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真的仅仅是一部分人的选择吗?​——自然人受托人信托补上了久违的一块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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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真的仅仅是一部分人的选择吗?​——自然人受托人信托补上了久违的一块拼图

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真的仅仅是一部分人的选择吗?​——自然人受托人信托补上了久违的一块拼图

目前境内家族信托发展的现状与不足

 

从2020回头看2001年制定的中国《信托法》,尽管拥有很多的遗憾,但不得不敬佩立法者们的远见。中国《信托法》将信托活动分为三类: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而在立法的时刻,中国真正具有大规模实践经验的信托活动只有营业信托。2013年,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民事信托才真正开始大规模实践;2016年,慈善法颁布后,以慈善信托为代表的公益信托才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自2015年以来,以机构受托人为主导的家族信托实践进入高速发展期,短短5年之内,我们目睹了头部机构受托人管理的家族信托财产从十亿级到百亿级的增长,整个家族信托行业规模从百亿级到千亿级的增长——而这仅仅是“家族信托”时代到来的前兆。根据《中国家族信托报告2020》的数据,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可以置入信托的潜在资产达到了7.5万亿。

 

但在迅猛发展的背后,也必须承认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民事信托面临的不足和遗憾。抛开各种制度完善的滞后和实践经验的欠缺,我们发现,目前家族信托的实践依然仅仅集中在机构受托人的实践,且主要是100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信托的实践,应用场景远未真正打开。这也让一些人产生了疑问,家族信托(民事信托)难道仅仅是一部分人的选择吗?这无疑与中国信托的制度建设初衷相背离,也与世界范围内已经发生的家族信托(民事信托)实践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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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将是全民的选择

从全球经验判断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

 

信托是公认的英国人对人类最伟大的贡献之一——这绝不仅仅是因为信托在金融领域的贡献;在信托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家族信托绝不仅仅是超高净值人士的选择,而是全民都能够使用的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的工具,这也是几乎所有信托从业者的共识。


信托制度贯彻始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降低家庭财富保护、管理与传承中风险——古代十字军远征前将自己的土地委托给有能力的男性亲属管理形成了信托的雏形;现代人们设立生前信托以规避繁琐和充满不确定性的继承程序。只要有人面对类似的困境,那么他就可以选择设立家族信托——这与财富的多寡无关。


一些人之所以会形成家族信托仅仅是富人的选择的印象,这与中国当前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不无关系。当前中国家族信托的实践主要体现为机构受托人开展的现金信托业务,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37号文”),此类家族信托的财产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37号文显然是从加强机构受托人业务监督的角度考虑的,但实际上,中国《信托法》从未设置过对民事信托规模的要求,也不可能且不应当对非营业性信托设置规模限制。


随着自然人受托人实践的规模化出现,我们应该能够看到家族信托被更为广泛的中国家庭所运用,从而打破上述的偏见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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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如何合规、有效开展

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相关行为

 

当前对于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诉求无疑是强烈的——一个标准的中产家庭,也许有百万现金、一些住宅、一些商铺甚至一些企业的股权,这些机构受托人无法或不愿通过家族信托进行管理的财产,无疑可以通过设立自然人受托人信托来进行有效地保护、管理和传承。自然人受托人信托不但让委托人(家庭)的意愿在更久远的时间和空间中得到实现,还可与遗嘱、意定监护等意愿安排工具进行有效互补。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前开展自然人受托人信托业务面临诸多挑战,需要谨慎安排。虽然市场正在逐步接受“家族信托”这一概念,但我国仍然缺乏成熟的受托人文化;因此对所有担任受托人的自然人都必须有一个信义义务教育的过程;同理,对于所有信托事务的参与者(委托人、监察人、受益人等)也毫无疑问存在一个信托规则教育的过程;此外,相关法律制度(信托法、税务制度、登记制度等)的不完善、不清晰也为相关实践制造了不小的障碍,需要引入专业人士进行设计以把握住合规与制度效果的边界;最后,市场对于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真正具有家族立场和专业实力的机构持续发声,以正本清源。

 

我们很高兴参与了中国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领先实践,为中国民事信托的体系补上了一块久违的拼图,让未来更多的人能够懂得运用家族信托,并从中受益,让每个人达成最美好的意愿。

 

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研究发布
  • 《2021年家族信托领域的变局与回归——让每个人达成最美好的意愿》

  • 《中国家族信托持续发展的三条路径——坚持家族立场、保有合规价值》

  • 《机构受托人信托与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应用比较——具有同等价值的结构性力量》

  • 《民事信托领域的新浪潮——记自然人受托人信托首次发布》

  • 《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的他律与自律——打造有效的信托治理与所有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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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信托财产与财富保值专业组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架构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主任


李海铭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信托筹划专家

就职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


张东兰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  钧、李海铭、张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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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家族信托真的仅仅是一部分人的选择吗?​——自然人受托人信托补上了久违的一块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