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声音 | 未经定制的家族信托是引发争议的根源——梅艳芳信托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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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家族信托受益人直接挑战信托,将受托人告上法庭的案例。


案例中的受托人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信托公司之一,其专业程度和经验毋庸置疑。那么到底为什么受益人还是要将受托人告上法庭呢?

 

梅艳芳临危托孤,却输给了时间

 

这个信托的设立人是梅艳芳,曾经是叱咤香港的天皇巨星,而将受托人告上法庭的受益人,是梅艳芳的母亲——梅妈。梅艳芳和梅妈的关系一直都不好,而梅妈本身也比较好赌,身边损友很多,经常上当受骗。所以在2003年,梅艳芳即将离世时,决定设立家族信托,将自己规模过亿的所有资产置入信托,来确保梅妈以后的养老生活。但不幸的是,在等待信托设立的过程中,梅艳芳的健康状况突然恶化,没等到信托设立成功就去世了,最终她名下资产则是以遗嘱执行的方式置入信托。


梅妈将受托人告上法庭,基于两个诉讼:


第一是质疑梅艳芳遗嘱的合法性。如果当遗嘱无效的话,信托资产就应该可以转到自己和儿子名下;


第二是希望增加信托每月分配给自己的生活费。

 

第一个诉讼基本上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重点来看第二个诉讼。

 

根据信托的安排,分配给到梅妈的生活费是固定的每个月7万港币。显然,这个安排是有问题的。

 

首先每个月7万港币在香港是否可以满足梅妈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次这个设计完全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今天梅妈拿到手的7万港币,和10多年前梅艳芳设立信托时的7万港币购买力是完全不一样的,价值也不一样;最后这个设计没有考虑到梅妈日常生活的一些不时之需,例如想多买点补品、做健康护理……这些合理的诉求应该要有一些额外的分配来满足。

 

所以,固定分配的模式天然就会有很多问题。相信梅妈和受托人之间做过很多沟通,但是受托人为什么不愿意给梅妈多一些分配呢?


缺失的信托调整机制

梅姐的意愿无法实现

 

梅艳芳的信托在设立的时候非常匆忙,确实存在很多考虑不周的情况。但是最主要的问题是这个信托从设立开始,委托人就不在了,所以受托人在遇到一些状况时,无法和委托人商量以及确认委托人的意愿。而且这个信托没有任何监督和制衡受托人的安排,以至于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冲突无限放大。

 

受托人是希望所有的规则都固定简单,这样执行时投入的时间精力少,成本低。所以在这个案例里,受托人也许并不想花太多精力去判断和分析梅妈的这些开支是否合理,就按照原来委托人设定的每个月7万的标准,反正不会出错。

 

所以梅妈在和受托人沟通无法达成意愿时,只能采取诉讼的手段。虽然最终的法院判决,梅妈的月度分配从7万调整到了20万港币,但是这个过程所产生的高昂的诉讼费,最终还是得由信托资产来买单。据说现在梅艳芳信托里原本过亿的资产,已经消耗了大半,能不能完全保障梅妈的晚年生活还是个未知数。

 

如果重头设计梅艳芳的信托,有很多可以优化的空间。比如,可以把未来梅妈可能遇到的生活状况,做一些情景假设,明确受托人在什么情形下增加分配。或者可以让梅艳芳挑选一位信任的独立第三方作为保护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让受托人调整分配,如果受托人不听话,作为保护人可以直接撤换受托人,从而避免使用诉讼——最后也是最昂贵的信托制衡调整方式。

 

梅艳芳的家族信托是一个遗憾。一个贴心的委托人,一个虽然不灵活但是恪尽职守的受托人,再加上一个具有权利意识的受益人,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他们共同造就了这么一个遗憾。

 

这个遗憾也给我们带来启示:在任何一段多角关系中,都不能让某一方的权力过大,一旦失去了权力制衡与监督,这段关系就无法持续,信托关系更是如此。设立一个信托很容易,但是如果希望这个信托可以持续和稳定,就需要一套合理的运行机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个好信托安排必然要配套一套完善的信托治理。




张晓初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EMBA)


长期致力于家族(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信托架构设计、信托设立与管理、家族企业跨境控制权结构设计与实施、公司治理与商业模式、商业体系(集团化)构建、投资与并购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来源:家族世代,作者:张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