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微评
当事人据以主张权利的股权转让合同与用以工商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一致的,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实际履行的为非备案的合同时,应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裁判规则
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在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特定合同的,应当根据该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76号
2014年1月17日,林某灼与林某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林某灼将所持有鑫海公司的股份共计人民币10400万元(其中960万元由陈某某负责转让过户给林某儒),实股为9440万元以2.5倍即23600万元人民币作价转让,林某儒同意按此转让价格购买接受。
2014年2月13日,林某灼与林某儒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一、林某灼所持有鑫海公司的股份是以公司现状作为转让前提条件,林某儒也同意按鑫海公司的现状购买接收,任何一方不以公司遗留问题以及现状存在的问题为借口不履行已经签订的各项协议。二、转让款支付办法中的时间期限和违约责任是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的郑重承诺,双方都保证信守承诺,圆满履行协议。
2014年2月21日,林某灼与林某儒签订《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林某灼同意将持有鑫海公司22.17%的股权共1664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以16640万元转让给乙方林某儒,林某儒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该协议订立后,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时进行了备案。
2014年7月16日,林某灼与林某儒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二)》,约定:一、确认事实:1、截止2014年7月12日止,受让方林某儒已向出让方林某灼支付转让款人民币7500万元。2、出让方林某灼和受让方林某儒已就转让的股份办理了变更手续。3、受让方林某儒尚欠出让方林某灼出让款17044万元……
法院认为,因2014年1月17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2014年2月13日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2014年7月16日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二)》三份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因2014年1月17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就股权转让的标的做了约定,而2014年2月13日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2014年7月16日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二)》对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并未作出变更,且《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二)》明确载明系对前述两份合同的补充,并对已履行情况做了确认,故林某儒、鑫海公司有关上述三份股权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一致而无效、也未实际履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亦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阴阳合同”现象在很多场合是比较普遍的,尤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等合同为典型。恰恰是因为“阴阳合同”的存在,在发生争议时应根据“阴”还是“阳”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成为首要的争议问题。
“阴阳合同”的成因事实上也是较为复杂的,可能涉及应对监管、登记及备案制度方面的考虑,也有可能出于招投标方面的考量,更有很多情形下是出于税务方面的原因。“阴阳合同”在很多情形下属于故意为之,但也有很多迫于无奈的情形。但可以肯定的是,“阴阳合同”在很多场合是长期存在的,由此就涉及“阴阳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问题。
以股权转让合同为例,当事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合同与用以工商备案登记的合同不一致时,从常理判断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依据,此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为非备案的合同时,应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即“阴”合同作为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确定这样的规则理据是充足的。
在股权转让实务中,直接在“阴”合同中确定“阴”合同作为确定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实际履行的依据,而明确“阳”合同只为商事备案之用是最简单的,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当然,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对“阴”和“阳”合同的适用进行专门约定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广州市律师协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阴阳合同”场合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