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为什么将大行其道——把握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与价值

家族·观点 | 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为什么将大行其道——把握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与价值

家族·观点 | 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为什么将大行其道——把握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与价值

家族·观点 | 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为什么将大行其道——把握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与价值

家族财富管理已经进入到整体解决方案的时代,各种财富管理工具的综合运用是一种常态。家族财富管理工具没有优劣之分,但从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需求与目标出发,我们一直强调结构性工具的价值与运用的必要性。


在财富整体解决方案的时代,市场对于家族(企业)的价值管理愈加关注。深刻关注家族力的整体提升,无疑要处理好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财富管理的平衡。而就这三者而言,缺乏结构性工具的支撑和承载落地是困难的。


家族·观点 | 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为什么将大行其道——把握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与价值


有必要看一下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结构性工具,以及保险金信托、PPLI等一些金融性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


家族·观点 | 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为什么将大行其道——把握结构性工具的共同逻辑与价值


这些工具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结构,是一个拟制的“人”,对外的法律地位及内部结构与机制有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自然人”拉开了距离,或者说从某一个层面上可以摆脱“自然人”的束缚。


既然这些法律结构是一个拟制的“人”,就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利。责任是有限的,或者说是相对有限的,可以起到必要的风险隔离作用。当然,不同法律结构的风险隔离作用是有差异的。


法律结构可以起到集中的作用,将多个“人”的多个分散“意志”、多个分散“权益”集中起来,装到一个“房子”里。以结构化的意志代替分散的意志,以结构化的权益代替分散的权益。至于说这些“人”相互之间的事儿,在“房子”里自己去解决。


法律结构也是相对“稳定”的。这个所谓的稳定是与自然人相比较而言的,法律结构不会“喝醉”,不会出“车祸”,也不会“生病”,这是稳定的一个方面;同时,依法受保护的法律结构不仅具有受保护的“权利外观”,依法构建的内部结构与机制也有“规矩”可循,这也是法律结构的“稳定”之源。法律结构通常可以持久地存在,不受生命长度的限制,或者说生命长度可以由我们确定或决定,这也是一个层面的稳定。


这实际上谈到的是法律结构,或者说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及稳定性的三个核心价值。这三种基本价值对于家族财富管理而言意义重大。


从结构性工具内部做观察,会不会有新的发现呢?


法律结构内部一定有“人”或者“角色”,也一定涉及到“权益”。换句话说,法律结构内涉及“人”的关系与“权益”的关系。


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中,通常法律已经设定了特定治理模式,完全可以构成一个“人”的关系与“权益”的关系的“骨架”,确定了特定法律结构的价值底线。此时法律智慧代替了“人”的智慧;


同时,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中,通常法律又会给“人”以相对的自治空间,由“人”的智慧弥补法律智慧的“高冷”与空白,这又生成了法律结构的“血脉”,这种自治让法律结构有了“生气”与“灵魂”。


这二者的并行不悖使得不同的法律结构不仅相对“更可靠”,还可通过“定制”满足特定的“人”的诉求。


也就是说,我们从内部观察发现,结构性工具都具有“可靠性、定制性”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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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工具也是一种“看得见”的安排,结构性工具对目标的实现是相对确定的,这是由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稳定性、可靠性与定制性所决定的,所以“确定性”也是结构性工具的核心价值。


所有财富管理的规划与安排都是希望能够战胜时间与人性,结构性工具的六个核心价值给这个目标的实现带来了更大的可能,这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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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基本逻辑


事实上,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主要结构性工具的核心价值能力是有先天差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结构性工具的稳定性、可靠性及确定性的差异理论上不应当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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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理解,不同的结构性工具,特定核心价值能力是有区别的,而同一种结构性工具,在不同法域下其核心价值能力也是有差异的。同一种工具即使在同一法域下的不同历史时期,其核心价值能力同样也是有变化的。当然,不同结构性工具适用的财富形态与财富规模也是有所差异的。


不可否认,同结构性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等价值能力的差异比想象的要大。这里的差异是工具本身,而并未包括人的运用能力上的差异。工具运用及安排技术的“高”与“低”会对价值能力产生强化或弱化的作用。


1.就隔离性而言,家族信托与家族基金会有比较优势。这两个工具的隔离是非常彻底的,二者将结构内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做了更为彻底的区隔,不仅实现了工具与外部的隔离,工具内部的隔离也是更清晰的;


2.就集中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同样也具有比较优势。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有限合伙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工具由于隔离性相对较弱,会产生流动性的可能,因此集中性受到了弱化;


3.就定制性而言,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亦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较大的定制空间。其他结构性工具的定制性也是存在的,但基于可能存在的商业交易属性,法律允许的定制空间相对小一些。


比较下来会发现,在隔离性、集中性及定制性上的比较优势,是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往往被作为顶层结构工具适用的根本原因。


家族控股公司也是我们在境内外一直倡导的,这个工具的隔离性、集中性都是具备的,不论经营性资产是否置入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境内外家族控股公司的构建都是必要的。


当然,在家族控股公司之内开一个“窗口”,与家族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对接,是结构性财富管理工具组合运用的必经路径。


家族有限合伙与家族控股公司是一个层面的结构性工具,二者的隔离性及定制性价值是比较接近的,但在集中性上存在差异,家族有限合伙似乎更易于进行控制权的集中。


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下一层面的结构性工具,基于特定的目的实现特定的功能或持有特定的资产。这种结构性工具的使用往往是为了持有、交易及退出的方便,当然也会考虑可能的风险隔离等因素。


基于这五种常用的结构性工具其核心价值能力存在的差异,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特定工具的特定运用场景,并逐步形成了家族信托及家族基金会,家族控股公司及家族有限合伙,以及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三个层次的工具格局,并进而形成了三个层次工具的组合运用。


实践中往往还会通过一系列公司、合伙企业构建完整的一个或多个家族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体系。这些事业主体的所有权结构安排实际上就是家族顶层所有权结构之下的具体安排而已。


从目前实践来看,也发现了一些比如结构性工具标准化、结构性工具治理弱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财富管理服务中进行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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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初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金融委员会信托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  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赖逸凡、胡 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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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义务的履行应符合目的性规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义务的履行应符合目的性规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义务的履行应符合目的性规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义务的履行应符合目的性规则

世代微评

在出现合同漏洞或合同歧义,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或进行解释的场合,应当优先运用目的解释方法进行有效补充和合理解释,并遵循民事法律及合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其中关于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原则对于实现合同目的、维护交易安全而言极为重要的,也应当在合同履行中得到更多的关注与更大的遵守。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义务的履行应符合目的性规则

裁判规则


对于有争议合同条款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予以理解和解释,在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及股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同时,还应符合诚实信用及有效合同全面履行之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义务的履行应符合目的性规则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16号


2010年12月17日,彭智某和彭志某作为甲方与安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彭智某、彭志某分别愿将个人所持的鹏兴公司9%、31%的股权出让给安某。上述股权转让后,鹏兴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彭智某持有股权51%、彭志某持有9%、安某持有40%。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一亿元人民币。


2010年12月18日彭智某、彭志某与安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以鹏兴公司每年度的分红冲抵后两期股权转让款(5000万)。乙方以股东分红冲抵甲方股权转让款,自2011年度股东分红时起至后两期股权转让款全部冲抵完止。


彭智某、彭志某提起诉讼,请求安某立即支付彭智某、彭志某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或返还20%股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系对《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后两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进行的变更,并没有关于彭智某、彭志某保证安某享有一定数额的公司分红,否则安某可以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的约定,不符合对赌协议的特征。根据该协议约定,双方主观上均无若股东不分红则免去安某支付剩余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安某关于该《补充协议》系对赌协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于有争议合同条款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予以理解和解释。如果将补充协议该约定理解为附条件的付款约定,当公司分红条件不成就时,安某得以免责,不负担付款义务,并不符合当事人本意,亦不符合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获取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受让人获取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的合同目的,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安某应当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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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目的是转让股权,具体而言是转让方获取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受让方获取目标公司相应股权。在出现合同漏洞或合同歧义,需要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补充或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解释的场合,应当优先运用目的解释方法进行有效补充和合理解释,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应当遵守合同目的性规则。


股东分红作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受制于目标公司经营环境及经营能力所决定的公司经营状况、盈余和利润情况,取决于目标公司股东会等意思形成机构的意思表示,依赖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通常不应作为合同履行的条件。


在目标公司多年未具备分红条件或未决定分红的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得以免责,不负股权价款支付义务,并不符合当事人本意,亦不符合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合同目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冲抵剩余股权转让款”并不能当然理解为,在目标公司没有分红时,受让方无须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同时,在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对合同履行条款进行解释或合同当事人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还应当遵循民事法律及合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股权转让的场合,理应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中优先适用,这是毫无异议的。此外,合同法律关于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原则对于实现合同目的、维护交易安全也是极为重要的,也应当在合同履行中得到更多的关注与更大的遵守,不应被忽略。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义务的履行应符合目的性规则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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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原则的适用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原则的适用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原则的适用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原则的适用

世代微评

对于从事商事活动的公司而言,规范并加强公司的印章管理,同时负责任地依法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适当的权力机制、约束机制及责任机制规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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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作为股权转让方的公司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虽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预留的印鉴不符,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的,根据表见代表原则,其应当接受其法定代表人所签署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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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55号


2011年3月24日,符某文、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宝庄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为:“第一条金川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甲方将其在金川公司所占的全部股权暂作价3亿元转让给乙方,最终的转让价格须经审计后双方确定……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乙双方设立共管账户,乙方将1亿元的股权转让款转入到共管账户内,作为履约保证金。3、乙方将1亿元的股权转让款转入到共管账户之日起三日内,甲乙双方对金川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进行共管,并共同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甲方将金川公司90%股权变更到乙方的名下之手续,同时乙方支付2000万元定金(包含已预付的1000万元)给甲方……”符某文、同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进、同山公司、宝庄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


2011年3月25日,符某文、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宝庄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符某文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79.5%股权中的69.5%作价1390万元转让给宝庄公司,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20.5%股权作价410万元转让给宝庄公司。2011年3月25日,符某文作为甲方与王某耀作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金川公司10%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耀。


2011年4月1日,金川公司股东由符某文和同山公司变更登记为宝庄公司占股90%,王某耀占股10%。


王某耀与宝庄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开设共管账户,4月2日宝庄公司向共管账户中打进1亿元。


法院裁判认为:“符某文、同山公司与宝庄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就金川公司100%股权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宝庄公司依约将1亿元股权转让款付至共管账户,符某文、同山公司也配合办理了将其持有金川公司股权变更为宝庄公司持有90%、王某耀持有10%的工商登记手续。该合同上所加盖的同山公司公章虽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预留的印鉴不符,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进在该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同山公司应当接受其法定代表人所签署合同的约束。符某文、同山公司虽主张系王某耀代为协商股权转让事宜、事先并不知情,但符某文与同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进在该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应当已经知晓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并积极促成该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故其关于未与宝庄公司发生案涉股权转让交易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原则的适用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公司的公章必须依法制作并进行备案,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管理,任何一个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都应是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很多公司的公章管理是不规范的,甚至一个公司使用多枚公章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可以肯定地说,公章风险是公司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血的教训不胜枚举。


事实上,更为可怕的公司风险来源于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依据《民法典》第61条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而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同时,《民法典》第504条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之规定确认的表见代表制度的法律效果也是同出一辙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表达机构,对外完全可以代表公司。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但是,在大多数民营企业中,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并非公司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往往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而且这种做法似乎已经演变为民营企业老板隔离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殊不知,一旦发生争议或在重大利益驱动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很可能是不受控的,不受控的后果是无法想象的,此类案例同样也不在少数。


对于从事商事活动的公司而言,规范并加强公司的印章管理,同时负责任地依法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适当的权力机制、约束机制及责任机制规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原则的适用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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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世代微评

股权的价值虽然不是全部但主要体现在目标公司的资产上,目标公司的重要资产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股权受让方愿意支付约定的价款受让股权的重要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签订后不仅应当将股权交付给受让方,更重要的是还要交付目标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管理权。若转让方未依约履行义务且将目标公司重要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另行处分,将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因此拒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以受让方未付款亦构成违约为由进行的抗辩将不会被采纳。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


转让方未依约履行义务且将目标公司土地另行处分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其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2010年4月7日,周某岐以恒岐公司的名义与沙某武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恒岐公司、周某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沙某武,并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沙某武,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在合同履行中,沙某武依约支付第一笔款后,周某岐并未如约将土地相关资料的原件交给沙某武。沙某武也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款项。


2010年7月6日,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政府将案涉土地出让给恒岐公司,2010年7月8日,恒岐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将该证书交给沙某武。


2013年9月10日,恒岐公司为偿付他人债务,向明虹公司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后因恒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明虹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恒岐公司将土地抵让给明虹公司,明虹公司承诺对于本案所涉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已执行完毕。


2011年10月6日,沙某武因原发性肝癌去世并未留有遗嘱,付某玲、沙某迪、王某琴系沙某武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合同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虽然在合同签订之时,恒岐公司尚未取得合同约定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但沙某武仍首先依约支付了第一笔5000万元,而周某岐、恒岐公司在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之后却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有关材料及公司登记材料等义务,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进一步查明的事实,沙某武在支付上述5000万元后陆续支付了2800余万元人民币及10万美元,而恒岐公司却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在另案中以调解的方式抵顶给了明虹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致使《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合同目的最终不能实现,因此,恒岐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本院认为,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现已经废止,该条文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而导致法定解除的根本责任在于恒岐公司,付某玲、沙某迪、王某琴作为沙某武之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周某岐、恒岐公司在合同解除后返还已付转让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对于周某岐、恒岐公司在本案中一再否认对沙某武所作承诺之效力,并转而要求沙某武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不但与事实不符,且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本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又将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另行处分的,对股权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2)根本违约方无权再以受让方亦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的价值虽然不是全部但主要体现在目标公司的资产上,目标公司的重要资产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股权受让方愿意支付约定的价款受让股权的重要原因。通俗地讲,股权的“权”就在于成为股东后有权利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使用或处分相应的公司资产,并最终享有相应的价值。


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是其重要资产,特别是以土地开发为目的的项目公司,受让方之所以购买股权就是为了通过开发土地获取利益。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签订后不仅应当将股权交付给受让方,更重要的是还要交付目标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管理权。如果此时却将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另行处分给其他第三人,无疑将使受让方通过目标公司进行开发的目的落空。


必须明确的是,股权转让方应当完整、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其未依约履行义务且将目标公司重要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另行处分的,根据本判例规则,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如发现股权转让方的此等行为,因而拒付股权转让款,通过诉讼追究转让方的责任时,转让方以受让方未付款为由亦构成违约的抗辩,法院将不予采纳。


法律实务中,作为转让方,如果在受让方未按约定付款存在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即使要另行处分目标公司的重要资产,也要尽可能先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否则,自己则有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Stephen Pau)接受香港电台《改潮玩代》的节目邀请,分享他和家族办公室的故事。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鲍靝锋先生(Stephen Pau),摄于资产配置策略讲座


《改潮玩代》节目由Vincent Leung 梁学曦、Jerry Liang 梁文杰主持,逢星期六上午9am – 10am,于香港电台第二台RTHK Radio 2播出。节目曾邀请来自不同行业的创业家、专家、梦想家,分享奋斗与成功的故事。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点击“阅读原文”可收听节目音频


Q1: Hello Stephen,我知道你在香港金融财经行业已经服务了很多年,早在 2011年已经开始涉足「家族办公室」业务,这对很多香港朋友都比较陌生,但在政府特首的「施政报告」提到香港要推动「家族办公室」业务,而你10年前在面临众多金融板块选择时,为什么最后选择「家族办公室」呢?进入「家族办公室」行业后是怎么样的呢?


鮑先生:首先,本人之前都比较幸运,曾经在很多机构工作过,比如亚洲最大的投资机构、国际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的证券部等。这些工作经历对我的发展很重要,从而希望我的技能经验能在「家族办公室」业务内发挥出来。2011年,机缘巧合下组成了一个团队,帮助一个瑞士老牌的「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建立公司、开拓业务。因为「家族办公室」涉及法律、税务、投资、家族治理等问题,可以应用我之前所得知识和技能经验,这个业务挑战非常吸引我。


Q2: 其实对于你或业界来说,「家族办公室」业务是否是刚刚开始上升,发展空间比较大的业务呢?


鮑先生:据我了解,十年前,即2011年,香港、新加坡的「家族办公室」开始兴起,至今已有十年左右的发展历史。但可能因为两个地区间的财富规模和富豪人群基数相对较小,因此「家族办公室」行业一直很小众并不流行,在西方就比较盛行。


Q3: 请向我们介绍下「家族办公室」服务涵盖哪些方面呢?例如我家里的姨妈姑妈可以找你们帮忙管理财富吗?还是我要有一定的财富,或家族有一定的规模,才可以找你们呢?你会帮我们做什么?你和一般的基金经理或做财富管理的朋友,服务范畴有什么不同呢?


鮑先生: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先讲讲成立「家族办公室」是什么样的人。「家族办公室」本身服务的客户群体是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家族办公室」需要在信任度和专业度两个方面都得到家族客户的认可。


客户的资产规模上没有硬性门槛,但是因为需要采用的工具,比如家族信托的设立和维护都有一定的成本,所以从经验上看,家族总资产超过3,000万美元会更有规模效应。以我们和丰家族办公室为例,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咨询业务,包括协助客户设立家族信托,针对在家族信托筹划与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税务、家族治理和身份筹划等问题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第二类是投资业务,我们主要协助企业家管理境外资产,我们持有SFC颁发的许可证,包括和亚洲地区的众多私人银行与投资银行合作,整合各类投资解决方案,提供全权委托投资管理服务。


区别方面,首先是跨专业领域的整合性,如你所见,「家族办公室」汇总了各个专业方面的专家,同时提供金融与非金融解决方案,超越了单一的机构或个人的服务范畴;其次是定制化,一般基金经理只专注自己的策略,不需要了解客户的画像和需求,一般的财富顾问则可能只了解客户的某个账户情况,不了解其他的账户与非金融需求,而「家族办公室」在整合跨专业方案,以及全视角下的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和多账户协调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


Q4: 不同行业的朋友都会加入「家族办公室」行业,都拥有专业资格,营运成本也会相应提高,所以如果家族财富规模小,并不是「家族办公室」的目标客户。


鮑先生:是的。其实很多家族已经成立自己的「单一家族办公室」,但依然有很多「单一家族办公室」会找「联合家族办公室」来帮忙执行业务。首先是成本问题,维持一个涵盖各类专家的团队所需的成本还是比较高的,国际上通常是十亿美元以上可投资资产的家族才得以维持这一独立团队去发展和创造经济效益。


其次是人才问题,「联合家族办公室」单一家族办公室」拥有更多曝光的渠道、更有服务众多家族的机会和更广的业务范围,对于人才有更多的吸引力。


第三是经验的问题,很多家族是通过「家族办公室」才得以全面接触到所需要的工具和方法,「联合家族办公室」拥有服务众多家族的经验,对于很多客户来说,相较于自己的探索,借助外部智囊团是更好的一个开始,从而慢慢将经验带到「单一家族办公室」。


Q5: 在了解到「单一家族办公室」和「联合家族办公室」之前,我们会从看电影或电视上看到通过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将家族后代照顾好,一般家族会将「家族信托基金」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去管理。就「家族办公室」的功能性而言,和「家族信托基金」有什么分别呢?


鮑先生:其实「家族信托基金」是我们业务的范畴,包括协助客户设立家族信托,以及围绕着家族信托涉及到的法律、税务、家族治理和身份筹划等问题,以及未来投资方向资产管理方式,都在我们咨询和资管的服务范畴。


因此概括而言,家族信托基金是「家族办公室」使用的重要的工具之一,而「家族办公室」也是家族信托基金设立、维护与运营的重要组织机构。如果规模不大、资产结构简单的,通常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运营支持服务,而「家族办公室」则为更大的资产规模和更复杂的家族结构提供了更好的选择。


Q6: 您提到十多年前香港开始开展「家族办公室」业务,这概念在当时来说相对比较新。当你在开展「家族办公室」业务的时候遇到了哪些困难?怎么找到目标客户呢?


鮑先生:「家族办公室」在西方很盛行,所以开始是通过瑞士老牌银行去接触客户,因为瑞士有很多私人银行,所以他们都接触了解过「家族办公室」。而中资背景或一些规模较小的银行,对「家族办公室」比较陌生,没有概念,也没有专门的团队负责「家族办公室」服务,所以当时找合适的合作伙伴比较困难。


当时大陆的客户还没有听过「家族办公室」这一概念,只是在近5-7年「家族办公室」才开始盛行,很多客户想要做「家族信托」,会优先找律师,而恰好和丰的创始团队中有不少家族信托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这是一个关键的会面客户的机会;以及我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去做市场普及和客户培育,参加论坛活动、研讨会,介绍和丰家族办公室,讲解和丰如何帮助客户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与传承。


Q7: 怎样才能得到客户的信任?成功服务他们呢?


鮑先生:对于和丰而言,并非从最开始就可以全面获得家族的信任,信任是一点点建立起来的。通常我们会先从一个小的专业领域切入,例如帮家族成立「家族信托」,在服务过程中展现和丰的专业和可信赖之处,逐渐得到家族的信任,从而有望更进一步的业务机会。


Q8: 贵公司2016年开始每年都有上榜「家族办公室」行业高水准榜单,去年获得“年度家族办公室服务卓越奖”,今年也获得“最佳代际传承财富管理机构”奖项。这些奖项是对和丰专业服务能力的肯定,值得客户信赖。


但在和丰还没有很高知名度,或者「家族办公室」未成潮流之前,大家族有庞大的财力,能力和资源渠道都强大,甚至还没有听过「家族办公室」,作为家族的外部人,和丰怎样一点一滴去慢慢开展业务,过程是否需要很有耐心,需要从什么角度去渗透进家族内部呢?


鮑先生:为了赢取家族的信任,我们做了很多工作。第一,行业影响力,过去这些年,我们出版了大量的书籍,涵盖「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私人财富管理、家族治理、法律筹划等服务内容,这些书籍得到很多同行及家族客户的认可,在网上平台,实体书店、图书馆都可以找到我们的书藉,从而知道和丰的存在。


第二,家族圈层资源,很多家族通过我们做了家族信托或资产管理,认可我们的服务,会介绍另一个家族给我们。家族圈层关系比较紧密,比方说,A家族找了我们提供服务,B家族也可能想了解其他服务,也会主动联系我们。


第三,专业能力,家族想设立家族信托,一般会先做市场调研,与「联合家族办公室」、律师等专家开会,搜集各方意见,再从中选择一个专业可信赖的机构。很多家族在广泛沟通和调研后,仍然会选择我们,是源于我们对专业深度把握,和足够强的落地执行能力。


Q9: 刚才我们聊了很多和丰在家族财务方面的服务,但据我了解,和丰的服务范畴还包括家族子女的升学教育、就业,甚至婚姻家事你们也会提供意见,这方面的服务是怎么样的呢?


鮑先生:是的。我们有些客户,子女想要就读国际学校,但因为入学名额资格问题,需要进行身份筹划,这方面我们也可以提供帮助。


另外,我们会协助家族在境内和境外分别设立家族信托,信托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通过家族信托内部安排以协助家族完成代际交接班,同时在家族内部帮忙制定家族宪章和家族治理政策。


还有些家族乐善好施,投身慈善事业,希望去帮助更多落后国家和地区的人,家族设立了家族基金会,将部分家族财富用于基金会的支出,每年家族基金派股息分红的时候,便会投放到一些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我们在这方面也有帮助他们。


Q10: 如Stephen所说,你们帮家族做很多事情,家族成长、社会责任、家族传承都和你们有关系,你们就好像家族的「大管家」。在服务家族的过程中,难免会投入感情,是不是家族悲欢你们也会有犹豫和共鸣呢?


鮑先生:我们会以家族为立场,提供中肯和专业的建议和意见。我们致力于成为“家族世代信任的同行者”。我们的角色和价值通常是与情感逆向的,在家族祥和时我们可能会建议家族居安思危,而在家族危机时我们则会积极行动,尽我们所能协助家族度过难关。


Q11: 我们经常在电视剧看到家族争产、兄弟阋墙,当这种事情发生在现实生活里面时,「家族办公室」会如何帮助家族化解危机呢?


鮑先生:家族争产的问题,本质上就是有关家族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管理权没有安排妥当导致的,家族信托会成为重要的传承工具的原因也在于此。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家族潜在问题或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都帮助家族考虑到,或者后续家族信托运营过程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也会提醒家族,这个是我们服务必须要考虑的,尽量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除了家族信托,还可能会通过家族宪章、家族慈善基金等其他工具促进家族的共识与和谐。如果真的发生争产的事情,我们也会坚持家族立场,以家族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提供中肯的意见和协助,避免两败俱伤,帮助家族度过难关。


Q12: 为什么「家族办公室」在西方国家盛行,但在亚洲,甚至香港很晚才开始呢?在你看来,是否有特别的原因导致这种差异呢?


鮑先生: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是这些城市的财富规模和富豪人群基数相对较小,所以「家族办公室」这行业在10年前不太流行。但随着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大多进入高龄,面临着企业代际传承的关键节点,于是诉求爆发,一批「家族办公室」协助这些企业家完成代际交接。因此在过去五年,「家族办公室」在中国大陆变得热门。相信未来「家族办公室」的诉求仍会高速增长。


Q13: 这次政府的「施政报告」有提到「家族办公室」,后续和丰家族办公室会有什么计划呢?


鮑先生这次施政报告对内地和香港在「家族办公室」行业的发展上没有冲突,反而优势互补,香港作为中国对接国际的重要门户,在专业人才、税务条件、资金流动方面有众多优势。香港是海外资产的重要管理中心,这也是和丰选择在香港设立办公室的重要原因;而中国大陆则贴近客户,在文化理解、本地服务和客户维护方面具有优势,香港和大陆的紧密联系反而能充分发挥两地优势,更好地满足中国家族立足本土、布局全球的需要。


当然,新加坡目前在这个领域和香港开展着激烈竞争,期待香港政府能推动「家族办公室」行业的发展,将香港作为亚洲财富管理中心的战略落到实处,在人才引进、税务优惠、专业发展和监管政策上提供支持,以吸引更多的SFO与MFO来香港设立办公室,发挥香港优势,发展和振兴香港经济。


关于鲍靝锋先生(Stephen Pau)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鲍靝锋(Stephen Pau)


鲍靝锋先生是和丰家族办公室(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投资总监、资深投资专家

英国数学暨应用数学协会成员(AMIMA)

英国皇家特许统计师暨特许科学家(CStat CSci)

伦敦大学卡斯商学院精算硕士 (MSc in Actuarial Science)


拥有超过20年丰富的环球投资经验,曾任职于瑞士Veco Group联合家族办公室,负责亚太地区客户的投资组合管理;之前亦曾为亚太区最大的投资机构之一「香港赛马会」管理多经理人投资组合;亦历任「德意志银行」的微观量化策略师,业绩是机构投资者研究团队中量化/衍生品类别的前三名;在摩根大通银行附属的资产管理部担任过四年投资组合分析工作 ; 以及在美国圣保罗旅行者保险公司库务部担任固定收益分析职位。


[来源:和丰家族办公室(HeFengFO)]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和丰家族办公室):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世代微评

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转让股权之外的非主要义务的,并未导致后履行一方无法享有主要合同权利,不足以成为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合法抗辩,除非有特别明确的约定。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依法正当行使很重要;而适当的合同安排可以适度扩大抗辩权适用的范围,这将使合同权益的保护更加周严。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裁判规则


转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转让股权之外的非主要义务的,不足以成为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合法抗辩。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61号


2013年2月27日左右,李某、蒋某、王某、熊某作为转让方(甲方),铠佑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大英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李某、蒋某、王某、熊某作为一合旅游公司股东将其合计持有一合旅游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铠佑公司,……转让方在通知受让方前来完善股权变更登记的签字之前应在大英电视台对一合旅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不少于30日的登记催促公告。


法院认为,铠佑公司与蒋某、王某等签订《大英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铠佑公司的主要义务即是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蒋某、王某等未履行在大英电视台对一合旅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告义务,构成违约,但该项义务非蒋某、王某等需担负的主要义务,不足以构成铠佑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抗辩理由。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合同是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实践中,权利义务按照重要程序不同通常可以划分为主要合同权利、主要合同义务以及次要合同权利、次要合同义务。通常主要合同义务不履行影响的是相对方的主要合同权利,次要合同义务则不然。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民法典》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必然导致后履行一方无法享有主要合同权利,后履行一方当然有权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相对方的履行要求。具体而言,如果约定转让方先转让股权、受让方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若转让方未履行转让股权义务则受让方当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股权价款。此种场合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通常在情、理、法上均不会产生异议。


但是,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履行次要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是否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呢?其实,先履行抗辩权关于“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已经给出了答案。换言之,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转让股权之外的非主要义务的,并未导致后履行一方无法享有主要合同权利,不足以成为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合法抗辩。此种场合下的“抗辩”已经演变为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合同中对于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做了明确约定,而且对于特定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后果做了明确约定,例如,合同约定转让方不履行某一次要合同义务时,受让方可以拒绝支付未支付的股权对价;那么,依然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


可见,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依法正当行使是很重要的。而适当的合同安排是可以适度扩大抗辩权适用范围的,这将使合同权益的保护更加周严。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