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声音 | 家族雇佣政策不是可选项,而是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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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精彩内容


家族雇佣政策是绝大多数家族(企业)都存在认识偏差的问题。


很多家族领导人将这个问题看作是处理家族人际关系、自己是否有威信有手段、或是帝王传位的私人问题,或者认为完全是一个企业如何用人的问题,甚至于是一个企业招聘的问题。


以“大小”观之,家族雇佣政策既关乎家族,也关乎企业。家族成员的进入、考评和担任高级管理层,这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也是家族问题。


以“远近”观之,则家族雇佣政策解决的绝不仅仅是当下的用人问题,而是关系到家族(企业)接班人如何在体系中培养与成长,家族经理人与职业经理人如何长期共治的问题,可以说它决定了家族(企业)的未来。


家族雇佣政策的必要性是由家族企业的发展特性决定的。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家族(企业)的世代交替,所有权、家族、企业会相互交叉并演化为七类不同的角色,家族需要处理的关系变得非常复杂,家族企业如何雇佣家族成员就是其中一个重要但棘手的问题。


家族雇佣政策不仅要有非正式的部分,比如家族领导人的意愿和家族成员的职业规划等,更需要有看得见的正式规定及配套制度。让正式与非正式的家族雇佣政策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处理家族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家族(企业)与非家族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从家族(企业)的角度出发,雇佣政策通过教育、规划和规则来为家族成员是否进入家族企业进行引导、定位与安排;而对于家族成员而言,雇佣政策是一种进入家族企业工作的意愿和职业规划;同时也是家族企业的需要与个人意愿、能力的匹配。


从非家族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家族雇佣政策是他们所接受的家族企业雇佣家族成员的规则,帮助他们选拔、监督和约束家族经理人,是家族对他们的交代。


所以,家族雇佣政策不是可选项,而是家族(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家族·声音 | 家族雇佣政策不是可选项,而是不可或缺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


家族·声音 | 家族雇佣政策不是可选项,而是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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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涉及矿业权的矿山企业收购纠纷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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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以股权交易模式收购目标公司的矿业权等重大资产时,除应当围绕股权进行必要的交易安排外,往往还会围绕对股权价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目标资产进行相应的安排,以确保交易目的的实现,这种场合对合同法律技术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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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同时取得目标公司持有的相应矿区采矿权、探矿权等权益。该约定表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买卖法律关系,买卖标的物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采矿权、探矿权人无须变更。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应属股权转让纠纷,而非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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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52号

 

2013年12月19日,华仁公司与永丰公司、王某一、王某二、赵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华仁公司以收购两个矿区所在目标公司(金博公司和丰溢公司)股权的方式,取得两个目标公司70%股权,同时取得两个矿区的采矿权、探矿权的70%权益。双方于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华仁公司以“华仁公司是通过与永丰公司、王某一转让涉诉两个矿区所在目标公司股权从而取得相应采矿权、探矿权,其真实目的是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为由提起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为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纠纷。

 

法院裁判认为:“华仁公司在与永丰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三条中约定,永丰公司将所持的金博公司70%股权转让给华仁公司后,华仁公司向永丰公司支付首付款,首付款用于永丰公司收购七〇七队持有的金博公司30%股权,并且将金博公司所用矿区的采矿权人办理至金博公司名下。该约定可以表明,华仁公司与永丰公司就金博公司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卖标的物是金博公司的股权……在永丰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华仁公司而华仁公司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永丰公司起诉要求华仁公司支付款项,应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同样,因华仁公司与永丰公司等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丰溢公司70%股权变更至华仁公司名下后,华仁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所以,在华仁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时,永丰公司起诉要求华仁公司支付款项,亦属于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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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通过收购矿产公司的股权从而取得矿产公司的采矿权、探矿权,这当然是转让矿产公司股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正合同目的,也是相应股权转让合同的应有之义。合同中对此是否明确约定,均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必须在此提醒的是,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设计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即使采矿权、探矿权在目标公司中的价值是无可比拟的重要,在股权的价值或价格中占有的比重如何之大,也并不是股权转让的直接标的,交易的直接标的只是股权,这一认识是最为重要的。

 

也就是说,基于这样的认识,在设计股权转让合同时,在体系及结构设计中应当围绕股权将合同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各安其位,切勿喧宾夺主。作为目标公司的矿业权只是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不可否认矿业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是公司股权价值确定的重要基础,但毕竟矿业权是且只是股权交易的基础和条件,而并非股权本身。

 

当然,没有理由反对在股权转让的合同中就有关公司重大资产的移交问题进行细致约定,这样的安排是有必要性的。但是,移交采矿权、探矿权许可证件或其他凭证即使极端重要,也并不会比变更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更重要。因为毕竟采矿权、探矿权许可证的权利人是公司,而非公司股东。需要注意的是,站在受让方的立场,对于矿业权及相关资料的移交进行“节外生枝”的约定,有些时候反倒会导致转让方以貌似充分的理由违约,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股权转让合同安排中,巧妙运用法律对合同的补充价值审时度势,以无胜有,以无生有才是最高的合同法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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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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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重新发现家族生态系统的价值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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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生态系统在财富管理实务中有三层价值:


其一:家族生态系统是全局审视的工具。


无论是对于家族问题的剖析解构,还是对家族事务的规划与安排,都需要站在一个更高的维度上,从家族全局视角出发,纳入对各类家族财富及其互动与联系的考量,通过对家族完整图景的刻画,建立起广泛而深刻的家族问题认知,进而寻求完整而系统的家族事务解决之道。家族生态系统就是这样的全局审视工具。


其二、家族生态系统本身也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模型,完全可以运用这个模型来规划和整体解决家族所面对的系统性诉求,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绝不会无从下手。


其三、家族生态系统同时也是家族所诉求的家族事务的目标与答案本身。


打开观察问题的维度,家族生态系统实际上存在“内核”与“外核”的区别。


家族生态内核是具备虚拟属性的家族核心枢纽,是一种对家族深层次运行机制的认识,是实践上的指导原则,是“道”的层面的领悟与理解,是家族的“灵魂”所系。


家族生态外核是具备现实意义的家族支撑结构,是对家族事务运作逻辑的理解,是具体的实践活动经验,是“术”的层面的熟稔与高超,是家族的“肉身”所在。


家族生态系统的内核和外核与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演变,并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


所要构建的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平衡的家族支持系统,而不是单向的管控系统。可以说,“支持”与“平衡”是理解家族生态系统必须把握的两个关键词,缺一不可。

家族·声音 | 重新发现家族生态系统的价值与逻辑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家族·声音 | 重新发现家族生态系统的价值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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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控制权布局的10个核心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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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主体的控制权布局,从大方向上要举重若轻,但在细节上一定要举轻若重,以下这10个核心节点连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链条。


节点1:股权及持股方式


股权是控制权的基础和条件,股东数量与形式的选择也有“讲究”。


在直接持股之下,股东人数越多,相应的股权及其控制权布局会相对越分散,可尝试改变持股方式,通过间接持股“紧锁”股权及其控制权。


节点2:创设治理结构


在法律框架下设计符合家族意愿且适合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这是必须的选择,这个环节有想象不到的创新可能。


节点3:治理结构之间的权力配置


各治理结构之间权力的配置是控制权安排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从上至下、由下而上,可通过治理结构之间不同程度的职权授予或者职权收回实现控制权。


节点4:治理结构中的席位与提名权


在票数决的情形下,席位与提名权的组合决定了票数的多少或比例,所以二者应当一并考量,核心是席位设置及提名权安排应在法律许可的意思自治范围内进行。


节点5:治理结构中的出席人数及比例


各治理结构的有效会议出席比例与人数的设置,与控制权也有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可从会议能否有效召开的“门槛”一端开始布局控制权。


节点6:治理结构中表决方式的设置


各治理结构中表决方式的设置最为关键。不同的出资决比例和方式,不同的票决比例和方式,直接决定了治理机构的决策结果,这是布局控制权最核心的节点。


节点7:剩余权力分配


家族企业不宜过分异化《公司法》已经确定的治理机构的主要职权,对《公司法》允许的另行规定职权即剩余权利进行具体安排是最为稳健的控制权方案,风险也较小。


节点8:权力的排除与限制


权力的排除与限制,也很有效的运用。具体可以从对特别身份的排除与限制,及对特别事项的排除与限制两个方向进行安排,这个节点的设计需要非常慎重。


节点9:股东权力的分离


管理者选择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及资产收益权是股东的重要权能,与特定的股权比例是直接相关的,可否不相关或弱相关呢?AB股制度、优先股制度、阿里合伙人制度等,走的就是这个路子。


节点10:一致行动或投票权授予


通过常规安排无法解决控制权问题时,一致行动或投票权授予也是解决控制权问题的另外一种重要路径。这样的例子在上市公司中是非常普遍的。

家族·声音 | 控制权布局的10个核心节点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本那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赖逸凡]

家族·声音 | 控制权布局的10个核心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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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 |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家族·声音 |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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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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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族信托中,无论信托关系如何安排,无论有多少角色进入,家族理应始终拥有主人的地位,充分实现并满足家族目标与诉求,这就是家族信托的“家族性”。若无法体现家族性,可能是“合规的”,但一定不是“合格的”家族信托。


对内而言,家族信托必须解决多类型当事人的关系,同时必须解决信托财产各项权益的关系,这涉及到家族信托的治理安排及所有权结构设计两个方面,本身就是复杂的系统性问题。


不仅如此,家族信托作为顶层结构工具,与意愿安排、家族协议、金融性工具等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的平衡与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要实现的是一个财富管理系统,没有这个思维作为基础,家族信托的构建是很难成功的。这就是家族信托的“系统性”。


父、母及儿子的“三口之家”,与父、母、儿子及女儿的“四口之家”的家族信托安排会有什么不同?也许有人会认为,区别仅仅在于后者的受益人名单里要多填写一个人的信息,事实上大多数家族信托也是这样做的。


如果父亲是这个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和监察人,保留着监督家族信托运行以及具体管理投资事务的权利,假设排除家庭外部人的可能,父亲身故后这个权利的继任人会是谁呢?


三口之家相对简单,一般会采用“子承父业”的安排,这也比较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但如果儿子年龄幼小要怎么安排呢?母子关系不融洽如何处理呢?不恰当的安排会为家族埋下隐患,多年后引发争议。


归根结底,家族信托既要保有家族立场,又要运用系统化的思维。以家族性作为“价值立场”,这是世界观;以系统性作为“技术立场”,这是方法论。只有这样才能建一所温暖而安全的房子。

家族·声音 |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


家族·声音 | 家族性是“价值立场”,系统性是“技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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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

世代微评


股权的变动往往存在实际变动和形式变更两个方面时间不尽一致的情形。在股权变动的过渡期中,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方已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且已实际以股东身份对目标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根据实际变动规则认定受让方的实际股东资格,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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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目标企业在受让方己支付股权转让金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被政府关闭,但受让方己实际以股东身份对目标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认定受让方的实际股东资格。

2.目标企业被政府责令关闭后的补偿,属于目标公司资产。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作为目标企业股东或出资人无权直接拥有,双方应该参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解散清算以及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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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84号

 

2012年3月30日,雷某与王某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载明雷某同意将吼西煤矿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付清股权转让款后即接手吼西煤矿进行技改投入。

 

2013年8月5日,吼西煤矿被叙永县人民政府列为叙永县境内被关闭的煤矿之一,其关闭工作经叙永县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叙永县人民政府给付吼西煤矿奖补资金共计40762800元。雷某、王某二人均代表吼西煤矿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吼西煤矿印章。此后,王某与雷某因补偿款如何分配发生矛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认为:“王某交付上述股权转让金后,雷某并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直至吼西煤矿被关闭时,其仍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鉴于吼西煤矿已被政府要求关闭,现已无继续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必要,且王某在支付1536万元股权转让金后,实际以合伙人身份对吼西煤矿进行经营管理,并在吼西煤矿与叙永县政府签订的《叙永县关闭企业协议书》上代表吼西煤矿签字,应当认定王某系吼西煤矿的合伙人……原审法院认为,政府给予的奖补款项系对吼西煤矿的整体补偿,属煤矿资产,王某、雷某作为该矿出资人无权直接拥有该笔补偿款,而应对吼西煤矿进行清算后,由王某、雷某就剩余财产按照约定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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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但凡股权转让的场合,必然存在转让款项支付、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投资人权利义务移转、经营管理权限取得、公司印章资料交接等内容变动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实际权益享有与风险承担历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股权的转让伴随的是转让方股东丧失相应的转出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益,同时相应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受让方股东继受所受让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已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通常股权变动不会产生争议,应当依法确认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如果未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亦未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企业经营管理的,通常股权变动也不会产生争议,受让方此时并未取得相应的股东权益。

 

但是,由于过渡期的存在,相应股权的变动往往存在实际变动和形式变更两个方面时间不尽一致的情形。在已经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受让方已实际以股东身份对目标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是否认定受让方的实际股东资格极易产生争议。本案确定的实际变动规则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是符合商业逻辑的。

 

无论站在《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的视角,企业都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只享有相应的股东或合伙人的权利,不能直接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利,这是不应产生争议的。

 

而实践中的商业活动是极为复杂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与企业依然可能发生其他诸如投资、合作、借贷及买卖等债权债务关系。在发生多种法律关系的场合,相应的交易模式及交易结构安排中应尽量避免股东或合伙人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混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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