤矿进行经营管理,并在吼西煤矿与叙永县政府签订的《叙永县关闭企业协议书》上代表吼西煤矿签字,应当认定王某系吼西煤矿的合伙人……原审法院认为,政府给予的奖补款项系对吼西煤矿的整体补偿,属煤矿资产,王某、雷某作为该矿出资人无权直接拥有该笔补偿款,而应对吼西煤矿进行清算后,由王某、雷某就剩余财产按照约定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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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但凡股权转让的场合,必然存在转让款项支付、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投资人权利义务移转、经营管理权限取得、公司印章资料交接等内容变动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实际权益享有与风险承担历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股权的转让伴随的是转让方股东丧失相应的转出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益,同时相应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受让方股东继受所受让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已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通常股权变动不会产生争议,应当依法确认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如果未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亦未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企业经营管理的,通常股权变动也不会产生争议,受让方此时并未取得相应的股东权益。

 

但是,由于过渡期的存在,相应股权的变动往往存在实际变动和形式变更两个方面时间不尽一致的情形。在已经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受让方已实际以股东身份对目标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是否认定受让方的实际股东资格极易产生争议。本案确定的实际变动规则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是符合商业逻辑的。

 

无论站在《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的视角,企业都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只享有相应的股东或合伙人的权利,不能直接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利,这是不应产生争议的。

 

而实践中的商业活动是极为复杂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与企业依然可能发生其他诸如投资、合作、借贷及买卖等债权债务关系。在发生多种法律关系的场合,相应的交易模式及交易结构安排中应尽量避免股东或合伙人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混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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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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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守住合法性的底线,把握价值性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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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讲,家族财富管理就是战胜“时间”与“人性”的过程,战胜的是家族内部与外部持续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如果以家族信托作为实现路径,首先考虑的一定是信托的安全,“坚固”才能防止被“风雨”掀翻。这就涉及到家族信托的合规性与价值性问题。


所谓“合规性”,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行业的规范”等,是设计家族信托不可逾越的规矩。


“价值性”指的是符合社会价值和法律精神,帮助我们把握未来变化的方向和趋势。


家族信托要做到“合规”并不容易,有其天然的局限:


其一是诉求之间的冲突,其二是技术能力的限制,其三是规则意识的缺失。


此外,家族信托的“创新”一定要遵循家族信托的“价值性”。信托制度确立以来,基本精神、价值判断和社会评价本身是明确的,甚至有大量的成熟实践经验供大家参考。


在“合规性”与“价值性”中,“合规是底线,价值是实线”。


合规性这一条线应当是“底线”,真正的家族信托边界并不应当划在这里,而要与这条边界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价值性所确定的“边界”才是一条“实线”,这才是家族信托构建与运行过程中应当真正把握的边界。


“实线”与“底线”之间就是所谓的“安全”距离,如何把握决定于每一个家族的“价值判断”与“现实选择”。以合法性为“底线”,以价值性为“边界”,是解决家族信托安全的核心。

家族·声音 | 守住合法性的底线,把握价值性的边界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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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必须深刻反思的几个家族财富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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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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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面对滚滚而来各种东西,如何鉴别和选择、吸收和利用呢?这要求家族要有自己的财富管理理念、逻辑与体系,才能让家族既不会盲目激动,也不会轻易慌张,从而保持自己的节奏。


在这个阶段,家族冷静下来对一些问题进行不断反思是很有必要的。


如何应对“转变”与“重构”的新趋势?


用合理的安排和代价,坚决拆除过去留下来的“炸弹”,不留尾巴;按照当下的逻辑去优化当下的财富管理行为,不产生新的风险;顺势而为,做一些全球视野的、能够应对全面合规的结构性安排。                  

                  

传承是不是家族财富管理的首要问题?


家族的当务之急是风险隔离与保障支持,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打底”,是一种“守”;重中之重是所有权结构的重构以及资产形态的转化,这是为未来创造可能,是一种“攻”。


如何发现家族财富管理的真正起点?


家族共识的充分程度决定了家族事务的推动程度,在最迫切的诉求与最充分的共识之间平衡,才可以找到真正的起点。家族财富管理是一个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发现新问题的过程,有了好的开始,后续的推动是水到渠成的。


整体解决方案构建与落地的困难在哪里?


财富管理逻辑与财富管理层次的打通;境内所有权结构与跨境所有权结构的打通;财富管理逻辑、技术、工具与实操的打通;家族与财富管理机构的打通;“物”与“我”的打通。


这些“打通”是当下家族应当去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合家族之力,借专业之力才可能打开局面。

家族·声音 | 必须深刻反思的几个家族财富管理问题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家族·声音 | 必须深刻反思的几个家族财富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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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抵债情况下基础债权的否定条件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抵债情况下基础债权的否定条件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抵债情况下基础债权的否定条件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抵债情况下基础债权的否定条件

世代微评


以股抵债的交易与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在交易中应特别重视债权债务关系的客观性、确定性及稳定性。发生以股抵债纠纷,目标公司往往也同时会出现公司僵局、控制权争夺等情形,应当注意同时对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及控制权结构进行精心安排。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以股抵债情况下基础债权的否定条件

裁判规则


当事人约定以股抵债且已实际履行,在足够充分的时间内未对债权本身提出否认,在诉讼中没有足够相反证据推翻前述事实的情况下,仅以没有任何款项往来证据为由主张债权不存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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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52号


2010年10月17日,案外人范某与佳佳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范某向佳佳公司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整的无息借款。2013年1月14日宋某、李某、范某、佳佳公司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确认宋某对佳佳公司与范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宋某将其持有的佳佳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李某以抵偿欠款,从而撤销范某与佳佳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


宋某主张其虽在确认书上确认李某已按照《协议书》抵偿转让款,但因范某实际未出借款项给佳佳公司,范某不享有对佳佳公司的债权,李某不能以抵偿方式支付本案股权转让的对价。


法院裁判认为:“佳佳公司51%股权得以转让给李某的事实进一步印证了该债权的真实存在及转让和清偿等情况。这些事实发生于2010年10月17日至2013年1月21日之间,时间跨度达两年多,表明宋某及佳佳公司对该债权一直未予否认并积极清偿。宋某在没有足够相反证据推翻前述事实的情况下,仅以没有任何款项往来证据为由主张范某对佳佳公司不享有债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宋某以范某对佳佳公司不享有债权为由提出的《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意思表示不真实,其未获得案涉股权转让对价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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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行为的目的无法一概而论,很多情况下转让方是基于流动性的需求而实施转让行为的,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出于被动的选择,如基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股抵债就是比较常见的情形。


以股抵债的交易与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相比较是有其特殊性的,其中有两点在交易中应特别予以重视:

1.转让方与受让方实施以股抵债的特定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正当性与确定性;

2.转让方与受让方债权债务关系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相对对立的情绪及对立关系。


现实中这两点恰恰是引发以股抵债纠纷的主要原因。


首先,无论是通过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实现的以股抵债,对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的把握一定是首要的前提,即应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客观性。


其次,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性。其中,既要特别注意债权债务关系证据链的完整保全,必要时也可通过包括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


在以股抵债的场合,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虽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及资金成本,但是通常可以有效对抗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包括否定债权债务关系在内的各种权利主张,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当然,一旦发生以股抵债纠纷的,往往目标公司也会同时出现公司僵局、控制权争夺等情形。因此,以股抵债实现债权时,应当注意同时对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及控制权结构进行精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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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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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事业主体控制权布局的5个思考逻辑

家族·声音 | 事业主体控制权布局的5个思考逻辑

家族·声音 | 事业主体控制权布局的5个思考逻辑

家族·声音 | 事业主体控制权布局的5个思考逻辑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精彩内容


控制权的有效实现,事业主体层面的控制权布局是焦点。在讨论落地安排之前,应当关注事业主体控制权布局的五个思考逻辑:


第1个逻辑:控制权安排的五要素


过往大家忽略了对于公司关键资源能力的控制与安排,这很可能是致命的。关键资源能力的控制与安排不仅是控制权实现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企业安全与稳定的基本保证。


第2个逻辑: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


控制权核心是重大决策权及管理者选择权,现金流权则是资产收益权,也就是股东财产性权益。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思维尤为关键。控制权依托于股权(所有权),但又可以独立于股权(所有权),股权(所有权)只是控制权实现的一个基础;控制权与经营权有关,但又可以独立于经营权。


第3个逻辑:治理结构的系统静态思考


在做控制权安排时,首先必须进行结构性的系统静态思考:治理结构的要素是什么?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治理结构之间的权利关系如何衔接?


第4个逻辑:治理机制的系统动态思考


在做控制权安排时,同时应当进行柔性的系统动态思考:治理机制的要素是什么?治理机制的关系如何理解?治理机制的柔性如何实现?


权利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如何设计,这是控制权安排的基础与前提。调整机制与退出机制应当为控制权预留一个柔性的调整空间,这是控制权安排的核心问题,也是关注重点!


第5个逻辑:“资本平衡”目标下的系统柔性安排


事业主体中不仅要实现家族的控制权诉求,也要考虑股东的流动性需求,以及增长资本的需求。在控制权布局中家族应当始终保持更长远的眼光,应当明确控制并不是唯一的目标,家族(企业)切忌为了控制而控制,实现资本的平衡是更长久的功课和目标,这是家族(企业)的战略性问题之一。

家族·声音 | 事业主体控制权布局的5个思考逻辑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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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本那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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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赖逸凡]


家族·声音 | 事业主体控制权布局的5个思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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