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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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股权的价值虽然不是全部但主要体现在目标公司的资产上,目标公司的重要资产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股权受让方愿意支付约定的价款受让股权的重要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签订后不仅应当将股权交付给受让方,更重要的是还要交付目标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管理权。若转让方未依约履行义务且将目标公司重要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另行处分,将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因此拒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以受让方未付款亦构成违约为由进行的抗辩将不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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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转让方未依约履行义务且将目标公司土地另行处分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其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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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2010年4月7日,周某岐以恒岐公司的名义与沙某武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恒岐公司、周某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沙某武,并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沙某武,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在合同履行中,沙某武依约支付第一笔款后,周某岐并未如约将土地相关资料的原件交给沙某武。沙某武也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款项。


2010年7月6日,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政府将案涉土地出让给恒岐公司,2010年7月8日,恒岐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将该证书交给沙某武。


2013年9月10日,恒岐公司为偿付他人债务,向明虹公司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后因恒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明虹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恒岐公司将土地抵让给明虹公司,明虹公司承诺对于本案所涉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已执行完毕。


2011年10月6日,沙某武因原发性肝癌去世并未留有遗嘱,付某玲、沙某迪、王某琴系沙某武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合同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虽然在合同签订之时,恒岐公司尚未取得合同约定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但沙某武仍首先依约支付了第一笔5000万元,而周某岐、恒岐公司在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之后却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有关材料及公司登记材料等义务,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进一步查明的事实,沙某武在支付上述5000万元后陆续支付了2800余万元人民币及10万美元,而恒岐公司却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在另案中以调解的方式抵顶给了明虹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致使《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合同目的最终不能实现,因此,恒岐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本院认为,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现已经废止,该条文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而导致法定解除的根本责任在于恒岐公司,付某玲、沙某迪、王某琴作为沙某武之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周某岐、恒岐公司在合同解除后返还已付转让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对于周某岐、恒岐公司在本案中一再否认对沙某武所作承诺之效力,并转而要求沙某武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不但与事实不符,且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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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本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又将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另行处分的,对股权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2)根本违约方无权再以受让方亦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的价值虽然不是全部但主要体现在目标公司的资产上,目标公司的重要资产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股权受让方愿意支付约定的价款受让股权的重要原因。通俗地讲,股权的“权”就在于成为股东后有权利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使用或处分相应的公司资产,并最终享有相应的价值。


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是其重要资产,特别是以土地开发为目的的项目公司,受让方之所以购买股权就是为了通过开发土地获取利益。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签订后不仅应当将股权交付给受让方,更重要的是还要交付目标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管理权。如果此时却将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另行处分给其他第三人,无疑将使受让方通过目标公司进行开发的目的落空。


必须明确的是,股权转让方应当完整、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其未依约履行义务且将目标公司重要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另行处分的,根据本判例规则,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如发现股权转让方的此等行为,因而拒付股权转让款,通过诉讼追究转让方的责任时,转让方以受让方未付款为由亦构成违约的抗辩,法院将不予采纳。


法律实务中,作为转让方,如果在受让方未按约定付款存在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即使要另行处分目标公司的重要资产,也要尽可能先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否则,自己则有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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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Stephen Pau)接受香港电台《改潮玩代》的节目邀请,分享他和家族办公室的故事。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鲍靝锋先生(Stephen Pau),摄于资产配置策略讲座


《改潮玩代》节目由Vincent Leung 梁学曦、Jerry Liang 梁文杰主持,逢星期六上午9am – 10am,于香港电台第二台RTHK Radio 2播出。节目曾邀请来自不同行业的创业家、专家、梦想家,分享奋斗与成功的故事。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点击“阅读原文”可收听节目音频


Q1: Hello Stephen,我知道你在香港金融财经行业已经服务了很多年,早在 2011年已经开始涉足「家族办公室」业务,这对很多香港朋友都比较陌生,但在政府特首的「施政报告」提到香港要推动「家族办公室」业务,而你10年前在面临众多金融板块选择时,为什么最后选择「家族办公室」呢?进入「家族办公室」行业后是怎么样的呢?


鮑先生:首先,本人之前都比较幸运,曾经在很多机构工作过,比如亚洲最大的投资机构、国际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的证券部等。这些工作经历对我的发展很重要,从而希望我的技能经验能在「家族办公室」业务内发挥出来。2011年,机缘巧合下组成了一个团队,帮助一个瑞士老牌的「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建立公司、开拓业务。因为「家族办公室」涉及法律、税务、投资、家族治理等问题,可以应用我之前所得知识和技能经验,这个业务挑战非常吸引我。


Q2: 其实对于你或业界来说,「家族办公室」业务是否是刚刚开始上升,发展空间比较大的业务呢?


鮑先生:据我了解,十年前,即2011年,香港、新加坡的「家族办公室」开始兴起,至今已有十年左右的发展历史。但可能因为两个地区间的财富规模和富豪人群基数相对较小,因此「家族办公室」行业一直很小众并不流行,在西方就比较盛行。


Q3: 请向我们介绍下「家族办公室」服务涵盖哪些方面呢?例如我家里的姨妈姑妈可以找你们帮忙管理财富吗?还是我要有一定的财富,或家族有一定的规模,才可以找你们呢?你会帮我们做什么?你和一般的基金经理或做财富管理的朋友,服务范畴有什么不同呢?


鮑先生: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先讲讲成立「家族办公室」是什么样的人。「家族办公室」本身服务的客户群体是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家族办公室」需要在信任度和专业度两个方面都得到家族客户的认可。


客户的资产规模上没有硬性门槛,但是因为需要采用的工具,比如家族信托的设立和维护都有一定的成本,所以从经验上看,家族总资产超过3,000万美元会更有规模效应。以我们和丰家族办公室为例,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咨询业务,包括协助客户设立家族信托,针对在家族信托筹划与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税务、家族治理和身份筹划等问题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第二类是投资业务,我们主要协助企业家管理境外资产,我们持有SFC颁发的许可证,包括和亚洲地区的众多私人银行与投资银行合作,整合各类投资解决方案,提供全权委托投资管理服务。


区别方面,首先是跨专业领域的整合性,如你所见,「家族办公室」汇总了各个专业方面的专家,同时提供金融与非金融解决方案,超越了单一的机构或个人的服务范畴;其次是定制化,一般基金经理只专注自己的策略,不需要了解客户的画像和需求,一般的财富顾问则可能只了解客户的某个账户情况,不了解其他的账户与非金融需求,而「家族办公室」在整合跨专业方案,以及全视角下的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和多账户协调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


Q4: 不同行业的朋友都会加入「家族办公室」行业,都拥有专业资格,营运成本也会相应提高,所以如果家族财富规模小,并不是「家族办公室」的目标客户。


鮑先生:是的。其实很多家族已经成立自己的「单一家族办公室」,但依然有很多「单一家族办公室」会找「联合家族办公室」来帮忙执行业务。首先是成本问题,维持一个涵盖各类专家的团队所需的成本还是比较高的,国际上通常是十亿美元以上可投资资产的家族才得以维持这一独立团队去发展和创造经济效益。


其次是人才问题,「联合家族办公室」单一家族办公室」拥有更多曝光的渠道、更有服务众多家族的机会和更广的业务范围,对于人才有更多的吸引力。


第三是经验的问题,很多家族是通过「家族办公室」才得以全面接触到所需要的工具和方法,「联合家族办公室」拥有服务众多家族的经验,对于很多客户来说,相较于自己的探索,借助外部智囊团是更好的一个开始,从而慢慢将经验带到「单一家族办公室」。


Q5: 在了解到「单一家族办公室」和「联合家族办公室」之前,我们会从看电影或电视上看到通过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将家族后代照顾好,一般家族会将「家族信托基金」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去管理。就「家族办公室」的功能性而言,和「家族信托基金」有什么分别呢?


鮑先生:其实「家族信托基金」是我们业务的范畴,包括协助客户设立家族信托,以及围绕着家族信托涉及到的法律、税务、家族治理和身份筹划等问题,以及未来投资方向资产管理方式,都在我们咨询和资管的服务范畴。


因此概括而言,家族信托基金是「家族办公室」使用的重要的工具之一,而「家族办公室」也是家族信托基金设立、维护与运营的重要组织机构。如果规模不大、资产结构简单的,通常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运营支持服务,而「家族办公室」则为更大的资产规模和更复杂的家族结构提供了更好的选择。


Q6: 您提到十多年前香港开始开展「家族办公室」业务,这概念在当时来说相对比较新。当你在开展「家族办公室」业务的时候遇到了哪些困难?怎么找到目标客户呢?


鮑先生:「家族办公室」在西方很盛行,所以开始是通过瑞士老牌银行去接触客户,因为瑞士有很多私人银行,所以他们都接触了解过「家族办公室」。而中资背景或一些规模较小的银行,对「家族办公室」比较陌生,没有概念,也没有专门的团队负责「家族办公室」服务,所以当时找合适的合作伙伴比较困难。


当时大陆的客户还没有听过「家族办公室」这一概念,只是在近5-7年「家族办公室」才开始盛行,很多客户想要做「家族信托」,会优先找律师,而恰好和丰的创始团队中有不少家族信托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这是一个关键的会面客户的机会;以及我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去做市场普及和客户培育,参加论坛活动、研讨会,介绍和丰家族办公室,讲解和丰如何帮助客户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与传承。


Q7: 怎样才能得到客户的信任?成功服务他们呢?


鮑先生:对于和丰而言,并非从最开始就可以全面获得家族的信任,信任是一点点建立起来的。通常我们会先从一个小的专业领域切入,例如帮家族成立「家族信托」,在服务过程中展现和丰的专业和可信赖之处,逐渐得到家族的信任,从而有望更进一步的业务机会。


Q8: 贵公司2016年开始每年都有上榜「家族办公室」行业高水准榜单,去年获得“年度家族办公室服务卓越奖”,今年也获得“最佳代际传承财富管理机构”奖项。这些奖项是对和丰专业服务能力的肯定,值得客户信赖。


但在和丰还没有很高知名度,或者「家族办公室」未成潮流之前,大家族有庞大的财力,能力和资源渠道都强大,甚至还没有听过「家族办公室」,作为家族的外部人,和丰怎样一点一滴去慢慢开展业务,过程是否需要很有耐心,需要从什么角度去渗透进家族内部呢?


鮑先生:为了赢取家族的信任,我们做了很多工作。第一,行业影响力,过去这些年,我们出版了大量的书籍,涵盖「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私人财富管理、家族治理、法律筹划等服务内容,这些书籍得到很多同行及家族客户的认可,在网上平台,实体书店、图书馆都可以找到我们的书藉,从而知道和丰的存在。


第二,家族圈层资源,很多家族通过我们做了家族信托或资产管理,认可我们的服务,会介绍另一个家族给我们。家族圈层关系比较紧密,比方说,A家族找了我们提供服务,B家族也可能想了解其他服务,也会主动联系我们。


第三,专业能力,家族想设立家族信托,一般会先做市场调研,与「联合家族办公室」、律师等专家开会,搜集各方意见,再从中选择一个专业可信赖的机构。很多家族在广泛沟通和调研后,仍然会选择我们,是源于我们对专业深度把握,和足够强的落地执行能力。


Q9: 刚才我们聊了很多和丰在家族财务方面的服务,但据我了解,和丰的服务范畴还包括家族子女的升学教育、就业,甚至婚姻家事你们也会提供意见,这方面的服务是怎么样的呢?


鮑先生:是的。我们有些客户,子女想要就读国际学校,但因为入学名额资格问题,需要进行身份筹划,这方面我们也可以提供帮助。


另外,我们会协助家族在境内和境外分别设立家族信托,信托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通过家族信托内部安排以协助家族完成代际交接班,同时在家族内部帮忙制定家族宪章和家族治理政策。


还有些家族乐善好施,投身慈善事业,希望去帮助更多落后国家和地区的人,家族设立了家族基金会,将部分家族财富用于基金会的支出,每年家族基金派股息分红的时候,便会投放到一些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我们在这方面也有帮助他们。


Q10: 如Stephen所说,你们帮家族做很多事情,家族成长、社会责任、家族传承都和你们有关系,你们就好像家族的「大管家」。在服务家族的过程中,难免会投入感情,是不是家族悲欢你们也会有犹豫和共鸣呢?


鮑先生:我们会以家族为立场,提供中肯和专业的建议和意见。我们致力于成为“家族世代信任的同行者”。我们的角色和价值通常是与情感逆向的,在家族祥和时我们可能会建议家族居安思危,而在家族危机时我们则会积极行动,尽我们所能协助家族度过难关。


Q11: 我们经常在电视剧看到家族争产、兄弟阋墙,当这种事情发生在现实生活里面时,「家族办公室」会如何帮助家族化解危机呢?


鮑先生:家族争产的问题,本质上就是有关家族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管理权没有安排妥当导致的,家族信托会成为重要的传承工具的原因也在于此。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家族潜在问题或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都帮助家族考虑到,或者后续家族信托运营过程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也会提醒家族,这个是我们服务必须要考虑的,尽量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除了家族信托,还可能会通过家族宪章、家族慈善基金等其他工具促进家族的共识与和谐。如果真的发生争产的事情,我们也会坚持家族立场,以家族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提供中肯的意见和协助,避免两败俱伤,帮助家族度过难关。


Q12: 为什么「家族办公室」在西方国家盛行,但在亚洲,甚至香港很晚才开始呢?在你看来,是否有特别的原因导致这种差异呢?


鮑先生: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是这些城市的财富规模和富豪人群基数相对较小,所以「家族办公室」这行业在10年前不太流行。但随着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大多进入高龄,面临着企业代际传承的关键节点,于是诉求爆发,一批「家族办公室」协助这些企业家完成代际交接。因此在过去五年,「家族办公室」在中国大陆变得热门。相信未来「家族办公室」的诉求仍会高速增长。


Q13: 这次政府的「施政报告」有提到「家族办公室」,后续和丰家族办公室会有什么计划呢?


鮑先生这次施政报告对内地和香港在「家族办公室」行业的发展上没有冲突,反而优势互补,香港作为中国对接国际的重要门户,在专业人才、税务条件、资金流动方面有众多优势。香港是海外资产的重要管理中心,这也是和丰选择在香港设立办公室的重要原因;而中国大陆则贴近客户,在文化理解、本地服务和客户维护方面具有优势,香港和大陆的紧密联系反而能充分发挥两地优势,更好地满足中国家族立足本土、布局全球的需要。


当然,新加坡目前在这个领域和香港开展着激烈竞争,期待香港政府能推动「家族办公室」行业的发展,将香港作为亚洲财富管理中心的战略落到实处,在人才引进、税务优惠、专业发展和监管政策上提供支持,以吸引更多的SFO与MFO来香港设立办公室,发挥香港优势,发展和振兴香港经济。


关于鲍靝锋先生(Stephen Pau)


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鲍靝锋(Stephen Pau)


鲍靝锋先生是和丰家族办公室(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投资总监、资深投资专家

英国数学暨应用数学协会成员(AMIMA)

英国皇家特许统计师暨特许科学家(CStat CSci)

伦敦大学卡斯商学院精算硕士 (MSc in Actuarial Science)


拥有超过20年丰富的环球投资经验,曾任职于瑞士Veco Group联合家族办公室,负责亚太地区客户的投资组合管理;之前亦曾为亚太区最大的投资机构之一「香港赛马会」管理多经理人投资组合;亦历任「德意志银行」的微观量化策略师,业绩是机构投资者研究团队中量化/衍生品类别的前三名;在摩根大通银行附属的资产管理部担任过四年投资组合分析工作 ; 以及在美国圣保罗旅行者保险公司库务部担任固定收益分析职位。


[来源:和丰家族办公室(HeFengFO)]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和丰家族办公室):和丰家族办公室投资总监鲍靝锋先生接受香港电台专访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世代微评

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转让股权之外的非主要义务的,并未导致后履行一方无法享有主要合同权利,不足以成为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合法抗辩,除非有特别明确的约定。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依法正当行使很重要;而适当的合同安排可以适度扩大抗辩权适用的范围,这将使合同权益的保护更加周严。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裁判规则


转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转让股权之外的非主要义务的,不足以成为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合法抗辩。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61号


2013年2月27日左右,李某、蒋某、王某、熊某作为转让方(甲方),铠佑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大英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李某、蒋某、王某、熊某作为一合旅游公司股东将其合计持有一合旅游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铠佑公司,……转让方在通知受让方前来完善股权变更登记的签字之前应在大英电视台对一合旅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不少于30日的登记催促公告。


法院认为,铠佑公司与蒋某、王某等签订《大英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铠佑公司的主要义务即是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蒋某、王某等未履行在大英电视台对一合旅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告义务,构成违约,但该项义务非蒋某、王某等需担负的主要义务,不足以构成铠佑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抗辩理由。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合同是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实践中,权利义务按照重要程序不同通常可以划分为主要合同权利、主要合同义务以及次要合同权利、次要合同义务。通常主要合同义务不履行影响的是相对方的主要合同权利,次要合同义务则不然。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民法典》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必然导致后履行一方无法享有主要合同权利,后履行一方当然有权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相对方的履行要求。具体而言,如果约定转让方先转让股权、受让方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若转让方未履行转让股权义务则受让方当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股权价款。此种场合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通常在情、理、法上均不会产生异议。


但是,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履行次要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是否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呢?其实,先履行抗辩权关于“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已经给出了答案。换言之,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转让股权之外的非主要义务的,并未导致后履行一方无法享有主要合同权利,不足以成为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合法抗辩。此种场合下的“抗辩”已经演变为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合同中对于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做了明确约定,而且对于特定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后果做了明确约定,例如,合同约定转让方不履行某一次要合同义务时,受让方可以拒绝支付未支付的股权对价;那么,依然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


可见,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依法正当行使是很重要的。而适当的合同安排是可以适度扩大抗辩权适用范围的,这将使合同权益的保护更加周严。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法办理土地更名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法办理土地更名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法办理土地更名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法办理土地更名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世代微评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转让方承诺,会通过相应的途径与方式将其他的资产如现在仍在第三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的,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这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实务中,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的目的大多数是为不履行合同寻找借口。因此,把握好法律关系的性质,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和应对相关争议的前提。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法办理土地更名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


土地更名中的问题属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范畴,转让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将原由案外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由目标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属于违法办理土地更名,股权转让合同应予撤销,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法办理土地更名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20号


新鸿基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1日。2010年4月14日,新鸿基公司与镇远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新鸿基公司通过出让取得的方式取得原属燕子岩公司的四宗土地,新鸿基公司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155万元。同日,新鸿基公司将该款予以缴纳,并于2010年5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新鸿基公司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后,将其用于“在水一方”项目建设。


2012年11月13日及2012年11月14日,蓝某某、张某与新鸿基公司股东雷某某等四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雷某某等四人将其在新鸿基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蓝某某、张某。双方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中,蓝某某、张某以“雷某某等四人虚假出资,土地违法更名,签订容积率为3.5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系欺诈,以逃避国家税收,导致蓝某某、张某重大误解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


法院裁判认为:“案涉土地原由案外人燕子岩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至2010年4月14日,四份土地使用权证已办理至新鸿基公司名下,并由新鸿基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展“在水一方”项目建设。两年后的2012年11月,本案双方当事人才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因此,违法办理土地更名问题存在与否与蓝某某、张某签订案涉协议是否受欺诈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土地更名中的问题因属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范畴,不能成为案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应予撤销的理由,且蓝某某、张某未提供案涉土地违法更名的相应证据,故蓝某某、张某以案涉土地违法更名为由主张案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应予撤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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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的价格与目标公司的现有资产与预期将要取得的资产密切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在股权转让时,必须针对目标公司现已拥有的资产。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转让方承诺,会通过相应的途径与方式将其他的资产如现在仍在第三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的,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这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事实上,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承诺将尚未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采矿许可证》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可能就是受让方愿意以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重要原因。

 

因此,转让方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将原由案外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由目标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属于违法办理土地更名,主张股权转让合同应予撤销或无效的,实质上是将自己与原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自己与股权受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如果其不能将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则属于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而能否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更名,则属于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大多数时候就是转让方本人)之间以及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实务中,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的目的大多数是为不履行合同寻找借口。因此,把握好法律关系的性质,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和应对相关争议的前提。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法办理土地更名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违法办理土地更名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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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世代微评

在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非因法定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当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成就时,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即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以合同当事人之间涉及诉讼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无法律依据,实则亦无法理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间并不因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而改变。受让方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在诉讼生效判决确认责任前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为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90号


2010年8月15日,建维软件公司与吴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双方合资成立建维房地产公司,吴某现金出资490万元,持49%股权,建维软件公司出资510万元,持51%股权。在2012年8月15日前,双方有权互相收购股权。


2012年12月6日,吴某以建维软件公司、马某(建维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等为被告诉至南京中院,称其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对外提供担保及参加诉讼,造成建维房地产公司和吴某损失,请求判令建维软件公司将其持有的建维房地产公司51%股权以1890万元转让给吴某等人。


2012年12月12日,南京中院作出裁定,查封建维软件公司、马某等价值9500万元的财产。同日,该院对建维软件公司所持建维房地产公司51%股权以及建维软件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


2012年12月15日,建维软件公司、吴某等13方当事人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建维软件公司收购吴某所持建维房地产公司49%股权,转让价款为税后2.6亿元,建维软件公司付清款项10日内,吴某将股权过户给建维软件公司。2010年8月15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


2013年6月13日,建维软件公司向吴某发出中止履行通知书,认为吴某在签订2012年12月15日协议后,向南京中院起诉要求收购建维软件公司所持建维房地产公司51%股权,构成违约,故建维软件公司中止履行2012年12月15日协议,待吴某违约影响消除后再恢复履行该协议。


2013年6月26日,建维软件公司向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称吴某在签订2012年12月15日协议时并未告知建维软件公司其已向南京中院起诉,且并未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查封,其行为违反了2012年12月15日协议,请求判令吴某立即按照2012年12月15日协议交付建维房地产公司49%股权并支付违约金,并在本案生效判决后的合理期限内再开始支付该协议约定的各期股权转让款。


法院认为,关于2012年12月15日协议履行过程中吴某提起另案诉讼是否可以阻却建维软件公司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吴某另案起诉以及申请诉讼保全等行为均发生于2012年12月15日协议签订之前,且另案诉讼过程中建维软件公司从未以该协议的内容作为依据向南京中院提出抗辩,故建维软件公司关于其不履行付款义务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而2012年12月15日协议约定的建维软件公司主要义务包括向吴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关于股权转让价款金额、支付期限的约定明确。建维软件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吴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6亿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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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进而形成诉讼并不鲜见。发生此种情形时,股转让合同应当如何履行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实际问题。具体而言,受让方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间是否因当事人间发生诉讼而改变,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与主张。


《民法典》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确定了“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合同履行原则。


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非因法定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当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成就时时,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即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不属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事由。换言之,当事人一方以合同当事人之间涉及诉讼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无法律依据,实则亦无法理支持。


在实务中发生此种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极复杂的,当事人确实需要慎重考量与平衡,谨慎处理合同履行与诉讼之间的协同问题,既要避免违约责任的扩大,也要防止义务履行后法律风险的加大。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