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微评
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转让股权之外的非主要义务的,并未导致后履行一方无法享有主要合同权利,不足以成为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合法抗辩,除非有特别明确的约定。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依法正当行使很重要;而适当的合同安排可以适度扩大抗辩权适用的范围,这将使合同权益的保护更加周严。
裁判规则
转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转让股权之外的非主要义务的,不足以成为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合法抗辩。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61号
2013年2月27日左右,李某、蒋某、王某、熊某作为转让方(甲方),铠佑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大英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李某、蒋某、王某、熊某作为一合旅游公司股东将其合计持有一合旅游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铠佑公司,……转让方在通知受让方前来完善股权变更登记的签字之前应在大英电视台对一合旅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不少于30日的登记催促公告。
法院认为,铠佑公司与蒋某、王某等签订《大英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铠佑公司的主要义务即是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蒋某、王某等未履行在大英电视台对一合旅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告义务,构成违约,但该项义务非蒋某、王某等需担负的主要义务,不足以构成铠佑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抗辩理由。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合同是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实践中,权利义务按照重要程序不同通常可以划分为主要合同权利、主要合同义务以及次要合同权利、次要合同义务。通常主要合同义务不履行影响的是相对方的主要合同权利,次要合同义务则不然。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民法典》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必然导致后履行一方无法享有主要合同权利,后履行一方当然有权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相对方的履行要求。具体而言,如果约定转让方先转让股权、受让方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若转让方未履行转让股权义务则受让方当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股权价款。此种场合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通常在情、理、法上均不会产生异议。
但是,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履行次要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是否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呢?其实,先履行抗辩权关于“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已经给出了答案。换言之,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转让股权之外的非主要义务的,并未导致后履行一方无法享有主要合同权利,不足以成为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合法抗辩。此种场合下的“抗辩”已经演变为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合同中对于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做了明确约定,而且对于特定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后果做了明确约定,例如,合同约定转让方不履行某一次要合同义务时,受让方可以拒绝支付未支付的股权对价;那么,依然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
可见,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依法正当行使是很重要的。而适当的合同安排是可以适度扩大抗辩权适用范围的,这将使合同权益的保护更加周严。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