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信托与遗嘱(遗赠)的比较运用——关注财富管理工具能力边界与运用效果
在家族财富管理实践中,对于财富管理工具进行比较运用是必然的。这个比较运用考虑的核心是从家族立场出发对财富管理方案实现目标的适配性,而非其他。
关于遗嘱信托与遗嘱(遗赠)的比较应用
国内目前已经出现了若干件遗嘱信托相关的个案(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案),民法典1133条在信托法13条规定基础上对遗嘱信托有进行了进一步的宣示,但遗嘱信托的运用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充分地打开,可能存在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
遗嘱(遗赠)是意愿安排中最常见的工具,而遗嘱信托和遗嘱(遗赠)是两个具有很强关联性的财富管理工具,对二者进行比较会非常直观,也会很有意思,可能会更好地发现遗嘱信托的价值。
毫无疑问,遗嘱信托是生前意愿与身后安排的衔接,这一点较遗嘱或遗赠这种纯粹的生前意愿更可靠,更有可执行性。不仅如此,信托未来在税收筹划上的可能效果实际上也是被普遍关注的。
但仅仅是这些吗?
遗嘱信托作为结构性工具,具有隔离性、集中性、可靠性、稳定性、定制性及确定性的特点,在家族诉求的充分实现及风险管理的安全上是不容置疑的。换句话说,遗嘱只能解决如何“传”的意思表达,而遗嘱信托实现的不仅是如何“传”的问题,也同时实现了如何“管”的具体安排。这是两个工具根本上的区别。
不考虑其他财富管理目的的实现,仅就传承安排而言,有几个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例如:
受益人因为年龄、智力、不良习惯或其他原因导致无财富管理能力时怎么办呢?如何平衡呢?
安排对象不仅是已经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人,也包括即将到来,或在很久的未来才会到来的不确定的家族后代,对不存在的受益人有安排的可能吗?如何安排?
如果我们需要对受益人连续受益的情形进行安排有没有可能呢?是否便利呢?
家族因血缘、感情、性别及期待等形成的内部关系是复杂的,如果对收益权利进行分层、分类区别安排,这可以吗?空间有多大?
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信托而言是肯定的,很有可能是轻而易举的事儿;而对于遗嘱而言,即使在法律上具有实现的可能,也需要经过非常复杂的安排去解决,事实上已经超出了遗嘱的“能力”边界。
遗嘱信托与遗嘱或遗赠的直接比较,不仅会发现二者的差异,而且我们会很轻易地想象到二者不同的运用场景。
关于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及遗嘱(遗赠)的比较运用
关于生前信托与与遗嘱(遗赠)的比较不需要探讨更多,与遗嘱信托与遗嘱(遗赠)的比较逻辑和结论显然是相似的。
信托成立时间是以立遗嘱人死亡还是以受托人承诺信托时间确认?信托安排与民法典“预留份”等制度相冲突的法律后果?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嘱信托如何合理融合?受托人无法承诺受托的后果?自然人受托人及机构受托人的选择与比较?信托的效力与信托登记?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部分问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正是因为遗嘱信托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才导致上述问题的提出。如果以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或遗嘱(遗赠)进行比较,上述疑问大多数可能就不存在了。这就涉及到工具运用的另外一个话题了——工具的运用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局限。
为了避免制度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生前信托的比较优势就凸显出来了。问题的关键是,这是仅仅就工具能力边界进行的探讨,而并未考虑个体因素。
就鲜活的个人而言,基于不同的认识能力、不同的目的愿望,不同的条件影响,对工具的比较运用会非常复杂,所以不能当然得出生前信托安排优于遗嘱信托安排,遗嘱信托安排优于遗嘱(遗赠)安排的结论,毕竟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进行财富管理工具深入比较的目的,不是肯定这个工具或否定那个工具,而是强调我们要真正地认识各类工具。既要认识工具价值能力的差异,同时也了解在实现特定目的或适用不同对象之间运用效果层面的区别。
胡 弯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 会员(Affiliate)
广州市律协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国际信托与财产从业者协会(STEP) 会员(Affiliate)
广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 弯、赖逸凡、梁嘉颖]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信托与遗嘱(遗赠)的比较运用——关注财富管理工具能力边界与运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