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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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微评

投资并购通常以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模式实现,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不同法律适用可能涉及合同效力的不同判断、不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以及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不同法律责任。因此,在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交易中应更加谨慎,避免因合同技术安排不当而导致履行及认定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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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合同。而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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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1号


2009年7月17日,中房合肥公司向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拟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通过设立一个国有全资子公司(即中房置业公司),将公司的房地产部分资产无偿划转至该全资子公司名下,再由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房合肥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该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经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中房合肥公司正式设立中房置业公司。


2011年9月8日,中房合肥公司(甲方)与海亮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合同签订后,海亮地产公司依约履行了首次付款义务,即支付了转让价款的50%。双方后续因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和相关转让资产瑕疵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中,海亮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实为房地产买卖合同,而非股权转让合同。中房合肥公司转让房地产资产的意识在先,设立中房置业公司在后,而设立中房置业公司的实质目的就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正常房地产资产转让的税收。合同实际转让的五个房地产项目。因此,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产权转让合同》性质,即该合同系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资产转让合同。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资产转让合同问题。所谓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的股东地位的合同。而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由此可见,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具体到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名称虽然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从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看,中房合肥公司系将其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海亮地产公司,海亮地产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从履行情况看,中房合肥公司已将其股权变更登记至海亮地产公司名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资产交割问题,但此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权转让合同》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一般特征,其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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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及营业转让均是投资并购中的重要交易模式,但是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关于营业转让的法律制度安排,投资并购通常以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模式实现。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实现交易目的的成本、风险、效率及法律效果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性正是不同交易主体作出不同交易模式选择的原因。


理论上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在性质认定上不应有太大的争议,但实务中却成为非常重大的争议焦点。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不同法律适用可能涉及合同效力的不同判断、不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以及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不同法律责任。实务中,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双方当事人既有主张将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资产转让合同的情形,也存在试图主张将资产转让合同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


之所以存在上述不同主张,既有法律认识上和观点上的不同,也有合同技术安排不当的误导。不可否认,很多股权转让合同最终目的就是以投资行为取得目标公司有效资产的经营权,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均围绕特定资产而展开,甚至交易对价组成主要也是基于特定有效资产的价值确定,但无法回避的始终是交易目的的实现是以股权转让为路径的。


基于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巨大差异,以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三个角度综合判断合同性质并不存在太大的难度。实务中,既不要轻易以获取经营性资产的所谓“真实交易目的”为由否定合法的股权转让行为本质,更不应动辄就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视角出发去判断市场主体的合理交易筹划。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量的案例中已经多次明确了这样的判断规则,但各级法院在判决中的认识依然并不一致,这是在股权转让实务中要特别予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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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家族办公室行业组负责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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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