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趣谈家族信托筹划——中国《信托法》赋予的空间


中国《信托法》简短不简单


一次信托君和外国的受托人朋友(以下简称受托人S)聊天。


受托人S问:中国有没有《信托法》?


信托君:有,但是很简单。简单到14号字体A4纸打印一共八页。


受托人S边笑边说:这也太短了,可能不到很多国家信托法的十分之一。这样的法律能起到作用吗,能给家族信托提供足够的筹划空间吗?


信托君:你先别笑。


然后信托君向他翻译了其中的一些条款,他立刻显现出惊讶的表情:中国《信托法》给予了委托人这么大的权利吗?


信托君:是的,中国《信托法》虽然短,但是基本问题都解决了,而且很有特色。


首先,在中国《信托法》下财产的独立性是有保证的,这就意味着信托财产可以隔离于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和受益人的各种风险(债务、婚姻、继承风险等等)。


另外,就像你说的,中国信托的重要特点在于它赋予了委托人许多参与、影响家族信托管理的权利。一般的知情权不说,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管理的方法、撤销受托人的行为、变更信托受益人,甚至变更受托人。


受托人S:和很多国家的信托法比较,中国《信托法》下委托人的权利都是极大的。像美国、英国的信托立法不用说,连香港和新加坡的信托法都没有给过委托人这么大的法定权利。要比这个更大的权利,我只在一些离岸地的立法中见过。


信托君提醒他:并且,从中国《信托法》上看,委托人享有这些权利并不影响信托财产有效隔离于委托人的债务。


受托人S那么我之前笑早了,中国《信托法》简短不简单。


在家族信托筹划中

充分利用中国《信托法》的空间


在进行国内家族信托的筹划中,我们有时会陷入自己设定的困境,进退两难。


常常有客户或是受托人问:如果委托人多保留一点投资权利、多保留一点分配权利、多保留一点改变信托安排的权利会怎样,会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会不会导致委托人的债务风险扩散到家族信托的财产?


事实上,在国内家族信托刚刚起步,相关判例还极度缺乏的今天,这一切是很难有非常精确的判断——我们能做的就是集中信托专家、法律专家和出色的诉讼律师,根据各自的经验来共同判断,这样才能基本把握这种安排的风险。


不过,中国家族信托实践中也并非处处都不确定——至少中国《信托法》是确定的。既然中国《信托法》是确定的,那么根据法律去演绎和筹划的方案的安全系数就非常高。


举个例子:某家族客户在苦苦纠结委托人是不是要保留撤换受益人(他的儿子)的权利,不保留担心将来真的需要,保留又怕影响了对委托人的债务隔离。


信托君:你在什么时候会去行使这个权利?


他想想,说:如果儿子将来虐待我呢?


信托君:请看中国《信托法》五十一条。如果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委托人可以撤换受益人。所以你可以不用纠结了,法律已经帮你解决了问题。


于是我们领悟到一个筹划境内家族信托的思路——家族客户的诉求有哪些是中国《信托法》的规定能直接满足的,或者是通过调整信托文件的某些表述和安排能够直接适用中国《信托法》规定的,应当先把这部分诉求确定下来并且实现它。


在中国家族信托实践尚存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对法律的有效理解和运用应该是我们筹划的开始,也是我们判断的基石。简而言之,在筹划中充分利用中国《信托法》赋予的空间,远比挖空心思去创新要更安全、也更省力。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民营企业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中国家族经营研究中心主任


长期专注于家族(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所有权结构与商业模式、公司致力于集团和治理、投融资与并购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破产与重整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民营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家族经营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长期专注于家族(企业)治理、家族(企业)法律筹划、家族信托、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与并购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不良资产处置、危机化解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李海铭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信托筹划专家

就职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


长期致力于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的内容安排与结构设计、集团和治理、投融资与并购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来源:家族世代,作者:张  钧,谢玲丽,李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