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之前协商不构成阻却解除事由


世代微评


解除权是形成权,在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有解除权的一方一经通知对方行使解除权,股权转让合同即告解除。双方当事人在此之前进行的协商,不构成阻却合同解除的事由。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有解除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经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仅由于对合同解除后的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而未协商成功的,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第96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可以认定合同已于双方协商时解除。


案例索引


(2015)民四终字第50号


2010年6月25日,宝亚公司与嘉凯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宝亚公司向嘉凯城公司转让目标公司70%的股权,协议第5款约定了解除条件:“本协议生效后,自项目部分地块详细性规划正式报批之日起一年内,如目标公司仍未取得项目部分地块建设规划许可初审意见或设计要点的,嘉凯城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后双方还就合同履行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因目标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项目部分地块建设规划许可初审意见或设计要点,双方曾先后两次协商解除双方协议事宜,但因解除后的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而未达成合意。嘉凯城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宝亚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第5款与第五条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自宝亚公司收到解除协议通知时,《股权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一并解除。


法院裁判认为“嘉凯城公司有权以自项目部分地块详细性规划正式报批之日起一年内,目标公司未能取得项目地块建设规划初审意见或设计要点为由行使约定解除权。嘉凯城公司已于2014年1月27日发函给宝亚公司,通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2014年1月29日宝亚公司收到该通知……因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14年1月29日解除”。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解除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般来说,合同解除的类型分为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又可以分为合同已有约定的解除、合同无约定而事后协商一致的解除两种情形。考虑到合同无约定而事后协商一致解除的,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在此无须赘述。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集中在合同已有约定的解除及法定解除。


在正常情况下,一方拟解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为直接发函告知对方解除合同,之后再针对解除事宜做进一步协商;其二为先行协商,根据协商情况再考虑是否发函解除合同。事实上,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出现合同解除事宜时往往伴随着当事人双方根本性的合同利益,很难单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若有解除权一方以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为由,在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法定或约定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能否认定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3条、96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已经确定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已就合同解除及解除后的处理达成实质性一致意见,只要以合法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自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解除。


鉴于此,为了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不但需要以法定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更需要注意通知的形式及保留相应的送达凭证。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