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世代微评

在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非因法定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当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成就时,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即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以合同当事人之间涉及诉讼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无法律依据,实则亦无法理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间并不因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而改变。受让方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在诉讼生效判决确认责任前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为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90号


2010年8月15日,建维软件公司与吴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双方合资成立建维房地产公司,吴某现金出资490万元,持49%股权,建维软件公司出资510万元,持51%股权。在2012年8月15日前,双方有权互相收购股权。


2012年12月6日,吴某以建维软件公司、马某(建维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等为被告诉至南京中院,称其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对外提供担保及参加诉讼,造成建维房地产公司和吴某损失,请求判令建维软件公司将其持有的建维房地产公司51%股权以1890万元转让给吴某等人。


2012年12月12日,南京中院作出裁定,查封建维软件公司、马某等价值9500万元的财产。同日,该院对建维软件公司所持建维房地产公司51%股权以及建维软件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


2012年12月15日,建维软件公司、吴某等13方当事人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建维软件公司收购吴某所持建维房地产公司49%股权,转让价款为税后2.6亿元,建维软件公司付清款项10日内,吴某将股权过户给建维软件公司。2010年8月15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


2013年6月13日,建维软件公司向吴某发出中止履行通知书,认为吴某在签订2012年12月15日协议后,向南京中院起诉要求收购建维软件公司所持建维房地产公司51%股权,构成违约,故建维软件公司中止履行2012年12月15日协议,待吴某违约影响消除后再恢复履行该协议。


2013年6月26日,建维软件公司向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称吴某在签订2012年12月15日协议时并未告知建维软件公司其已向南京中院起诉,且并未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查封,其行为违反了2012年12月15日协议,请求判令吴某立即按照2012年12月15日协议交付建维房地产公司49%股权并支付违约金,并在本案生效判决后的合理期限内再开始支付该协议约定的各期股权转让款。


法院认为,关于2012年12月15日协议履行过程中吴某提起另案诉讼是否可以阻却建维软件公司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吴某另案起诉以及申请诉讼保全等行为均发生于2012年12月15日协议签订之前,且另案诉讼过程中建维软件公司从未以该协议的内容作为依据向南京中院提出抗辩,故建维软件公司关于其不履行付款义务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而2012年12月15日协议约定的建维软件公司主要义务包括向吴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关于股权转让价款金额、支付期限的约定明确。建维软件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吴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6亿元及违约金。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进而形成诉讼并不鲜见。发生此种情形时,股转让合同应当如何履行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实际问题。具体而言,受让方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间是否因当事人间发生诉讼而改变,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与主张。


《民法典》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确定了“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合同履行原则。


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非因法定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当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成就时时,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即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不属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事由。换言之,当事人一方以合同当事人之间涉及诉讼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无法律依据,实则亦无法理支持。


在实务中发生此种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极复杂的,当事人确实需要慎重考量与平衡,谨慎处理合同履行与诉讼之间的协同问题,既要避免违约责任的扩大,也要防止义务履行后法律风险的加大。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