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人已去,歌声尤在——MJ遗嘱信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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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们介绍了伟大的艺术家Michael Jackson的家族信托,主要介绍了MJ的家庭背景,家族信托的类型以及受托人及监护人、信托财产分配等方面的内容点击可查看详情。可以说,MJ的家族信托是一个高度定制化的信托,今天,我们继续来看MJ对受托人的选择。


正确的选择——所托之人,不辱使命


MJ选择了三个自然人作为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第一个是MJ的律师约翰·布兰卡(John Branca),第二个是音乐制作人约翰·麦克伦(John McClain),第三个是会计师巴里·西格尔(Barry Siegel)。同时,这三个自然人也是MJ的遗嘱执行人。


一旦对这些受托人进行了了解,也许就会明白MJ为什么会选择他们作为信托受托人以及遗嘱执行人。这实际上也充分体现了MJ的智慧。


第一位受托人是律师约翰·布兰卡(John Branca)。他从1980年就开始为MJ工作,后在2006年与MJ分道扬镳。但是在2009年6月17日,也就是MJ去世的前八天,他重新雇佣约翰·布兰卡作为其的代理律师。我们推测,MJ选择约翰·布兰卡的理由是基于信任——既是多年交往而产生的情感上的信任,更是多年合作而产生的对他专业水平的信任。


第二位受托人是约翰·麦克伦(John McClain)。他是音特斯考普(Interscope)唱片公司的创办人,是MJ和MJ的妹妹珍妮·杰克逊,以及杰克逊五兄弟音乐组合长期的合作伙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约翰·麦克伦不仅仅是MJ可靠的事业伙伴,还是他相交多年的老友,能够在音乐上与MJ取得共鸣的人。因此,MJ有理由去信赖他,相信他将会充分地尊重和执行自己的意愿,并且恪尽职守。


第三位受托人巴里·西格尔(BARRY SIEGEL)。有意思的是,西格尔并没有更多的故事可说,因为他在2003年8月26日主动辞去遗嘱执行人和信托受托人的身份。西格尔的辞职本身是一种负责的态度,他认为自己无法完成托付,于是在立遗嘱人健康情况依然良好的情况下主动退出,留给MJ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整。


这里需要补充一点,根据美国法律,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因此,巴里·西格尔的辞职是有效的。


MJ并没有选择自己的亲人做受托人,这里可能有很多的原因,从后来事情的发展看来,这个决定无疑是英明的。他的亲人也许都足够爱他,但是却不一定能够理解、支持他的决定,或者可以说他们缺乏管理遗产、信托所需要的理性精神和坚决执行的态度。事实上,MJ的遗嘱在去世后曾被他几乎所有的亲人攻击,而恰恰是这几位受托人守护住了MJ的意愿。


也许,辞职的巴里·西格尔有些争议,但剩下的两位受托人都堪称不辱使命。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组合,一位挚友、一个律师。他们基本具备了管理信托事务最重要的四种品质:理性、专业、值得信赖和百折不挠。


理性来自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让他们能够明辨是非,以最小代价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专业来自于对遗产处置相关知识的精通(主要来自于律师,还可以来自于会计师),保障他们具备达成使命的技巧和能力。而值得信赖、百折不挠,则是信托财产管理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他决定了MJ必然选择自己充分了解的朋友和伙伴。


这与我们帮助客户进行信托安排的思路是基本相通的。只不过我们常常会选择由机构担任受托人,并由家族成员、家族信赖的亲戚、朋友和专业人士担任信托保护人。这样既能够发挥机构受托人安全稳定、资源丰富的优势,又能够充分实现客户的意愿安排。


MJ是一代天王,但他的才华横溢、辉煌成就与其一生艰辛形成了鲜明对比,MJ的家族信托中融入了许多他对感情的掂量、对家族未来的展望和对传承的专业筹划,信托背后的深意更是让人感慨万千,耐人寻味。




胡弯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专注于家族(企业)治理、家族信托架构设计、跨境并购与重组、公司治理与商业模式、商业体系(集团化)构建、公司及项目法务综合支持、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等领域的研究与实务。


[来源:和丰家族办公室,作者:胡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