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微评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说,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以未通知抵押权人为由抗辩合同无效的,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规则确认了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的原则,但这只是解决资产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并没有解决抵押权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果问题。因此,抵押权的处理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设计时依然是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裁判规则
目标公司资产被抵押的,股权转让行为未告知抵押人,仅发生抵押人对抵押人的物上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可向目标公司主张行使其享有的抵押权,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33号
2008年10月22日,京鼎公司(甲方)与紫星公司(乙方)签订《浮华世家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转让标的“1、甲方同意将其全资子公司‘浮华世家’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同意位于厦门市吕岭路1999号京鼎奥网城商业楼(三期)四层楼房,即厦门浮华世家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华世家)项下占地13537㎡,地上建筑面积25893㎡,地下建筑面积7004.6㎡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并随股权转让给乙方。”
2007年3月7日,京鼎公司以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抵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湖里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金额为19000万元。2007年3月12日、12月27日,京鼎公司与工行湖里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各一份,向工行湖里支行借款1亿元和7000万元分别用于奥网城商业楼项目一、二期建设和三期项目主体装修工程。
后京鼎公司与紫星公司就《浮华世家转让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签订《浮华世家转让合同》时,案涉土地使用权已被京鼎公司抵押给工行湖里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的规定,即便股权转让行为未告知抵押权人工行湖里支行,仅发生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物上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即工行湖里支行可以向受让人紫星公司主张行使其享有的抵押权,并不影响本案《浮华世家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京鼎公司有关因案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给银行但转让股权行为未告知银行、使得《浮华世家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虽然表面上转让的是股权,但实质是转让以股权为表现形式的公司包括土地等不动产在内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果这些资产被设定了抵押等负担,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呢?
一般而言,在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对于公司资产设定抵押等负担的情况必须向受让方披露,双方会对此形成书面的谅解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处理的方式方法或渠道,否则双方会因此而产生纠纷,这一点是在股权转让实务操作中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但是,由于股权转让的标的是股权而非被设定抵押等负担的资产,那么股权转让是否应当通知相应的权利人呢?这是实务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是,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往往不愿意就此对外进行披露,必须在当事人的意愿与法律的框架内寻求最大公约数。本条的内容应该是对这个问题的直接回答。
可参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说,设定了抵押的物本身的转让即如此,那么,并非直接转让物本身,而只是间接转让(通过转让股权)时,自然也是可以的。另一方当事人以未通知抵押权人为由抗辩合同无效的,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虽然规则确认了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的原则,但这只是解决资产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并没有解决抵押权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果问题。因此,抵押权的处理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设计时依然是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