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保护功能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保护功能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保护功能


【导语】家族信托作为财富家族最常用的财富持有及管理方式,具有稳定而可信赖的保护、管理与传承功能,被视作家族(企业)财富富过三代的“传承神器”,对于中国家族(企业)财富的代际传承而言,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


信托的首要功能便是对信托财产的保护。虽然世界各国关于信托保护功能的法律规范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但各国的信托基本都具备了对信托财产的隔离功能、私密保护功能、风险规避功能和财产稳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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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周一次的信托学习时间,打起精神~


一、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信托的立法均存在一个非常一致的态度:除非委托人在信托中过度保留了权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到法律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可。中国信托立法也非常清晰明确地在立法层面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与委托人的财产相区分;

  • 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除列举的四种情形以外,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这再度强调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中国法律也在信托财产对于受益人财产的独立性上给予了信托当事人某种程度的空间。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置入信托的家族财富也就得到了很好的隔离与保护。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将其希望予以进行隔离性保护的资产置入信托中,使得前述资产产生独立性,以达到对资产隔离与保护的目的。


世界上大多数离岸信托地的法律规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存在非法的目的,或是恶意损害债权人、相关权益人权益等情况,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隔离功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信托的隔离功能还经常被富裕家族用于规避婚姻关系不稳定带来的家族财富损害风险。非常著名的案例就是默多克家族信托,使得默多克与邓文迪的离婚丝毫没有影响默多克家族对新闻集团的财产权益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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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都知道的经典离婚案:再有“心机”的女人也敌不过家族信托的“套路”


二、家族信托的保密功能


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是一项由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构建的法律架构。这一法律架构由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可以不设置)和信托财产共同构成。在这一架构中,对于家族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家族信托具有较强的保密功能。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下,一般而言,在家族信托的设立以及管理的过程中,信托相关文件不必对外进行登记或者公示。部分离岸地甚至允许将信托的相关信息对受益人、行政机关进行保密。


信托的私密性功能对家族财产的保护而言意义重大。一方面,信托的私密功能避免了财产外露引发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相关文件对家族内部的适当保密,也有利于家族的和谐与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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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都不知道事情


三、风险规避


信托作为一个灵活的法律架构,通过对信托架构的设计,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风险规避功能。世界上有许多财富家族通过信托的架构设计与机制安排,规避了家族财富在传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式各样的风险。


1、规避家族继承人能力不足的风险


家族继承人能力不足是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普遍出现的问题,家族的继承人往往可能因为年龄较小、经验不足等原因而不具备上一代家族领导人的能力,无法掌控巨额家族财产或管理家族企业。过早将家族财产或家族企业交付至家族继承人,可能因为其能力不足导致家族遭受损失,但是太迟的安排又可能引发税务、内部纠纷争议等问题。信托在架构设计上可以实现控制权、收益权的巧妙配置,为规避家族继承人能力不足的风险以及培养新的家族继承人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龙光地产这一家族企业便是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在家族继承人纪凯婷尚且年轻,不具备管理一家上市企业的能力的情况下,作为家族企业的创始人与家族代表人物的纪海鹏先生,为保障家族企业的稳定与发展,通过家族信托的设计,将企业的控制权留给自己,受益权给予纪凯婷。


纪海鹏在构建家族财富传承路径的同时,保证了家族企业管理的稳定性,并且可以根据纪凯婷的成长情况,在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决定纪凯婷是否参与家族企业的管控,暂时规避了继承人能力不足的风险。同时也使得处于公司关键位置的纪凯婷能够学习和参与公司业务,准备在未来承担起公司继承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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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传承“新思路”


2、规避继承程序风险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都会导致家族财产的去向产生不确定性,从而引发许多风险(这里主要讨论继承程序的风险)。选择信托进行家族财产的代际流转可以规避继承程序本身带来的风险。


继承程序的复杂性会为家族财产的稳定传承带来风险,在继承程序进行期间,家族财产权利被长期悬空,是一个时间成本与金钱代价高昂的权利继受过程。对于家族(企业)而言,权利悬空的期间越长,风险越高。


家族信托架构的设计将可以较好地规避复杂的继承程序,一般而言,委托人生前设立的信托能够完全避免继承程序。


家族信托在规避继承风险方面,可以发挥以下功能:


  • 家族信托在设立完后,信托资产的管理与处分可以避免公证或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认证等手续,规避许多不可控的行政性程序要求。

  • 家族信托的运作与分配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避免了委托人的意愿落空的风险。

  • 家族信托的存在可以避免权利悬空情况,保证中国财富家族资产的稳定性。


3、挥霍避免功能


信托的风险规避功能一方面是法律赋予的,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信托条款进行特殊的设计。“挥霍者条款”( spendthrift provision )就是家族信托中最常见的一种风险规避条款,用于规避继承人挥霍无度带来的风险。


如果家族的继承人存在不良的消费习惯,直接将家族财产交由其自行支配并不合适。所以,国际上有相当数量的财富家族选择通过在信托中设置“挥霍者条款”,由受托人根据受益人的实际需要支付款项。在受益人将资金用于不良嗜好的消费时,受托人可以停止或拒绝支付,以避免受益人养成不良习惯或进一步恶化。


“挥霍者条款”后来演变成了“家族财产保护类信托”的核心条款,使得其应用和意义远远超过了“防止继承人挥霍财产”这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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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避,高度灵活


信托的风险规避功能具有高度的灵活安排空间,绝对不仅限于以上列举的三种情形,通过适当的架构化设计或机制安排,信托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规避各种情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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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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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利用离岸架构实现家族金融资产全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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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金融资产是一类重要的信托资产。其中,家族企业股权是最重要的家族金融资产之一。除了家族企业股权,家族(企业)还会持有许多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这些金融资产的投资与家族企业的管理有所不同,而许多家族缺乏完整而成熟的理论框架、全球投资经验以及专门的投资人才。


随着家族(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家族(企业)积累的其他金融资产越来越多,其对于家族财富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如何通过完整的投资流程实现家族信托中金融资产的有效管理与配置,已成为家族财富管理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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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越来越多的金融资产,成为一种困扰


境内家族信托金融资产管理的挑战


由于境内信托法对设立非现金的家族信托造成的障碍以及外汇管制和可投资资产类型欠缺,所以目前境内设立的家族信托的资产均为现金,投资的地域主要集中于中国境内。境内现金型家族信托的投资工具基本覆盖各类资产,包括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另类资产等。


境内信托金融资产管理与离岸信托金融资产管理的差距看似只是地域不同,但境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差距使两者产生了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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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差距产生了本质上的区别


境内金融市场现状给境内家族信托中金融资产管理带来的挑战包括:


  • 境内金融制度的不完善和不成熟。

  • 境内财富管理市场以产品为中心,通常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与流程安排。

  • 境内资产配置难以实现充分的全球多元化。


1.境内外金融市场制度差异


中国金融市场一直与国际金融市场存在割裂,自身制度尚不完善、不成熟。与成熟的国际金融市场相比,中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制度问题导致金融市场创新不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不高、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等。


境内金融市场的管制和不完善也是目前境内产能过剩、负债高企、产业结构升级缓慢等经济问题的根源之一。当固有的依靠固定投资和低人力成本拉动经济的模式难以为继,再加上国际金融形势的压力,改革境内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必然选择。境内金融市场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利率市场化改革、汇率制度改革、人民币国际化、资本账户开放、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等。虽然境内金融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差距在短期内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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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我一些时间,我要把差距缩小到“没有”


2.境内外金融服务差异


家族财富管理是为了帮助中国财富家族实现目标,但是,当前境内金融市场多是以产品为中心,产品设计与投资者需求不匹配,服务流程不完整。


产品设计往往从金融机构的利益出发,脱离投资者的实际需求。金融产品的设计追逐热点、短期利益导向明显、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池种类有限,导致投资者难以找到合适的产品。


境内金融市场服务流程以产品为中心。境内的金融服务流程一般是:在设计好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后,匹配产品特征与投资者需求,销售人员推销金融产品。投资者客户持有多种独立的金融产品,无法确保现有产品是否能覆盖自己的各种需求,无法进行整体的财富规划,难以保障目标的实现。


境内金融市场服务流程不完整。金融服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产品设计和发售只是服务的开始,产品发行后,还需要持续地跟踪、维护、调整和汇报。但是,盈利模式多采取抽取佣金的前端收费,投资者偏好追逐热点和购买新产品,同时,部分境内金融机构并没有构建完整的服务流程和与之配套的组织结构、人才储备和激励机制等,缺乏提供完整服务的能力。


 以产品为中心适合处于初级阶段的金融市场。产品开发成本低,成本-收益比例高,能够满足小规模投资的需求。但随着中国财富的迅速增加,投资者对成本的承受能力更强,对金融市场的认识更深,需求复杂程度更高,以产品为中心难以继续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所以唯有实现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境内金融市场才能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提高投资者实现目标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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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户为中心,才是“王道”


3.境内外金融产品差异


通常而言,不同资产之间具有相关性,即指两个资产价格变化的同步程度。多元化可以通过持有相关性低的多种资产来分散风险,即是大家所说的“不要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多元化有多个层次,包括地域的多元化、币种的多元化、资产大类的多元化、资产子类别的多元化等。但是,多元化并不是简单地购买多种投资产品,而是运用完整的逻辑框架进行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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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境内投资产品未能充分实现全球化投资。由于中国资本账户管制,投资者对海外的金融市场、法律、税收、政治环境不了解,境内金融机构的海外资产配置服务能力不足,中国高净值人士的海外投资比例偏低。


境内家族信托的现金资产同样也受到上述限制,投资地域集中于境内,未能实现资产的全球配置。如果信托现金资产的海外投资比例偏低,将难以管理境内经济放缓带来的投资不确定性,且难以规避人民币汇率贬值风险或享受不同区域、币种热点轮动带来的收益。


境内投资产品多元化不足,主要表现为:


  •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种类少、数量少、地域单一;

  • 中国基金市场的规模较低,且投资标的、投资地域、风控手段、封闭期限、资金来源、发行网络等多样性不足;

  • 中国债券市场种类较少,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为主,公司债、地方债等比例低;

  • 国期货及衍生品的品种的数量和结构尚远远不能满足各类经济体对财富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


离岸家族信托的搭建能够为上述境内家族信托的金融资产管理所面临的挑战,提供一个完整的整合性应对方案。下篇将重点介绍离岸家族信托中金融资产管理流程的核心步骤——家族全球投资框架流程的构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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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东西总是值得被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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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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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法定责任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法定责任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时主要面临以下挑战:


  • 管理不断上升的波动率;

  • 对资金组合进行充分多元化;

  • 抵御通货膨胀风险;

  • 管理非流动性资产(如另类投资、家族企业、房地产、石油、天然气);

  • 识别资产类型和投资标的之间的相关性;

  • 风险/回报权衡(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波动率);

  • 基金经理人的筛选和持续监督(尽职调查);

  • 税务问题;


……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避免由于投资不当带来诉讼,影响信托的有效性而无法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在投资方面有很多重要的考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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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慎重考虑多方面的要素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的法定责任


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资产投资、管理时,必须遵守与信托资产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指导信托投资的领先法律实践


美国在指导信托投资的立法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与领先地位,特别是1992年的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和1994年的《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是两个主要的法律依据。


1、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关于信托投资的规定


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的主要贡献在于引人“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首先建立了“审慎投资”的基本原则,其次强调了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包括:


要求受托人在执行和尽职调查决策与监督投资(对基金经理人)的过程中,坚持贯彻信托目的。


受托人有责任了解其管理下的整个投资组合的构成。


最后,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明确了谨慎操作的义务,包括:


受托人有义务为保证资本安全并获取合理回报进行风险/回报分析(保护购买力)。


该义务通常规定使用合理的技能和关注来达到最小或至少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尽管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强调了被动和长期投资,但当谨慎地用于降低整体风险,或在合适情况下取得更高的回报预期时,主动管理和技术性的风险承担允许使用。


2.美国《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关于信托投资的规定


《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明确了“谨慎投资者规则”,除了与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法案类似的规定,还包括下述要点:


  • 信托投资管理者应将整个投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衡量,而不是分别衡量各个单独的投资。

  • 受托人必须考虑整体的风险和回报目标,以及验证相关事实。

  • 受托人需要谨慎地授权和建立代理关系,并且需要对被授权人和代理人进行监督。

  • 受托人有责任持续地监督已有和新的投资标的和基金经理的适宜性,受托人根据投资责任只能承担适当和合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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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还有很多,此处省略……


总而言之,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僵化确定的判断投资是否谨慎的标准。对受托人是否遵守了谨慎投资的义务的考量取决于对每一个个案中所有相关因素的综合考量。


二、多元化投资可能面对的挑战


《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将投资多元化作为受托人谨慎投资的默认规则。根据该法案,受托人应当多元化地投资,除非受托人拒绝多元化的决定在特定的环境下能够被认为也是谨慎、理性的投资选择。


信托投资多元化最小化了少数投资中未获得补偿的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但是对于受托人而言,多元化是一种操作难度较高的投资方式,主要可能有如下困难:


  • 多元化本身就是一个可以做出多种理解的概念。何时或如何进行投资多元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

  • 受托人可能有很多不愿进行多元化的理由。集中投资通常有着历史的、战略的、战术的、情感的、自我裁决的、限制的等多种原因,如委托人的特殊资产问题。在合适的时候,受托人应当考虑通过多元化对冲集中投资。

  • 受托人需要持续地就多元化和集中投资与信托的利益相关人沟通,以避免信托内部矛盾的爆发。

  • 卖出一系列低价格基准的证券所带来的税收损失可能超过多元化带来的好处。


因此,如何在具体信托投资的需求和法定义务之间取得平衡便是摆在受托人面前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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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平衡是很难的


三、可以不进行投资多元化的特殊情形


委托人以保留家族企业作为信托目的,这可以是受托人不进行多元化投资的情形之一。如果中国财富家族希望受托人保留信托中的家族资产,可以通过在信托中设定相应条款来实现这一目的。


此外,可以不进行投资多元化的特殊情形还可能包括以下以及众多其他情形:


  • 税务问题(一系列非多元化的低价证券);

  • 受托人被信托文件要求保持持有家族房地产;

  • 信托财产为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中持有的人寿保单。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受托人必须通过理性决策认为:信托目的可以通过非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更好地实现。为了减少受托人的风险,信托文件应当规定受托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进行多元化投资并不违反其法定的谨慎投资的义务。


即便信托条款中放弃了受托人的多元化责任,受托人仍有责任谨慎管理集中投资下的已有风险,如谨慎管理权益的回报安全性与信托目的的一致性。


四、受托人须谨慎进行多元化决策与管理


受托人的行为会影响有关多元化决策、管理的责任,因此,受托人在进行管理多元化决策时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 与受益人沟通,理解受益人的期望,审查受益人的现状和需求。

  • 向受益人定期报告信托管理情况,收集受益人反馈的信息。

  • 进行投资规划,根据信托资产集中程度制定一个投资策略,确保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受益人当前和未来的需求,理解该信托能承担多少风险,围绕着需要保留的资产展开工作。

  • 如有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 如果决定进行多元化,要谨慎设计多元化的模式。

  • 受托人要周期性地监控组合和特殊资产,根据受益人的需要,周期性地检查业绩并与受益人沟通。


如果信托内部出现了问题,那么“规范的流程、勤勉的监控、受托人决策机制的理性、受托人与受益人沟通的有效性,等等”都将是确定受托人是否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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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下期干货更多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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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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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所有权结构是家族财富管理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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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结构是以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与收益权的权利配置立场,以更客观的视角去探寻真正的财富管理之道。构建合理的家族所有权结构是当下中国家族的必然选择,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结构性工具的结合运用是必由之路。


家族生态系统理论与所有权结构


广义的家族财富包含了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站在广义家族财富管理的视角,构建健康的家族生态系统才是家族财富管理的核心所在。在家族生态系统中,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有效配置,不仅是家族财富管理的载体,也是家族财富管理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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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


所有权结构以载体、工具多个功能与价值维度诠释和演绎了家族生态系统、家族(企业)治理、家族财富管理等多个与家族保护、管理传承相关的核心内容。在此,仅以家族信托这种所有权结构工具来演绎所有权结构与家族四大资本的保护、管理与传承的关系。


家族信托为合理安排家族四大资本的保护、管理与传承提供了一个可以尽情发挥的舞台。只要家族拥有足够的智慧,它就可以通过信托设计出能够完美支持家族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的所有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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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家族信托凝聚了家族的人力资本,为能者提供发挥才华的平台。通过信托架构和文件的设计,家族能够将信托的控制权掌握在手——通过保护人、保护人委员会或者决策委员会。通过合理的设计,家族信托使家族拥有各种人才,他们各司其职,齐心协力为家族做出贡献。


家族信托为家族文化资本的保护、管理传承提供强力的支撑和有效可行的方法。家族文化资本的核心是家族治理。家族治理是为家族成员明晰其在家族中的权利、义务,并且分享信息和达成决策的一套治理规则。家族信托为家族治理的实施提供支持平台,并且能够将家族治理的重要内容制度化、法律化。家族信托的目的也应当是家族使命、价值观的体现和具体化。


家族信托为家族金融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管理提供了高效的支持平台。信托能够实现家族对家族企业的有效管理,如通过私人信托公司、Vista信托等。对于流动性高的金融资产,受托人可以委托家族信任的资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投资,并且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信托和信托架构的设计能够合法地为家族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提供广阔空间。


家族信托能够维护、增加家族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依托于家族的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本,是家族综合运用这些资源在家族外部所能够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家族信托能够很好地保护、管理与传承以上三大资本,所以其能够对家族社会资本的维护与增加提供支持。此外,设立家族慈善信托能够显著增加家族的社会声誉。


与其他所有权结构(如家族控股公司等)相比,家族信托的显著优势是:安全性高,控制权、管理权和受益权的配置具有极高的自由度,在税务筹划上拥有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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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不能够再明显了~


家族所有权结构的运用


我们研究了海普瑞、金嗓子公司和玖龙纸业张氏家族三个家族所有权结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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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告诉你,碍于篇幅,没放图

(详细结构图请查阅原书P350&351)


海普瑞的李锉、李坦夫妇从个人到多家族控股公司,再到以多个家族合伙企业为核心构建其家族所有权结构,其中将家族控股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环节,特别值得关注。而金嗓子公司控制其所有权结构,以家族信托为核心构建其所有权结构,又辅以PTC、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工具综合运用强化了所有权结构的张力与柔性。玖龙纸业张氏家族则以家族信托、多层特殊目的公司、家族投资公司等工具构建了庞大的跨境配置的家族所有权结构。


三个家族的所有权结构具有长期持续演变的特点,体现了中国家族所有权结构从不认识到认识、从不理解到理解、从无规划到规划的过。从中可以肯定得出的几点结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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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重点,信不信由你,反正我是信了


  • 越来越多有远见的家族开始关注并规划所有权结构实现对财富管理的愿景了。


  • 所有权结构的配置通常是跨境的、全球性的,这已经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


  • 不同家族根据自身特点与诉求,构建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去实现差异化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效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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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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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及行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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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立法的局限和实操的障碍,中国财富家族将会遵循中国境内家族信托及境外家族信托两条路径。通过境外家族信托实现中国家族企业全球财富的保护、管理与传承目标;藉由境内家族信托主要是解决境内基本的财富管理需要。


境内家族信托将获得实践突破


境内家族信托的发展,上市公司股权登记转为信托财产已经不是问题;而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转为信托财产的征税问题以及不动产登记转为信托财产的征税问题,则需要中国银监会会同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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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环节多,程序复杂,协调难度大,周期长


目前,专业机构也正在积极推动立法修改,建立国家层面的信托财产权属登记和流转中心,在法律层面确立不动产及股权非交易性过户转移登记工作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从而最终克服家族信托中不动产及股权的非交易性过户征税过高的问题。


境内家族信托进入定制化时代


中国境内和境外有专业独立的家族律师、会计师、专业顾问、家族办公室等,针对家族信托如何定制化设计、如何有效运用、如何保护与救济进行了系统性分析和梳理,以回避当前境内家族信托实践的“野蛮生长”。


大资产管理时代各种新政的集中推出,已经大大削减了信托牌照所赋予的垄断优势,这更加凸显了创新对资产管理机构未来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机构创新的内生动力也将推动境内家族信托产品的定制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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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动力让境内家族信托“健康成长”


与此同时,中国财富家族对境内家族信托的定制化需求正被激发,逐步回归理性,意味着境内家族信托在现有本土化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定制化的深耕细作将是大势所趋,行业和市场将更加成熟,对家族律师、家族税务师、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独立机构、专家顾问的定制化服务能力将要求更高。


境内家族信托的定制将包括但不限于:


  • 对信托架构的定制;

  • 对信托条款、配套法律文件、支持文件的定制;

  • 对信托治理的定制;

  • 对信托财产管理的定制;

  • 对信托专业机构服务体系的定制。


境内家族信托对家族(企业)顶层设计影响加深


从境外家族信托的实践来看,家族信托是家族和家族企业实现顶层架构设计的核心工具之一。顶层架构往往既决定家族和家族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如何配置,也是家族和企业共性问题最为集中和敏感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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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家族(企业)集中敏感的问题也不在话下


家族信托放到家族(企业)顶层架构,其发挥的影响是巨大的,需要与家族和家族企业在下面这些关键内容协同:


  • 信托期限与家族(企业)长期规划;

  • 角色的设定和运用;

  • 收益权与流动性;

  • 管理权与决策权;

  • 管理家族成员搭便车问题;

  • 外部人士加入;

  • 家族信托与家族使命宣言、宪法和家族控股公司等治理工具衔接。


境内家族信托的实践,主要是现金类信托,因此境内家族信托治理问题尚未凸显重要性,事实上,境内尚缺乏家族信托治理的观念。随着未来股权类家族信托、有限合伙家族信托等这些更为复杂的家族信托获得运用,对家族信托的有效治理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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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需要有效治理的,不然谁知道会发生什么


随着中国财富家族的理性回归和意识觉醒,境内家族信托由注重资产增值,转移到看重家族信托在中国家族(企业)顶层架构上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因为我们很容易想象得到,一个持续50年之久的全权委托型境内家族信托,如果没有必要的设计和有效治理,将给中国财富家族和家族企业带来多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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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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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的挑战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的挑战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的挑战


【导语】境内现金类家族信托的运用如火如荼,股权类和不动产类家族信托的运用正在酝酿且有待突破登记制度和征税制度的障碍。但是,境内家族信托结构化和灵活性仍然不足,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也是显而易见的。


欠缺家族信托定制理念与能力


境内财富家族对家族信托定制的理念也有待进一步普及强化,尚未形成真正的定制概念,对《信托法》中的任意性规定利用有限,无法更好地满足中国财富家族的复杂诉求。


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文件可以针对下述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这表明《信托法》为定制家族信托预留了空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该规定为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家族办公室、律师等作为独立顾问身份介人信托事务管理提供了空间。


  • 根据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


  •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中国《信托法》对信托结构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关系给予了较为充足的自治空间,且相比于美国法,中国《信托法》下的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权利较大,对委托人、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高,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有其优势。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的挑战
唯有定制信托才能够充分满足不同财富家族的复杂诉求


境内家族信托由最初的标准化、批量化运用,到现在应当进人到一个定制化和精细化的阶段,特别要根据不同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对家族信托协议及其相关文件的框架做系统搭建,对每个条款做精准设计。


委托人过度控制的可能风险


以一个通常的境内现金类家族信托架构设计方案为案例。该家族信托由信托公司主导,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信托委托人作为受益人之一,信托协议规定了委托人保留四项主要的权利:第一,对信托日常事务进行管理;第二,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第三,变更信托利益支付计划;第四,变更受益人。


综合《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可以保留变更信托利益支付计划和变更受益人这两项权利。但是,委托人对信托日常管理事务和信托财产投资决策这两项权利的保留,有可能导致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而无法实现资产隔离功能。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的挑战
如果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还怎么保护资产


《信托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虚假信托的可撤销或者无效制度,但是如果委托人过度控制信托财产,将有可能被认定为非信托关系而不具有资产保护隔离功能,或者被认定为仅仅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债务而设立了形式上的虚假信托而被撤销。


境内家族信托运用和操作灵活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信托法》的立法缺憾和配套的信托登记、信托征税制度缺位,部分英美信托制度下的信托功能和效用在境内无法实现。


二是,目前的信托产品导向的做法根深蒂固,对于境内财富家族灵活的需求没有做充分的研究和准备;境内客户理解和识别家族信托仍然需要时日。


三是,境内也缺乏像英美、欧洲等国家发达的、灵活的商事制度和资本市场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私人信托灵活运用空间的扩张。


四是,国内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维持一个信托牌照的成本高昂,而且境内严重缺乏家族信托管理人才,这些一定程度也限制了境内家族信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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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走向新的时代


因此,境内家族信托应当告别标准化产品时代,财富家族应当寻求家族律师、税务师、家族办公室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十,根据家族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境内家族信托及经营性信托财产(如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做系统性架构搭建,对家族信托协议条款和文本做精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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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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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