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VISTA信托的控制权保留原理

家族·观点 | VISTA信托的控制权保留原理


如何将财产保存并且传承至下一代,是中国财富家族所面临的最重要目标之一,同时他们也期待能够参与家族财产的投资、管理和分配,而基于这些目标和愿望,中国财富家族将面临种种挑战,如债权人的大额诉讼、离婚以及税收等等。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许多财富家族选择将家族财产置入不可撤销信托之中。在确保信托独立性的前提下,不可撤销信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财富家族对信托管理、投资和分配的控制。


VISTA信托是解决不可撤销信托中家族控制权保留问题的重要思路。VISTA信托为委托人将家族控股公司的股权直接或者间接置入不可撤销的信托,并且在不可撤销信托中保留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权。VISTA信托尤其受到了亚洲、拉丁美洲地区的财富家族的青睐。这些地区的财富家族希望使用VISTA信托达到家族控股公司管理免受受托人干扰的目的。


解析VISTA信托的五个要素   


VISTA信托的基本框架是家族在维尔京群岛设立一家公司(简称“BVI公司“),以这家公司作为家族控股公司或者直接、间接控制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而后维尔京群岛的受托人再通过VISTA信托持有BVI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


见下图:


家族·观点 | VISTA信托的控制权保留原理


VISTA信托主要解决在这一架构中家族如何保持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


1、受托人以保持持股为第一义务


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一般要求受托人遵守“审慎生意人原则(prudentrule of business man )”。当信托财产为公司股份时,如果出售公司股份更能实现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受托人会选择售出公司股份。


《特别信托法》[注1]对审慎生意人原则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受托人对因履行持股义务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给关联公司造成的损失免责。因此,区别于一般信托,在VISTA信托的框架下,受托人的第一义务是保持持有指定的股票,这项义务甚至优先于受托人使信托财产保值和增值的义务。


2、受托人不得干涉公司的日常管理


《特别信托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受托人不得行使与持有的股份相关的权利来干涉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并特别指出:受托人不得要求分红,将一切与分红有关的事项留给董事会决定。   


以上的规定,确保了BVI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权将牢牢掌握在以家族成员为主的BVI公司的董事会手中,并间接达到了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


3、受托人必须遵守董事规则(office of director rules )   


除了信托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情形,董事负责管理公司,受托人无权干涉。但是关于董事的任命、解任和报酬等事项依然需要受托人行使股东权利来确定。

  

《特别信托法》第七条对受托人股东权利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通过“信托文件”确保在所有关于董事的重大问题上,受托人都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行。


董事规则,确保了受托人无法通过在与董事有关的事项中行使股东权利来干扰家族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


4、受托人的紧急干预(Intervention Call)   


前三项对受托人的限制确保了受托人无法干涉家族通过BVI公司的董事会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而VISTA信托也可以通过设计“紧急干预”条款以应对BVI公司的董事会可能出现的内部矛盾或者实施了损害家族利益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采取“紧急干预”措施,受托人不仅要考虑信托文件的规定,还要考虑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意愿,以及维持公司的有效运行。另外,《特别信托法》规定的“询问人”(enquirer),即信托利益相关人可以监督公司的运行,一旦询问人发现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应当采取紧急干预措施的情况出现,他可以要求受托人采取措施。


5、再议受托人的权限和义务


《特别信托法》对受托人部分权限的限制、对受托人部分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成为了攥在家族手中不必作为也不必负责的木偶。事实上,创造这样一个木偶,对信托的外部安全也将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特别信托法》只限制了受托人对BVI公司的部分股东权利。但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并未限制受托人作为公司股东检查、复制、或摘出公司档案的法定权利,也没有限制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股东的受托人拥有的检查、复制或摘出公司及下属公司账户信息和档案的权利。此外,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受托人依然有分配信托利益的权限。《特别信托法》也只免除了受托人保持持股和遵守信托文件规定的责任。但是,受托人依然负有其他的义务,如在接到要求采取紧急干预措施请求时谨慎、理性的审查义务,再如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保持持股、不得干涉公司管理与经营、遵守董事规则、在必要时采取紧急干预措施以及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这五个要素既是VISTA信托对受托人的限制,也是解析VISTA信托最关键的五个维度。这五个要素不但保证了在VISTA信托下家族对家族控股公司(家族财产)的控制力,还为特殊情况的应对预留了空间。这便是VISTA信托广受欢迎的原因。


VISTA信托的特殊功能


利于家族事业和家族财产的传承


VISTA信托为希望家族事业、家族财产代代相传的委托人提供了一种途径。一方面,家族事业的控制权握在家族手中,家族事业在一代代家族成员之间传递。另一方面,家族财产被转入不可撤销信托,这避免了继承程序,使得家族财产能够顺利地转移给继承者。


VISTA信托的建立,仅仅只是实现了家族事业、家族财产传承的顶层架构的搭建。而真正成功的家族事业、家族财产的传承,还需要进行家族治理结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财富管理计划等其他的设计,借助许多其他的工具和手段。


便于受托人接受高风险资产 


基于“审慎生意人规则”,受托人往往不愿意接受高风险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以免操作不慎承担责任。VISTA降低了受托人监督、管理高风险或复杂资产的责任,使得受托人更愿意于接受高风险资产。


VISTA信托的设立以及相关事项


VISTA信托的设立

   

VISTA信托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信托财产是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份;

  • 英属维尔京群岛持牌信托公司或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必须作为唯一受托人或受托人之一;

  • 信托必须受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法的管辖。   


VISTA信托设立的一般步骤为,首先建立英属维京群岛公司,再将相关资产转人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然后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最后指定该信托适用于《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


VISTA信托的存续


2013年5月14日之后设立的VISTA私益信托最多可存续360年。如果VISTA信托设立为慈善信托或特殊目的信托,则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


适用VISTA架构的信托的范围


《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只涉及信托的管理权,并不限制信托类型。所以VISTA信托可以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信托,包括自由裁量信托、固定收益信托、慈善信托和特殊目的信托。


VISTA信托的注册和税收


与其他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一样,VISTA信托不用公开注册、保密性高。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收人、资本、赠与或遗产税,仅有少量印花税。

 

采用VISTA信托的特殊风险

 

虽然VISTA信托的合法性受到了《特别信托法》的保障,但是这不代表委托人可以任意设置信托条款,或者在信托运行的过程中为所欲为。一般而言,当委托人保留过多的对信托的权限(权利)时,信托可能被判定为虚假信托,尤其是在委托人保留过多控制权的情况下。如果操作不当,VISTA信托在维尔京群岛(离岸地)和在委托人本国都有被认定为虚假信托的可能性。


VISTA信托所能持有的信托财产仅限于BVI公司的股权,这要求对家族企业的重新规划和梳理,并且搭建合适的海外架构。海外架构的搭建要综合考虑财产安全、税务、监管以及在国内的合法性等一系列问题。这无疑需要考验家族和架构设计者的智慧。


对许多中国财富家族来说,VISTA信托是他们梦想中的信托。一方面享有着不可撤销信托在对抗债权人、税务和婚姻继承等方面的便利,而另一方面又能够将家族财产的控制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里,还有什么比这更加诱人的呢?而事实上,VISTA信托的设计和运行比大多数的信托都更需要委托人、信托设计者和家族成员的智慧、理性与对欲望的克制。   


 [注1]《特别信托法》是对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 2004年颁布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 Virgin Island Special Trust Act)以及2013年颁布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修正案)》两部立法的简称。


[来源: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运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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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VISTA信托的控制权保留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