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私人信托公司

家族·观点 | 私人信托公司


对中国财富家族而言,私人信托公司也许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事实上,私人信托公司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并且在过去的二三十年日益受到海外财富家族的青睐。


私人信托公司从家族组建信托公司并且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个思路出发,有效解决了在不可撤销信托中家族如何合法有效地保留对家族财产(企业)的控制权的问题,并且为家族信托内部的有效治理做出了示范。


一、私人信托公司的功能和优势


所谓私人信托公司,是指作为特定信托或者多个关联信托的受托人而成立的公司。私人信托公司的股东一般是目的信托和家族基金会,以确保私人信托公司的股权维持稳定。相对于面向公众提供金融、信托服务的专业信托公司、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私人信托公司具备以下功能及优势:


1.便于家族参与家族财产的投资、管理和分配


家族成员通过出任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位参与对家族财产的投资、管理和分配,从而保证信托在财产保护、税务和其他方面对委托人的独立性。


2.为家族财产的投资、管理和分配带来稳定性


相较于家族成员、有专业知识的独立个人、金融机构等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拥有更强的稳定性。它可以保证在变化来临之际,家族本身控制着整个家族的财富,掌握着应变的主动权。


3.更加符合家族价值观的经营管理、投资和分配


最为了解家族价值取向和根本利益的只有家族自身。来自家族之外的受托人可能会带有不同于家族的管理、投资和分配理念,恐怕无法做到完全理解家族的意愿和需求。


4.受到的监管更少


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在各个离岸地,私人信托公司受到比公共信托公司更加少的监管。比如在美国,部分州规定了私人信托公司可以申请某些监管或者强制规定的豁免。


5.个人责任有限

 

相比于个人担任受托人时可能面临的在管理、投资和分配信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个人责任,一般而言,尽到义务的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将不会对公司的决定和管理承担个人责任。


6.集中家族的人才和智慧


对于成功的家族传承,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要素是集中家族每一代的人才和智慧。私人信托公司将家族的财富和权利集中,也必然会对整个家族的人才产生向心力,并且为家族成员施展智慧搭建了一个合适的平台。


二、私人信托公司的监管——以美国法为例


在世界各地,相对于一般公共信托公司和金融机构,私人信托公司受到更少的监管(含设立)以美国法为例进一步论述:

 

美国各州对私人信托公司的监管立法


在美国,一般而言,不同的州对私人信托公司的监管可以作强、弱之分。以此分类,一般而言,美国的州私人信托公司也可以分为“强监管私人信托公司”和“弱监管私人信托公司”。


1.强监管私人信托公司   


强监管私人信托公司需要受到州有权机关的监管,尽管这种监管弱于对商业银行和公共信托公司的监管。强监管私人信托公司受到的监管包括:

     

  • 取得州颁发的执照;   

  • 需要建立正式的风险管理守则,并且定期接受州管理者在这一方面的监督审查;  

  • 可能会被要求在取得执照的州设立办公室并雇员。


强监管私人信托公司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可能会失去一些私密性。相对于弱监管私人信托公司,强监管私人信托公司具有如下优势: 

    

  • 公司的合法性更强;   

  • 公司对财产的保护能力更强;   

  • 在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定(刺破公司面纱)的诉讼时,债权人成功的概率更小。


2.弱监管私人信托公司


一般而言,弱监管私人信托公司受到的监管相对较弱:   


  • 不必取得州颁发的执照;  

  • 受到对管理、交易记录和会计账簿周期性的审查较为宽松,具体表现为审查时间之间间隔较长,审查机构有不审查的裁量权;  

  • 在某些州不必接受一般性监管,或者可以申请一般性监管的豁免。   


允许设立弱监管私人信托公司一般没有关于这类公司专门的立法。在怀俄明州、内华达州、宾夕法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弱监管私人信托公司按照对有限目的公司的法律规范其行为。此外,美国弗吉尼亚州专门就私人信托公司进行了立法。弗吉尼亚州对私人信托公司的监管属于弱监管。


三、私人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以美国法为例

   

私人信托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理论上,公司的治理结构除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外,可以依照股东的意愿任意设置。但是,私人信托公司是一类极其特殊的公司:

   

  • 私人信托公司是信托的受托人。它的内部治理结构自然会受到受托人权能和义务的影响。    

  • 家族成员通过私人信托公司来共同管理、投资和分配家族的财富,这就使得私人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既需要体现公司治理的特点,又要和家族治理相联系。   

  • 私人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受到公司法的影响,需要考虑信托财产的接受和分配创造税务上的便利、为加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因素。


美国法下,典型的私人信托公司含有如下四个组成部分:管理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分配委员会和改进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体现了私人信托公司的公司属性。一般而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 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审计制度;   

  • 负责公司的运营;    

  • 成立、产生具有其他职能的内部委员会和机构,并选择其成员;    

  • 将投资、管理的职责分配给由其成立、产生的内部委员会和机构;     

  • 设定、同意和修正公司管理、运营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准则;     

  • 通过并且每年审查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程序。   


一般而言,家族的领袖、私人信托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将指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投资委员会


在受托人裁量权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委员会负责合理地投资信托财产。投资委员会的职责一般有:  

   

  • 选择合适的投资经理;    

  • 选择、引人独立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     

  • 监督投资经理的投资行为;  

  • 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进行年度审查;     

  • 对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每一个信托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   


一般而言,家族成员担任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不会引起信托财产在税务、对抗债权人等方面不利的后果。这也体现了私人信托公司最重要的优势:在能够保护家族财产的不可撤销信托中,家族依然保有对信托财产的控制力。


分配委员会

   

分配委员会被设立的原因之一,是美国的信托从业者为了满足美国税法对私人信托公司的特定要求,以便取得遗产税、隔代移转税、个人所得税、赠与认定、信托财产独立性等方面的便利。


但是,即便是在美国以外的其他秉承了英美法传统的法域下,分配委员会也有其实务价值。


  • 加强私人信托公司信托的合法性,使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更容易被法院认可,为信托财产的取得、分配带来一系列税法上的优惠;

  • 行使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审查、同意、否决或者推迟信托财产的分配决定分配职能;


分配委员会在进行分配行为时最好有相对应的制度和规则,并且能严格执行。


此外,在分配委员会中最好能够引人独立个人或者机构,以确保分配的公正性,取得一系列关于信托财产的取得、分配的税法优惠,加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改进委员会

   

改进委员会设立的原因之一,也是美国的信托从业者为了满足美国税法对私人信托公司的特定要求。它能为私人信托公司带来的价值与分配委员会类似。但是在其他秉承了英美法传统的法域下,改进委员会也有其实务价值。


美国法下,为满足税法上的要求,改进委员会具备修改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公司治理文件的权限:


  • 分配委员会的设立、功能和构成的文件规定;     

  • 改进委员会的设立、功能和构成的文件规定;     

  • 排他地授权公司管理人员做出人事方面的决定的文件规定;  

  • 禁止家族成员之间互惠协议的文件规定。   


根据美国国税局的相关文件,改进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应由家族以外的独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否则信托可能会承担一系列税法上以及信托财产独立性上的不利后果。

 

四、离岸地私人信托公司立法介绍

   

所谓离岸信托通常是指设立在委托人本国以外的信托。比较受欢迎的,以及新兴起的离岸地有:马恩岛、马耳他、安圭拉岛、直布罗陀、巴哈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塞浦路斯、泽西岛、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等。 


大多数离岸地对公共信托公司的法定监管都比较严格,比如规定了执照申请、审计等诸多监管上的要求。但是,对私人信托公司,离岸地的立法相对宽松,比如许多离岸地豁免了私人信托公司的执照申请。

    

选取三个有代表性的离岸地的私人信托公司立法进行介绍:


1.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私人信托公司立法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私人信托公司并不需要申请受托人执照。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也不需要有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或者公民任职。但是,维尔京群岛要求私人信托公司至少有指定一名当地的代表,该代表必须持有“Class I”信托执照。

   

私人信托公司的名称必须以PTC结尾(私人信托公司的英文缩写)。

   

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私人信托公司不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仅需要登记。私人信托公司提交公司章程给登记机构,但不需要进行过多的披露。一般而言公司管理人员的名称和信息,以及公司管理的信托的信息都不必提交。

   

维尔京群岛对私人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要求,一般而言,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的费用比较低廉。


2.百慕大群岛的私人信托公司立法   


私人信托公司是百慕大最受欢迎的信托架构之一。在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不需要取得执照。百慕大要求公司的一名董事、秘书长或者在当地的代表必须是百慕大的居民。

   

如果公司的名称中包含任何与“信托”有关的字样,公司名称必须标明其“私人信托公司”的身份。


私人信托公司的成立申请需要递交给百慕大财政部门(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并需要得到该财政部门的批准。申请必须包含私人信托公司实际拥有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拥有私人信托公司的人)的背景信息,以及相关信托的委托人的背景信息。百慕大要求所有最终享有私人信托公司的利益的10%以上的实际拥有人递交个人签名的申请报告。依照相关法律,上述材料都是保密的,并不得作为公开资料。

   

百慕大要求私人信托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私人信托公司的名字、信托(私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的名字。但是,公司章程不必披露受益人和委托人。 

 

百慕大允许在当地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担任其他离岸地信托的受托人。


3.开曼群岛的私人信托公司立法


在开曼群岛,委托人可以选择设立取得执照的私人信托公司,并接受相应的政府监管。委托人也可以选择设立不需要执照但需要登记注册的私人信托公司。在此,笔者仅讨论不需要执照的私人信托公司。   


开曼不要求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是开曼居民。   


私人信托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私人信托公司”或者是其英文缩写(PTC)。   


私人信托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开曼财政部门。私人信托公司需要递交申请报告,载明公司的名称、董事会成员和办公室所有人等信息。私人信托公司的成立并不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开曼同样要求私人信托提交公司章程。


[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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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私人信托公司

家族·观点 | VISTA信托的控制权保留原理

家族·观点 | VISTA信托的控制权保留原理


如何将财产保存并且传承至下一代,是中国财富家族所面临的最重要目标之一,同时他们也期待能够参与家族财产的投资、管理和分配,而基于这些目标和愿望,中国财富家族将面临种种挑战,如债权人的大额诉讼、离婚以及税收等等。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许多财富家族选择将家族财产置入不可撤销信托之中。在确保信托独立性的前提下,不可撤销信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财富家族对信托管理、投资和分配的控制。


VISTA信托是解决不可撤销信托中家族控制权保留问题的重要思路。VISTA信托为委托人将家族控股公司的股权直接或者间接置入不可撤销的信托,并且在不可撤销信托中保留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权。VISTA信托尤其受到了亚洲、拉丁美洲地区的财富家族的青睐。这些地区的财富家族希望使用VISTA信托达到家族控股公司管理免受受托人干扰的目的。


解析VISTA信托的五个要素   


VISTA信托的基本框架是家族在维尔京群岛设立一家公司(简称“BVI公司“),以这家公司作为家族控股公司或者直接、间接控制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而后维尔京群岛的受托人再通过VISTA信托持有BVI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


见下图:


家族·观点 | VISTA信托的控制权保留原理


VISTA信托主要解决在这一架构中家族如何保持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


1、受托人以保持持股为第一义务


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一般要求受托人遵守“审慎生意人原则(prudentrule of business man )”。当信托财产为公司股份时,如果出售公司股份更能实现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受托人会选择售出公司股份。


《特别信托法》[注1]对审慎生意人原则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受托人对因履行持股义务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给关联公司造成的损失免责。因此,区别于一般信托,在VISTA信托的框架下,受托人的第一义务是保持持有指定的股票,这项义务甚至优先于受托人使信托财产保值和增值的义务。


2、受托人不得干涉公司的日常管理


《特别信托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受托人不得行使与持有的股份相关的权利来干涉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并特别指出:受托人不得要求分红,将一切与分红有关的事项留给董事会决定。   


以上的规定,确保了BVI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权将牢牢掌握在以家族成员为主的BVI公司的董事会手中,并间接达到了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


3、受托人必须遵守董事规则(office of director rules )   


除了信托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情形,董事负责管理公司,受托人无权干涉。但是关于董事的任命、解任和报酬等事项依然需要受托人行使股东权利来确定。

  

《特别信托法》第七条对受托人股东权利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通过“信托文件”确保在所有关于董事的重大问题上,受托人都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行。


董事规则,确保了受托人无法通过在与董事有关的事项中行使股东权利来干扰家族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


4、受托人的紧急干预(Intervention Call)   


前三项对受托人的限制确保了受托人无法干涉家族通过BVI公司的董事会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而VISTA信托也可以通过设计“紧急干预”条款以应对BVI公司的董事会可能出现的内部矛盾或者实施了损害家族利益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采取“紧急干预”措施,受托人不仅要考虑信托文件的规定,还要考虑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意愿,以及维持公司的有效运行。另外,《特别信托法》规定的“询问人”(enquirer),即信托利益相关人可以监督公司的运行,一旦询问人发现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应当采取紧急干预措施的情况出现,他可以要求受托人采取措施。


5、再议受托人的权限和义务


《特别信托法》对受托人部分权限的限制、对受托人部分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成为了攥在家族手中不必作为也不必负责的木偶。事实上,创造这样一个木偶,对信托的外部安全也将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特别信托法》只限制了受托人对BVI公司的部分股东权利。但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并未限制受托人作为公司股东检查、复制、或摘出公司档案的法定权利,也没有限制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股东的受托人拥有的检查、复制或摘出公司及下属公司账户信息和档案的权利。此外,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受托人依然有分配信托利益的权限。《特别信托法》也只免除了受托人保持持股和遵守信托文件规定的责任。但是,受托人依然负有其他的义务,如在接到要求采取紧急干预措施请求时谨慎、理性的审查义务,再如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保持持股、不得干涉公司管理与经营、遵守董事规则、在必要时采取紧急干预措施以及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这五个要素既是VISTA信托对受托人的限制,也是解析VISTA信托最关键的五个维度。这五个要素不但保证了在VISTA信托下家族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力,还为特殊情况的应对预留了空间。这便是VISTA信托广受欢迎的原因。


VISTA信托的特殊功能


利于家族事业和家族财产的传承


VISTA信托为希望家族事业、家族财产代代相传的委托人提供了一种途径。一方面,家族事业的控制权握在家族手中,家族事业在一代代家族成员之间传递。另一方面,家族财产被转入不可撤销信托,这避免了继承程序,使得家族财产能够顺利地转移给继承者。


VISTA信托的建立,仅仅只是实现了家族事业、家族财产传承的顶层架构的搭建。而真正成功的家族事业、家族财产的传承,还需要进行家族治理结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财富管理计划等其他的设计,借助许多其他的工具和手段。


便于受托人接受高风险资产 


基于“审慎生意人规则”,受托人往往不愿意接受高风险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以免操作不慎承担责任。VISTA降低了受托人监督、管理高风险或复杂资产的责任,使得受托人更愿意于接受高风险资产。


VISTA信托的设立以及相关事项


VISTA信托的设立

   

VISTA信托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信托财产是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份;

  • 英属维尔京群岛持牌信托公司或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必须作为唯一受托人或受托人之一;

  • 信托必须受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法的管辖。   


VISTA信托设立的一般步骤为,首先建立英属维京群岛公司,再将相关资产转人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然后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最后指定该信托适用于《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


VISTA信托的存续


2013年5月14日之后设立的VISTA私益信托最多可存续360年。如果VISTA信托设立为慈善信托或特殊目的信托,则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


适用VISTA架构的信托的范围


《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只涉及信托的管理权,并不限制信托类型。所以VISTA信托可以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信托,包括自由裁量信托、固定收益信托、慈善信托和特殊目的信托。


VISTA信托的注册和税收


与其他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一样,VISTA信托不用公开注册、保密性高。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收人、资本、赠与或遗产税,仅有少量印花税。

 

采用VISTA信托的特殊风险

 

虽然VISTA信托的合法性受到了《特别信托法》的保障,但是这不代表委托人可以任意设置信托条款,或者在信托运行的过程中为所欲为。一般而言,当委托人保留过多的对信托的权限(权利)时,信托可能被判定为虚假信托,尤其是在委托人保留过多控制权的情况下。如果操作不当,VISTA信托在维尔京群岛(离岸地)和在委托人本国都有被认定为虚假信托的可能性。


VISTA信托所能持有的信托财产仅限于BVI公司的股权,这要求对家族企业的重新规划和梳理,并且搭建合适的海外架构。海外架构的搭建要综合考虑财产安全、税务、监管以及在国内的合法性等一系列问题。这无疑需要考验家族和架构设计者的智慧。


对许多中国财富家族来说,VISTA信托是他们梦想中的信托。一方面享有着不可撤销信托在对抗债权人、税务和婚姻继承等方面的便利,而另一方面又能够将家族财产的控制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里,还有什么比这更加诱人的呢?而事实上,VISTA信托的设计和运行比大多数的信托都更需要委托人、信托设计者和家族成员的智慧、理性与对欲望的克制。   


 [注1]《特别信托法》是对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 2004年颁布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 Virgin Island Special Trust Act)以及2013年颁布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修正案)》两部立法的简称。


[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运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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