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有权结构的名义(一):从四个权利维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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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已经有一定比例的中国家族及家族企业逐步形成了家族所有权结构意识雏形,但是大部分家族及家族企业考虑问题的维度依然只是停留在股权设计的层面。然而,只解决“股权”问题显然是远远不能满足家族及家族企业的实际诉求的,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家族及家族企业所面临的相应问题与挑战。


我们所探讨的家族所有权结构事实上涉及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家族的所有权结构,另一个层面是家族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应当说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是家族所有权结构的核心内容。


家族及家族企业中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人”的关系,这里的“人”包括家族及家族企业内部与外部的人、机构与组织;一种是各种“权益”的关系。


在实践中家族及家族企业似乎更乐于接受从“权益”关系的角度去观察、思考并解决家族及家族企业的内部关系问题,而一般较少从“人”的关系角度去思考。虽然二者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但“权益”可能更加“具象”,也更加“生动”,所以前者更易接受。


我们今天先从家族企业角度进行切入。自从伯利和米恩斯1932年正式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一直以来大家更多地关注和研究所有权及经营权的关系问题。那么,为什么我们说从四个维度出发呢?


首先,所有权当然决定控制权吗?应当说所有权是控制权的基础,但是类似阿里巴巴、FACEBOOK,韩国三星等大量知名企业,似乎实际控制人并没有持有太多的股权,为什么依然可以牢牢地控制着公司呢?无论是你给出什么答案,可以肯定的是所有权的多少显然并不当然等于控制权的大小。


其次,经营权当然一定决定控制权吗?


为什么很多时候会出现经理层控制公司并成为实际控制人的局面?你可以说是因为这些经理人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权,事实上也未必完全如此。


还是以阿里集团为例。阿里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掌握了阿里集团的经营权确实是实现控制权的路径之一,但是我们认为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让阿里合伙人掌握了公司的管理者选择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才是控制权实现的根本路径。所以说经营权的把握并不能等同于控制权的强弱。经营权是通过一系列的授权途径取得的,一旦授权的法定基础丧失,经营权实际上是不复存在的。


此外,所有权一定可以与收益权划等号吗?相同比例股权的收益权一定一样吗?存不存在不享有股权也可以享有收益权的情形呢?用一个极端的例子——优先股就可以告诉你所有权与收益权不一定是划等号的;相同比例的股权实际收益权也不见得相同;如果将股权置入家族信托,受益人不持有任何股权,但也可以享有最终的收益权。


也就是说,所有权并不等于收益权,甚至所有权是可以与收益权分离的。


控制权与所有权有关,同时控制权也与经营权有关,从实践来看将控制权置于所有权或经营权之下去考量都未必是完整的,有必要以控制权的独立视角进行观察与安排。


同时,收益权与所有权也并不是一个完全一致的视角,也有独立观察与安排的余地。


所以说实务中单纯从所有权与经营权角度去观察家族企业“权益”关系问题未必是可靠的;以股权设计为角度进行家族企业的权益配置更是“隔靴搔痒”。以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四个维度进行家族企业的权益配置更能有效平衡家族企业“人”的关系及“权益”的关系。


所以我们说是四个权利,而不是两个权利。从四个权利出发较从两个权利出发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摘自《对话家族顶层结构——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27堂课》,作者:张 钧、蒋松丞、张东兰、赖逸凡、胡 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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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致力于家族(企业)的保护、管理与传承,长期专注于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境内外家族信托筹划、设立与管理以及跨境投资并购等领域的研究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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