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声音 | 绕不开的家族财管理管理工具——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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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地说,中国信托法制度具有英美信托法制度下的实质功能,足以支撑家族信托的构建。


信托制度的核心是什么,或者信托功能价值实现的依托是什么?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破产财产的排除、强制执行的禁止、抵销的禁止、混同的限制、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这六点是全球法律界所公认的。只要中国信托法律体系能够实现上述六个价值,那就意味着信托的功能价值在中国法域下是确定的。


这六个价值的根本核心实质上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中国的信托法制度能够实现吗?这一点不言自明,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16条、17条、18条及第34条等条款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而且信托司法实践也与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在实践领域并没有争论的余地。


当然,还有一些怀疑者对境外信托制度同样不信任,但他们对境外的信托制度及信托实践又有多少了解呢?很多都是想当然的猜测和臆断而已。


问题的关键不是讨论家族信托应不应该做,而是要关注随着家族环境的变化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家族失去了什么——失去的是时间,以及对未来做出安排的从容;失去的是机会以及特定的最佳时刻。


从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角度观察,家族信托无疑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核心工具,这是家族信托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既有作为顶层结构的大格局,也可以作为实现具体目标的小安排,错过了会受到家族后代的巨大质疑。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