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法定责任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法定责任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受托人在进行投资时主要面临以下挑战:


  • 管理不断上升的波动率;

  • 对资金组合进行充分多元化;

  • 抵御通货膨胀风险;

  • 管理非流动性资产(如另类投资、家族企业、房地产、石油、天然气);

  • 识别资产类型和投资标的之间的相关性;

  • 风险/回报权衡(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波动率);

  • 基金经理人的筛选和持续监督(尽职调查);

  • 税务问题;


……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避免由于投资不当带来诉讼,影响信托的有效性而无法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在投资方面有很多重要的考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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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慎重考虑多方面的要素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的法定责任


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资产投资、管理时,必须遵守与信托资产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指导信托投资的领先法律实践


美国在指导信托投资的立法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与领先地位,特别是1992年的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和1994年的《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是两个主要的法律依据。


1、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关于信托投资的规定


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的主要贡献在于引人“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首先建立了“审慎投资”的基本原则,其次强调了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包括:


要求受托人在执行和尽职调查决策与监督投资(对基金经理人)的过程中,坚持贯彻信托目的。


受托人有责任了解其管理下的整个投资组合的构成。


最后,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明确了谨慎操作的义务,包括:


受托人有义务为保证资本安全并获取合理回报进行风险/回报分析(保护购买力)。


该义务通常规定使用合理的技能和关注来达到最小或至少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尽管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强调了被动和长期投资,但当谨慎地用于降低整体风险,或在合适情况下取得更高的回报预期时,主动管理和技术性的风险承担允许使用。


2.美国《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关于信托投资的规定


《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明确了“谨慎投资者规则”,除了与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法案类似的规定,还包括下述要点:


  • 信托投资管理者应将整个投资组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衡量,而不是分别衡量各个单独的投资。

  • 受托人必须考虑整体的风险和回报目标,以及验证相关事实。

  • 受托人需要谨慎地授权和建立代理关系,并且需要对被授权人和代理人进行监督。

  • 受托人有责任持续地监督已有和新的投资标的和基金经理的适宜性,受托人根据投资责任只能承担适当和合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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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还有很多,此处省略……


总而言之,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僵化确定的判断投资是否谨慎的标准。对受托人是否遵守了谨慎投资的义务的考量取决于对每一个个案中所有相关因素的综合考量。


二、多元化投资可能面对的挑战


《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案》将投资多元化作为受托人谨慎投资的默认规则。根据该法案,受托人应当多元化地投资,除非受托人拒绝多元化的决定在特定的环境下能够被认为也是谨慎、理性的投资选择。


信托投资多元化最小化了少数投资中未获得补偿的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但是对于受托人而言,多元化是一种操作难度较高的投资方式,主要可能有如下困难:


  • 多元化本身就是一个可以做出多种理解的概念。何时或如何进行投资多元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

  • 受托人可能有很多不愿进行多元化的理由。集中投资通常有着历史的、战略的、战术的、情感的、自我裁决的、限制的等多种原因,如委托人的特殊资产问题。在合适的时候,受托人应当考虑通过多元化对冲集中投资。

  • 受托人需要持续地就多元化和集中投资与信托的利益相关人沟通,以避免信托内部矛盾的爆发。

  • 卖出一系列低价格基准的证券所带来的税收损失可能超过多元化带来的好处。


因此,如何在具体信托投资的需求和法定义务之间取得平衡便是摆在受托人面前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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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平衡是很难的


三、可以不进行投资多元化的特殊情形


委托人以保留家族企业作为信托目的,这可以是受托人不进行多元化投资的情形之一。如果中国财富家族希望受托人保留信托中的家族资产,可以通过在信托中设定相应条款来实现这一目的。


此外,可以不进行投资多元化的特殊情形还可能包括以下以及众多其他情形:


  • 税务问题(一系列非多元化的低价证券);

  • 受托人被信托文件要求保持持有家族房地产;

  • 信托财产为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中持有的人寿保单。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受托人必须通过理性决策认为:信托目的可以通过非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更好地实现。为了减少受托人的风险,信托文件应当规定受托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进行多元化投资并不违反其法定的谨慎投资的义务。


即便信托条款中放弃了受托人的多元化责任,受托人仍有责任谨慎管理集中投资下的已有风险,如谨慎管理权益的回报安全性与信托目的的一致性。


四、受托人须谨慎进行多元化决策与管理


受托人的行为会影响有关多元化决策、管理的责任,因此,受托人在进行管理多元化决策时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 与受益人沟通,理解受益人的期望,审查受益人的现状和需求。

  • 向受益人定期报告信托管理情况,收集受益人反馈的信息。

  • 进行投资规划,根据信托资产集中程度制定一个投资策略,确保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受益人当前和未来的需求,理解该信托能承担多少风险,围绕着需要保留的资产展开工作。

  • 如有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 如果决定进行多元化,要谨慎设计多元化的模式。

  • 受托人要周期性地监控组合和特殊资产,根据受益人的需要,周期性地检查业绩并与受益人沟通。


如果信托内部出现了问题,那么“规范的流程、勤勉的监控、受托人决策机制的理性、受托人与受益人沟通的有效性,等等”都将是确定受托人是否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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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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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