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

家族·观点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

家族·观点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

家族·观点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

机构受托人与自然人受托人

信托是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

 

回顾全球家族信托发展的历程,机构受托人与自然人受托人在不同的应用信托场景中发挥着相同的作用——为家族、家庭及个人解决财富的保护、管理和传承问题。他们具有同等社会价值与相同的制度效果。

 

“合规性与价值性、家族性与系统性、可适性与持续性”不仅可以作为评价家族信托构建的标准,同时也是研究家族信托绕不开的六个思考维度。当我们以这六个标准来衡量机构受托人信托和自然人受托人信托时,就更可以发现他们各自的价值。

 

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拥有一套标准化、体系化的管理与服务安排,包括财产置入、投资、管理和分配的合规体系和系统规范,这也确保了机构受托人较低的合规风险和有效的管理能力。但也正是基于这种较高的合规要求和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导致机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受托范围及应用场景上受到了较多限制。相比之下,自然人受托人虽然合规和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大,面临较多挑战,但是能够更灵活、有效地管理各种类型的信托财产,可契合更为丰富的应用场景。就合规性、价值性而言,二者之间并没有更大的差异,也难有高低之分。

 

“家族性和系统性”的角度看,自然人受托人很可能就是家族成员,他无疑比机构受托人更能理解家族的诉求、也更容易采取符合家族诉求的措施。但是,机构受托人在坚持信托结构确定的家族目的并且使之不受到某个家族支系或某个强势的后代家族成员的影响方面拥有更大的优势。

 

“可适性与持续性”的角度看,自然人受托人和机构受托人都无法独立依靠自身的力量战胜时间与人性的考验;要实现这一目的,自然人受托人需要的是外部专业力量的帮助与同行,而机构受托人需要的则是家族精神的指引与参与。同时,二者都需要系统化、体系化的家族治理体系及所有权结构系统的支撑。

 

从以上角度看,机构受托人与自然人受托人信托所区别的是:二者可以有不同的应用场景,家族、家庭及个人可以有不同的偏好与选择;但毫无疑问,二者是拥有同等价值与制度效果的结构性力量。

 

家族·观点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

机构受托人与自然人受托人

信托的价值补充与融合

 

在全球视野下,从家族信托发展的历程来看,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受托人信托从来都不是竞争对手,而是相互配合以共同实现家族诉求的伙伴。他们的存在让彼此更为专注于自己的领域,从而更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受托人信托在信托治理逻辑与信托所有权安排层面需要遵从相同的逻辑和原则;他们都需要经过信托六性的检验,也都需要关注“投资、分配、权利、制约、调整、退出”等信托的六大机制。

 

在具体的技术与实现层面上二者有所不同。例如,在机构受托人信托中,监察人往往作为家族代表发表家族的意见;而在个人受托人信托中,受托人往往是家族代表,而监察人则代表了家族成员和外部专业人士、机构的监督力量。再例如,在当前的信托实践中,委托人将股权或者不动产委托给机构受托人可能面临较高的转让成本;而如果将同样的资产委托给直系血亲受托人则可以显著降低成本。

 

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在面对复杂家族资产安排时,我们可能需要考虑的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托的问题,而是多个信托、多个受托人、多个委托人之间的衔接、关系与互补问题。在这个层面上,机构受托人信托与个人受托人信托无疑是彼此的最佳搭档。

 

家族·观点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

当下是开展自然人信托实践的最好时机

 

也许有人会问,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市场成熟度都相对欠缺的今天,真的是开展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好时机吗?回答是,当然!

 

如果2012年没有机构受托人的勇敢探索,就不会有今天家族信托市场的欣欣向荣。从一个较长的时期看,机构受托人信托、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配套制度和市场成熟度都将同样有一个完善过程;但这种不足将无法在等待中得到解决,而只能在实践中寻取突破,进而在实践的突破中升华出更为完善的制度、培育出新的市场习惯。

 

如果缺少了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实践,那么所谓民事信托的回归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回归。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信托实践而言,就是通过信托制度扎扎实实的达成每个人最美好的意愿,进而实现社会结构的稳定。只要坚守这个价值,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实践就是脚踏实地的回归,也必然会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与尊重。


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研究发布


家族·观点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

李海铭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信托筹划专家

就职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李海铭、张晓初、赖逸凡]


家族·观点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