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20年12月11日在国内首次发布《家和世丰自然人受托人信托服务系列》及自然人受托人信托案例——以实践领域的探索和创新来响应中国民事信托回归的趋势。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制度效果是可靠的,但对信托规划逻辑及技术实现路径有较高要求,需要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筹划与实施。
自然人受托人信托虽然在我国是全新的实践,但其具备坚实的价值基础,具体而言:
1、就非营业信托而言,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理论基础无需过多讨论。信托制度的历史源头正是从自然人受托人信托开始的,相应的信托制度理论、所有权结构理论及治理理论不仅从未将自然人受托人信托排除在外,反而为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给予了完整的理论支撑。
2、自然人受托人信托具有值得肯定的社会价值。它意味着更多基于信任与资产独立性价值的民事信托应用场景可以更完整的打开;更多普通家庭的信托诉求可以得到更充分的满足。家庭结构的稳定决定了社会结构的稳定,在更大范围的人群中能够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对于家庭结构及社会结构的稳定具有特别的意义与社会价值。
3、自然人受托人信托同样具有必要的制度土壤。《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自然人可以成为信托受托人这一点在信托法立法之初就是确定的,也从未且不可能受到质疑,只是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自然人受托人信托没有发展起来而已。
4、中国首例遗嘱信托判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2民终1307号民事裁判书中认定委托人的意愿是设立以自然人为受托人的信托,这也代表了司法界对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认识。值得肯定的是,司法系统对于信托制度的理解是到位的,甚至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对鲜活生动的现实诉求做了非常有效的响应,这对相应的民事信托实践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5、当然,自然人受托人信托不仅符合效率原则,也契合中国家庭在特定场景下的迫切诉求。试想一个资产规模不大、资产形态简单、管理要求不高、信托目的相对单一的生前信托或遗嘱信托是以自然人还是机构作为受托人更符合现实诉求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一个标准的中产家庭,也许有数额不高的现金、住宅、商铺甚至一些企业的股权,这些机构受托人无法或不愿通过家族信托进行管理的财产,无疑可以通过设立自然人受托人信托来进行有效地保护、管理和传承,在当下弥补了机构受托人信托的局限性。
6、进而,依托全球几百年的自然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实践,以及中国近10年机构受托人开展民事信托及家族信托业务的实践,人们对于信托制度的理解已经逐步成熟,信托文化已经初步建立,信托逻辑与技术已相对成熟,这对开展自然人受托人信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也有部分人士认为,中国现在开展自然人受托人信托仍然受制于制度的不完善:如配套税法制度的欠缺,信托登记制度的欠缺,受托人信义义务的不确定以及受托人行业监管的欠缺等等。上述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受托人的合理选择、围绕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多种类登记行为的安排、完善的信托治理安排及信托所有权结构设计,以及必要且充分的信托教育,并辅以专业法律人士的结构性介入等多种模式系统解决,以实现可靠的信托制度效果。
实践永远是走在制度完善前面的,实践本身就是一项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过程和推动力量。自然人受托人信托不仅是一个法律结构,也是一个财富管理工具,对社会的关切以及法律技术顺应社会价值、法律制度及社会需要是其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可以预见,以场景应用、信托治理与所有权结构的创新实现民事信托制度的回归将会是一定时期内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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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信托持续发展的三条路径——坚持家族立场、保有合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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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领域的新浪潮——记自然人受托人信托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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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他律与自律——打造有效的信托治理与所有权结构》
李海铭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信托筹划专家
就职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东兰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 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李海铭、张东兰、胡 弯]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尊重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价值基础 ——以实践创新实现民事信托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