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储收紧货币:之前与之后的影响——2021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

美联储收紧货币:之前与之后的影响——2021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

美联储收紧货币:之前与之后的影响——2021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



序言


本人欣然呈献《2021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


进入三季度,虽然疫苗接种率大幅提升,但是随着封禁措施解除,疫情再次全球范围内爆发,拖累服务业复苏,制造业供应链中断,外加被压抑的消费支出从服务转向商品,导致供应难以满足快速反弹的商品需求,能源、劳动力、原材料价格上涨,通胀持续高位运行。面对滞胀的风险,美联储和英国央行纷纷释放鹰派信号,美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快速上行,引发市场动荡。


展望2021年四季度,我们对供应短缺、通胀水平、央行政策和疫情保持关注。面对高企的通胀,美联储的职责或将从促增长转变为抗通胀,因此即使就业人数不及预期,预计美联储将在年底开始缩减购债,若通胀持续高位运行,不排除2022年加息的可能。英国则面临脱欧和疫情的双重打击,劳动力和能源短缺引发的高通胀或持续到明年上半年,英国央行可能早于美国加息应对通胀。欧洲和日本的通胀压力不及美国,仍维持宽松的货币政策,但短期内面临供应瓶颈的拖累,而疫苗接种率的提升以及政府可能推出更多财政刺激措施将支持经济的持续复苏。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但政府或推出支持性经济政策托底经济。


本季度我们对权益资产整体持积极看法,看好欧洲、日本、新兴市场亚洲国家(包括中国A股)和前沿市场。债市方面,看好亚洲美元高收益债券、新兴市场美元主权债券以及中国国债。大宗商品方面,看涨能源。外汇方面,对美元转为中性,对日元保持中性,看好欧元、英镑和人民币。我们仍然建议投资者保持多元化投资,适当在市场低点增加权益头寸,并适当持有债券、与权益市场低相关的另类资产及波动率工具、现金、黄金或反向头寸等来应对风险。


鉴于美联储收紧货币政策的预期可能已计价在内,当前货币环境相对宽松,疫情和供应链中断也终将是暂时的,相信经济仍处于反弹通道之中,我们仍对未来持乐观态度。我们将把握经济上行周期带来的机遇,继续主动作出投资部署,做好持续监控和风险管理,争取长期增长回报,守护您的家族财富。


美联储收紧货币:之前与之后的影响——2021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

蒋松丞

和丰家族办公室创始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董事总经理


2021年三季度全球各类资产表现回顾


美联储收紧货币:之前与之后的影响——2021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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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储收紧货币:之前与之后的影响


1

新兴市场在“缩减恐慌”中表现最差,今年央行的有效沟通降低市场恐慌风险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推出量化宽松政策,大量资金流入有更高收益的新兴市场,推高了该地区的股票和债券价格。2013年5月,美联储向市场首次发出缩减购债的计划,对美国收紧货币政策的预期引发投资者纷纷逃离新兴市场。在次月的利率决议上,美联储强调资产购买的变化取决于经济前景,资产购买决策与利率决策是不同的,这却被市场误解为美联储可能同时缩减购债和加息,避险情绪急剧升温,全球股价下跌,长期债券收益率上升。


有了2013年“缩减恐慌”的教训,此次美联储对于缩减购买的步伐保持着高度透明,并明确缩减并不意味着加息。虽然缩紧购债的预期引发全球市场动荡,但是央行就退出非常规货币政策进行有效沟通,降低了市场过度反应的风险。


2

中国监管收紧使股市承压下行,但是当前风险可控且利于长期发展


第三季度,中国互联网、游戏、教育、医疗和房地产等多个行业的监管收紧,令投资者对这些行业的估值和未来盈利感到担忧。恒生指数表现最差,第三季度下跌15%,逊于全球主要市场指数表现,但是估值也随之变得有吸引力,我们逐渐增加了在亚洲的权重,并减少了在美国的权重。


未来数月可能会有更多行业受到监管收紧的影响,但是市场可能已将其计价在内,对新措施的出台反应不强烈。从长远来看,监管改革将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繁荣”,打破垄断环境,将资本从科技和私人教育等高回报行业重新分配到电动汽车和清洁能源等低回报行业,从大型的、占主导地位的公司流入到中小企业。


3

美联储收紧货币政策对中国影响可控,预计政府将推出支持性政策托底经济


由于我国经济复苏、货币政策正常化快于美国,美联储货币政策的收紧对中国的影响有限。短期来看,美债收益率上行,中美利差收窄,将引发中国资本外流,冲击科技股估值,国内股市震荡下行。


中长期来看,在“以我为主”的货币政策的主导下,随着我国经济复苏和转型升级,A股市场更加健康,中国将能够更好的应对外部风险的冲击。我们认为,中国的货币政策将会放松,这将支持经济和金融市场,而现在是亚洲投资的良好的切入点。


4

投资主题一:清洁能源——全球范围内的目标,需要当前两倍的投资遏制气候变化


随着联合国气候峰会临近,预计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推出减少碳排放的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向更清洁、更高效能源的转型有极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鉴于这种势头,不走向零碳的公司未来可能面临更多的监管和声誉风险,这也意味着各行各业尤其是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交通、房地产、农业等行业对清洁能源和气候解决方案的强劲需求。IEA预测,到2030年,清洁能源投资必须增加两倍才能遏制气候变化。


5

投资主题二:电动汽车——销量爆发式增长,是实现100%清洁能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正是政策制定者努力实现“100%清洁能源”目标的主要措施之一。目前,世界上有超过200个城市制定了“100%清洁能源”的目标。根据InvestorPlace的数据,预计电动汽车渗透率将在2040年达到80%,也意味着未来20年电动汽车销量增长约2000%。在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消费者的支持下,电动汽车行业持续增长,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动汽车市场,也受益于旨在支持电动汽车增长的政策。


6

投资主题三:医疗/生物技术——疫情及人口老龄化趋势凸显需求缺口,大量风险资本流入


我们在3月底提高了对医疗保健和生物科技行业的权重。在健康和个人卫生方面,疫情向每个人敲响了警钟。全球人口老龄化和中国允许家庭生育三个孩子的重大政策转变,也将增加对医疗保健和生物技术的需求。疫情凸显出对创新疗法、疫苗和诊断方法的需求缺口,也吸引了大量风险资本的流入。


7

投资主题四:第三代芯片——中国是最大的芯片用户,国内自给率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芯片用户,供应链安全是当务之急。因疫情削减产量的全球性芯片生产企业难以满足快速反弹的需求,导致全球范围内“缺芯”,中国企业生产也深受影响。2020年我国IGBT国内自给率仅有18%,将近80%的芯片依赖于进口。加强第三代芯片开发的计划被列入第14个五年规划,以实现自给自足,这导致自9月以来大量资金涌入该行业。我们预计这一领域将出现强劲增长。


8

投资主题五:银行——基本面良好,受益于长期利率上升


经济复苏以及宽松的金融环境应该会支持信贷增长。与此同时,随着各国央行结束量化宽松计划,转向适度收紧货币政策,我们应该会看到长期收益率上升,这可能会推高净息差。此外,银行基本面改善,信贷质量良好,意味着可以减少贷款损失拨备,为盈利的增长提供支撑。


9

投资主题六:食品可持续性——符合全球净零排放的目标,具有强劲的市场增长潜力

粮食生产和消费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率超过20%,到2050年,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食品的排放可能会再增加46%,这与全球净零排放的目标不相符。因此,向植物性饮食的转变应该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植物性饮食不仅比目前的饮食节约90%的碳排放,还可以有效防止成年人过早死亡。预计替代肉类和奶制品市场将从目前的140亿美元增长到2050年的1.4万亿美元,拥有巨大的增长潜力。


10

  投资主题七:铜——供应趋紧支撑铜价,中长期来看受益于电动汽车的普及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铜消费国,由于限电限产、房地产行业调控升级,需求可能放缓,但是四季度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工将支撑需求的增长。美国积极推出新基础设施法案,更多的印钞正在路上,这对大宗商品行业是积极的。中国限电也同时限制了精铜供应的增长,叠加国外维持去库存,铜价获得支撑。中长期来看,铜在汽车行业的需求非常高,随着电动汽车销量的爆发式增长,绿色资本支出激增,强劲的铜需求将推动铜价进一步上涨。


2021年四季度资产配置观点


美联储收紧货币:之前与之后的影响——2021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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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权益总体持乐观看法


美国:中性,通胀高企引发市场担忧,收益率上行背景下价值股或表现更优;


欧洲:看涨,相对全球权益有较大追赶空间,能源与供应链瓶颈为主要风险因素;


日本:看涨,企业盈利强劲将支撑股市进一步上行,困扰欧美的高通胀却利好日本;


新兴市场—除中国:看涨,美元的进一步走强将加剧市场震荡,个别国家受益于大宗商品价格上涨;


中国:看涨,短期监管风险仍存,有待盈利强劲反弹支撑股市上行。可关注新能源板块;不易受监管风险影响的网络安全板块;受益于油价上涨的能源板块;


前沿市场:看涨,年初至今赶超MSCI世界指数,受益于大宗商品价格上涨。


2

对固定收益总体持乐观看法


美国国债:看淡,预计收益率将继续上行,但通胀走高使实际收益率仍为负值;


除美国的发达国家主权债:看淡,欧元区和日本的通胀压力不及美国,央行仍维持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经济复苏的背景下收益率仅小幅上行,仍难以获得资本利得;


新兴市场美元主权债:看涨,美国国债收益率不断上升,全球流动性开始收紧,或引发资本外流,但是经济复苏、发行人信贷指标改善和大宗商品价格维持在高位将支持此类债券;


中国国债:较高的收益率溢价,对美债收益率较低的敏感性,以及疫情防控和经济复苏的领先优势,增强了人民币的避险属性,吸引外资持续流入;


美国投资级债券:看淡,息差大幅收缩,接近历史低点,美国长期国债收益率上升、货币政策收紧、供应链中断、通胀高企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使风险回报不具吸引力;


欧元区投资级债券:看淡,相对欧元区主权债依然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但息差较低,进一步收缩的潜力有限,德国国债收益率上行可能对债券总回报构成压力;


美国高收益债券:中性,当前估值不低,美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上行拖累高收益债券表现,但较高的票息收益为收益率上升提供保护;


欧元区高收益债券:中性,估值较高,但欧洲央行维持宽松的货币政策,经济增速强劲反弹,违约率保持低于长期平均的水平,预计该类别债券全年将录得低正回报;


亚洲美元高收益债券:看涨,受中国房地产调控升级影响,该类别债券违约率创记录高位,但恒大相关风险是可控的,市场可能已经将负面消息计价在内,目前的息差水平极具吸引力,然而价格反弹的速度取决于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通胀联接型债券:中性,通胀高位运行,TIPS表现好于名义美国国债,但当前价格较高,性价比降低。


3

对大宗商品总体持乐观看法

能源:看涨,供不应求刺激油价持续上涨,供应的增加将促使油价趋稳;


贵金属:中性,美联储偏鹰扭转金价上涨趋势,高通胀短期内支撑金价。


4

对另类投资总体持乐观看法


房地产:中性,投资REITS寻求稳定现金流,中高通胀时期表现优于标普500指数;


对冲基金:中性,投资组合中可用来分散风险,市场波动的环境下对冲基金表现良好;


私募股权:中性,经济复苏与低利率环境刺激相关交易快速反弹,投资者可考虑参与经理人主导的交易。


5

外汇


美元:中性,美联储准备缩减购债推升美元,通胀高企阻碍实际利率上行;


欧元:看涨,维持超宽松货币政策拖累欧元,强劲的经济增长势头或支持欧元反弹;


英镑:看涨,收紧货币政策的步伐可能快于美国,短期仍受高通胀的拖累;


日元:中性,美联储偏鹰派的政策立场拉低日元,新财政刺激措施支持经济复苏;


人民币:看涨,相对美元仍有较强的利率优势,外资持续流入支撑人民币。


往期回顾:

2021年三季度全球投资展望——通胀真的这么严重吗?

2021年二季度全球投资展望——牛市按下暂停键

2021年全球投资展望——疫情后的投资机遇

2020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政治,政治,政治!

2020年三季度全球投资展望——乱世寻宝

2020年二季度全球投资展望——疫情后的环球投资机遇

2020年全球投资展望——亚洲会迎头赶上吗?

2019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全球经济要步入衰退了吗?

2019年三季度全球投资展望——美联储释放降息信号:全球降息周期开启?

2019年二季度全球投资展望——美联储暂停加息:加息周期是否结束

2019年全球投资展望——5G:开启万物连接新时代

2018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多事之秋:金融危机十年

2018年三季度全球投资展望——中国崛起:全球生物制药的中坚力量

2018年二季度全球投资展望——全球贸易战:预测不可预测

2018年全球投资展望——人工智能,未来已来

2017年四季度全球投资展望——全球资产配置在A股纳入MSCI后的关键转变

2017年三季度全球投资展望——欧洲:经济恰到好处,政治裂痕加深

2017年二季度全球投资展望——春寒料峭

2017年全球投资展望——世界倒带:变与不变


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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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和丰家族办公室,作者:和丰家族办公室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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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晶科能源过会——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持股IPO又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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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晶科能源过会——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持股IPO又一成功案例家族·观点 | 晶科能源过会——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持股IPO又一成功案例


2021年9月30日,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晶科能源”)经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75次审议会议,获准发行上市(首发),成功实现IPO,成为实际控制人信托持股上市企业的又一个成功案例。2021年10月15日,晶科能源科创板IPO已提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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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的成功IPO,是继三生国健(688336)、盛美股份(注册中)等企业之后,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作为顶层持股结构实现企业首发上市过会的又一单成功案例。


根据晶科能源对外披露的信息,晶科能源现阶段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池片、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并以此为基础向全球客户提供高效、高质量的太阳能光伏产品,持续输送清洁能源,践行“碳中和、碳达峰”战略规划,助力并推动全球能源绿色转型。


根据晶科能源的招股说明书,晶科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家族,其中李仙德与李仙华系兄弟关系,陈康平系李仙德配偶的兄弟。并且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三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同意各方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行使表决权时均保持一致行动,如经各方充分磋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李仙德的意见为准,形成明确的一致行动安排。


根据晶科能源对外披露的信息,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分别设立了各自的家族信托托LXD Family Trust、CKP Family Trust 及LXH Family Trust,作为代表家族的顶层持股结构,并通过信托契约安排以及信托底层多层的持股企业结构设置,实现层级控制并最终控制晶科能源。其三人的家族信托及持股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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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LXD Family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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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P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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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H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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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全面梳理了晶科能源案例中有关股权结构、实际控制权安排、信托安排等内容,认为其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持股情况获得上市委审核通过,关键是解决了如下核心问题:


股权结构清晰


与一般的集合信托计划相区别,股权类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保护人及受益人等与直接或间接股权权益相关的人员均为家族成员。晶科能源案例中的实控人家族信托结构以及信托下层各层级持股企业结构均得以充分展示,反应了清晰的股权结构,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的要求。


明确控制权稳定


在信托契约安排上、在信托所持财产结构(下层持股企业结构)上、信托及持股企业有关人员设置以及相关职权、表决权安排等层面,晶科能源案例中实际控制人都进行了有关控制权的明确安排,并且在实际控制人之间还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对控制权安排进行强化,使得控制权清晰稳定的情况得到充分证明并获得审核机构认可,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要求。


信息披露充分


晶科能源在上市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了如下信息:


(1)其直接、间接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条线的股权结构图;实际控制人条线上各上层股东的基本情况;


(2)实际控制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具体情况,信托受益人的相关情况,相关信托协议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相关权利、义务人及权利、义务安排、设立以来的信托表决权实际行使情况等;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各层级架构如何对相关权益进行安排,内部权利义务约定情况,是否签署了相关协议,权益安排或相关机制的具体实施情况;有无公司治理特殊安排,各层控制主体的稳定性以及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等。


上述信息的充分披露,一方面是充分论证了股权结构清晰、控制权稳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满足了科创板上市委审核方面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家族信托持股的合理性获得认可


晶科能源的案例中,与其他实际控制人信托持股案例较为不同的是,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三人均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而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托持股及跨境持股的合理性获得认可,主要得益于在层级的持股结构中,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结构持有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晶科能源控股(证券代码:JKS)的股权,再通过晶科能源控股层级持有晶科能源的股权。因此,信托结构的合规性已经获得境外资本市场的认可,其设立是出于保护、传承和管理家族财富之合理目的,而跨境持股的结构属于晶科能源为美股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分拆后在中国科创板独立上市,家族信托及层级企业持股的情况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晶科能源这一案例的成功过会,充分反映中国资本市场及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审核机构)对于家族信托这个问题的开放性与认可度。


笔者相信,企业实控人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家族信托作为顶层持股结构的模式支配股份的情况,已经不属于对企业上市造成实质障碍的情形。在确保股权结构清晰、控制权稳定、信息披露充分及持股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家族信托结构持股的企业同样可以顺利实现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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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晓初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金融委员会信托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东兰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赖逸凡、张晓初、张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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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上目标公司加盖公章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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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新老股东的股权转让约定,即使把标的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其也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在实务中,在涉及标的公司保证担保的股权转让场合,标的公司的保证对于受让方股权对价支付义务的履行通常是最重要的保障。因此,在做合同安排时,相关当事人首当与标的公司签订形式、内容完备有效的保证合同;无法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形式、内容完备有效的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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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新老股东的股权转让约定,即使目标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其也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目标公司在合同中同意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合同未明确约定被保证债权的数额、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主要内容的,属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应认定该保证关系因欠缺合同要件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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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64号


2011年1月5日,陶某、孙某(甲方)与许某、吴某(乙方)签订《奥泰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简称《股权转让合同》)一份,其中约定陶某、孙某将其所持有的奥泰克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44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吴某。


2012年5月9日,陶某、孙某(甲方)与许某、吴某(乙方)和奥泰克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陶某、孙某原为奥泰克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许某、吴某,甲、乙双方于2011年1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灵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奥泰克公司同意并担保。协议各方在后续履行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系陶某、孙某和许某、吴某之间新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奥泰克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没有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使其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不能视为奥泰克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对奥泰克公司产生约束力……奥泰克公司虽然同意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并未明确被保证债权的数额、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主要内容,且因存在“附条件放弃溢价款”的约定而具有不确定性。故案涉保证承诺因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形成诉讼后奥泰克公司亦不认可,故该保证关系因欠缺合同要件未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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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标的公司转让股权的老股东以及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这是由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所决定的。虽然标的公司在新老股东股权变动过程中,对于将新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变更出资证明书及协助办理股权变动商事登记手续等负有法定义务,但上述义务的来源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设定,而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


所以,标的公司不可能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这一点与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同完全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标的公司加盖了公司的印章,甚至标的公司也自以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其也不可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真正当事人,股权转让合同不应对标的公司直接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当然,上述讨论涉及的范围并不包括特定的标的公司股权回购情形。


在股权转让的场合,标的公司成为股权转让合同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确是常见的,标的公司通常主要是对股权受让方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而且,在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往往多以股权转让合同保证条款的形式进行安排,而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加盖公章多为此种情形。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判例中关于“目标公司在合同中同意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合同未明确约定被保证债权的数额、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主要内容的,属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应认定该保证关系因欠缺合同要件未成立”的论断值得商榷,这与《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不符。


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可以暂时搁置法律观点的冲突。在涉及标的公司保证担保的股权转让场合,标的公司的保证对于受让方股权对价支付义务的履行通常是最重要的保障。因此,在做合同安排时,尤其是在合同权利义务相对较为复杂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首选应当与标的公司签订形式、内容完备有效的保证合同;无法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形式、内容完备有效的保证条款。任何形式的疏忽大意或不完备,都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上目标公司加盖公章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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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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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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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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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的设立属于转让方的义务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的设立属于转让方的义务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的设立属于转让方的义务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的设立属于转让方的义务

世代微评

在通过新设立特定的目标公司将特定的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该公司,再由转让方及受让方通过转让特定目标公司股权的模式实现交易目的的情形中,特定目标公司的设立义务当然应当由转让方完成,这是由股权转让的交易本质所决定的,事实上也只能由转让方完成。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的设立属于转让方的义务

裁判规则


虽然双方约定由受让方向拟转让的尚未成立的目标公司出资,但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设立目标公司的合同义务在于转让方而非受让方,办理目标公司工商登记手续仍为转让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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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33号


2008年10月22日,京鼎公司(甲方)与紫星公司(乙方)签订《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其全资子公司‘浮华世家’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自收到本合同之定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完浮华世家的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等事宜。”浮华世家于2008年6月6日通过厦门市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在紫星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后,京鼎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注册成立浮华世家等事项的义务,导致讼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紫星公司认为京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法院裁判认为:“……浮华世家已通过厦门市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之后只需双方当事人继续按法律法规要求进入设立程序、办理工商手续而已,在依约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浮华世家是能够依法成立并成为转让标的,而并非自始不存在或者客观不能履行。京鼎公司有关《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的标的不存在因而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双方合同约定的系股权转让,设立浮华世家的合同义务在于京鼎公司而非紫星公司,办理浮华世家工商登记手续仍为京鼎公司义务,京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催告紫星公司支付注册资金而紫星公司拒绝或怠于履行,故京鼎公司上诉主张紫星公司未向浮华世家注入注册资金系违约,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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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通过新设立特定的目标公司将特定的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该公司,再由转让方及受让方通过转让特定目标公司股权的模式实现交易目的的情形中,特定目标公司的设立义务当然应当由转让方完成,事实上也只能由转让方完成。


新设立特定目标公司的方式通常包括两种:其一是通过分立将特定的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分立的公司;其二为通过直接设立新的公司,将特定的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新设立的公司。


在实际操作中,新设立公司置入相应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包括两种路径:第一种路径是在符合法定出资要求及条件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资产、资源及能力直接作为出资或出资的一部分设立公司,实现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目标公司;第二种路径是以现金方式出资新设立公司后,以转让方式或(和)增资扩股方式将特定的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目标公司。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哪种路径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股权转让实务中要考量多重因素。虽然操作方式和操作路径往往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和博弈的结果,但就目标公司设立而言,义务人当然是转让方,这是由股权转让的交易本质所决定的。


在具体的交易安排中,由于新设立公司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而且未来资产置入过程中可能也存在一定的资金需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安排由受让方承担目标公司新设立费用(包括出资)或其他资产置入费用是很普遍的现象。究其实质,该等费用最终事实上也是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该现象并不能当然改变转让方设立目标公司的义务。


同时,在受让方不能积极配合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如转让方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已催告受让方支付注册资金而受让方拒绝或怠于履行时,转让方基于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目标公司未设立的法律责任,这是有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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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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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世代微评

产权转让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应具体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内容进行判断。如果产权转让合同的交易主体和内容符合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的股权转让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这完全符合依据交易实质确定合同性质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资产的交割等方面的约定,依然在目标公司内部实现,并没有改变特定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裁判规则


名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均表明系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的,应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关于目标公司资产交割问题的约定,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不因此改变股权转让合同的属性。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1号


2009年7月17日,中房合肥公司向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拟与合肥城建公司进行战略重组,通过设立一个国有全资子公司(即中房置业公司),将公司的房地产部分资产无偿划转至该全资子公司名下,再由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房合肥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该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经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中房合肥公司正式设立中房置业公司。


2011年9月8日,中房合肥公司(甲方)与海亮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双方后续因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和相关转让资产瑕疵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中,海亮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实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应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法院裁判认为,“关于《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资产转让合同问题。所谓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的股东地位的合同。而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由此可见,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具体到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名称虽然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从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看,中房合肥公司系将其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海亮地产公司,海亮地产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从履行情况看,中房合肥公司已将其股权变更登记至海亮地产公司名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资产交割问题,但此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权转让合同》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一般特征,其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合同。”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从目前的交易实务来看,所谓的产权转让是特定国资语境下的概念。在国资交易领域,作为交易相对方的当事人应当对国有资产、企业产权、股权及资产等概念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2016年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中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产权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虽不能贸然将股权与产权等同,但股权至少是企业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关于“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规定,国有资产似乎又与企业产权混同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国有资产与资产转让中的“资产”并非同一层级的概念。


进而,可以作出结论,产权转让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应据具体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内容进行判断。如果产权转让合同的交易主体和内容符合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的股权转让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这完全符合依据交易实质确定合同性质的相关规定。


其中,关于公司资产的交割等方面的约定,依然在目标公司内部实现,并没有改变特定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交接后受让方只能依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与经营权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运作,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能改变股权转让合同的属性。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谢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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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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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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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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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

世代微评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说,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以未通知抵押权人为由抗辩合同无效的,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规则确认了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的原则,但这只是解决资产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并没有解决抵押权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果问题。因此,抵押权的处理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设计时依然是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

裁判规则


目标公司资产被抵押的,股权转让行为未告知抵押人,仅发生抵押人对抵押人的物上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可向目标公司主张行使其享有的抵押权,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33号


2008年10月22日,京鼎公司(甲方)与紫星公司(乙方)签订《浮华世家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转让标的“1、甲方同意将其全资子公司‘浮华世家’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同意位于厦门市吕岭路1999号京鼎奥网城商业楼(三期)四层楼房,即厦门浮华世家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华世家)项下占地13537㎡,地上建筑面积25893㎡,地下建筑面积7004.6㎡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并随股权转让给乙方。”


2007年3月7日,京鼎公司以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抵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湖里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金额为19000万元。2007年3月12日、12月27日,京鼎公司与工行湖里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各一份,向工行湖里支行借款1亿元和7000万元分别用于奥网城商业楼项目一、二期建设和三期项目主体装修工程。


后京鼎公司与紫星公司就《浮华世家转让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签订《浮华世家转让合同》时,案涉土地使用权已被京鼎公司抵押给工行湖里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的规定,即便股权转让行为未告知抵押权人工行湖里支行,仅发生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物上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即工行湖里支行可以向受让人紫星公司主张行使其享有的抵押权,并不影响本案《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京鼎公司有关因案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给银行但转让股权行为未告知银行、使得《浮华世家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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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虽然表面上转让的是股权,但实质是转让以股权为表现形式的公司包括土地等不动产在内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果这些资产被设定了抵押等负担,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呢?


一般而言,在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对于公司资产设定抵押等负担的情况必须向受让方披露,双方会对此形成书面的谅解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处理的方式方法或渠道,否则双方会因此而产生纠纷,这一点是在股权转让实务操作中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但是,由于股权转让的标的是股权而非被设定抵押等负担的资产,那么股权转让是否应当通知相应的权利人呢?这是实务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是,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往往不愿意就此对外进行披露,必须在当事人的意愿与法律的框架内寻求最大公约数。本条的内容应该是对这个问题的直接回答。


可参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说,设定了抵押的物本身的转让即如此,那么,并非直接转让物本身,而只是间接转让(通过转让股权)时,自然也是可以的。另一方当事人以未通知抵押权人为由抗辩合同无效的,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虽然规则确认了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的原则,但这只是解决资产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并没有解决抵押权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果问题。因此,抵押权的处理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设计时依然是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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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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