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通过设立公司转让股权形式转让资产的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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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在综合考量交易风险、交易成本及交易效力三个方面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的交易目的更具商业合理性;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新设立或分立等形式将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特定的目标公司,然后完成特定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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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合同的条款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保证、特别约定等等,均是围绕转让标的展开约定的,该合同内容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方式,该合同内容及所确定的交易方式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已经废止,该条文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该合同属于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且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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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33号


2008年10月22日,京鼎公司(甲方)与紫星公司(乙方)签订《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其全资子公司‘浮华世家’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同意位于厦门市吕岭路1999号京鼎奥网城商业楼(三期)四层楼房,即厦门浮华世家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华世家)项下占地13537㎡,地上建筑面积25893㎡,地下建筑面积7004.6㎡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并随股权转让给乙方。3、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则甲方不再拥有浮华世家的股权、产权(即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其他收益,即转让后的浮华世家完全归属乙方所有……”


浮华世家于2008年6月6日通过厦门市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载明浮华世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投资人为京鼎公司。


在紫星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后,京鼎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注册成立浮华世家等事项的义务,导致讼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紫星公司认为京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案涉《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第一条关于转让标的的约定内容看,包括了京鼎公司将其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浮华世家100%股权转让给紫星公司,以及京鼎公司将其名下的案涉奥网城商业楼(三期)四层楼房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权益一并转让给紫星公司两大部分内容。合同的其余条款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保证、特别约定等等,均是围绕转让标的展开约定的。该合同内容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方式,即京鼎公司率先成立浮华世家,而后将奥网城商业楼(三期)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至浮华世家名下,最后再将浮华世家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紫星公司。


故《浮华世家转让合同》性质为股权转让,该合同内容及所确定的交易方式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情形,因此,判决认定《浮华世家转让合同》属于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且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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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公司或公司并购一定是基于交易双方特定商业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尤其在公司并购的场合,股权受让方通常是为了取得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等商业运营的关键资源能力而实施并购,这是基本的商业逻辑。


为了实现上述商业秘目标,交易双方通常以资产转让、营业转让及股权转让等交易模式的单独运用,或混合运用的方式进行实务操作。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有选择特定交易模式的动机和原因,简言之,无外乎交易风险、交易成本及交易效力三个方面的考量与平衡。其中,交易成本的考量会略微复杂一些,既要考虑本次交易的交易成本,也应当考虑本次交易对未来财务处理或未来交易带来的成本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成本筹划空间。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的交易目的更具商业合理性。同时,交易的目标往往并不是转让方全部资产、资源和能力。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新设立或分立等形式将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置入特定的目标公司,然后完成特定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比较通行的做法。


在上述特定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对应的特定资产、资源及能力的法定权利人并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变动,交易双方也没有变动资产、资源及能力的意思表示目的,只发生特定目标公司的股权变动。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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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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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通过设立公司转让股权形式转让资产的合同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