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新、旧合同场合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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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当事人之间为了促成交易并实现交易目的,对于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范畴,同时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在进行不同的合同安排时,应当注意对新、旧合同的关系及效力进行系统性梳理,并根据不同场合作出相应安排,以避免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而产生争议,或导致当事人在履行新、旧合同时产生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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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合同当事人在新合同中约定“新合同解除后,原合同恢复履行”的,新合同与原合同均应认定为共同构成确定缔约方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据,而不应认定为原合同因新合同的订立而废止,或是原合同已被新合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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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号


2013年8月8日,金州公司与路红公司、周玉贤、何逢玲在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签订《深圳市金州投资有限公司和云南路红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玉贤、何逢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确认路红公司持有目标公司刘家坡公司51%的股权,周玉贤持有目标公司刘家坡公司48%的股权,何逢玲持有目标公司刘家坡公司1%的股权,路红公司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刘家坡公司15%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1)及附属权益转让给金州公司,周玉贤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刘家坡公司15%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2)及附属权益转让给金州公司。


2013年11月1日,金州公司、周玉贤、何逢玲、路红公司、天顺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签订《深圳市金州投资有限公司和周玉贤、何逢玲、云南路红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天顺公司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五方协议》约定周玉贤、何逢玲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刘家坡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其附属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即49%的刘家坡公司股权)转让给天顺公司持有,并由天顺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上述标的股权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金州公司,《五方协议》中还约定:“本协议解除后,《四方协议》恢复履行。”


2014年6月26日,金州公司向路红公司、周玉贤、何逢玲、刘家坡公司、天顺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要求路红公司、周玉贤返还股权转让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4年6月26日,周玉贤、何逢玲、天顺公司以金州公司为被告,以刘家坡公司、路红公司为第三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金州公司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分别援引《五方协议》第4.1.3款及《四方协议》第15.1.5款、第15.1.9款作为其行使解除权的依据;根据《五方协议》第十一条第11.5项有关“本协议解除后,原股权转让协议恢复履行”的约定,《四方协议》亦并未因《五方协议》的订立而废止,而是与《五方协议》共同构成确定缔约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据。故对周玉贤、何逢玲、天顺公司有关金州公司行使解除权的依据是《四方协议》的陈述保障条款而非《五方协议》的解除权条款且《四方协议》已被《五方协议》替代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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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当事人之间为了促成交易并实现交易目的,对于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范畴,是很难避免的。因此,针对一个股权转让行为签订多份合同或多份补充合同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相对复杂的股权转让安排,对于合同安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合同安排方式,相对应的风险和应对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约定由新签订的合同明确取代原来签订的合同,并且明确约定终止原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这样的场合,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就是新合同,这种安排相对而言是最简单清晰的。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签订多份股权转让合同对权利义务进行不同程度的变更,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新合同是原合同的有效补充、新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原合同与新合同约定存在冲突的按照新合同(或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在这样的场合,新合同和原合同都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实务中,应当特别注意对多份合同按照体系解释的原则进行系统梳理,避免因法律文件安排失当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产生争议。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签订多份股权转让合同,并同时作出与本案“本协议解除后,原合同恢复履行”类似的约定。在这样的场合,不能认定原合同因新合同的订立而废止,而是与新合同共同构成确定缔约方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据。这一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往往是容易忽略的,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第二种情形与第三种情形下,需要进行合同解除的安排或主张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解除合同的范围,既要避免解而不除,也要避免解除新合同后履行原合同的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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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新、旧合同场合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