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规则适用:违反承诺未如实披露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世代微评


信息不对称在任何类型的交易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尤其突出。转让方作为股东对股权及目标公司的了解方面较之于受让方拥有先天优势,这种信息优势使得转让方在缔约及履行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时难以被察觉,从而损害受让方的利益,此时的责任承担是必要的。家族(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尤其在作为受让方时对此应谨慎对待。


裁判规则


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声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披露作为股东所掌握和了解的目标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权属权益状况、债权、债务等真实、完整有效的情况,并就提供相关资料不存在重大遺漏或不提供虚假资料作出承诺的,如有证据证明转让方违反该承诺未如实披露,导致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应予赔偿。    


案例索引


(2015)民二终字第410号


2007年7月2日,友缘公司等与盐湖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数码网络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盐湖公司,同时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应盐湖公司的要求,友缘公司向盐湖公司提供其作为数码网络公司股东所掌握和了解的目标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权属权益状况、债权、债务等真实、完整、有效的情况,并就相关资料全部提供给盐湖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遗漏或提供虚假资料。因转让方提供资料虚假、缺失或故意隐瞒……给盐湖公司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实上,友缘公司隐瞒了目标公司即数码网络公司为案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导致盐湖公司因此遭受相应损失。


盐湖公司就该损失诉至法院,其实体权利方面得到法院认可。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


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的繁荣,现代交易方式对交易当事人的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件裁判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形越来越多。在股权转让及股权并购的场合,受让方通常会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及会计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系统调查,进而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后,作出交易与否的决定,或者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确定适当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但是,基于手段、方式、能力及条件等方面的制约,尽职调查的结果往往具有局限性,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譬如,某些有担保的债务是在尽职调查中极难被发现的。  

 

为了在有效管理交易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交易活动,受让方在文件中通常要求转让方对提供资料或陈述的客观性、有效性及完整性作出必要的声明和承诺。这已经成为一种最常见的交易安排,事实证明转让方违背上述声明和承诺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确定转让方违背声明和承诺造成目标公司或受让方损失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则是对交易安全的最基本保护,是非常有必要和合理的。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转让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造成目标公司或受让方损失的情形,通常应当作出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具体安排。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