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用“未来财产”设立信托行不行

家族·观点 | 用“未来财产”设立信托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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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用“未来财产”设立信托行不行


家族信托一般是明示信托。信托的“三个确定性原则”是英国法下明示信托设立所必须遵循的古老原则。所谓三个确定性,指的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是确定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确定的;受益人是确定的。


“三个确定性原则”描述了一个信托成功设立所需要满足的最基本要求。而在对信托进行解析的过程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各信托当事人在信托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因素同样值得关注。因此,在吸收“三个确定性原则”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去解构家族信托:财产要素;委托人要素;受托人要素;受益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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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下子说不清楚,所以要分“两下”说

今天只介绍财产要素和委托人要素喔


一、信托财产要素


以确定的信托财产置入信托,是信托有效设立不可或缺的要素。


  • 信托财产的范围


理论上来说,动产、不动产以及任何财产性权利均可作为信托财产置入家族信托中。


家族信托财产的范围受限于家族设立信托的目的。例如,以持有为目的所设立的特殊目的信托的财产一般是股权类资产。再如,以规避赠与税为目的的委托人保留年金信托的财产一般是能够在置入后快速增值的资产。


家族信托财产的范围受限于信托所在的客观环境,如立法、信托相关的配套制度、自然环境,等等。但由于与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导致了中国信托财产的客观范围边界不清,进一步导致了中国信托财产的单一化—以资金为主。


实践中,特定家族信托中所置入财产的范围,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综合考量家族信托所处环境的客观条件和家族诉求来确定。


  • 关于信托财产范围的两个重要问题


1、“未来财产”能否作为信托财产?


未来的财产,顾名思义即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尚未取得的财产,并且委托人未取得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财产性权利。例如,委托人未来可能通过继承所获得的利益属于未来的财产,不具有确定性。但是,未到期的债权并不在未来财产的范围之内。


美国法下压倒性的多数观点认为,纯以未来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是无法有效设立的。明确存在的信托财产是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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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做人不能太天真,“假财产”是行不通的


2、债务人能否作为自身债务的受托人?


财产性权利,包括债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债务人被视为他自身债务的受托人,即债权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债务人是信托的受托人,并且负有交付与债务等额的信托财产的义务。债务人一般不能被视为自身债务的受托人。至于债务人以还债为目的,以特定财产为债权人设定信托,并且与自身的财产区别开来进行管理,则属于另一种情形。


二、委托人要素


设立信托的人即是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说是家族信托法律架构中最为基础的要素。从信托的设立到信托的运行、终止,委托人都可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能力


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具有设立信托的行为能力,否则信托不能够被有效设立。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类型不同,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能力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例如,设立生前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具备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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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也不是说设立就能设立的,还得有能力啊!

you can you up


  •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


如果委托人签署了信托协议,那么一般无需讨论委托人是否具有设立信托的意图。但是,如果委托人仅仅只转移了财产,那么除了设立信托之外,他的行为亦可能被认为是赠与、委托代理/保管等。在委托人较为不正式地处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设立信托之意图,则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判断是否具有设立信托之意图的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通过宣告、协议等方式明确表达了他想要设立信托的意图;委托人是否将信托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并且区别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


  • 委托人的权利


从家族信托的监管、信托目的的实现等角度出发,委托人有必要对信托拥有一定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及意定权利。


中国《信托法》第四章第一节中即明确了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归纳如下:


  • 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 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 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不当时,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回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 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请求法院解任严重失职的受托人;

  • 委托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 在特定情形下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 在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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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家族信托设立之初,在不违反信托适用法的前提下,委托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的权利保留,如: 


  • 撤销信托的权利;

  • 根据信托文件,对信托条款及信托管理的方式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权利;

  • 指定、增加及撤换受托人、受益人或保护人;

  • 决定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

  • 干预、变更信托管理、投资方式的权利;

  • 变更信托的适用法律的权利;

  • 要求受托人在行使特定权利前需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权利;

  • 同意或否决受托人进行自我交易的权利。


当然,委托人选择保留不同的权利,在不同的信托适用法下,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信托无效,向信托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丧失信托所承担的税法、婚姻法、继承法上的部分或者全部筹划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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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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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办公室视角下,中国家族应如何应对CRS挑战?

家族·观点 | 家族办公室视角下,中国家族应如何应对CRS挑战?

家族·观点 | 家族办公室视角下,中国家族应如何应对CRS挑战?


2016年底,CRS的话题在高净值人群中,情理之中又意料之外的受到空前关注。CRS表面上是一个税务问题,深究起来是却是波及几十亿人的国际治理规则的一次深层次变革,尤其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讲,更是一次完整构思自身资产、架构、身份和业务全球化配置的契机。

 

CRS的全称是“统一报告标准”的缩写,涉及到的是跨国涉税金融账户信息在政府税务部门间的自动交换。缘起是由于各国税制差异漏洞和协作机制不完善侵蚀税基,导致全球政府每年税收损失约2500亿美元之巨,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税收形式,如何在税源国际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保护本国税基,有效打击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

 

美国率先打破僵局,为了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的逃税行为,被称为“美国最令人闻风丧胆的政府机构”——美国国税局(IRS)于2010年推出FATCA《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该法案于2014年正式启动,一方面要求符合一定标准的美国纳税个人或机构主动申报海外资产,更重要的是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向美国政府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信息,否则将征收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有了美国的一马当先,2012年6月,20国集团(G20,占世界85%的GDP和2/3人口)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加强国际合作,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并于2013年9月获得圣彼得堡峰会各国领导人签字通过。标志着国际版的FATCA正式诞生。

 

自2013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启动以来,各国活跃的推动税务变革的知名学者和全球主要财富管理中心,诸如瑞士、香港、新加坡、迪拜等地的金融机构合规人员都在密切关注此计划的进展。在与其密切的沟通中,结合对趋势的预判,本文便从家族立场出发,站在家族办公室视角下,从长期视角下为中国家族应对CRS挑战提供一些参考。


CRS所处的背景,是一个由错综复杂的法律法规、国际/政府组织、金融/专业机构、在岸/离岸法人或非法人主体、居民身份等交织而成的庞大网络。在新规则下,国际税收实体重塑,税收透明度穿透,税收信息保密时代终结,反避税重点从避免“双重征税”到避免“双重不征税”,税收合作从理论指导转变为税制协调,开始了百年重塑,迎来新秩序。


CRS如此复杂,并非单一工具或手段便可以一劳永逸,除了通过一些短期安排延缓相关变化对自身的影响外,家族更应着眼长远,关注在CRS生效后的10年甚至更长时间,家族将处于一个怎样的环境?又将如何整体筹划面对?


透明化和自动交换加强,税收保密时代一去不复返


金融信息是反避税的信息之根,CRS推行的税收信息透明化原则为各国政府掌握税务信息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信息的搜集、整理、交换、提炼、应用变得更加高效,也为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成为可能,而包括瑞士在内的依靠《银行保密法》的保密禁区被攻破,更意味着依靠保密、隐匿信息的方式进行筹划的手段将不再有效。


全球税务协调加强,离岸低税地受到挑战


国际税收秩序下,国家间也存在着税收竞争,一些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被视为“有害税收实践”破坏了国际税收征管公平,如为了吸引大企业进入本国,爱尔兰提供了全欧洲最低的企业所得税12.5%,甚至默许苹果公司创立了“无国籍实体”以豁免纳税责任。但欧盟正在向爱尔兰施压要求其向苹果补收税款最高达130亿欧元(约1000亿人民币),爱尔兰表示强烈反对。从中可见低税地的政策取向正在受到挑战,国际税收秩序重塑已经发挥作用。


财富流向逆转,离岸化向在岸化转移


“From offshore to onshore“,离岸向在岸的转变,是当前国际财富规划的新趋势。一个优秀的离岸地通常具备三个优势:保密、低税、安全稳定。在CRS背景下,传统离岸地的保密和低税优势都将逐渐丧失,最终财富都将逐渐回归到一些法制健全、安全稳定、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优质专业服务的主流离岸地,如瑞士、香港和新加坡,抑或本国政府通过税务减免的方式,将游离在外的财富重新吸引回本土,我们看到在欧洲一些国家、美国甚至印度尼西亚都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

 

虽然在2016年,以英国脱欧和美国大选为标志,全球化的趋势似乎正在发生变化,但从中国视角看,其自身的全球化进程却刚刚进入新阶段。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家走出去,参与海外直接投资与并购,更频繁的全球不同国家流动与居住,开始驾驭多法域背景的国际架构和其组合,并将全球资产配置和布局推进到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但全球化的进程风险和机遇并存,没有完整视角的安排可能在长期为家族带来负面影响,家族应当如何整体筹划面对?


敬畏规则,尊重专业


在曾经各国规则存在重大差异,信息也高度不对称的时代,似乎规则只是一纸空文,简单粗暴的筹划方式便可以有效解决问题。但在新的秩序下,规则的执行力度和合规的规范程度将空前严格,在一般税收筹划和恶意税收筹划之间,手段不同后果也不同,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如何通过专业人士的把关,在规则的边界内建立合规、抗风险、高效率的整体筹划方案,将是通向家族基业长青的关键步骤。


筹划方式和工具的综合运用


税务筹划只是影响家族长期发展的其中一个要素,在中国家族全球化进程中相伴而生的交易架构、资产隔离、代际传承、全球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并非单纯的税务筹划可以完成,更需要精密设计的法律架构、契约文件、人员配置、多层授权、工具整合和统一协调。这是海外成功家族曾经走过的路,也必将是中国家族即将踏上的新征程。


作者信息:


蒋松丞

和丰家族办公室创始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财富管理专家

中国家族经营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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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作者:蒋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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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保护功能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保护功能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的保护功能


【导语】家族信托作为财富家族最常用的财富持有及管理方式,具有稳定而可信赖的保护、管理与传承功能,被视作家族(企业)财富富过三代的“传承神器”,对于中国家族(企业)财富的代际传承而言,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


信托的首要功能便是对信托财产的保护。虽然世界各国关于信托保护功能的法律规范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但各国的信托基本都具备了对信托财产的隔离功能、私密保护功能、风险规避功能和财产稳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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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周一次的信托学习时间,打起精神~


一、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信托的立法均存在一个非常一致的态度:除非委托人在信托中过度保留了权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到法律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可。中国信托立法也非常清晰明确地在立法层面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与委托人的财产相区分;

  • 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除列举的四种情形以外,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这再度强调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中国法律也在信托财产对于受益人财产的独立性上给予了信托当事人某种程度的空间。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置入信托的家族财富也就得到了很好的隔离与保护。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将其希望予以进行隔离性保护的资产置入信托中,使得前述资产产生独立性,以达到对资产隔离与保护的目的。


世界上大多数离岸信托地的法律规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存在非法的目的,或是恶意损害债权人、相关权益人权益等情况,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隔离功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信托的隔离功能还经常被富裕家族用于规避婚姻关系不稳定带来的家族财富损害风险。非常著名的案例就是默多克家族信托,使得默多克与邓文迪的离婚丝毫没有影响默多克家族对新闻集团的财产权益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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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都知道的经典离婚案:再有“心机”的女人也敌不过家族信托的“套路”


二、家族信托的保密功能


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是一项由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构建的法律架构。这一法律架构由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可以不设置)和信托财产共同构成。在这一架构中,对于家族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家族信托具有较强的保密功能。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下,一般而言,在家族信托的设立以及管理的过程中,信托相关文件不必对外进行登记或者公示。部分离岸地甚至允许将信托的相关信息对受益人、行政机关进行保密。


信托的私密性功能对家族财产的保护而言意义重大。一方面,信托的私密功能避免了财产外露引发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相关文件对家族内部的适当保密,也有利于家族的和谐与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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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都不知道事情


三、风险规避


信托作为一个灵活的法律架构,通过对信托架构的设计,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风险规避功能。世界上有许多财富家族通过信托的架构设计与机制安排,规避了家族财富在传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式各样的风险。


1、规避家族继承人能力不足的风险


家族继承人能力不足是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普遍出现的问题,家族的继承人往往可能因为年龄较小、经验不足等原因而不具备上一代家族领导人的能力,无法掌控巨额家族财产或管理家族企业。过早将家族财产或家族企业交付至家族继承人,可能因为其能力不足导致家族遭受损失,但是太迟的安排又可能引发税务、内部纠纷争议等问题。信托在架构设计上可以实现控制权、收益权的巧妙配置,为规避家族继承人能力不足的风险以及培养新的家族继承人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龙光地产这一家族企业便是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在家族继承人纪凯婷尚且年轻,不具备管理一家上市企业的能力的情况下,作为家族企业的创始人与家族代表人物的纪海鹏先生,为保障家族企业的稳定与发展,通过家族信托的设计,将企业的控制权留给自己,受益权给予纪凯婷。


纪海鹏在构建家族财富传承路径的同时,保证了家族企业管理的稳定性,并且可以根据纪凯婷的成长情况,在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决定纪凯婷是否参与家族企业的管控,暂时规避了继承人能力不足的风险。同时也使得处于公司关键位置的纪凯婷能够学习和参与公司业务,准备在未来承担起公司继承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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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传承“新思路”


2、规避继承程序风险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都会导致家族财产的去向产生不确定性,从而引发许多风险(这里主要讨论继承程序的风险)。选择信托进行家族财产的代际流转可以规避继承程序本身带来的风险。


继承程序的复杂性会为家族财产的稳定传承带来风险,在继承程序进行期间,家族财产权利被长期悬空,是一个时间成本与金钱代价高昂的权利继受过程。对于家族(企业)而言,权利悬空的期间越长,风险越高。


家族信托架构的设计将可以较好地规避复杂的继承程序,一般而言,委托人生前设立的信托能够完全避免继承程序。


家族信托在规避继承风险方面,可以发挥以下功能:


  • 家族信托在设立完后,信托资产的管理与处分可以避免公证或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认证等手续,规避许多不可控的行政性程序要求。

  • 家族信托的运作与分配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避免了委托人的意愿落空的风险。

  • 家族信托的存在可以避免权利悬空情况,保证中国财富家族资产的稳定性。


3、挥霍避免功能


信托的风险规避功能一方面是法律赋予的,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信托条款进行特殊的设计。“挥霍者条款”( spendthrift provision )就是家族信托中最常见的一种风险规避条款,用于规避继承人挥霍无度带来的风险。


如果家族的继承人存在不良的消费习惯,直接将家族财产交由其自行支配并不合适。所以,国际上有相当数量的财富家族选择通过在信托中设置“挥霍者条款”,由受托人根据受益人的实际需要支付款项。在受益人将资金用于不良嗜好的消费时,受托人可以停止或拒绝支付,以避免受益人养成不良习惯或进一步恶化。


“挥霍者条款”后来演变成了“家族财产保护类信托”的核心条款,使得其应用和意义远远超过了“防止继承人挥霍财产”这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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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避,高度灵活


信托的风险规避功能具有高度的灵活安排空间,绝对不仅限于以上列举的三种情形,通过适当的架构化设计或机制安排,信托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规避各种情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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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利用离岸架构实现家族金融资产全球配置

家族·观点 | 利用离岸架构实现家族金融资产全球配置


家族金融资产是一类重要的信托资产。其中,家族企业股权是最重要的家族金融资产之一。除了家族企业股权,家族(企业)还会持有许多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这些金融资产的投资与家族企业的管理有所不同,而许多家族缺乏完整而成熟的理论框架、全球投资经验以及专门的投资人才。


随着家族(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家族(企业)积累的其他金融资产越来越多,其对于家族财富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如何通过完整的投资流程实现家族信托中金融资产的有效管理与配置,已成为家族财富管理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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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越来越多的金融资产,成为一种困扰


境内家族信托金融资产管理的挑战


由于境内信托法对设立非现金的家族信托造成的障碍以及外汇管制和可投资资产类型欠缺,所以目前境内设立的家族信托的资产均为现金,投资的地域主要集中于中国境内。境内现金型家族信托的投资工具基本覆盖各类资产,包括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另类资产等。


境内信托金融资产管理与离岸信托金融资产管理的差距看似只是地域不同,但境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差距使两者产生了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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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差距产生了本质上的区别


境内金融市场现状给境内家族信托中金融资产管理带来的挑战包括:


  • 境内金融制度的不完善和不成熟。

  • 境内财富管理市场以产品为中心,通常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与流程安排。

  • 境内资产配置难以实现充分的全球多元化。


1.境内外金融市场制度差异


中国金融市场一直与国际金融市场存在割裂,自身制度尚不完善、不成熟。与成熟的国际金融市场相比,中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制度问题导致金融市场创新不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不高、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等。


境内金融市场的管制和不完善也是目前境内产能过剩、负债高企、产业结构升级缓慢等经济问题的根源之一。当固有的依靠固定投资和低人力成本拉动经济的模式难以为继,再加上国际金融形势的压力,改革境内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必然选择。境内金融市场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利率市场化改革、汇率制度改革、人民币国际化、资本账户开放、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等。虽然境内金融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差距在短期内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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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我一些时间,我要把差距缩小到“没有”


2.境内外金融服务差异


家族财富管理是为了帮助中国财富家族实现目标,但是,当前境内金融市场多是以产品为中心,产品设计与投资者需求不匹配,服务流程不完整。


产品设计往往从金融机构的利益出发,脱离投资者的实际需求。金融产品的设计追逐热点、短期利益导向明显、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池种类有限,导致投资者难以找到合适的产品。


境内金融市场服务流程以产品为中心。境内的金融服务流程一般是:在设计好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后,匹配产品特征与投资者需求,销售人员推销金融产品。投资者客户持有多种独立的金融产品,无法确保现有产品是否能覆盖自己的各种需求,无法进行整体的财富规划,难以保障目标的实现。


境内金融市场服务流程不完整。金融服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产品设计和发售只是服务的开始,产品发行后,还需要持续地跟踪、维护、调整和汇报。但是,盈利模式多采取抽取佣金的前端收费,投资者偏好追逐热点和购买新产品,同时,部分境内金融机构并没有构建完整的服务流程和与之配套的组织结构、人才储备和激励机制等,缺乏提供完整服务的能力。


 以产品为中心适合处于初级阶段的金融市场。产品开发成本低,成本-收益比例高,能够满足小规模投资的需求。但随着中国财富的迅速增加,投资者对成本的承受能力更强,对金融市场的认识更深,需求复杂程度更高,以产品为中心难以继续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所以唯有实现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境内金融市场才能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提高投资者实现目标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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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户为中心,才是“王道”


3.境内外金融产品差异


通常而言,不同资产之间具有相关性,即指两个资产价格变化的同步程度。多元化可以通过持有相关性低的多种资产来分散风险,即是大家所说的“不要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多元化有多个层次,包括地域的多元化、币种的多元化、资产大类的多元化、资产子类别的多元化等。但是,多元化并不是简单地购买多种投资产品,而是运用完整的逻辑框架进行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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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境内投资产品未能充分实现全球化投资。由于中国资本账户管制,投资者对海外的金融市场、法律、税收、政治环境不了解,境内金融机构的海外资产配置服务能力不足,中国高净值人士的海外投资比例偏低。


境内家族信托的现金资产同样也受到上述限制,投资地域集中于境内,未能实现资产的全球配置。如果信托现金资产的海外投资比例偏低,将难以管理境内经济放缓带来的投资不确定性,且难以规避人民币汇率贬值风险或享受不同区域、币种热点轮动带来的收益。


境内投资产品多元化不足,主要表现为:


  • 中国上市公司股票种类少、数量少、地域单一;

  • 中国基金市场的规模较低,且投资标的、投资地域、风控手段、封闭期限、资金来源、发行网络等多样性不足;

  • 中国债券市场种类较少,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为主,公司债、地方债等比例低;

  • 国期货及衍生品的品种的数量和结构尚远远不能满足各类经济体对财富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


离岸家族信托的搭建能够为上述境内家族信托的金融资产管理所面临的挑战,提供一个完整的整合性应对方案。下篇将重点介绍离岸家族信托中金融资产管理流程的核心步骤——家族全球投资框架流程的构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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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东西总是值得被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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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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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法定责任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法定责任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时主要面临以下挑战:


  • 管理不断上升的波动率;

  • 对资金组合进行充分多元化;

  • 抵御通货膨胀风险;

  • 管理非流动性资产(如另类投资、家族企业、房地产、石油、天然气);

  • 识别资产类型和投资标的之间的相关性;

  • 风险/回报权衡(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波动率);

  • 基金经理人的筛选和持续监督(尽职调查);

  • 税务问题;


……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避免由于投资不当带来诉讼,影响信托的有效性而无法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在投资方面有很多重要的考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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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慎重考虑多方面的要素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的法定责任


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资产投资、管理时,必须遵守与信托资产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指导信托投资的领先法律实践


美国在指导信托投资的立法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与领先地位,特别是1992年的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和1994年的《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是两个主要的法律依据。


1、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关于信托投资的规定


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的主要贡献在于引人“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首先建立了“审慎投资”的基本原则,其次强调了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包括:


要求受托人在执行和尽职调查决策与监督投资(对基金经理人)的过程中,坚持贯彻信托目的。


受托人有责任了解其管理下的整个投资组合的构成。


最后,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明确了谨慎操作的义务,包括:


受托人有义务为保证资本安全并获取合理回报进行风险/回报分析(保护购买力)。


该义务通常规定使用合理的技能和关注来达到最小或至少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尽管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强调了被动和长期投资,但当谨慎地用于降低整体风险,或在合适情况下取得更高的回报预期时,主动管理和技术性的风险承担允许使用。


2.美国《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关于信托投资的规定


《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明确了“谨慎投资者规则”,除了与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法案类似的规定,还包括下述要点:


  • 信托投资管理者应将整个投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衡量,而不是分别衡量各个单独的投资。

  • 受托人必须考虑整体的风险和回报目标,以及验证相关事实。

  • 受托人需要谨慎地授权和建立代理关系,并且需要对被授权人和代理人进行监督。

  • 受托人有责任持续地监督已有和新的投资标的和基金经理的适宜性,受托人根据投资责任只能承担适当和合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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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还有很多,此处省略……


总而言之,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僵化确定的判断投资是否谨慎的标准。对受托人是否遵守了谨慎投资的义务的考量取决于对每一个个案中所有相关因素的综合考量。


二、多元化投资可能面对的挑战


《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将投资多元化作为受托人谨慎投资的默认规则。根据该法案,受托人应当多元化地投资,除非受托人拒绝多元化的决定在特定的环境下能够被认为也是谨慎、理性的投资选择。


信托投资多元化最小化了少数投资中未获得补偿的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但是对于受托人而言,多元化是一种操作难度较高的投资方式,主要可能有如下困难:


  • 多元化本身就是一个可以做出多种理解的概念。何时或如何进行投资多元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

  • 受托人可能有很多不愿进行多元化的理由。集中投资通常有着历史的、战略的、战术的、情感的、自我裁决的、限制的等多种原因,如委托人的特殊资产问题。在合适的时候,受托人应当考虑通过多元化对冲集中投资。

  • 受托人需要持续地就多元化和集中投资与信托的利益相关人沟通,以避免信托内部矛盾的爆发。

  • 卖出一系列低价格基准的证券所带来的税收损失可能超过多元化带来的好处。


因此,如何在具体信托投资的需求和法定义务之间取得平衡便是摆在受托人面前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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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平衡是很难的


三、可以不进行投资多元化的特殊情形


委托人以保留家族企业作为信托目的,这可以是受托人不进行多元化投资的情形之一。如果中国财富家族希望受托人保留信托中的家族资产,可以通过在信托中设定相应条款来实现这一目的。


此外,可以不进行投资多元化的特殊情形还可能包括以下以及众多其他情形:


  • 税务问题(一系列非多元化的低价证券);

  • 受托人被信托文件要求保持持有家族房地产;

  • 信托财产为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中持有的人寿保单。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受托人必须通过理性决策认为:信托目的可以通过非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更好地实现。为了减少受托人的风险,信托文件应当规定受托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进行多元化投资并不违反其法定的谨慎投资的义务。


即便信托条款中放弃了受托人的多元化责任,受托人仍有责任谨慎管理集中投资下的已有风险,如谨慎管理权益的回报安全性与信托目的的一致性。


四、受托人须谨慎进行多元化决策与管理


受托人的行为会影响有关多元化决策、管理的责任,因此,受托人在进行管理多元化决策时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 与受益人沟通,理解受益人的期望,审查受益人的现状和需求。

  • 向受益人定期报告信托管理情况,收集受益人反馈的信息。

  • 进行投资规划,根据信托资产集中程度制定一个投资策略,确保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受益人当前和未来的需求,理解该信托能承担多少风险,围绕着需要保留的资产展开工作。

  • 如有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 如果决定进行多元化,要谨慎设计多元化的模式。

  • 受托人要周期性地监控组合和特殊资产,根据受益人的需要,周期性地检查业绩并与受益人沟通。


如果信托内部出现了问题,那么“规范的流程、勤勉的监控、受托人决策机制的理性、受托人与受益人沟通的有效性,等等”都将是确定受托人是否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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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文中所用图片表情,皆出自@杨草坪·小基基表情系列。


[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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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法定责任

家族·观点 | 所有权结构是家族财富管理之本

家族·观点 | 所有权结构是家族财富管理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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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结构是以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与收益权的权利配置立场,以更客观的视角去探寻真正的财富管理之道。构建合理的家族所有权结构是当下中国家族的必然选择,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结构性工具的结合运用是必由之路。


家族生态系统理论与所有权结构


广义的家族财富包含了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站在广义家族财富管理的视角,构建健康的家族生态系统才是家族财富管理的核心所在。在家族生态系统中,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有效配置,不仅是家族财富管理的载体,也是家族财富管理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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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


所有权结构以载体、工具多个功能与价值维度诠释和演绎了家族生态系统、家族(企业)治理、家族财富管理等多个与家族保护、管理传承相关的核心内容。在此,仅以家族信托这种所有权结构工具来演绎所有权结构与家族四大资本的保护、管理与传承的关系。


家族信托为合理安排家族四大资本的保护、管理与传承提供了一个可以尽情发挥的舞台。只要家族拥有足够的智慧,它就可以通过信托设计出能够完美支持家族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的所有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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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家族信托凝聚了家族的人力资本,为能者提供发挥才华的平台。通过信托架构和文件的设计,家族能够将信托的控制权掌握在手——通过保护人、保护人委员会或者决策委员会。通过合理的设计,家族信托使家族拥有各种人才,他们各司其职,齐心协力为家族做出贡献。


家族信托为家族文化资本的保护、管理传承提供强力的支撑和有效可行的方法。家族文化资本的核心是家族治理。家族治理是为家族成员明晰其在家族中的权利、义务,并且分享信息和达成决策的一套治理规则。家族信托为家族治理的实施提供支持平台,并且能够将家族治理的重要内容制度化、法律化。家族信托的目的也应当是家族使命、价值观的体现和具体化。


家族信托为家族金融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管理提供了高效的支持平台。信托能够实现家族对家族企业的有效管理,如通过私人信托公司、Vista信托等。对于流动性高的金融资产,受托人可以委托家族信任的资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投资,并且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信托和信托架构的设计能够合法地为家族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提供广阔空间。


家族信托能够维护、增加家族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依托于家族的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本,是家族综合运用这些资源在家族外部所能够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家族信托能够很好地保护、管理与传承以上三大资本,所以其能够对家族社会资本的维护与增加提供支持。此外,设立家族慈善信托能够显著增加家族的社会声誉。


与其他所有权结构(如家族控股公司等)相比,家族信托的显著优势是:安全性高,控制权、管理权和受益权的配置具有极高的自由度,在税务筹划上拥有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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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不能够再明显了~


家族所有权结构的运用


我们研究了海普瑞、金嗓子公司和玖龙纸业张氏家族三个家族所有权结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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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告诉你,碍于篇幅,没放图

(详细结构图请查阅原书P350&351)


海普瑞的李锉、李坦夫妇从个人到多家族控股公司,再到以多个家族合伙企业为核心构建其家族所有权结构,其中将家族控股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环节,特别值得关注。而金嗓子公司控制其所有权结构,以家族信托为核心构建其所有权结构,又辅以PTC、家族特殊目的公司等工具综合运用强化了所有权结构的张力与柔性。玖龙纸业张氏家族则以家族信托、多层特殊目的公司、家族投资公司等工具构建了庞大的跨境配置的家族所有权结构。


三个家族的所有权结构具有长期持续演变的特点,体现了中国家族所有权结构从不认识到认识、从不理解到理解、从无规划到规划的过。从中可以肯定得出的几点结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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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重点,信不信由你,反正我是信了


  • 越来越多有远见的家族开始关注并规划所有权结构实现对财富管理的愿景了。


  • 所有权结构的配置通常是跨境的、全球性的,这已经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


  • 不同家族根据自身特点与诉求,构建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去实现差异化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效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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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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