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受托人:也许有一天,我不会遵从您的意愿书


家族信托由委托人设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之所以说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因为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契约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和指引去妥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意愿书是信托文件中非常重要、也非常特别的一类,它一般由委托人出具,代表了委托人对信托如何运行的愿望,并且可以周期性更新(一般最高更新频率为每年)。信托意愿书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受托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遵从信托意愿书的安排。因此,出具信托意愿书也被作为调整家族信托的常见方式。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有意义且有趣的话题,“什么情况下信托意愿书不会被受托人遵从?”听听我们的三位专家大军律师、和丰君和信托君怎么说。



大军律师:在代表客户与海外受托人进行接触时,“你什么情况下会拒绝执行意愿书”这个问题我们一般会问两次,第一次是笼统地问,听听受托人过往的经历;第二次是就我们客户准备设立的家族信托发问,看看他们对一个虚拟情境的判断。可以说,这两个问题能够让我们了解受托人对风险和灵活性的把握尺度,也帮助我们判断它究竟是不是最契合客户的受托人。


信托君:您说得很对,我们并不是在找一个对委托人言听计从的受托人,而在在找寻能够在灵活和风险之间把握平衡的受托人。


和丰君: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受托人会有不同的答案,但这些答案的核心是一致的,当意愿书的安排和信托目的背道而驰,或者当意愿书的要求可能导致受托人违反自身法定义务时,受托人会拒绝执行意愿书。


信托君:看上去这是两条非常清楚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引发许多的争议和反思。


大军律师:是的,什么是信托目的,如何违反法定义务,这都是非常抽象的标准,十分考验受托人的分寸感。举个例子,假设某个信托的意愿书要求对两个受益人A和B总是要平均分配,但是若干年以后,A已经身价不菲而B却度日艰难,再假设B此时身染重疾急需用钱,那么是否还需要维持意愿书的安排呢?


信托君:如果这个信托的目的是支持每个受益人的生活和医疗,这确实是一个考验受托人的问题。因为如果严格按照意愿书来执行,那么B的生活无疑没有得到有效支持,而对A的分配也并未能显著提高他的生活水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托目的和意愿书的安排存在冲突,一些受托人会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打破意愿书的安排。


和丰君:我想到另外一个例子。假设委托人设立一个自由裁量信托,并且指定了多个受益人,但是每年出具的信托意愿书都要求受托人仅仅对特定的受益人A进行大额分配,这种操作一直持续了许多年。视乎这种安排发生的具体情境,受托人在与委托人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拒绝意愿书的安排。


信托君:这种安排会给家族信托的内部和外部安全带来很大的问题。境外受托人的重要法定义务之一是公平义务,在自由裁量信托中这意味着它必须公平地对待全体受益人,它的投资和分配都必须是为了全体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按照您说的这种安排,受托人可能会涉嫌违反公平义务,其他受益人也可能因此起诉受托人。


大军律师:我顺着信托君的话补充一点。这种安排对信托财产的保护和隔离也是不利的,受托人频繁地按照意愿书进行违背一般信托规律的分配,可能会让法官认为这个受托人只是一个傀儡,导致信托财产和受益人A的个人风险(债务风险、婚姻风险)无法隔离。如果受益人A同时也是委托人,这种风险会更大。


和丰君:您说得很对,还是回到一开始那句话,对这些不同的情形,不同受托人可能会选择遵从或者拒绝,但这里面并没有对错,体现出的恰恰是受托人对信托灵活性和风险的把握。在我们构建家族信托的过程中,最重要是找到那个对的受托人。


大军律师:我想再补充一种和以上的两个原则有密切关系,在家族信托中也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形——家族成员内部分裂。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将处在一个两难的局面,即很难对一份具体的意愿书作出执行或者拒绝的反应。


信托君:这确实是非常值得探讨的情形。一般而言,信托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但如果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出现分裂,那么对受托人而言将是非常大的考验。一部分受益人让他向左,另一部分让他向右,这时就算有意愿书的指引,恐怕也很难抉择。


和丰君:简直就像是把受托人放在火上烤。今年关注度比较高的鹰君集团罗氏家族信托之争就是如此,一部分受益人让受托人增持股权,另一部分受托人则要求受托人保持现状,最后委托人因为受托人不听自己的命令而把受托人告上了法庭。据说这导致受托人的某高层辞职了。在家族成员对控制权的激烈争夺中,受托人显然是被殃及的池鱼。


大军律师:这更加充分说明我们一直强调的构建有效、平衡的信托治理的意义,至少对家族信托的各参与方而言这是一种有效的安全保障。好了我们似乎已经有点跑题了。


其实在信托筹划者的眼中,信托意愿书能够被突破并不是一件坏事,相反它有很多的积极意义。比如说,这意味着在某些超出预料的情况下我们能够打破常规,维护家族成员的最佳利益。再比如说,对意愿书的拒绝其实意味着受托人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够坚守自己的底线,这对家族信托的财产安全和隔离保护而言也是一件好事。至于家族对受托人抗命的担心,则完全是可以通过构建有效的家族信托治理来避免。


和丰君:大军律师这个总结很到位,我想这一期的话题可以到此告一段落了。


信托君:等等,可是我还有很多话题想聊啊,比如受托人基于受益人挥霍和税务风险而拒绝执行意愿书;比如构建完美家族信托的关键权利保留和核心机制安排……(信托君已被下线)


大军律师:这些我们留待以后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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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民营企业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中国家族经营研究中心主任


长期专注于家族(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所有权结构与商业模式、公司致力于集团和治理、投融资与并购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破产与重整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民营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家族经营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长期专注于家族(企业)治理、家族(企业)法律筹划、家族信托、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与并购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不良资产处置、危机化解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李海铭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信托筹划专家  


长期致力于集团和治理、投融资与并购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破产与重整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并重点关注国际视野下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的内容安排与结构设计。



[来源:家族世代,作者:张  钧,谢玲丽,李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