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从郎咸平与空姐房产争夺谈谈离婚后如何再主张财产分配

家族·观点 | 从郎咸平与空姐房产争夺谈谈离婚后如何再主张财产分配
家族·观点 | 从郎咸平与空姐房产争夺谈谈离婚后如何再主张财产分配


近日,一篇《郎咸平和小三的房事大战》刷爆朋友圈。前妻神助郎教授,与小三互撕夺回购房款被视为前妻的绝地反击,为众人所津津乐道。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们无意于传播或制造八卦,但此中涉及前妻婚变后再次主张财产分配的部分颇值得玩味。


郎教授联盟前妻,与前女友“房产大战”的始末


传闻郎教授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曾为前女友购得上海市中心静安的房产一套,为女友爸爸购得松江房产一套,松江房产估值高达500万元。分手之后,教授想要回购房款,败诉了。后教授来了一招,联合前妻,由前妻提起诉讼,以郎教授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教授前女友返还购房款。这一次虽然除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外看不到判决书,但猜想郎教授应该是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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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理由去支持前妻要回郎教授已经赠与小三的购房款呢?


1、不当得利返还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就是不当得利,但是赠与小三购房款不符合传统民法中对于不当得利的定位,因为小三获得购房款是因为郎教授的赠与行为,要说构成不当得利,得先把原因给否定了。基于郎教授与小三的第一次诉讼中已明确赠与事实,故以不当得利返还可能性较小,在实践中也罕为得到支持。


2、违反公序良俗


找小三的行为无论对于找的人还是小三,都可以被认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从目前众多案例来看,也符合法官的初始价值判断,但在审理中认定郎教授前女友就是“小三”往往缺乏充分的证据,很难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所以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支持前妻的可能性不大。


3、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另有约定归属,否则婚姻存续期内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尤其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郎教授向小三赠与购房款,明显没跟前妻商量。郎教授擅自赠与的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如果要有效,必须有人追认,谁追认?只能由另一共有人前妻追认?可能么?否则呢?无效呗。郎教授大概就是仰仗着无权处分行为无效这一对付小三居家旅行必备的利器,与前妻联盟夺回购房款吧。

 

郎咸平和小三的房产大战刷屏后,有不少当事人咨询了笔者,归纳起来就


如何利用好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1、如果离婚很久,还能利用无权处分行为无效吗?


A:这件事的确有点争议,但是从理论上看,确认行为无效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确认行为的效力是价值判断的范畴,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认为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就应当被认定行为无效,而不应考虑行为无效经历的时间过程,所以法院认为确认无权处分行为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是有充分依据的。


但无权处分行为经确认无效后,关于返还财产的请求,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郎教授送的两套房产,位于静安区的商品住宅已从2010年6月均价30463元/㎡飙升到103640元/㎡,松江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也从16665元/㎡升到27025元/㎡,房产很值钱,能要房产不要钱吗?


A:如果郎教授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为小三名下的,教授前妻能要回房产的可能性很大。从公开报道显示,郎教授给的是钱,不是房产,教授前妻只能要求还钱了。虽然房产增值了不小,小三也赚了不小,但也没办法,谁叫小三投资意识强呢。


3、要回的购房款郎教授有份吗?


A:因为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郎教授应该也是有份的。但如果郎教授的赠与行为被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使郎教授诉请分割,法院也是有权判决少分或不分。


作者信息


高梓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  争议解决 公司治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


梁嘉颖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 争议解决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法务综合支持


[来源:家族世代,作者:高梓怡 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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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从郎咸平与空姐房产争夺谈谈离婚后如何再主张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