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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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产权转让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应具体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内容进行判断。如果产权转让合同的交易主体和内容符合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的股权转让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这完全符合依据交易实质确定合同性质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资产的交割等方面的约定,依然在目标公司内部实现,并没有改变特定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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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名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均表明系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的,应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关于目标公司资产交割问题的约定,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不因此改变股权转让合同的属性。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1号


2009年7月17日,中房合肥公司向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拟与合肥城建公司进行战略重组,通过设立一个国有全资子公司(即中房置业公司),将公司的房地产部分资产无偿划转至该全资子公司名下,再由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房合肥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该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经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中房合肥公司正式设立中房置业公司。


2011年9月8日,中房合肥公司(甲方)与海亮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双方后续因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和相关转让资产瑕疵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中,海亮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实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应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法院裁判认为,“关于《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资产转让合同问题。所谓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的股东地位的合同。而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由此可见,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具体到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名称虽然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从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看,中房合肥公司系将其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海亮地产公司,海亮地产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从履行情况看,中房合肥公司已将其股权变更登记至海亮地产公司名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资产交割问题,但此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权转让合同》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一般特征,其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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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从目前的交易实务来看,所谓的产权转让是特定国资语境下的概念。在国资交易领域,作为交易相对方的当事人应当对国有资产、企业产权、股权及资产等概念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2016年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中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产权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虽不能贸然将股权与产权等同,但股权至少是企业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关于“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规定,国有资产似乎又与企业产权混同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国有资产与资产转让中的“资产”并非同一层级的概念。


进而,可以作出结论,产权转让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应据具体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内容进行判断。如果产权转让合同的交易主体和内容符合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的股权转让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这完全符合依据交易实质确定合同性质的相关规定。


其中,关于公司资产的交割等方面的约定,依然在目标公司内部实现,并没有改变特定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交接后受让方只能依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与经营权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运作,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能改变股权转让合同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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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