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税款约定并未改变法律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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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税款约定并未改变法律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世代微评

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股权转让税款,该约定并未改变法律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此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应对受让人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风险进行高度关注,尤其在重大股权转让及股权并购交易中,由于税费金额比较大,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也相对较重,特别要重视上述安排,这在实务中往往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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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合同当事人关于税款负担的约定并不能改变法律对纳税义务人的约定,此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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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10号


2013年12月30日,转让方(甲方)董某博、翟某梅、刘某田与受让方(乙方)甘某海签订《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根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星湖湾公司100%的股权及不动产分别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其中董某博转让40%的股权,翟某梅转让30%的股权,刘某田转让30%的股权,并约定因上述股权及不动产转让和变更所产生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2014年1月16日,甘某海出具《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指定函》,指定陈某武占有星湖湾公司40%的股份,指定刘某占有星湖湾公司60%的股份,指定刘某为星湖湾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产生争议,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就股权转让款税费认为,关于刘某、陈某武认为其与刘某田等三人签订的《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由其二人承担股权转让税款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应当扣缴税款1540万元、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金额为16502958.90元的抗辩理由,因刘某、陈某武与刘某田等三人所签订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亦并非股权转让的相对方,其抗辩已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且当事人关于税款负担的约定并不能改变法律对纳税义务人的约定,此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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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应当缴纳的税费并没有改变纳税人的法定纳税义务,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受让方不履行、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相关税费承担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情形。而此时,税务机关追缴的对象当然还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即转让方。由此,转让方不仅应先行缴纳税款,还应当承担不能给付及迟延给付的法律责任。转让方在履行相关法定纳税义务后可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受让方追偿。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若出现转让方税费由受让方实际承担的交易安排时,应对受让人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风险进行高度关注。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受让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相应税费承担义务的违约责任作出必要的针对性安排,厘清相应责任、责任范围与法律后果。


尤其在重大股权转让及股权并购交易中,由于税费金额比较大,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也相对较重,特别要重视上述安排,这在实务中往往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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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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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重大利益放弃必须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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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重大利益放弃必须明示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重大利益放弃必须明示

世代微评

在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对重大利益放弃的原因是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但后果却是对当事人之间合同利益格局进行了重大的调整。每一商事主体的表达逻辑、表达习惯及表达方式均有所不同,“默示”根本无法准确无误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作出排他性判断,当事人放弃重大利益是对股权转让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重大利益放弃必须明示

裁判规则


对于一方决定放弃重大利益的约定变更,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在双方对此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书面证据来审查认定,不能通过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电子邮件推导出“默示放弃”重大利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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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64号


2010年2月9日,欧普康视公司(乙方)与灵璧县政府(甲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灵璧县钟灵文化广场、文化活动中心、灵璧大剧院和五纵三横道路市政工程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规划设计费)由欧普康视公司全额垫资建设,相应工程款则由灵璧县政府以挂牌土地出让金支付。


奥泰克公司为欧普康视公司授权陶、孙投资成立并全权负责上述项目的公司。2011年1月5日,陶某、孙(甲方)与许、吴(乙方)签订《奥泰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简称《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陶、孙将其所持有的奥泰克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44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吴。由于一方股权收购款尚缺3446万元,由许、吴先向奥泰克公司借款3446万元,奥泰克公司再向陶、孙借款4446万元处理,以完成转让手续。股权转让后,根据《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灵壁县政府应返还奥泰克公司“二号地块”土地出让金溢价分成8640.24万元,许、吴同意奥泰克公司将其中的40%计34560960元返还给陶、孙


2011年1月7日,陶、孙作为甲方分别与奥泰克公司(乙方)、许及吴(丙方)就上述借款事项签订了《借款协议》。2012年5月9日,陶、孙(甲方)与许、吴(乙方)和奥泰克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一、应许、吴要求,陶、孙同意2011年1月18日至2012年5月8日期间借给许、吴的4446万元税后利息按542万元结算。许、吴须在2012年6月8日前将该笔利息全额付清。否则,陶、孙有权要求许、吴按原合同中的约定结算并支付该期间利息(1039.93万元)及滞纳金(435.7万元)。二、陶、孙同意将4446万元继续出借给奥泰克公司一年,自2012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8日止。借款利息(税后)按年息15%计。奥泰克公司、许、吴承诺在2012年11月7日前先归还不少于2500万元,剩余借款及全部利息必须在2013年5月8日前全额付清。逾期归还,每天需额外支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果许、吴和奥泰克公司按以上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本金,陶、孙同意放弃政府返还给奥泰克公司的2010-3土地出让金溢价分成的分配。


2014年2月7日,陶群(陶之兄)向许发送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这是截止到2月8日的,分二部分,一部分是2013年5月9日前漏付的利息(由延期支付利息产生),另一部分是2013年5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2月8日付清即可。延期支付将产生新利息。”该邮件附件为“本金、利息一览表”。该份邮件反映,截止2014年2月8日,所欠陶、孙的本金4446万元全部归还,所欠利息、复息及复息的复息合计为123.13万元(40.34万元+82.79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是否发生了附条件放弃土地出让金分成款的法律事实。法院认为:“2014年2月7日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支付陶、孙本金及利息一览表》,仅是陶、孙为催收利息债权而对许、吴已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计算,不是对许、吴逾期支付履行的认可,也不是有关支付期限及利息计算的重新约定……许、吴仍然未能足额向陶、孙付清所有欠付利息。故陶、孙关于并未发生附期限放弃土地出让金分成款这一法律事实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许、吴与陶、孙对于《协议书》约定案涉款项的支付时间、利息进行了协商并变更,因案涉分成款涉及数千万元,属于重大经济利益,对于附期限放弃重大利益约定的变更,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将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否则双方发生争议后,在陶、孙拒绝认可电子邮件中存在变更支付时间、利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书面合同,即《协议书》约定的期限来审查认定,而无法通过一份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催收利息的邮件推导出“默示放弃”重大利益的结论。”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重大利益放弃必须明示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复杂的股权转让场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甚至进行多次变更的情形并不鲜见。


股权转让合同往往涉及转让方与受让方的重大利益,股权转让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签订,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更有利于股权转让行为的履行,同时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是办理商事登记手续的基本要求。


在股权转让中当事人对重大利益放弃的原因是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但后果却是对当事人之间合同利益格局进行了重大的调整。每一商事主体的表达逻辑、表达习惯及表达方式均有所不同,“默示”根本无法准确无误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作出排他性判断,因引起争议是必然的。当事人放弃重大利益是对股权转让合同的重大变更,以书面明示形式对书面合同进行变更是理所应当的,理由不再赘述。


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坚持重大利益放弃必须明示的规则。明示可以具体理解为三种方式:


其一,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对相关变更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这应当作为明示放弃重大利益的通常方式,也是最稳妥的方式。


其二,如果无法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告知、声明或承诺,明示放弃相应利益。同时,取得利益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相应的告知、声明或承诺予以明确回应,表示认可并接受。


其三,一方当事人仅以数据电文方式出具放弃重大利益的告知、声明或承诺的,取得利益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对相应的告知、声明或承诺予以明确回应,表示认可并接受。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应的证据保全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必要时应进行有效的证据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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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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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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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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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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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效力之争议可以分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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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只是进行抗辩,还是提出诉讼请求(反诉),不仅是一个诉讼方向选择的策略性问题,更是一个专业技术性问题,不同的选择,法律效果将会存在巨大差异,在法律实务中这是最容易判断失当、选择错误的环节,再重视都不为过。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效力之争议可以分别起诉

裁判规则


原告以确认合同有效起诉,被告未提起反诉的方式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合同无效的,属于答辩中的抗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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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最高法民二终字第176号


2014年1月17日,林某一与林某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一将所持有鑫海公司的股份共计人民币10400万元,实股为9440万元以2.5倍即23600万元人民币作价转让,林某二同意按此转让价格购买接受。


合同订立后,出让人林某一将股权过户给了受让人林某二,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林某二共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7556万元给林某一。林某二已无继续支付价款的能力。


林某一一审诉称,协议签订之后,已办理了股份转让的变更手续,但林某二仅向其支付转让款人民币7556万元,尚欠的转让款早已全部到期,请求依法判令林某二支付股份转让款。


法院认为,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出让方的义务仅是保证出让股权的真实和股权无瑕疵。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林某一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有欺诈。本案从2014年1月签订合同,到变更过户手续,再到7月16日,林某二都认可转让的价格,并未提出受到欺诈。林某二主张“直到林某二支付1000万元后,林某一才移交材料,林某二才发现价值并未达到每股1元”不客观。因此,林某二认为受到价格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的规定,本案中林某二并未提出反诉。所以,林某二关于受到欺诈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的主张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林某一与林某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林某一与鑫海公司及蒋校签订的保证合同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林某一依据合同履行了义务,但是林某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林某一股份转让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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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法律实务中,一般而言,诉讼双方的主张都是针锋相对的。但是对于自己的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主张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真理在手,也不能通过沉默来证明,而应该以积极的实践来检验。诉讼中的权利主张就是如此。


本条判例规则提示的是,作为被告在应该提起反诉时,必须坚决反诉,即使像合同效力这种法院在审理案件必须作出判断的问题,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判断也只能止于此。


原告提出合同有效,要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原告的请求固然不会被支持,但如果被告没有反诉,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合同无效的,那么法院最终也只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进而判决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并根据过错原则分配双方的责任。作为被告,还必须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了结与原告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只是进行抗辩,还是提出诉讼请求,不仅是一个诉讼方向选择的策略性问题,更是一个专业技术性问题,不同的选择,法律效果将会存在巨大差异,在法律实务中这是最容易判断失当、选择错误的环节,再重视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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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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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实质要件变化可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实质要件变化可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实质要件变化可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实质要件变化可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世代微评

现实中,很多公司的价值可能就是核心资产的价值,甚至核心资产就是公司的唯一资产,这在重资产的资源型公司中尤为突出。股权转让合同往往会对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或重要资产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说明,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合同中提及的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或者唯一资产灭失或者发生变更导致合同的目的不可能按约定实现的,受让方此时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对交易标的和交易目的进行有效明确,对交易标的和基础资产进行明确界定,在交易安排中颇具现实意义。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实质要件变化可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对目标公司的唯一资产或者核心资产进行说明的,并不改变合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资产灭失或发生重大变更的,股权转让的实质要件构成重大变化,该变化是合同解除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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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55


2010年2月10日,符某文、同山公司与海南源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欣达公司)、美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符某文、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80%股权以4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欣达公司和美瑞公司。合同主要内容为:……目标公司拥有位于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地区4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旅游用地,土地证号为陵国用(旅)字第9351号,以及402亩土地上的《山林权证》。


2011年3月24日,符某文、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宝庄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转让之股权所对应的全部权益为本协议所约定的4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即402亩国有出让旅游用地使用权的对价为3亿元(暂作价),每亩单价为74.62万元,转让总价格以新换发土地证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法院查明:2008年5月20日,陵水县政府作出陵府[2008]44号《关于依法收回海南金川房地产开发公司4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决定》,决定依法收回金川公司位于该县香水湾4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陵国用(旅)字第93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用地红线图,并给金川公司核发换地权益证书。


2013年9月5日,宝庄公司以该公司在受让金川公司股权过程中被诈骗为由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报案。同日,该局对宝庄公司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14年3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撤销该案。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金川公司名下402亩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法院裁判认为:(二)关于金川公司名下402亩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就本案而言,土地使用权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符某文、同山公司与欣达公司、美瑞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目标公司拥有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地区4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旅游用地,土地证号为陵国有(旅)字第9351号,以及402亩土地上的《山林权证》(以下简称目标资产)”的表述,说明各方认可案涉402亩土地使用权是金川公司唯一资产或者核心资产。而符某文、同山公司与宝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转让之股权所对应的全部权益为本协议所约定的40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即402亩国有出让旅游用地使用权的对价为3亿元人民币(暂作价),每亩单价为74.62万元,转让总价格以新换发土地证所确定的面积为准”的约定,更是将案涉402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挂钩。综上所述,案涉402亩土地使用权保留于金川公司名下是该公司股权得以转让的实质要件,符某文、同山公司关于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审判决将金川公司名下402亩土地使用权能否恢复认定为关系案涉金川公司转让协议效力的唯一要素存在明显错误的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实质要件变化可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虽然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东的“股权”,而非目标公司的资产,但股权必须有所依附才会真正有其价值,具体体现主要就是公司的资产,包括有形的实体资产和无形的知识产权,还有公司的发展前景甚至经营团队等等。


现实中,很多公司的价值可能就是核心资产的价值,甚至核心资产就是公司的唯一资产,这在重资产的资源型公司中尤为突出。在这样的场合,对于投资方而言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甚至是唯一资产。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往往会对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或重要资产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说明,核心资产是合同的目的。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中提及的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或者唯一资产灭失或者发生变更的,合同的目的不可能按约定实现,受让方此时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本判例规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即使股权转让合同明确了转让的目的就是取得目标公司的唯一资产或者核心资产,该合同性质依然是股权转让合同,不是公司资产买卖协议。(2)合同约定的资产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灭失的,构成合同解除的事由。


一般而言,因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发生重大变更或灭失,往往与转让方怠于履行、不当履行或者故意违约另行处置资产有关,因此,受让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应一并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但是,在现实中,除人为因素外,客观因素(包括不可抗力)亦可能成为目标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灭失、损耗、变质、他人主张权利等)的原因。


诸多判例和规则都同资产交易与股权转让的性质争议有关,由此可以看出对交易标的和交易目的进行有效明确,对交易标的和基础资产进行明确界定,是看起来简单实则技术性极强且颇具现实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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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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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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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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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时报》专访:随着国内监管收紧,和丰家族办公室增加亚洲(除日本)的投资敞口

英国《金融时报》专访:随着国内监管收紧,和丰家族办公室增加亚洲(除日本)的投资敞口

英国《金融时报》专访:随着国内监管收紧,和丰家族办公室增加亚洲(除日本)的投资敞口

英国《金融时报》专访:随着国内监管收紧,和丰家族办公室增加亚洲(除日本)的投资敞口

和丰家族办公室(香港)投资总监鮑靝锋(StephenPau)接受英国《金融时报》(FinanciaTimes)旗下付费的商业新闻网站MandateWire专访,就亚洲(除日本)资产的投资发表看法


英国《金融时报》专访:随着国内监管收紧,和丰家族办公室增加亚洲(除日本)的投资敞口


和丰家族办公室主要为富裕家族(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与产品,其子公司和丰家族办公室(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家族办公室(香港)”)投资总监鮑靝锋(Stephen Pau)最近接受MandateWire的采访。


以下是报道内容整理:


鮑先生告诉MandateWire,自8月中旬以来,和丰家族办公室(香港)增加了对亚洲(除日本)资产的投资。近期监管的收紧,预计将推动不受该政策影响的亚洲其他国家及国内其他行业的估值上升。


鮑先生表示,“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加强监管对缩小贫富差距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预计资本将从互联网、私立教育、游戏或房地产等高资本回报行业重新分配到清洁能源、电动汽车或芯片等高社会效益行业,并通过打破垄断,将资本从大型主导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据鮑先生介绍,自2020年3月以来,由于美国市场还未经历过“重大的回调”,和丰家族办公室(香港)也在第三季度将其对美国市场的投资权重降低了10%。


在过去几个月里,相关部门对科技、房地产和私立教育等行业收紧了监管。中国科技界的风向标——MSCI中国科技100指数(由摩根斯坦利国际资本公司(MSCI)编制的跟踪中国科技股票表现的指数)在年初至九月底下跌了25.6%。


关于鲍靝锋先生(Stephen Pau)


英国《金融时报》专访:随着国内监管收紧,和丰家族办公室增加亚洲(除日本)的投资敞口


鲍靝锋(Stephen Pau)


鲍靝锋先生是和丰家族办公室(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投资总监、资深投资专家

英国数学暨应用数学协会成员(AMIMA)

英国皇家特许统计师暨特许科学家(CStat CSci)

伦敦大学卡斯商学院精算硕士 (MSc in Actuarial Science)


拥有超过20年丰富的环球投资经验,曾任职于瑞士Veco Group联合家族办公室,负责亚太地区客户的投资组合管理;之前亦曾为亚太区最大的投资机构之一「香港赛马会」管理多经理人投资组合;亦历任「德意志银行」的微观量化策略师,业绩是机构投资者研究团队中量化/衍生品类别的前三名;在摩根大通银行附属的资产管理部担任过四年投资组合分析工作;以及在美国圣保罗旅行者保险公司库务部担任固定收益分析职位。


【关于英国《金融时报》】


英国《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是由James Sheridan及其兄弟于1888年创办的世界著名的国际性金融媒体。该报在伦敦、法兰克福、纽约、巴黎、洛杉矶、马德里、香港等地同时出版,为读者提供全球性的经济商业信息、经济分析和评论,由该报创立的伦敦股票市场的金融指数更是闻名遐迩。


英国《金融时报》是一家世界领先的商业新闻机构,以其报道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准确性享誉世界。于2018年创刊130周年,并突破历史纪录,拥有逾940,000位付费订阅用户,当中约四分之三为电子版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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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材料谨供个人参考,不作为任何买卖投资或其他特定产品的报价或邀请报价。某些服务和产品受法律约束,不能无限制地向全球提供、及/或者不适合对所有投资者销售。本材料中所有信息和意见的来源被认为是可靠且真实的,尽管如此我们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除了关于和丰家族办公室的披露信息)。报告中所提及的所有信息、观点和价格仅反映截止至报告公布时的情况,未来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走势图表中提供的市场价格为相关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因采用的假设和/或标准不同,本报告中的观点可能与和丰家族办公室其它业务领域或部门不同或甚至相反。和丰家族办公室及其任何董事或员工可能有权在任何时候持有本报告所提及投资工具的多头或空头头寸,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进行涉及相关投资工具的交易,或者向/为了发行人、投资工具本身或向/为了此等发行人的任何商业或财务附属公司提供任何其他服务或有官员担任其主管。在任何时候,和丰家族办公室及其员工所做的投资决策(包括是否买入、卖出或持有证券)可能与和丰家族办公室研究出版物表达的观点不同或相反。某些投资可能因所处的证券市场流动性差而不能随时变现,所以对投资进行估价和识别所处的风险可能很难进行量化。和丰家族办公室依赖信息壁垒来控制信息在和丰家族办公室各个地区、部门、集团或关联公司间的流动。期货和期权交易风险很大。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业绩。可应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有些投资可能会突然大幅跌价,收回的资金可能低于投资额,或者甚至需要赔付更多。汇率的变动可能对价格、价值或投资收入产生不利后果。负责编制本报告的分析师可能为了收集、综合和解读市场信息而与交易部人员、销售人员和其他群体接触。税务处理视个人情况而定,且可能会在未来发生改变。和丰家族办公室不提供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对资产或资产的投资回报的税务处理作出任何陈述,无论其是普遍性的还是针对客户具体情况或需求的。我们必定无法将具体投资对象、金融形势以及不同客户的需求都纳入考虑范围,建议您就投资相关产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税务方面的影响)进行金融和/或税务咨询。若无和丰家族办公室的事先授权,不得复制或复印本材料。和丰家族办公室明确禁止以任何原因将本材料派发或转交给第三方。和丰家族办公室不对第三方因使用或派发本材料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承担任何责任。这份报告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派发。预测和预计内容于本出版物日期为最新,如有变动,恕不通知。本出版物和其他出版物中所提及的有关作者的更多信息,以及任何涉及该主题的以往报告副本,可应要求从您的客户顾问处获得。


此文件所提供资料只用作参考,并应阁下之要求而提供作为个人用途。


过往业绩表现并非未来业绩的指标。证券(包括共同基金)并非银行存款,并不获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证,亦非和丰家族办公室及其关联公司的责任或由其担保。证券(包括共同基金)涉及投资风险,其中包括可能损失所投资的本金。


[来源:《金融时报》,作者:Ralph Jennings,和丰家族办公室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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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

世代微评


保全措施的实施必然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事实上的影响,甚至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若确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应的协助义务,以故意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或者导致其履行能力受限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此作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但义务人不但需要证明其无法履行义务是完全由于对方的行为所导致,而且义务人还需要证明对方的行为达到了足以使其无法履行义务的程度。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

裁判规则


股权受让方主张因转让方另案保全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进而主张不构成违约,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90号


2012年12月5日,吴XX作为甲方,建维软件公司作为乙方之一,金智公司作为中立托管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中立托管方金智公司受托持有建维软件公司在建维房地产公司51%的股权,建维软件公司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将股权无偿过户给金智公司,本协议签订后,股东权利由金智公司代为行使。具体担保、违约责任、股权过户等情形,双方通过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加以细化,调解书和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建维软件公司按照目前项目公司价值及今后的付款时间,约定回购吴XX的股权转让价款为税后2.6亿元(含调解书中的6000万元),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建维软件公司未能依据上述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吴XX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吴XX在南京中院另案诉讼中申请查封了建维软件公司财产,建维软件公司所持建维房地产公司51%股权以及建维软件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仅是被查封财产的一部分。依据2012年12月15日协议的约定,建维软件公司应向吴XX支付2.6亿元股权转让款,建维软件公司至今未履行该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建维软件公司主张因吴XX在另案中的保全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进而主张建维软件公司不构成违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XX在另案中的保全行为导致其完全不能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故对建维软件公司该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亦不予采纳。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现实中合同的履行是复杂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本应是合作共赢、各取其利的共生关系,但在很多情形下演变为你死我生、各施其法、斗智斗勇的敌对关系。这不仅违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在很多场合与相关法律规定也是相悖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除了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实践中,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错综复杂的,除股权转让合同外可能还会发生其他法律关系,不排除产生争议进而形成诉讼,并由一方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的可能性。保全措施的实施必然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事实上的影响,甚至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正当的诉讼行为及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是当事人正当的权利行使,不应成为阻却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事由。


若确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应的协助义务,以故意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或者导致其履行能力受限的,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此作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这种举证责任应当是严格的举证责任,即义务人不但需要证明其无法履行义务是完全由于对方的行为所导致,而且义务人还需要证明对方的行为达到了足以使其无法履行义务的程度。否则,义务人主张因对方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