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未上诉之答辩异议属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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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在当事人未就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提出上诉,仅在答辩意见中明确表示异议的,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否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就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答辩意见中的异议仅应作为当事人的抗辩意见对待。法律实务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对于上诉与否或上诉范围可能处于极大的摇摆之中,或者根本无法作出合理准确的判断,此时的专业支持与判断是最具价值的。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未上诉之答辩异议属抗辩

裁判规则


当事人未就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提出上诉,仅在答辩意见中明确表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就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答辩意见中的异议仅应作为当事人的抗辩意见对待,除非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第2款“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规定的情形以外,不单独作为案争之焦点予以审理。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未上诉之答辩异议属抗辩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2010年4月7日,周某岐以恒岐公司的名义与沙某武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恒岐公司、周某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沙某武,并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沙某武,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


在合同履行中,沙某武依约支付第一笔款后,周某岐并未如约将土地相关资料的原件交给沙某武。


2010年7月6日,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政府将案涉土地出让给恒岐公司,2010年7月8日,恒岐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将该证书交给沙某武。


2013年9月10日,恒岐公司为偿付他人债务,向明虹公司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后因恒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明虹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恒岐公司将土地抵让给明虹公司,明虹公司承诺对于本案所涉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已执行完毕。


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后,周某岐、恒岐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明虹公司未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审理明虹公司答辩中所提出的异议问题。根据明虹公司的答辩内容可知,其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其就周某岐、恒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确表示异议,但其并未就此提出上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院应当仅就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对于明虹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仅作为当事人的抗辩意见对待,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第2款“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规定的情形以外,不再单独作为案争之焦点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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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如果对漏审上诉者亦不得就此申请再审定义为漏审未上诉即失权规则,则本条规则可定义为错审未上诉即失权规则。


漏审理论上属于司法机关的重大失误,属于未尽职;而错审的失误虽然也不应该,但毕竟是尽了职责,如果没有廉洁问题,则属于认识问题,属于业务能力的问题。二审终审即是法律对于可能存在的这两种情况设置的救济路径。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有权利提出上诉而不提出上诉,法律即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属性是中立性与被动性。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权利都漠不关心,态度消极,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司法机关反而积极主动维护你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情何以堪?


因此,即使一审法院在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上存在错误,然而当事人没有上诉,而对方却上诉了,即使当事人在答辩中对关于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部分提出了异议,但该异议意见也不能当作上诉意见来对待。


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只是作为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因此而受损,则法院也爱莫能助矣。


法律实务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对于上诉与否或上诉范围可能处于极大的摇摆之中,或者根本无法作出合理准确的判断,此时的专业支持与判断是最具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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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未上诉之答辩异议属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