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双方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调整原则


世代微评


当一方存在违约时,作为矫正正义的表现形式,相对方所获得的权利可以是要求解除合同、减少价款、要求继续履行以及拒绝对待给付义务等。在面对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对待,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避免使自己也陷入违约的境地。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则双方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就会成为违约金调整的主要考量因素。


裁判规则


受让方存在根本违约、转让方也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且未能举证证明受让方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可以酌情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案例索引


(2015)民二终字第161号


2013年2月份,熊某等人作为转让方(甲方),铠佑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作价5560万元转让给铠佑公司,其中熊某等人的义务为将相关权证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完成所转让全部股权变更的前置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在当地电视台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不少于30日的登记催促公告以及通知铠佑公司前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签字等;铠佑公司的义务主要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及在完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签字的同时付清剩余4560万元股权转让款,合同同时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实际履行当中,熊某等人除未能在当地电视台对目标公司债权人进行公告外,其余约定义务均如约履行,铠佑公司以此为由,在支付了第一笔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之后,拒绝支付剩余的4560万元股权转让款,双方遂发生争议。熊某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铠佑公司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认为:熊某等未履行在当地电视台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不少于30天公告的义务,构成违约,但该项义务并非合同主要义务,不足以构成铠佑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抗辩理由。铠佑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余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关于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考虑到熊某等亦存在一定违约行为及本案股权转让双方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将铠佑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酌定为10万元。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在现实中是较为常见的,但违约的程度相等或相同的情况却是较为少见的。此处所说的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不包括当事人存在先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情况下因为对方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履行行为,当然,要行使这样的抗辩权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否则依然属于违约情形。


所谓根本违约,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所谓非根本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之外存在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行为。根本违约可以导致合同的目的落空,守约方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交付相应的凭证、配合办理相应的手续,而受让方的根本义务就是支付股权转让款。如果转让方对于交付股权以及相应的公司资产与经营管理权没有违约,而只是在配合办理相应的手续等环节存在问题的,也属于违约但非根本违约。


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就是为了在出现违约行为时便于处理违约责任。但是,为了公平与平衡双方的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本判例规则主要是明确,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法院调整违约金时考虑的问题:(1)非根本违约方对对方违约造成自己的损失应当举证,没有证据证明的损失则不予认定。(2)合同的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程度。(4)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要求。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