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微评
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只是进行抗辩,还是提出诉讼请求(反诉),不仅是一个诉讼方向选择的策略性问题,更是一个专业技术性问题,不同的选择,法律效果将会存在巨大差异,在法律实务中这是最容易判断失当、选择错误的环节,再重视都不为过。
裁判规则
原告以确认合同有效起诉,被告未提起反诉的方式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合同无效的,属于答辩中的抗辩行为。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最高法民二终字第176号
2014年1月17日,林某一与林某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一将所持有鑫海公司的股份共计人民币10400万元,实股为9440万元以2.5倍即23600万元人民币作价转让,林某二同意按此转让价格购买接受。
合同订立后,出让人林某一将股权过户给了受让人林某二,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林某二共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7556万元给林某一。林某二已无继续支付价款的能力。
林某一一审诉称,协议签订之后,已办理了股份转让的变更手续,但林某二仅向其支付转让款人民币7556万元,尚欠的转让款早已全部到期,请求依法判令林某二支付股份转让款。
法院认为,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出让方的义务仅是保证出让股权的真实和股权无瑕疵。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林某一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有欺诈。本案从2014年1月签订合同,到变更过户手续,再到7月16日,林某二都认可转让的价格,并未提出受到欺诈。林某二主张“直到林某二支付1000万元后,林某一才移交材料,林某二才发现价值并未达到每股1元”不客观。因此,林某二认为受到价格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的规定,本案中林某二并未提出反诉。所以,林某二关于受到欺诈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的主张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林某一与林某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林某一与鑫海公司及蒋校签订的保证合同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林某一依据合同履行了义务,但是林某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林某一股份转让款及违约金。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法律实务中,一般而言,诉讼双方的主张都是针锋相对的。但是对于自己的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主张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真理在手,也不能通过沉默来证明,而应该以积极的实践来检验。诉讼中的权利主张就是如此。
本条判例规则提示的是,作为被告在应该提起反诉时,必须坚决反诉,即使像合同效力这种法院在审理案件必须作出判断的问题,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判断也只能止于此。
原告提出合同有效,要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原告的请求固然不会被支持,但如果被告没有反诉,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合同无效的,那么法院最终也只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进而判决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并根据过错原则分配双方的责任。作为被告,还必须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了结与原告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只是进行抗辩,还是提出诉讼请求,不仅是一个诉讼方向选择的策略性问题,更是一个专业技术性问题,不同的选择,法律效果将会存在巨大差异,在法律实务中这是最容易判断失当、选择错误的环节,再重视都不为过。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效力之争议可以分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