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观点 | 用“未来财产”设立信托行不行

家族·观点 | 用“未来财产”设立信托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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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一般是明示信托。信托的“三个确定性原则”是英国法下明示信托设立所必须遵循的古老原则。所谓三个确定性,指的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是确定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确定的;受益人是确定的。


“三个确定性原则”描述了一个信托成功设立所需要满足的最基本要求。而在对信托进行解析的过程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各信托当事人在信托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因素同样值得关注。因此,在吸收“三个确定性原则”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去解构家族信托:财产要素;委托人要素;受托人要素;受益人要素。


家族·观点 | 用“未来财产”设立信托行不行

因为一下子说不清楚,所以要分“两下”说

今天只介绍财产要素和委托人要素喔


一、信托财产要素


以确定的信托财产置入信托,是信托有效设立不可或缺的要素。


  • 信托财产的范围


理论上来说,动产、不动产以及任何财产性权利均可作为信托财产置入家族信托中。


家族信托财产的范围受限于家族设立信托的目的。例如,以持有为目的所设立的特殊目的信托的财产一般是股权类资产。再如,以规避赠与税为目的的委托人保留年金信托的财产一般是能够在置入后快速增值的资产。


家族信托财产的范围受限于信托所在的客观环境,如立法、信托相关的配套制度、自然环境,等等。但由于与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导致了中国信托财产的客观范围边界不清,进一步导致了中国信托财产的单一化—以资金为主。


实践中,特定家族信托中所置入财产的范围,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综合考量家族信托所处环境的客观条件和家族诉求来确定。


  • 关于信托财产范围的两个重要问题


1、“未来财产”能否作为信托财产?


未来的财产,顾名思义即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尚未取得的财产,并且委托人未取得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财产性权利。例如,委托人未来可能通过继承所获得的利益属于未来的财产,不具有确定性。但是,未到期的债权并不在未来财产的范围之内。


美国法下压倒性的多数观点认为,纯以未来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是无法有效设立的。明确存在的信托财产是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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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做人不能太天真,“假财产”是行不通的


2、债务人能否作为自身债务的受托人?


财产性权利,包括债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债务人被视为他自身债务的受托人,即债权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债务人是信托的受托人,并且负有交付与债务等额的信托财产的义务。债务人一般不能被视为自身债务的受托人。至于债务人以还债为目的,以特定财产为债权人设定信托,并且与自身的财产区别开来进行管理,则属于另一种情形。


二、委托人要素


设立信托的人即是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说是家族信托法律架构中最为基础的要素。从信托的设立到信托的运行、终止,委托人都可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能力


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具有设立信托的行为能力,否则信托不能够被有效设立。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类型不同,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能力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例如,设立生前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具备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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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也不是说设立就能设立的,还得有能力啊!

you can you up


  •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


如果委托人签署了信托协议,那么一般无需讨论委托人是否具有设立信托的意图。但是,如果委托人仅仅只转移了财产,那么除了设立信托之外,他的行为亦可能被认为是赠与、委托代理/保管等。在委托人较为不正式地处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设立信托之意图,则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判断是否具有设立信托之意图的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通过宣告、协议等方式明确表达了他想要设立信托的意图;委托人是否将信托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并且区别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


  • 委托人的权利


从家族信托的监管、信托目的的实现等角度出发,委托人有必要对信托拥有一定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及意定权利。


中国《信托法》第四章第一节中即明确了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归纳如下:


  • 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 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 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 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不当时,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回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 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请求法院解任严重失职的受托人;

  • 委托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 在特定情形下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 在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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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家族信托设立之初,在不违反信托适用法的前提下,委托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的权利保留,如: 


  • 撤销信托的权利;

  • 根据信托文件,对信托条款及信托管理的方式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权利;

  • 指定、增加及撤换受托人、受益人或保护人;

  • 决定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

  • 干预、变更信托管理、投资方式的权利;

  • 变更信托的适用法律的权利;

  • 要求受托人在行使特定权利前需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权利;

  • 同意或否决受托人进行自我交易的权利。


当然,委托人选择保留不同的权利,在不同的信托适用法下,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信托无效,向信托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丧失信托所承担的税法、婚姻法、继承法上的部分或者全部筹划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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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摘自《家族信托——全球视野下的构建与应用》,作者:谢玲丽 张钧 李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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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家族世代):家族·观点 | 用“未来财产”设立信托行不行

家族·观点 | 家族办公室视角下,中国家族应如何应对CRS挑战?

家族·观点 | 家族办公室视角下,中国家族应如何应对CRS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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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CRS的话题在高净值人群中,情理之中又意料之外的受到空前关注。CRS表面上是一个税务问题,深究起来是却是波及几十亿人的国际治理规则的一次深层次变革,尤其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讲,更是一次完整构思自身资产、架构、身份和业务全球化配置的契机。

 

CRS的全称是“统一报告标准”的缩写,涉及到的是跨国涉税金融账户信息在政府税务部门间的自动交换。缘起是由于各国税制差异漏洞和协作机制不完善侵蚀税基,导致全球政府每年税收损失约2500亿美元之巨,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税收形式,如何在税源国际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保护本国税基,有效打击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

 

美国率先打破僵局,为了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的逃税行为,被称为“美国最令人闻风丧胆的政府机构”——美国国税局(IRS)于2010年推出FATCA《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该法案于2014年正式启动,一方面要求符合一定标准的美国纳税个人或机构主动申报海外资产,更重要的是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向美国政府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信息,否则将征收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有了美国的一马当先,2012年6月,20国集团(G20,占世界85%的GDP和2/3人口)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加强国际合作,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并于2013年9月获得圣彼得堡峰会各国领导人签字通过。标志着国际版的FATCA正式诞生。

 

自2013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启动以来,各国活跃的推动税务变革的知名学者和全球主要财富管理中心,诸如瑞士、香港、新加坡、迪拜等地的金融机构合规人员都在密切关注此计划的进展。在与其密切的沟通中,结合对趋势的预判,本文便从家族立场出发,站在家族办公室视角下,从长期视角下为中国家族应对CRS挑战提供一些参考。


CRS所处的背景,是一个由错综复杂的法律法规、国际/政府组织、金融/专业机构、在岸/离岸法人或非法人主体、居民身份等交织而成的庞大网络。在新规则下,国际税收实体重塑,税收透明度穿透,税收信息保密时代终结,反避税重点从避免“双重征税”到避免“双重不征税”,税收合作从理论指导转变为税制协调,开始了百年重塑,迎来新秩序。


CRS如此复杂,并非单一工具或手段便可以一劳永逸,除了通过一些短期安排延缓相关变化对自身的影响外,家族更应着眼长远,关注在CRS生效后的10年甚至更长时间,家族将处于一个怎样的环境?又将如何整体筹划面对?


透明化和自动交换加强,税收保密时代一去不复返


金融信息是反避税的信息之根,CRS推行的税收信息透明化原则为各国政府掌握税务信息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信息的搜集、整理、交换、提炼、应用变得更加高效,也为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成为可能,而包括瑞士在内的依靠《银行保密法》的保密禁区被攻破,更意味着依靠保密、隐匿信息的方式进行筹划的手段将不再有效。


全球税务协调加强,离岸低税地受到挑战


国际税收秩序下,国家间也存在着税收竞争,一些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被视为“有害税收实践”破坏了国际税收征管公平,如为了吸引大企业进入本国,爱尔兰提供了全欧洲最低的企业所得税12.5%,甚至默许苹果公司创立了“无国籍实体”以豁免纳税责任。但欧盟正在向爱尔兰施压要求其向苹果补收税款最高达130亿欧元(约1000亿人民币),爱尔兰表示强烈反对。从中可见低税地的政策取向正在受到挑战,国际税收秩序重塑已经发挥作用。


财富流向逆转,离岸化向在岸化转移


“From offshore to onshore“,离岸向在岸的转变,是当前国际财富规划的新趋势。一个优秀的离岸地通常具备三个优势:保密、低税、安全稳定。在CRS背景下,传统离岸地的保密和低税优势都将逐渐丧失,最终财富都将逐渐回归到一些法制健全、安全稳定、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优质专业服务的主流离岸地,如瑞士、香港和新加坡,抑或本国政府通过税务减免的方式,将游离在外的财富重新吸引回本土,我们看到在欧洲一些国家、美国甚至印度尼西亚都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

 

虽然在2016年,以英国脱欧和美国大选为标志,全球化的趋势似乎正在发生变化,但从中国视角看,其自身的全球化进程却刚刚进入新阶段。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家走出去,参与海外直接投资与并购,更频繁的全球不同国家流动与居住,开始驾驭多法域背景的国际架构和其组合,并将全球资产配置和布局推进到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但全球化的进程风险和机遇并存,没有完整视角的安排可能在长期为家族带来负面影响,家族应当如何整体筹划面对?


敬畏规则,尊重专业


在曾经各国规则存在重大差异,信息也高度不对称的时代,似乎规则只是一纸空文,简单粗暴的筹划方式便可以有效解决问题。但在新的秩序下,规则的执行力度和合规的规范程度将空前严格,在一般税收筹划和恶意税收筹划之间,手段不同后果也不同,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如何通过专业人士的把关,在规则的边界内建立合规、抗风险、高效率的整体筹划方案,将是通向家族基业长青的关键步骤。


筹划方式和工具的综合运用


税务筹划只是影响家族长期发展的其中一个要素,在中国家族全球化进程中相伴而生的交易架构、资产隔离、代际传承、全球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并非单纯的税务筹划可以完成,更需要精密设计的法律架构、契约文件、人员配置、多层授权、工具整合和统一协调。这是海外成功家族曾经走过的路,也必将是中国家族即将踏上的新征程。


作者信息:


蒋松丞

和丰家族办公室创始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财富管理专家

中国家族经营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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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世代,作者:蒋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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