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非股权转让内容部分的效力认定标准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非股权转让内容部分的效力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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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非股权转让内容部分的效力认定标准

世代微评

在股权转让合同涉及非股权转让时,为了使合同最终目的可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将围绕这一目的可以有效实现进行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交易安排。其中,比较典型的安排就是要求转让方履行特定的行为义务。关于行为义务约定的效力问题,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和评价依据,为避免约定效力的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应对相关约定进行更周严的安排和把握。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非股权转让内容部分的效力认定标准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负责取得目标公司运营所需的环评许可文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文件,系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就目标公司相关证照文件具体办理事宜的分配进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非股权转让内容部分的效力认定标准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75号


2013年4月7日,白某山作为受让人(丁方),徐汉(甲方)、周波(乙方)、黄成(丙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如下内容:甲、乙、丙三方将各自持有的三丰公司全部股权及其对应的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丁方;支付期限及条件:首期款为720万元,于合同生效后6个工作日内支付,丁方支付首期款后可使用三丰公司的资产;二期款为2780万元,甲、乙、丙三方移交三丰公司全部资料给丁方签字确认,及将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准备齐全并经四方签字确认后支付,丁方支付二期款后,甲乙丙三方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尾矿库建设及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文件(甲、乙、丙签订的尾矿库建设施工合同),丁方应积极协助甲、乙、丙三方办理上述手续,甲、乙、丙三方至迟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0日内将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并将全部资料移交给丁方……


合同签订后,2013年4月10日,白山向黄成账号为62*××58的建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720万元,同日,徐汉、周波(黄成代签)、黄成向白山出具收据认可收到72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将三丰公司的各类证件、设备合同、各项报告资料、各类文件批复及政府文件、原材料合同、图纸、公司印鉴、工程合同、尾矿库工程欠款232万元整向白山进行了移交。


2013年4月22日,白山向徐汉账号为62*××28的建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548万元,同日,徐汉、黄成向白山出具收据认可收到2548万元股权转让款。至此,白山共计向徐汉、周波、黄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268万元。2013年5月至7月间,白山为支付尾矿库工程款,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实际施工人翁强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三次,金额分别为40万元、90万元、1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40万元。


2014年7月7日,云南省环保厅出具《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通知单(非辐射类项目)》,要求三丰公司补充项目备案延期文件。


2014年8月29日,白山分别向徐汉、周波、黄成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广南三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同日,郭魁向周波发出了《解除<广南三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徐汉、周波、黄成均收到上述通知,但未作出相应回复。各方因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三丰公司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到期后,至今未办理延期手续。三丰公司投资项目的环评许可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尾矿库建设及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均未办理。


法院裁判认为:“一、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款以及第九条第二款的效力问题。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徐汉、周波、黄成三方负责取得目标公司选厂及尾矿库建设所需的环评许可文件并提交白山,办理环评许可文件的相关费用由徐汉、周波、黄成三方承担。第五款约定,白山支付二期款后,徐汉、周波、黄成三方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尾矿库建设及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文件(徐汉、周波、黄成签订的尾矿库建设施工合同),白山应积极协助徐汉、周波、黄成三方办理上述手续。徐汉、周波、黄成三方至迟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0日内将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并将全部资料移交给白山。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徐汉、周波、黄成三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四、五、六、七款和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任一约定的,白山有权解除合同,徐汉、周波、黄成三方返还已付款项,并向白山支付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白山未解除合同的,徐汉、周波、黄成三方应向白山支付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上述合同条款仅约定徐汉、周波、黄成负责取得环评许可文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尾矿库建设及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文件,并未约定徐汉、周波、黄成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就目标公司相关证照文件具体办理事宜的分配进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徐汉、周波、黄成主张《股权转让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款以及第九条第二款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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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时,股权转让合同的安排相对而言是比较复杂的。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最终目的是进行相应的土地开发或矿藏开采,所以,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将围绕这一目的的有效实现进行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交易安排。其中,比较典型的安排就是要求转让方履行特定的行为义务,如特定行为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和)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这种行为承诺的安排颇有一点”行为对赌”的味道,事实上也是很有必要的。

进一步可以将转让方的行为义务划分为两大类∶其一为转让方应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实施的行为义务,如公章及财务资料等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其二为分配给转让方完成但只能以目标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义务,如办理本案所涉的环评许可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文件等。

涉及上述第二类行为义务安排时极易产生争议,具体的争议主要表现为∶行为义务依赖于目标公司的配合实现,目标公司是否配合;行为义务的主体是目标公司,分配由转让方承担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进而是否属于无效约定。

关于目标公司的配合问题,在股权转让实务中应注意细化目标公司以及股权受让方的配合义务,以及相应行为义务的履行条件与顺序,同时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保全相应证据。

关于行为义务约定的效力问题,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和评价依据,在不改变目标公司义务主体的前提下,对具体行为义务进行分配通常不存在约定无效的余地。但在实务中,为避免约定效力的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应对相关约定进行更周严的安排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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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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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把握财富管理工具的运用逻辑与演化趋势——进一步夯实整体解决方案的基础

家族·观点 | 把握财富管理工具的运用逻辑与演化趋势——进一步夯实整体解决方案的基础

家族·观点 | 把握财富管理工具的运用逻辑与演化趋势——进一步夯实整体解决方案的基础

家族·观点 | 把握财富管理工具的运用逻辑与演化趋势——进一步夯实整体解决方案的基础


家族财富管理工具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功能扩张与打通融合的趋势,这对于财富管理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特定工具功能价值的扩张,工具之间功能的有效打通,工具之间功能的结构性融合,让财富管理工具箱日渐充盈起来,而且越来越有质感。


家族·观点 | 把握财富管理工具的运用逻辑与演化趋势——进一步夯实整体解决方案的基础

由传统面食看财富管理


中国有很多北方省份在传统面食领域都有独到之处,如山西、陕西就是典型的代表,这些北方省份以小麦作为主要农作物,进而逐步发展出了博大精深的面食文化。


和面的面盆,擀面的案板,是面食制作必备的工具;是否用刀或擀面杖,这就看具体做什么面食了。烙饼、手擀面、饺子、包子等大部分的常规面食品种制作是需要这两种工具的,或者说我们已经用习惯了。


一些面食品种需要特定的工具,如“河洛”需要“河洛床”,“煎饼”需要“饼铛”;包子、馒头等要使用“蒸锅”;饺子又有不同,既可以用煮锅煮,也可以用蒸锅蒸,即所谓的“水饺”和“蒸饺”,味道和吃法各有不同。


小麦、莜麦、荞麦、高粱、玉米、绿豆、大豆等不同的“面”适合做不同的面食,用两种以上的面以不同的比例进行混合又可以适合一些新的面食品种。


有些面食品种需要“发面”(发酵),有些需要“半发面”,有些又需要“死面”(未发酵);有些面食需要“冷水”和面,有些需要“温水”和面,而有些需要“热水”和面。


工艺和手法上的差异就更大了。拿面条举例,从粗到细,从厚到薄,从宽到窄,从长到短,从韧到软,太多不同了。


不同口味喜好的人、不同生活习惯的人、不同身体状况的人、不同经济状况的人可以选择不同的面食品种。


也许你会说标准化的机器可以取代绝大部分工具,但如果没有人与面的直接接触,就会失去了真正的“味道”,懂得“面食”的人都知道这个道理。当然,我们也很清楚,小徒弟做的东西和老师傅做的东西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


“面”和“水”不同方式的结合,这是面食制作的逻辑起点;面食制作需要一些必备工具,也需要一些基础性工具,可能还需要一些特殊工具;不同的面适宜制作不同的面食;不同的面食又有特定的制作工艺;同样的面食又可根据人的需要制作出不同的花样来。


其实“面食”的逻辑与财富管理逻辑是完全一样的。


就财富管理来讲,逻辑起点是什么?财富与愿望!只有财富没有愿望,或者只有愿望没有财富,都不需要财富管理,就如同面食中的“面”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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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基本的财富管理工具一般是必须使用的,也有一些特殊的财富管理工具是根据特定的需要使用的;不同的目标又需要不同的财富管理工具或若干财富管理工具的综合运用;同样的工具,运用技术和火候又有很大的差异,到不同层次的效果;当然,工具的运用又可以根据喜好去选择,也可以根据能力去安排;有些工具缺失或没有条件使用,用其他工具暂时代替一下也未尝不可。这就是财富管理“工具”运用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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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富管理工具的几个基本判断


基于多年的财富管理市场发展,市场逐步形成了一些共识性的基本判断:


1、无论是各类结构性工具,还是各类非结构性工具,工具之间本无优劣之分。产生优劣之分的是我们的内心喜好,实际所谓的优劣判断并不真实,也不见得存在更大的实质意义;

2、财富管理工具的优劣,是在选择中产生的。家族根据自己条件和要求最终选择的某一个工具对家族而言就是“优的”,没有选择的工具对这个家族而言就是“劣的”;

3、财富管理工具的优劣,实际上很多时候更是在运用中产生的。同样一种工具,同样的条件,同样的需求,同样的目标,不同的工具运用能力会产生“优”与“劣”,其实这与工具本身是无关的;

4、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财富管理工具才会产生优劣之分,机构有机构的基因、偏好、目标、选择与判断;家族有家族的条件、诉求、目标、选择与判断。优劣是一种价值判断,一定是有立场的;

5、就特定目标的实现而言,工具确有优劣之分的,对特定目标可能某些工具根本无法实现,对特定目标不同工具的实现能力也有先天的能力差异,这个时候工具优劣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作出必要判断是必须的;

6、如果从家族(企业)通过顶层结构设计实现保护、管理与传承的整体目标出发,结构性工具就变成了必备的、基础性的工具,而且这个时候是多种结构性工具的系统运用。此时结构性工具一定是“优的”,是主导的。

所以说,每一种工具有每一种工具的价值,否则这种工具是不可能存在的。在尊重家族意愿的基础上,依据家族的条件与需求,将运用的工具价值尽可能充分与完整地发挥,这才是财富管理服务机构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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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工具相关的关键演化趋势

伴随着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近两年财富管理工具及运用有一些新的演化趋势,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对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与格局会有一定的影响,应当引起重视。


1、意愿安排工具之间的充分打通融合

意愿安排实际包括了家族政策、家族规章、遗嘱、意定监护、生前预嘱及遗产管理人安排等一系列的工具。用家族政策安排特定家族事务,用家族规章构建家族行为规范,用遗嘱解决身后安排的问题,用意定监护解决失能、失智的问题,用生前预嘱解决重大医疗决定的问题,用遗产管理人安排解决遗嘱执行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完整意愿安排应当是一个确定性的趋势,这是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基本要求。

事实上意愿安排领域有一些基础性的能力急需提升,比如复杂身份下的遗嘱安排及法律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的,极易引发争议并导致意愿安排目的的落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多种遗嘱形式的认可,将事实上引发遗嘱检认的问题,在这方面的有更多系统性问题需要解决。


2、意愿安排工具与结构性工具的打通


遗嘱与遗嘱信托的打通融合确实让人备受鼓舞,遗嘱信托将身后意愿变成了身后安排,长远来看具有很大的应用空间,但是从目前的观察来看遗嘱信托的设立数量是有限的。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决好受托人的受托问题。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受托人,也可以是机构受托人,两类受托人都存在不受托的问题。就机构受托人而言,以备用信托的方式推动遗嘱信托,或以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进行有效打通推动遗嘱信托,这些不同的应用场景都是值得尝试的。


就意定监护而言,与特殊需要信托的结合,从金融与非金融、从事务代理和财产管理两个维度更好、更改彻底地解决失能、失智人士的保障与支持问题,也是值得进一步探索的。


3、结构性工具功能价值的逐步扩张


以家族信托为例:家族信托此前是以现金类,尤其是以保障支持目的家族信托为主流的。


当前,包括上市、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信托的诉求越来越凸显,而且信托目的已经从保障支持向顶层结构设计转化,这对家族信托的治理与所有权结构的配置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以分配机制为核心的信托治理逻辑显然是不可行的,资产稳定持有、适度集中与有效管理将是信托治理的核心。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需要系统性的提升,而且这个提升的要求是很高的,是一个向民事信托更彻底回归的过程,受托人有没有这样的决心和能力值得观察。同时,对于受托人信义义务边界的把握不仅是受托人的价值取向与合规要求,同时也关乎受托人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及市场能力,如何平衡值得深度思考。


4、结构性工具应用场景的全面打开


同样以家族信托为例:家族信托将围绕特定身份(如FGT、NRT等)、特定信托资产(如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特定目的(慈善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特定行为(遗嘱信托等)、特定受托人(自然人、机构)打开多类应用场景。


从机构受托人的视角出发,家族信托产品体系的完善可能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一个信托机构无法实现家族信托的全场景打开,尤其对于股权类家族信托缺乏成熟的、多场景的解决方案系统,很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毕竟股权信托才是家族信托的终极形式。


5、结构性工具治理、家族(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的融合


家族信托、家族有限合伙、家族控股公司等结构性工具的广泛运用,已经将家族治理、企业治理、财富管理融合在一起,这就意味着在处理家族事务时必须考虑家族企业事务和财富管理事务;在处理企业事务时不得不考虑家族事务和财富管理事务;在处理财富管理事务时也要关注家族事务与企业事务。


举例而言,一个股权类家族信托,首先涉及到信托治理的问题,SPV、家族控股公司中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家族治理的问题,家族事业主体中又会涉及企业治理的问题。信托治理、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应当在结构上、机制上如何系统性衔接这实际上是至为重要的,甚至是颇具挑战的。


6、境内与境外财富管理工具的价值共享


复杂身份下的意愿安排,复杂身份下的结构性工具,复杂财富配置与商业活动都涉及到境内与境外财富管理工具的打通和融合问题。


例如:特定家族企业构建特定的境内外双顶层结构事实上已经是一种具有趋势性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在此场景中境内外的结构性工具都会运用到,单独或共同承担特定的财富管理功能与目的,而且往往会交集在一起,互为影响。


家族·观点 | 把握财富管理工具的运用逻辑与演化趋势——进一步夯实整体解决方案的基础


跨境财富管理工具的运营不仅涉及到工具本身,必然还会涉及到身份、外汇及税务等复杂的问题需要系统性应对。


7、家族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融合与平衡


家族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家族财富既具有家族价值,也具有社会价值。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在财富管理逻辑、路径、技术及工具运用中,如何实现家族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


举例而言,慈善信托近些年的发展与制度创设时的设想有一定距离,从我们的调研来看,政策、登记税务仅专户等问题都是重要原因。但是,在现有的慈善信托的应用场景中,未能在充分体现社会价值的同时充分体现家族价值也是重要原因。


这里涉及两个层面的考量:其一,在慈善信托治理中,如何能够让家族成员以多类信托当事人身份更充分的参与进来,进而将家族治理与慈善信托治理适度融合,实现慈善作为家族训练场的目的是核心所在。其二,在信托结构如何进行进一步的创新,以先行信托、平行信托及双层信托等模式融合或协同家族财富管理功能与慈善功能,同时实现家族财富管理与社会价值。


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离不开财富管理工具的综合运用,厘清财富管理工具的运用逻辑,把握财富管理的演化趋势,走在趋势之中,才可能可靠地实现设定的家族财富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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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会员(Affiliate)

广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东兰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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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印章真伪并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印章真伪并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印章真伪并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印章真伪并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世代微评

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目标公司为了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而启用新的公章时未必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备案程序,但股权转让双方对此是达成合意、心知肚明的,甚至是共同参与的,故在相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印章之真伪已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此时对该印章进行鉴定确实已没有实际意义,就法律实务而言,更重要的启示是规范公司公章管理及加强过渡期安排。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印章真伪并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裁判规则


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目标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明知且参与的,即便目标公司在相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印章为假章,该印章之真伪已不足以确定受让方的责任。在此情形下,对该印章进行鉴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应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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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2010年4月7日,周某岐以恒岐公司的名义与沙某武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恒岐公司、周某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沙某武,并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沙某武,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


在合同履行中,沙某武依约支付第一笔款后,周某岐并未如约将土地相关资料的原件交给沙某武。


合同生效后,沙某武就涉案土地进行开发使用,并以恒岐公司的名义对外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意向金,同时“选房意向书”、“协议书”、“收款收据”中均加盖恒岐公司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因后期无力进行开发,导致无法按期交房。


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庭审结束后,周某岐、恒岐公司向法院提交“印章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沙某武给所有购房者开具的收款收据上所盖的财务专用章和选房意向书中所用的合同专用章进行真伪鉴定,并提交其自行加盖的两份印章作为比对的印模。


法院认为,对于周某岐、恒岐公司在庭审后向本院提出的鉴定印章真伪的申请,一是该申请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二是其仅是提供了自行加盖的两份印章作为比对依据,但该两份印章是否为涉案期间恒岐公司所使用的印章、是否为恒岐公司的唯一印章、是否在案涉期间内没有重新复刻印章等事实均难以确认,因此,两上诉人的此项申请缺乏鉴定真伪之前提;更为重要的是,恒岐公司对外收取数额如此巨大的意向金,周某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明知的情形下既不予制止亦未提出反对,反而是自己也收取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即便相关“选房意向书”、“协议书”、“收款收据”中加盖的印章为假章,周某岐、恒岐公司对于以加盖假章的方式对外收取购房意向金的行为也是知晓且认可的。是故,在恒岐公司、周某岐明知并认可购房意向金收取事实的前提之下,相关“选房意向书”、“协议书”、“收款收据”所载印章之真伪不足以认定沙某武应当承担意向金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本案中对上述印章进行鉴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对于周某岐、恒岐公司所提之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印章真伪并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自然人以签名或按指印的形式表示自己承诺的真实性,签名或按指印表明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公司的印章即为公司作为法人的签名,公司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上加盖印章的行为视为公司签名。


在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中,法律要求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使用。但是,就一个公司而言,印章的登记备案制度与使用状况比想象的复杂,一个公司基于特定的情形或“理由”拥有多套印章并不在少数,发生争议后一方以“假章”为由否定特定—方持有印章及相应行为效力与责任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事实上,此时印章是“真假”难辨的,或者说根本没有“辨”的必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确定特定行为的责任承担方才符合事实原貌。


在股权转让合同过渡期安排的背景下,为了厘清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责任,实践中于特定条件下启用新的标的公司公章是一种通常的安排。标的公司新章启用未必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备案程序,但股权转让双方对此是达成合意、心知肚明的,甚至是共同参与的。


此案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形。转让方作为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相应的经营活动是明知且参与的,相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印章之真伪已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此情形下,对该印章进行鉴定确实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应的鉴定申请理应不予准许。


本规则虽然涉及的是公章鉴定的问题,但就法律实务而言对规范公司公章管理及加强过渡期安排更具启示意义。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印章真伪并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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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近期家族信托,尤其是海外家族信托似乎引来了非常“异样”的关注,甚至有一些引发“怀疑论”的味道,这很有可能会影响或误导一些中国家族对境内外家族信托的认识与判断。本文希望籍此重新探寻家族信托的真正价值以建立正见,发现并构建家族信托应有的逻辑,为中国家族运用信托工具提供可靠的实践路径建议。



前文回顾: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总体而言,家族信托治理与所有权的设计与配置,家族信托应用场景的打开,信托文化的回归及信托教育的关注,这几个问题关乎到家族信托的健康发展,无论是从业人士,还是家族人士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下是构建或优化家族信托几条比较重要的实践路径: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路径1

处理好标准与定制的关系


标准化的信托逻辑目前是大行其道的。对于信托资产规模较小,财产形态单一,家庭结构简单,信托目的简单的家族信托而言未必是一件坏事。这如同精装修的房子,一定有适宜的人群。


但是对于信托资产规模较大、财产形态、家庭结构及信托目的相对复杂的家族信托而言,标准化的信托是无法满足家族诉求的。此时家族信托构建的合理路径有两条:


其一是家族在特定受托人提供的基础性信托结构之上,进行进一步定制化的结构优化与治理安排,进而成立并运行家族信托;


其二是家族构建好基础性的信托结构与治理安排,遴选适合的受托人以成立并运行信托。


两条路径当然都应当满足受托人的合规要求,并契合前文所涉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需要强调的是,家族信托绝对不是买的,而是家族作为主角依据条件、目的、风格与格调去设计和筹划的。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路径2
把握好合规、控制与创新的边界

合规是家族信托的底线,这涉及到家族信托的坚固问题,合规的突破或早或晚给家族和受托人带来负面消息。


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很多关于信托治理、信托所有权结构及信托应用场景的实践创新,这本身就是信托制度的魅力所在,但是这种创新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信托行业应当如何把握这个边界?特定的家族信托又应当如何把握这个边界?


对于控制权的关注是一种普遍的执着,其中存在非常复杂的文化及心理因素,控制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不同的实现路径又会产生哪些结构性的差异?


前文提及的合规性和价值性一定就是边界所在,但是这可能是一个知也难行也难的问题。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路径3
关注立场冲突与受托人选择逻辑

家族信托中会存在家族立场与受托人立场的冲突,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家族有充满期待的各种奇思妙想、现实需求与认知局限;而受托人会关注信义义务边界与责任、合规要求、成本与效率等现实问题。事实上恰恰是这种立场冲突的存在,才真正保有了家族信托的价值。立场是需要理解和坚守的,而不是用来挑战或战胜的,这是家族信托实践必须面对的一个大前提。


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受托人,也可以是私人信托公司(PTC),在选择具体“谁”作为受托人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哪一种类型的受托人是最适合的。不同的受托人所面对的家族信托应用场景是有类型化特征的,不存在哪一种类型更好的问题,而是应当探讨哪一种类型更适合的问题。


在确定受托人类型后,才应当考虑具体选择“谁”作为受托人。合规能力、沟通效率、过往经验及稳定可靠是受托人选择的基本考虑要素。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路径4
合理重视监察人/保护人安排

在海外家族信托中运用了保护人制度,在境内家族信托中大部分信托结构也借用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概念构建了类似的制度,但这个监察人的实质与海外信托保护人是接近的。当然也有部分境内信托结构直接引用了保护人的概念与制度。保护人制度安排对于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以及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关键的。


首先要考虑清楚保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边界在哪里,这是要把握的大前提;同时要考虑保护人与其他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冲突与平衡问题;其次才是选择“谁”或“谁们”作为保护人的问题;接下来才要考虑后顺位保护人或保护人的继任人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当下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实践中,存在忽视或缺失保护人制度安排,及无限扩大保护人权利边界的现象。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路径5
进行家族信托的运行检视、优化与重构

家族信托的运行检视是很关键的,这里涉及到合规检视及目的检视两个层面。家族信托运行合规与否实际上对于家族信托结构性效果的影响是很大的;随着家族内部与外部环境的变化,家族信托是否能够更好地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也是需要检视的。因此,由信托顾问参与家族信托运行并进行必要的检视已经成为很多家族信托的选择。


检视之下,家族信托合规性也许会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家族信托的安排也许会显示出已经无法更好地实现家族目的,这个时候就不可回避地涉及到家族信托的优化与重构问题。


从目前家族信托的实践来看,对部分家族信托进行必要的优化,甚至重构是有必要的,是正当和合理的,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家族的充分重视。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路径6
持续关注家族信托教育问题

家族信托教育实际上是家族信托的基础性问题。此前提及较多的是委托人及保护人的教育问题,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关于受益人的教育问题实际上更为重要,家族信托毕竟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受益人将与家族信托长期共存。


让受益人成为合格的受益人可能是家族信托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当然信托教育不是孤立存在的,应当结合家族的所有者教育去实现,这样效果可能会更好。


家族信托的价值决定了家族信托制度与应用发展的必然,家族信托的逻辑决定了家族信托制度与应用应当具有的基本样貌,家族信托的实践路径必然会决定家族信托的制度效果与家族目标的实现程度。尊重并敬畏信托制度,避免无序野蛮发展,坚守理性与信托文化,关注全球信托应用与治理研究才是家族信托发展的必由之路。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钧、谢玲丽、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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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近期家族信托,尤其是海外家族信托似乎引来了非常“异样”的关注,甚至有一些引发“怀疑论”的味道,这很有可能会影响或误导一些中国家族对境内外家族信托的认识与判断。本文希望籍此重新探寻家族信托的真正价值以建立正见,发现并构建家族信托应有的逻辑,为中国家族运用信托工具提供可靠的实践路径建议。



前文回顾: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家族信托应当遵循一些最基本的逻辑,只有懂得这些逻辑才可能真正持久地保有家族信托的可能与温暖。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逻辑1
守住合法性的底线,把握价值性的边界

从某种意义上讲,家族财富管理就是战胜“时间”与“人性”的过程,战胜的是家族内部与外部持续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如果以家族信托作为实现路径,首先考虑的一定是信托的安全,“坚固”才能防止被“风浪”掀翻。这就涉及到家族信托的合规性与价值性问题。


“合规性”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行业的规范”等,是设计家族信托不可逾越的规矩。


只有合规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信托的结构效果或税务效果,这一点不难理解。通过合规性的把握确定的应该是家族信托的最大“边界”。


“价值性”指的是符合法律精神与社会价值,帮助我们把握未来变化的方向和趋势。


只有符合社会价值的事物才可能得到社会的长久认可与尊重。我们做的事情都应当符合社会的普遍价值判断,而且这个价值判断在不同的时代是有所变化的,从长远来看社会的普遍价值判断将决定法律的走向。也就是说,符合社会价值性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安全”!


在家族信托的设计中,“规矩”和“价值”二者同样重要。有可能被击穿的永远不是信托制度,而是逾越了特定“规矩与价值”的某一个信托,这个逻辑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适用的。


家族信托要做到“合规”并不容易:


其一是诉求之间的冲突。比如既要安全又要控制,这种冲突在信托种类选择不当或安排不周的情形下,不合规是大概率事件。


其二是技术能力的限制。比如国内一些机构在帮助家族设立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外国财产授予人信托)时,对监察人权利的安排很可能导致其被认定为“Owner”,这极有可能导致信托税务效果的丧失。


其三是规则意识的缺失。比如“为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独立性,委托人不得享有任意能够将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自己的权利,否则该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可以被用于向委托人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无论债务产生于信托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这一国际家族信托实践中通用的规则被很多家族信托突破了。


此外,家族信托的“创新”一定要遵循家族信托的“价值性”。信托制度确立以来,基本精神、价值判断和社会评价本身是明确的,甚至有大量的成熟实践经验供大家参考。


在“合规性”与“价值性”中,“合规是底线,价值是实线”。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合规性这一条线应当是“底线”,真正的家族信托边界并不应当在这里,而要与这条边界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价值性所确定的“边界”才是一条“实线”,这才是家族信托构建与运行过程中应当真正把握的边界。以合规性为“底线”,以价值性为“边界”,是解决家族信托安全的核心。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逻辑2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在家族信托中,无论信托如何设立,无论其中角色如何安排,都应当充分实现并满足合理的家族目标与诉求,这就是家族信托的“家族性”。若无法体现家族性,家族信托可能是“合规的”,但一定不是“合格的”。


对内而言,家族信托必须契合多类型当事人的关系,同时必须解决信托财产各项权益的关系,这涉及到家族信托的治理安排及所有权结构设计两个方面,本身就是复杂的系统性问题。


不仅如此,家族信托作为顶层结构工具,与意愿安排、家族协议、金融性工具及其他结构性工具的平衡与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要实现的是一个财富管理系统,没有这个思维作为基础,家族信托的构建很难成功。这就是家族信托的“系统性”。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父、母及儿子的“三口之家”,与父、母、儿子及女儿的“四口之家”的家族信托安排会有什么不同?也许有人会认为,区别仅仅在于后者的受益人名单里要多填写一个人的信息,事实上大多数家族信托也是这样做的。


如果父亲是这个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和监察人,保留着监督家族信托运行以及具体管理投资事务的权利,假设排除家庭外部人的可能,父亲身故后这个权利的继任人会是谁呢?


三口之家相对简单,一般会采用“子承父业”的安排,这也比较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但如果儿子年龄幼小要怎么安排呢?母子关系不融洽如何处理呢?


四口之家就更复杂,比如说如果采用“母子共同行使”的安排,这可能并不意味着母亲与儿子之间需要进行利益的平衡,而往往是母亲为了保护女儿而加入监察人行列,以确保儿子的行为不会损害女儿的利益。


不恰当的安排会为家族埋下隐患,多年后引发争议——当母亲追求稳健投资以确保得到定期定量的养老年金,而儿子追求更进取、更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时;当女儿长大,取得金融学位从海外回来,却发现自己在家族信托的投资方面没有任何话语权时;当女儿多次请求领取创业基金,而儿子却行使监察人权利事实上已限制信托进行分配时,冲突就会发生。


以上所有讨论还仅仅是基于对三口、四口之家委托人、监察人的监督权、投资管理权中某个方面的展开,并没有去讨论“受托人撤换权”、“受益人调整权”及“受益分配权”等其他重要权利,更没有去展开讨论信托治理的很多重要方面。现实中的家族信托会更为复杂。


归根结底,家族信托既要保有家族立场,又要运用系统性的思维。以家族性作为“价值立场”,这是世界观;以系统性作为“技术立场”,这是方法论。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逻辑3
保持柔软——“可适”以应变化,“持续”以致世代

奔腾入海的大江大河,经久不息,滋润着大地,拥有任何人无法否认的强大力量,这个力量来源于持续不断的流淌,以及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的柔软。显然,柔软同样也可以成为一种力量。


家族信托将陪伴家族走过漫长的岁月,并且面对各种来自家族内外的问题。一部分问题可以依当下的理性去安排和应对;另一部分问题却已超过当下思维所能抵达的边界。无论预见与否,始终保持应对的能力才是一个“对的”信托。这就涉及到了家族信托的“可适性”和“持续性”。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为了保持在漫长时间跨度中信托目的的持续实现,信托的所有权结构设计与治理机制安排必须保持柔软,具有足够的调整能力;信托机制必须经受住长久持续的考验,对家族信托利益相关者的教育必须持之以恒,家族对信托的尊重和信心亦必须坚如磐石。家族信托从出发就应该坚持“可适性”,才能实现“技术与制度、环境的长期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家族信托价值的“持续性”。


具体而言,实现家族信托的可适性和持续性,有几个把握要点:


其一,家族信托的筹划要考虑得长远且周到,应当充分考量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以及各种可能的变化,并作出必要的安排与应对。


人只能在自己的认知射程以内去做事,而扩大射程最主要的途径是寻求外部顾问的支持。


其二,用当下的理性及能力解决问题是信托设立者的本分,不能因为安排的疏忽给家族带来麻烦。同时,给信托未来的“主人”留有选择的空间,让他们根据未来特定时刻的情况及意愿作出安排才是更为理性、更有智慧的。


今天煞费苦心地安排监察人的继任人及后续若干顺位的继任人,是否真的是最好的选择?


其三,家族信托必须定制,没有定制就不可能根据每个家族的情况去预留调整的空间,去保持所有权结构和治理安排的柔性。最重要的是,定制的过程也是家族信托教育的过程,未经过定制的过程,家族成员往往对家族信托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和尊重,将来容易引发家族信托内部的“战争”。


定制不仅是一个理念问题,其实也是一个技术问题。


其四,家族信托要设定必要的调整机制,明确调整的规则与流程,核心的关键是受托人能够在合规要求和信托目的范围内接受、配合或主动实施调整;同时避免信托陷入无序调整或信托僵局。


持续性与可适性解决的是家族信托的“柔软”问题。家族信托绝不是基于虚荣心的体验行为,更不是购买理财产品——买完就等着其发挥作用。家族信托是对一种更好的生活方式、财富规划与传承模式的选择。既然如此,它就值得家族花费心血去参与和经营。事实上,也唯有家族的参与和经营,才能锻造出真正“可适”“持续”的家族信托。


就本质而言,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持久的保有可能与温暖才是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敬请期待下文: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关键实施路径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钧、谢玲丽、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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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近期家族信托,尤其是海外家族信托似乎引来了非常“异样”的关注,甚至有一些引发“怀疑论”的味道,这很有可能会影响或误导一些中国家族对境内外家族信托的认识与判断。本文希望籍此重新探寻家族信托的真正价值以建立正见,发现并构建家族信托应有的逻辑,为中国家族运用信托工具提供可靠的实践路径建议。



从常识出发作出的初步判断

房屋可以给人类带来安全、温暖及稳定,已经成为人类最重要的生活空间;桥梁可以让人类跨越河流或鸿沟,天堑变通途,使人们能够安全、快捷并可靠地到达彼岸。


很遗憾,或者基于地震、海啸、洪水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基于设计缺陷、人为破坏、不当使用或自然属性,房屋或桥梁都存在垮塌的可能,甚至会酿成巨大的悲剧。


但是人类从来没有想过放弃房屋回到山洞,更未尝试放弃桥梁重回阻绝,而是持续通过设计、选址、材料及结构的优化,去建造更好的房屋、更好的桥梁。


为什么人类从未想过放弃房屋或桥梁?因为人类已经充分享受到了房屋与桥梁的美好,房屋与桥梁承载了人类生活的重要场景,价值已经无法被替代。


其实关于信托的道理也是一样。但凡基于信任与关注财产独立性的场景都存在信托的运用空间,信托的价值是无可替代的。因某个特定信托的“意外”,因噎废食,去否定或错过信托的“美好”是不明智的,我们应当做的是去努力筹划并构建一个更好的信托。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

——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基于信托目的的自由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受益人的未来性,逐步衍生出了家族信托风险隔离、传承规划及投资筹划等功能价值。经验告诉我们,选择一个东西,一定不仅仅基于这个东西的功能价值,也取决于这个东西所承载的情感价值。当我们更充分地将家族信托价值打开时,一定会发现家族信托就是一个既具有强大功能价值,又具有非凡情感价值的法律结构。


家族信托具有八个方面的功能价值。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强制执行之禁止、混同之限制、破产财产之排除、抵销之禁止及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这六个因素确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独立性在境内外法域都是可确认的,这是家族信托功能价值的基础。


区别性


在家族信托中,事实上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管理权)及收益权(受益权)的区别与再构造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功能价值。不同的权益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信托当事人。事实上,在四项权益的内部进一步区别与构造可能是当下信托实践的重点。


制度性


信托是一项法律制度,就如同公司一样是一个给予人类的伟大礼物。它是一项久远的法律制度,可靠性得到充分验证;同时它是一项中国法成功引进的法律制度,逐渐在中国落地生根;同时也是一项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具有跨越法域的普适能力。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依托于此,在境内外很多场景中进行实践,能够得到广泛的法律保护。


灵活性


家族信托在其框架之下具有丰富的“自治空间”,某程度上类似于“公司的自治”,但空间更大,只要在合规性及价值性的范围内都是自由的,可以说“一切皆有可能”。当然,恰恰是“一切皆有可能”,就意味着“技术”成为关键要素,技术可以充分打开这种可能,同时也能够理性把握好“边界”,防止应用中无序扩张与可能的风险。


可靠性


在不同逻辑之下对信托进行多重模式的监管,这是在不同法域下都存在的普遍的制度安排。有效的家族信托环境治理,让受托人在“笼子”里履行义务及行使权力,较之于依靠家族成员人治更为可靠;同时,合理的结构设计空间,必要的机制安排可能,也会让家族信托中的“人”变得更懂“规矩”,更有“方向”,也更为可靠。


稳定性


家族信托是法律制度下适格的持有财产的法律结构,不会喝醉,不会失智,具有先天的理性,较人而言更加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家族信托足够的“久远”,不会轻易过世,非因“法定事由”不可变动,这也决定了信托的稳定性。


跨越性


最为值得注意的是,家族信托的安排可打通“生前安排”与“身后意愿”,更可以跨越“时间”与“代际”,可跨越“空间”与“法律”,而且这种跨越本身具有连续性和未来性,家族信托特有的跨越性与其他传统工具比较是意义非凡的。


执行性


家族信托是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定制的,一切尽在“意定”之中,不是简单的意愿,而是基于信托治理与所有权结构配置下实实在在的安排。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家族信托的安排已经最大可能排除了不确定性影响的干扰,所以说执行性与其他工具相比更强。


当然,这八个功能价值并不是选择家族信托的全部理由。事实上,家族信托的家族价值,也就是情感属性,也是家族信托被选择的重要原因。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包容性


家族信托可以包容所有的“财富”类型,金融资产、不动产、股权等等,不仅可以是现在的财富,也可以是未来的财富;家族信托不仅包容现在的人,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给“未来的人”留有必要的空间,这一点非常重要。家族信托可以包容所有的“可能”与“挑战”,所有的“可能”与“挑战”在家族信托中都可以找到解决方案,作出合理的应对。


承载性


家族信托可以承载所有的“目标”,无论是保护、管理与传承,还是安全与效率;抑或是对社会与自然的关爱与慈悲。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人、公司、机构或动物,甚至可以是任何充满善意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家族信托在家族治理中的运用,使之可以作为家族文化与社会资本之载体,家族情感与人力资本之摇篮。


参与性


家族信托并非单纯的金融产品,其在构建中给予了家族参与其中的巨大空间,也给了家族充分的意愿表达空间,家族成员有“N种”参与的角色与可能。无论是“事前”的参与、还是“事中”的参与,对家族成员而言,家族信托已经不是冰冷的工具,而是富有家族情感的载体。


创新性


家族信托本身就是技术与制度之间既合理妥协又充分博弈的结果,给予了家族意思自治最大的尊重。只要不突破确定的公知价值与法律底线,在家族信托中可以创新各种“角色”、创新各种“权利”、创新各种“法律关系”,也可以创新各种“规则”。这为家族智慧的发挥带来了巨大的可能。


组织性


家族信托是一个具有组织架构性的法律结构,既可以是权益的“主体”,也可以是权益的“标的”。基于其“坚固”,家族信托可以成为一所房子,更可以成为一个永久的家族之“家”。总之,家族信托是一个非常具有结构性力量的工具。


成长性


家族信托不仅可以与时间相伴,更可以与家族世代同行、与财富共同成长,尤为重要的是,可以比任何一个家族成员更为长寿,见证家族的一切。家族信托在伴随家族血脉延续与家业承继的过程中,完全可以根据设立者及继任者的愿望与安排保持鲜活并持续成长。


情感性


家族信托的设立与存在本身就是一份承载着委托人巨大家族情感与责任的礼物,运行中更是能让家


族的情感长久的凝聚在一起,让家族成员倍感关怀与温暖。家族信托始终是家族情感的载体与归宿,这本是应当高度关注但却极易被忽略的价值。


支持性


保障支持是家族财富管理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家族信托可以理解为对家族的一种长期支持,有了这种支持,家族成员才有保障,有了这种支持才可以让一切的美好变得可能,有了这种支持才会有家族的未来。


家族信托可以让家族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家族信托虽然不是万能的,但与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相比较的优势是明显的,稳定性更强,承载力更大。如果一个家族无法实现家族信托的功能价值与家族价值,一定不是家族信托的制度缺陷,而是特定家族信托的构建逻辑或设计能力出现了问题。


敬请期待下文:

家族·观点 | 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家族信托的基本逻辑是什么?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几个关键实践路径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被选择的理由——持久地保有可能与温暖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钧、谢玲丽、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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