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世代微评

家企不分、公私不分在许多民营企业及家族企业中是顽疾。在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形下,对于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更高,严格来说,当前中国公司的治理水平下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是一个的难题与挑战,应及早形成风险隔离的意识并进行有效应对。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裁判规则


股东个人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构成财产混同,因此,抗辩股权转让合同为公司签订而非本人签订因而无效的,不予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2010年4月7日,周某岐以恒岐公司(系周某岐自然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沙某武(已去世)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恒岐公司、周某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沙某武,并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沙某武,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沙某武支付第一笔款5000万元时,周某岐将该宗土地所有相关资料原件及恒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原件交给沙某武;沙某武支付第二笔款时……


2010年4月8日给付周某岐人民币200万元,2010年4月13日给付周某岐人民币4800万元后,周某岐并未如约将该宗土地所有相关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交给沙某武。


2010年7月6日,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政府将案涉土地出让给恒岐公司,2010年7月8日,恒岐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将该证书交给沙某武。


2011年10月6日,沙某武因原发性肝癌去世并未留有遗嘱,付某玲、沙某迪、王某琴系沙某武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截至2013年9月,付某玲、沙某迪、王某琴额外替周某岐及恒岐公司支付了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补偿费、设计费、管理费和土地使用税等约1800万元。现付某玲、沙某迪、王某琴由于周某岐及恒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拒绝返还沙某武因合同支付的相应价款及违约金和付某玲、沙某迪、王某琴垫付的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恒岐公司与沙某武于2010年4月7日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已经废止,该条文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签约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依据《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的约定,沙某武在2010年4月8日给付周某岐人民币200万元,2010年4月13日给付周某岐人民币4800万元。周某岐并未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的约定将该宗土地所有相关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交给沙某武。沙某武也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款项。2010年7月6日,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政府将案涉土地出让给恒岐公司,2010年7月8日周某岐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后,周某岐也未将该土地证书交给沙某武。可见,在履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的过程中,周某岐、恒岐公司违约在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恒岐公司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其唯一股东为周某岐,虽然该合同主体为恒岐公司与沙某武,但鉴于周某岐在其一人持股的恒岐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且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陷入混同的特殊情形,周某岐作为恒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恒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解除后,对于付某玲、沙某迪、王某琴请求周某岐与恒岐公司共同返还从沙某武处所取得财产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至少就我国而言,一人公司制度是《公司法》上的重大制度创设。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在我国又属于新鲜出现的事物,法律上的规范与现实中的运行都缺少明确具体的指引作为直接参照,一人公司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与财务独立上都需要通过一个个的司法判例来确立具体规则。


在民营企业及家族企业的经济活动中,股东尤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实在很多场合与公司的行为是混同的,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也是混同的。由此带来的公司有限责任的丧失、股东与公司之间风险的相互传递,是很多民营企业及家族企业倒闭乃至破产、很多家族遭遇灭顶之灾的根本原因之一。


家企不分、公私不分在许多民营企业及家族企业中是顽疾。在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形下,对于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更高,严格来说,在当前中国公司的治理水平下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是一个巨大的难题与挑战。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主体本应为标的公司具有转让意向的股东与受让方,但实践中以标的公司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比比皆是,由此引起争议的也不在少数。难道作为商业主体的交易双方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吗?确实有一些令人费解。如果不是出于转让方的恶意,那很可能还是家企不分的观念在作怪。


本案具体情况和前面论述的情形是完全一致的。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从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情形考量,公司股东的行为与公司行为是存在混同的,进而公司股东也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在发生股权转让合同争议的情形下,试图以股权转让合同为公司签订而非股东本人签订为由主张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仅与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相悖,也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世代微评

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除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内容安排应极为慎重专业之外,还要对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因此为履行发生的协商、争议甚至指责的函件认真研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以及后果要认真对待,轻易草率的回复造成的只可能是自己权利的流失。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裁判规则


转让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且受让方同意解除的,双方之间的合同既已解除。转让方在合同解除后重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0号


2011年6月8日,鑫奥森公司(甲方)与英财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租赁、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在前两年双方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租赁开采甲方盐碱坡金矿(坐标见开采证副本)的事宜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租赁期内(该合同签订一年内),另出资贰仟万元购买甲方该公司70%的股权,并给甲方付清全款,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鑫奥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英财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部分的约定,给付购买鑫奥森公司70%股权转让金2000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租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因英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一年租赁期内出资2000万元购买鑫奥森公司70%的股权,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鑫奥森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原一审中,鑫奥森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应当视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英财公司、盛格隆公司对解除合同明确表示同意,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鑫奥森公司在合同解除后重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中的股权转让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既是法律的宗旨,也是司法活动的宗旨。这一原则不仅及于合同的履行,同样也及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基于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必须通知对方,而且通知必须到达对方。所谓到达对方,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要让对方明确知晓。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除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


本判例规则明确的情况是,在合同解除程序已经明确完结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重新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法律问题,法律的规定相当明确,因此而提起法律诉讼算不上明智。但是,在法律实务中此类事件却时有发生,如何进行适当的风险防范值得考量。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作为投资人一方,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内容安排应极为慎重专业之外,还要对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因此为履行发生的协商、争议甚至指责的函件认真研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以及后果要认真对待,轻易草率的回复造成的只可能是自己权利的流失。


既要保护合同“静态”的安全即合同文本的完善和周严,更要保护合同“动态”的安全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管理。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和丰家族办公室荣膺《亚洲货币》2021年度“最佳代际传承财富管理机构”奖项

和丰家族办公室荣膺《亚洲货币》2021年度“最佳代际传承财富管理机构”奖项

和丰家族办公室荣膺《亚洲货币》2021年度“最佳代际传承财富管理机构”奖项

和丰家族办公室荣膺《亚洲货币》2021年度“最佳代际传承财富管理机构”奖项

2021年6月16日,国际权威金融杂志《亚洲货币》(ASIA MONEY)在其官网正式公布2021“中国卓越财富管理大奖”(Asiamoney China’s Best Wealth Managers 2021)评选结果,和丰家族办公室荣膺“最佳代际传承财富管理机构”(Best For Wealth Succession)。(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亚洲货币》官网原文)


和丰家族办公室荣膺《亚洲货币》2021年度“最佳代际传承财富管理机构”奖项


Hefeng Family Office is one of China’sfirst multi-family offices (MFOs), venturing into the then-untapped market inthe early 2010s. One of the firm’s founding partners is Jiang Songcheng, aninvestment banker-turned-family-office veteran.

和丰家族办公室是中国首批联合家族办公室 (MFO) 之一,于2010年年初涉足当时尚未开发的家族办公室市场。该公司的创始合伙人之一是从投资银行家转行家族办公室的资深人士蒋松丞先生。


Hefeng provides a full range of financialand non-financial services, including investment and wealth managementadvisory, legal advisory and tax planning, trust, family enterprise governanceand other aspects such as identity planning – all of which are aimed atprotecting, growing and perhaps most importantly, sustaining the wealth of itsfamily clients.

和丰家族办公室提供全方位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包括投资和资产管理、法律筹划和税务筹划、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以及身份筹划等——所有服务都致力于实现客户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与传承。


The firm has served over 100 clients withassets ranging from Rmb200 million ($31 million) to more than Rmb10 billion.Most of them have family assets between Rmb1 billion and Rmb5 billion.

和丰家族办公室已为上百个家族客户提供服务,客户的资产从数亿人民币到数百亿人民币级别不等。


The other two foundingmembers of Hefeng family office are partners in leading law firms. That hasgiven it a unique edge when competing with its Chinese MFO peers. With theprofessional support of a top-notch legal team, Hefeng is able to providefirst-class legal services to family clients, including helping them to set upcomplicated family trusts and offshore trusts to cater to their successionneeds.

和丰家族办公室另外两名创始成员是领先法律服务机构合伙人,这使和丰在与中国同行竞争时具有独特的优势。有赖于顶尖法律团队的专业支持,和丰可以为家族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包括帮助客户设立复杂的家族信托和离岸信托以满足他们的代际传承诉求。


Hefeng’s development strategy was clear.Founded in Guangzhou, it had an initial focus on ultra high net-worth (UHNW)individuals with family enterprise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a traditionallyimportant location when mapping China’s wealthiest business people. Hefenglater expanded its client base to Beijing, targeting the new rich such as theowners of tech start-ups or Hong Kong and US-listed companies.

和丰家族办公室的发展战略很明确。它成立于广州,最初专注于服务珠三角地区的家族企业主和超高净值人士,珠三角历来是中国最富有企业家的传统聚集地。后来和丰将服务布局扩展到北京,不仅完成服务区域和业务领域的战略升级,目标客户也从传统业务领域的家族企业主拓展为初创科技企业或香港和美国上市公司股东等财富新贵。


Through its subsidiary Hefeng Family Office(Hong Kong), the MFO can also help its clients to manage their assets overseas.Hefeng Hong Kong was granted two licences – type 4 and type 9 – from the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llowing it to advise on securities andprovide asset management services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respectively.

和丰通过子公司和丰家族办公室(香港)帮助客户管理其海外资产。和丰香港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第4类和第9类两种牌照,分别为专业投资者提供证券咨询和资产管理服务。


The Covid-19 pandemic obviously affecteddaily procedures at Chinese wealth management service providers, particularlythose such as Hefeng whose UHNW clients expect personal engagement andface-to-face communication.

2020年,新冠疫情显然影响了中国财富管理服务提供商的日常运营,尤其是像和丰家族办公室这样超高净值客户希望与其面对面交流的服务提供商。


But Hefeng has persevered and succeeded,and has seen an explosive growth in its business so far in 2021, particularlyin family trusts. Having established itself as a leading MFO in China, the firmis more than ready to enter the next stage of development, including expandingits presence to Hainan and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and potentially tappinginto the vibrant Singapore market.

2021年随着疫情的缓解和人员流动的放开,专业的服务能力和长期的坚持让和丰家族办公室赢得客户信任并取得了成功,2021年迄今,其业务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尤其是在家族信托方面。和丰家族办公室已成为中国领先的联合家族办公室(MFO),并且已准备好进入下一发展阶段,包括将业务扩展到海南和长三角地区,以及进入充满活力的新加坡市场。


关于《亚洲货币》


《亚洲货币》创刊于1989年,是世界权威的财经月刊《欧洲货币》(Euromoney)在亚洲地区的姐妹出版物。在过去30年,《亚洲货币》始终专注对亚洲区域内金融资本市场的研究和报道。同时《亚洲货币》对亚洲区域重要机构和国家进行投票调查、奖项设立、排名及分析报告,在金融、银行、投资及财经界享有盛誉。《亚洲货币》于2017年起,针对非银财富管理机构设立了“中国卓越财富管理”大奖评选,致力于甄选出引领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变革、发展的领先代表,树立业界标杆。


欧洲货币机构投资者集团(Euromoney Institutional Investor Plc)是全球领先的财经媒体和金融信息集团,成立于1969年,总部位于伦敦,旗下拥有包括《欧洲货币》《亚洲货币》《机构投资者》等众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媒体品牌。1990年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被纳为FTSE250成分股至今。


[来源:和丰家族办公室(HeFengFO),编译自asiamoney]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和丰家族办公室):和丰家族办公室荣膺《亚洲货币》2021年度“最佳代际传承财富管理机构”奖项

家族·观点 | 应当把握的家族治理目标与关注要点——有效家族治理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家族·观点 | 应当把握的家族治理目标与关注要点——有效家族治理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家族·观点 | 应当把握的家族治理目标与关注要点——有效家族治理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家族·观点 | 应当把握的家族治理目标与关注要点——有效家族治理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在家族(企业)价值与财富管理中,家族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就特定家族而言,是否有必要开展家族治理,能否进行有效的家族治理,必须厘清两个基础性问题:一是家族治理的目标问题,二是家族治理的关注要点问题。若无法厘清,则家族治理的逻辑和路径将出现偏差,家族治理的落地更是无从谈起。


家族治理的总体目标是家族力的整体提升,家族应通过有效治理提升家族的生存力、发展力和价值力。就当下而言,只有通过有效的家族治理,才能实现8个具体目标:


1. 强化身份认同。家族身份认同是家族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不仅应当通过家族治理解决家族成员的身份认同问题,更要持续地、长期地强化这种身份认同,而且这种身份认同不因性别、代际及角色而产生本质差异。

2. 提升共识能力。家族治理首先要解决的是共识能力问题,除了充满家族情感的非正式沟通,家族还应当建立可靠的、正式的沟通机制和决策机制,使家族内部不仅能够达成初步共识,也可以有效达成核心共识,并形成必要的普遍共识。

3. 构建共同意愿。具有共同的目标,才能让家族持久地凝聚在一起;而共同的意愿才能有效平衡理念、情感、行为、价值、利益及控制等因素多层次冲突下的家族关系。因此,构建共同的家族意愿同样也是家族治理的重要目标。

4. 培育耐心资本。耐心资本是指有耐心长期投入家族企业的资本(包括金融资本、文化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是家族企业的关键竞争优势之一。对于家族而言,家族企业不仅具有“训练场”的价值,而且也是“共同体验”的最佳场景。毫无疑问,培育耐心资本也是家族治理的核心目标。

5. 相续特殊资产。家族企业有相同的共性,也有鲜活的个性或者基因。恰恰这些共性及个性的保有共同决定了家族的荣辱兴衰,这些“共性”与“个性”都是家族的特殊资产。特殊资产的相续是家族治理的重要任务。

6. 平衡社会价值。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坚守并引领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持续认可,实现家族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是实现家族安全的基本保障,更是家族治理必须特别关注的关键目标。

7. 完善顶层结构。从家族顶层结构的视野出发管理家族事务、家族财富及家族企业,实现保护、管理与传承的目标,必须有家族顶层结构的组织支撑,这也是家族治理应当率先实现的目标。

8. 实现保障支持。长久实现对家族世代兴旺的保障、对家族企业基业长青的保障,对家族成员生存、生活、成长与发展的保障,是家族治理的基础性目标。

家族治理受到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家族在多维度的交替与更迭、多层次的冲突及不确定下必然的选择。只有厘清目标,才可能发现有效家族治理的关注要点,才可能真正落地家族治理。

当下,家族治理应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 制定家族政策与规章。就重要的、紧急的、基础的及易产生纷争的关键家族事务制定家族政策,或是制定约束家族行为、行动或决策的协议或规章。

2. 明确家族愿景与使命。以适当的形式明确并表彰家族愿景与使命、家族价值观与原则,引导并激励家族朝着家族的共同利益并肩奋斗。

3. 建立家族组织与平台。致力于家族组织的建设,设定一个或多个平台,为家族成员信息交流、共同学习、分享决策和相互沟通创造条件。

4. 制定企业所有权政策。制定家族企业所有权政策,或者与家族企业相关的家族政策,为家族企业文化、目标与资本配置以及股东权利与责任提供有效的引导。

5. 制定财富管理政策。制定家族财富所有权政策(家族企业所有权除外)及管理政策,或者与财富管理相关的家族政策,为财富归属原则、管理路径、决策程序、投资方向、管理人权利与责任提供有效的引导。

6. 关注家族教育与交流。加强家族教育与信息分享,保证家族成员拥有必要的认知与能力,让他们可以胜任自己将在企业、家族及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7. 角色关系协调与管理。协调家族、家族成员及家族企业在民事、经济及慈善领域的角色,管理好家族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

8 家族体验与共享管理。关注以家族为单位的整体活动或体验,强化家族成员关系与共同经历,支持家族项目,关注共同利益。

9. 解决家族冲突与危机。应当特别关注在家族内部如何有效预防并解决冲突,如何预防并及时处理家族危机,做好家族风险隔离。

当然,家族治理应当关注的要点还有很多,这里列明的要点只是方向性的。在方向确定的基础上,由家族根据自身情况去确定重要且紧急的事项,进而发现、择取必要的家族治理路径与工具,会更具有针对性,也更有可能形成可靠的家族治理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家族·观点 | 应当把握的家族治理目标与关注要点——有效家族治理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中国区全球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钧、谢玲丽]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应当把握的家族治理目标与关注要点——有效家族治理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世代微评

在交易中,不动产抵押权代持的安排是很具有代表性的通行做法,包括抵押权代持安排在内的各种权利代持的情形。但对于该等抵押权代持是否有效,法律裁判存在较大争议和差异。在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且抵押事项均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确立这样的裁判规则是具有极大现实意义的。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裁判规则


案涉股权质押合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质押和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均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抵押手续。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10号


2013年12月30日,转让方(甲方)董某、翟某、刘某与受让方(乙方)甘某签订《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根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星湖湾公司100%的股权及不动产分别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其中董某转让40%的股权,翟某转让30%的股权,刘某转让30%的股权,并约定具体股权转让对价。


因转让方(甲方)董某、翟某、刘某已将星湖湾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乙方)甘某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而乙方无法依约履行按时支付剩余款项,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安全和权益的实现,2014年1月2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及《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


2014年5月22日,转让方(甲方)董某、翟某、刘某与受让方(乙方)甘某、抵押人(丙方)星湖湾公司、抵押权代持人(丁方)百盛典当公司签订《备忘录》。内容为:“鉴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上要求抵押权人只能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根据2014年5月13日的《补充协议》约定,无法将丙方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登记在甲方个人名下,现经各方协商一致明确约定如下:一、甲方同意将抵押权登记在丁方名下,以丁方的名义代持甲方的抵押权。各方对甲方为实际抵押权人和债权人不持任何异议。……”


2014年11月7日,刘某以甘某仅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5700万元,其余4000万元拖欠未还已构成违约,以及依据2014年10月26日《债权转让协议》其已取得案涉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全部主债权和从权利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三、案涉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甘某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案涉股权质押合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质押和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均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抵押手续。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甘某、刘某、陈某和星湖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在很多场合,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创新与其说是当事人的奇思妙想,不如说是现实需要与现实法律环境限制冲突下不得已的选择。事实上,恰恰是这种奇思妙想与不得已或者说二者的结合构成了推动法律发展的重要源动力。


现实法律环境的限制往往来源于三个重要的方向:其一,限制来源于法律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其二,更多的限制则来源于有权机构在执法或履职过程中的各种并无充分法律依据的规则与要求;其三,更有甚者,这些限制有时候也会来源于特定强势市场主体的不合理的要求。


暂不讨论其他情形,基于法律不确定、法律漏洞及管理需要等种种原因或理由,有权机构在执法或履职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不成文的各种规则与要求是繁多的,也是让市场交易主体苦不堪言的。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股权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及股权质押方面一直以来就有很多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和要求,这些规则与要求不仅涉及交易内容,还会涉及交易主体。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股权质押的登记逐步在规范,股权登记机构对于股权质押登记的不合理限制情形在减少。而不动产抵押登记领域关于交易内容及交易主体的限制始终是存在的,当然,不同的登记机构就此的把握似乎又存在很多差异,这反而使得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更加茫然。而不动产又恰恰是”砖头”,有更加让当事人信服的担保价值,为此,针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寻求操作上的出路是必然的选择,其中,在交易中不动产抵押权代持的安排就是很具有代表性的通行做法。


包括抵押权代持安排在内的各种权利代持的情形,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是有充分合意的,否则无法实施操作。但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往往又以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试图否定类似代持行为的效力,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形的法律裁判又存在较大争议和差异。


在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且抵押事项均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场合,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确立这样的裁判规则是具有极大现实意义的。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2020年以来,在数家境内上市企业的顶层结构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多家IPO过会企业的股东涉及到境内股权类家族信托持股的情况,展示了境内信托机构关于股权类家族信托的多元应用场景。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家族信托通过FOF参股企业上市案例


2020年9月15日,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康药业”)首发申请获上交所上市委员会通过。于2020年12月24日,悦康药业正式开始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88658)。


2020年10月16日,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医疗”)首发申请获上交所上市委员会通过,于2021年3月31日,翔宇医疗正式开始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88626)。


2021年3月25日,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诺思格”)首发申请获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完成相关注册挂牌手续后,诺思格将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021年6月11日,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首发申请获上交所上市委员会通过,在完成相关注册挂牌手续后,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悦康药业、翔宇医疗、诺思格、振华新材的顶层结构经过穿透,都存在家族信托持股的情况,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合禧世家008号家族信托”(以下简称“008号家族信托”)对这四家IPO企业都存在间接持股。其中,振华新材在IPO审核过程中即披露了家族信托持股情况。


008号家族信托对于悦康药业、翔宇医疗、诺思格和振华新材的持股结构如下: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008号家族信托实际是通过直接投资一个FOF私募基金宁波合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备案编号:SCW170),通过这个FOF私募基金投资了两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济峰股权基金及青域知行基金),再通过这两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持股悦康药业、翔宇医疗、诺思格和振华新材四家IPO企业。根据目前的资本市场监管与审核规则,对于悦康药业、翔宇医疗、诺思格和振华新材而言,008号家族信托都属于第三层级的间接股东。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家族信托通过家族控股公司

及私募基金参股企业上市案例


某上市公司近期通过了首发申请并正式开始上市交易。


穿透观察该上市公司顶层所有权结构,可发现其存在家族信托间接持股的情况,该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家族信托(下称“A家族信托”),通过信托结构下设立SPV+家族控股公司+私募基金投资的结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及间接持股。


A家族信托的投资持股结构如下: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A家族信托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SPV,持股家族控股公司,再通过家族控股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终通过该私募基金投资持股IPO企业。根据目前的资本市场监管与审核规则,对于该上市公司而言,家族信托属于第四层级的间接股东。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五个案例体现的两种股权类信托应用场景


家族信托作为家族对外投资的顶层结构


悦康药业、翔宇医疗、诺思格、振华新材及008号家族信托展示了股权类家族信托的一个典型应用场景,就是家族信托作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顶层结构。


财富家族将资产置入家族信托后,由家族信托对外进行包括金融投资、股权投资在内的一系列投资管理操作,实现对家族财富的价值管理。


在这个模式下,家族信托可以充分体现其作为结构性工具的优势,实现如下重要功能:


(1)家族财富的风险隔离功能

(2)保密功能

(3)税务筹划功能

(4)家族财富的投资管理功能

(5)资产传承或财富流转功能


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企业的顶层结构


A家族信托的案例,则展示了一个更为宏大的家族信托应用场景:作为家族企业的顶层结构。





1、家族信托与家族成员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SPV,家族信托持有主要的财产份额享有资产权益,家族成员担任SPV实际控制人,财富家族通过SPV实现对于信托结构下资产的实际控制。


2、SPV下为家族控股公司,将作为信托结构下家族主要的投资、管理平台,该公司的决策层、经营层等通常由家族成员担任,未来家族对外形成的投资收益、资产累积等也通过该平台进行持有与掌控。


3、家族控股公司对外进行三种类型的投资与持股:


(1)控股型家族经营企业的投资,该等经营性企业主要由家族成员参与管控,通常还涉及家族特殊资产及关键资源能力的投入。

(2)参股型经营企业的投资,该等经营性企业可以由家族成员视具体情况参与管控,也根据与外部合作的需要,投入相应的家族特殊资产及关键资源能力。

(3)进行财务性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与股权/创投类投资,可以直接投资,亦可以通过投资私募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

4、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企业的顶层结构时,一方面可以持有多种类型的家族资产与产业,另一方面信托治理的安排以及底层持有核心资产的家族企业治理安排尤为重要,与家族财富的长期保护、管理与传承息息相关。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小结


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预见财富家族选择通过信托结构作为家族企业持股的顶层结构或是家族对外参与投资的顶层结构将会愈加常态化。


从目前已经通过资本市场及监管审核验证的多个实践案例,已经可以充分展示:





1、无论境外或境内信托,在确保对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的合规要求下,予以适当披露,说明其持股结构、资金来源及合规情况,对信托持股企业的IPO均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无论是科创板还是创业板的IPO企业,都已经具备境内股权信托持股企业上市获批的成功案例。


3、对于间接、少量持股的小股东而言,家族信托的保密功能也可予以实现。振华新材是本文五个案例中在IPO信息披露时对家族信托持股公开披露的唯一企业,也仅披露了家族信托的名称及受托机构,对于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信托权益安排等均未被要求公开披露。


4、监管审核机构,已经开始逐步习惯以家族信托持股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可以明确区别家族信托与传统的、具备金融投资产品属性的集合信托计划,对家族信托持股的实质也有更充分的认可。


5、境内的信托机构(受托人),亦开始逐步接受与开展股权类家族信托业务,尤其是涉及Pre-IPO及IPO企业的股权信托业务,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案例出现。



作为家族(企业)价值管理与财富管理服务生态中的一员,笔者希望并期待,后续有更多境内家族信托可以投资及参与到资本市场,有更多的财富家族可以有效利用家族信托这一家族(企业)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的顶层结构工具。


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晓初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金融委员会信托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梁嘉颖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赖逸凡、张晓初、梁嘉颖]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境内家族信托在上市企业的应用场景解构——五个IPO企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