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微评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新老股东的股权转让约定,即使把标的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其也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在实务中,在涉及标的公司保证担保的股权转让场合,标的公司的保证对于受让方股权对价支付义务的履行通常是最重要的保障。因此,在做合同安排时,相关当事人首选应当与标的公司签订形式、内容完备有效的保证合同;无法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形式、内容完备有效的保证条款。
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新老股东的股权转让约定,即使目标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其也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目标公司在合同中同意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合同未明确约定被保证债权的数额、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主要内容的,属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应认定该保证关系因欠缺合同要件未成立。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64号
2011年1月5日,陶某、孙某(甲方)与许某、吴某(乙方)签订《奥泰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简称《股权转让合同》)一份,其中约定陶某、孙某将其所持有的奥泰克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44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吴某。
2012年5月9日,陶某、孙某(甲方)与许某、吴某(乙方)和奥泰克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陶某、孙某原为奥泰克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许某、吴某,甲、乙双方于2011年1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灵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奥泰克公司同意并担保。协议各方在后续履行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系陶某、孙某和许某、吴某之间新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奥泰克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没有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使其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不能视为奥泰克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对奥泰克公司产生约束力……奥泰克公司虽然同意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并未明确被保证债权的数额、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主要内容,且因存在“附条件放弃溢价款”的约定而具有不确定性。故案涉保证承诺因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形成诉讼后奥泰克公司亦不认可,故该保证关系因欠缺合同要件未能成立。”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标的公司转让股权的老股东以及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这是由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所决定的。虽然标的公司在新老股东股权变动过程中,对于将新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变更出资证明书及协助办理股权变动商事登记手续等负有法定义务,但上述义务的来源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设定,而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
所以,标的公司不可能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这一点与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同完全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标的公司加盖了公司的印章,甚至标的公司也自以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其也不可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真正当事人,股权转让合同不应对标的公司直接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当然,上述讨论涉及的范围并不包括特定的标的公司股权回购情形。
在股权转让的场合,标的公司成为股权转让合同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确是常见的,标的公司通常主要是对股权受让方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而且,在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往往多以股权转让合同保证条款的形式进行安排,而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加盖公章多为此种情形。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判例中关于“目标公司在合同中同意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合同未明确约定被保证债权的数额、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主要内容的,属主要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应认定该保证关系因欠缺合同要件未成立”的论断值得商榷,这与《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不符。
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可以暂时搁置法律观点的冲突。在涉及标的公司保证担保的股权转让场合,标的公司的保证对于受让方股权对价支付义务的履行通常是最重要的保障。因此,在做合同安排时,尤其是在合同权利义务相对较为复杂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首选应当与标的公司签订形式、内容完备有效的保证合同;无法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形式、内容完备有效的保证条款。任何形式的疏忽大意或不完备,都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上目标公司加盖公章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